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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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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高娃
2007
年
5
月
第六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前节回顾
什么是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什么时候起生效?
内容摘要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
合同终止
违约责任
一、合同的履行
1.
概念: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
履行
各自的
义务
,
实现
各自的
权利
,使各方的
目的
得以
实现
的行为。
注: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2.
合同履行的原则
:
《
合同法
》
规定,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讲诚实、守信用,遵守商业道德。以善意的心理履行合同。
3.
合同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方负担。
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
合同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
修改或补充
。
《
合同法
》
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
同意
后将合同的
权利义务
转让给
第三方
的法律行为。
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仅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主体。
三、合同终止
1.
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
合同关系消灭
。
2.
合同终止的条件: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
期限内未履行
、
未完全
履行或者
不能履行
合同时,
另一方
当事人或者发生
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条件:
a
、约定解除
b
、法定解除
解除权的行使: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限内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并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
违约
责任
1.
概念: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2.
原则:补偿性原则
3.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继续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
④支付违约金 ⑤定金罚则
案例
1
:
某罐头厂有两台闲置的机器设备要处理。某果品加工厂听说后
,
即到罐头厂联系购买事宜。双次协商后
,
签订了合同。规定
,
果品加工厂以
15
万元的价格购买机器设备
,
合同生效后十天内果品工厂到罐头厂付款提货
,
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
2%
的违法金。
某冷库也听说罐头厂要处理两台设备。冷库正需要,且价格便宜
,
也派人到罐头厂洽谈购买。但迟了一步,设备已卖给了果品加工厂。冷库考虑若购买新的设备要花上近三倍的价格
,
见设备未运走
,
机不可失,就对罐头厂说
,
愿以
20
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器。罐头厂见有利可图
,
便与冷库签了同样的合同,只是价格高了
,
并要求冷库尽快来人付款提货。第三天即派车来提货
,
不巧这一天果品加工厂也来提货。双方互不相让
,
均有合同为据。
罐头厂自觉理亏
,
对果品加工厂说愿支付违约金
,
合同就不再履行了。但果品加工厂坚决不同意
,
一定要机器设备,罐头厂与冷库联合强行让冷库将设备拉走
,
对果品工厂置之不理。于是
,
果品加工厂向法院起诉
,
罐头厂履行合同
,
支付违约金。罐头厂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
支付违约金
,
但履行合同已不可能
,
设备已经卖掉。法院受理后
,
将冷库列为第三人
,
一同参加审理。
[
问题
]
合同当事人能否以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
答案与分析
]
合同订立后
,
双方当事人均要及时、正确地履行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当中应坚持的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
,
不得擅自用其他的标的来代替,也不得用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履行
,
除非法律和同另有规定。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
没有标的的是不可理解的。在合同订立后
,
标的就己特定化、具体化。合同的履行即以此特定的标的为基础
,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
,
需要改变标的的
,
应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改变标的均是违约行为。违约金是法律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给予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当事人违约时
,
无论是否造成损失
,
均应支付
,
但不是说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就可不履行合同了。
违约金只是对于违约行违约反合同的行为所给予的惩罚和对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为而造成损失的补偿
,
不影响原来合同的效力。既然原合同仍然有效
,
当事人自然还要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除非违约方的行为已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或者守约方不再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本案合同的标的
——
两台机器设备
,
只因被告罐头厂谋求更高的价格而不想履行原来的合同
,
转卖给了第三人
,
意图用支付违约金的办法代替履行合同的标的。因为违约金与转卖的利益相比要少
,
而第三人明知被告已与原告订了合同
,
却出高价诱使被告将机器设备转卖于他
,
被告与第三人的串通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
因此
,
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
,
双方均应对此负责。故被告需归还第三人的设备款
,
第三人需归还机器设备。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
应予支持。被告擅自违约转卖合同的标的
,
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
,
被告
应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交付机器设备
,
原告支付贷款
,
又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
,
根据合同的规定
,
还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本节小结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
合同终止
违约责任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