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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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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培训课件
目
录
非 法 集 资 七 大 问
从 事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会 受 到 的 法 律 处 罚
2 0 X X 非 法 集 资 十 大 典 型 案 件
面 对 诱 惑 如 何 处 理
1
问题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
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
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
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问题二:非法集资犯罪有哪些?
目前,较为常见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
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
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
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
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问题三: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
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
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
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主要
特征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
传单、手机短信、熟人推
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
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
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
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新特征一:非法集资方式
变化多样
新特征二:多种犯罪行为
相互交织
新特征三:非法集资宣传
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问题四:参与非法集资有怎样的风险?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
根据我国
法律法规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
将不受法律保护,只能由参与者个人自行承担。
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
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
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
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国库。经人民法院执行,
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
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问题五: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
当受骗,往往编造“天
上掉馅饼”、“一夜成
富翁”的神话,通过暴
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
回报。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
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
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
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
“经济学理论”等旗号,
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
骗社会公众投资。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
会公众信任,在宣传
上往往一掷千金,骗
取社会公众投资。一
旦被查,便迅速关闭
网站,携款潜逃。
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
戚、朋友、同乡等关
系,用高额回报诱惑
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问题六: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问题七:非法集资社会危害到底有多大?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
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
或者非法占有,使得集资参与人很
难收回资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
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
重影响社会和谐;
2
(一)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
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
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
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
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
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
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
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
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
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典型案例
据江苏省南京市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2012年以来,张小雷
等人依托钱宝网网络平台,以
完成“广告任务”可获取高额
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
巨额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
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据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2年7月以来,徐勤等人
利用中晋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通过
投放广告等方式进行公开宣
传,以“中晋合伙人计划”
名义设立虚假股权私募基金
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2015年2月以来,杭州龙炎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
定方等人在自有资金短缺并且
明知返利模式必然亏损、无法
持续履约的情况下,以高额返
利为诱饵,并以虚夸投资项目、
虚假宣传公司上市等方法骗取
投资人信任,向社会不特定人
员骗取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犯
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据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
分局立案侦查,2014年6月以
来,王灿等人利用京金联武汉
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借款项
目和基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
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
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
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钱宝”非
法吸收公众
存款案
“中晋公司”
集资诈骗案
“龙炎公司”
非法集资案
“京金联公司”
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案
典型案例
“臻纪文化传播公
司”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案
“善心汇”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案
“五行币”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案
“一川币”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重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马永彤
等人利用重庆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及关联公司,向社会宣称其在全
国范围内签约艺术家为其提供字画
等艺术品,打着购买后委托公司销
售分红、第三方公司团购增值等幌
子,以支付“预付定金”方式定期
分红、到期回购返本等高额回报为
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涉嫌犯罪。2017年8月,重庆市人
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宣判。
据湖南等地公安机关立案侦
查,2016年5月以来,张天明
等人利用广东深圳善心汇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
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通过“拉人头”等方式发展
会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
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开
庭审理。
2017年5月,按照公安部统一
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对
宋密秋及其控制的“五行币”
系列传销犯罪团伙进行查处,
潜逃境外4年多的宋密秋被缉
捕回国。以动态、静态收益
为诱饵,采取“拉人头”方
式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涉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据广东省珠海市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吴宗霖等人利用一川
(澳门)国际有限公司及“幸
福100云购在线” 平台,以投
资“一川币”并进行虚拟积分
交易可获“静态奖金”、发展
人员可获“动态奖金”等为诱
饵,引诱人员参加,涉嫌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
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
“中国人际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辽宁省沈阳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孟儒等人利用“中国人际网”,以兜售
“人际网-国网-GK卡”为手段引诱人员加入,要求加入者缴纳3900元获得一个
“GK”卡编号,并谎称加入者每年可获得不低于15万元的收益及诸多额外福利,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705”系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多个传销团伙在南宁市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
区一带活动,打着“纯资本运作”的幌子,以分发提成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
人参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7年11月,南宁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集中行
动,捣毁传销窝点102个。目前,有关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四看
看融资合法性。合法的融
资,如发行股票、担保公
司、开展P2P业务、小额
贷款等都应得到有关部门
批准,可到监管部门网站
查询或电话咨询
看宣传方式。看是不是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
单、手机短信等方式获
取的集资信息,或是以
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
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
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贷
款?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
项目还是投向不明?获取
利润的途径是什么
看参与集资的主体,
是不是谁都可以参与
三思
一思是否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投资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
风险能力?
等一夜
投资回报率高于5%的,避免头脑
发热,一定先问问家人和朋友意见,
拖延一晚再决定。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培训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