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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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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导读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
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 编、 条,各编依次为总则、
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Ø 年 月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婚
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 一般规定一
第二章 损害赔偿二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三
第四章 产品责任四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五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六
第七章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七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八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九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七编 侵权责任
u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u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u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u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
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
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Ø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
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
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
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u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
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u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u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u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u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
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
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u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
定。
u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
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
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u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u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
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
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
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
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
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
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
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
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
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
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
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
殊规定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
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
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二章 合
同的订立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
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
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
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合
同的订立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
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
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
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
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
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合
同的订立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
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
实身份信息。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
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
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合
同的订立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
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
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
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
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章 合
同的订立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
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 四 章 产 品 责 任
ü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ü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
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ü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
者追偿。
ü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
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 四 章 产 品 责 任
p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
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等侵权责任。
p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
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p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
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p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
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
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
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
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
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
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
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
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
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
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
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
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
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
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除外。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主 要 内 容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
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
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主 要 内 容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
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主 要 内 容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
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
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生态
破坏责任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
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
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
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七章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
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
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
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
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
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
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
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
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
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
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
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
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
责任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
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
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
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
损害责任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
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
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
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
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
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
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
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
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讲义”
《精读版》 的民法典“讲义”
汇报人:XXX
系统阐述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深入回顾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深刻概括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立体布局民法典的全面实施
全面部署民法典的普法工作
明确提出民法典的理论研究
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提出要求
其它补充内容
系统阐述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01
“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系统阐述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
人权事业发展
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系统阐述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在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具有重要
地位,是一部固
根本、稳预期、
利长远的基础性
法律
实施好“民法典”
系统阐述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
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02
深入回顾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深入回顾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
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2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
日程。
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
民法典作出部署。
4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 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03
深刻概括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深刻概括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
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
典
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04
立体布局民法典的全面实施
立法
立体布局民法典的全面实施
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
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
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
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行政
立体布局民法典的全面实施
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
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
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司法
立体布局民法典的全面实施
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
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05
全面部署民法典的普法工作
全国两会
综述
1.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
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
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全面部署民法典的普法工作
2.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3.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
重点问题
全面部署民法典的普法工作
三个方面
1 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
2 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
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
3 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06
明确提出民法典的理论研究
明确提出民法典的理论研究
明确提出民法典的理论研究
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
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
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
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07
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提出要求
各级党和国家
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提出要求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
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
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提出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
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
平。
民法典“讲义”
《精读版》 的民法典“讲义”
汇报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