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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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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
《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专题辅导报告
授课人:
XXX
目 录
1
2
3
《
条例
》
修订的背景、过程和意义
修订
《
条例
》
遵循主要原则与修订主要内容
《
条例
》
框架体系与逐条精解辅导
4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
《
条例
》
《
条例
》
修订的背景、过程和意义
第一部分
2010
年
6
月党中央印发的
《
条例
》
作为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法规,对于推进机关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很大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机关党建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近年来出台的有关党内法规对机关党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和国家各级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在坚持党要管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积累了重要经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
条例
》
许多内容亟须修订完善。
(一)《
条例
》
修订的背景
按照党中央有关部署,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认真做好
《
条例
》
修订工作。
2018
年下半年以来,我们广泛听取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对
《
条例
》
的修改意见,到
9
个省区市实地调研,对
《
条例
》
修订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梳理汇总修改建议
1400
余条。
《
条例
》
修订稿形成后,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组织以及部分省市县党委组织部、机关工委、机关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建议,广泛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
2019
年
11
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
条例
》
稿。
12
月
27
日,党中央印发
《
条例
》
。
(二)《
条例
》
修订的过程
新修订的
《
条例
》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充分吸收近年来机关党的工作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是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
《
条例
》
的修订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
条例
》
修订的意义
修订
《
条例
》
遵循的主要原则与
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
(
一
)
遵循的主要原则
01
02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特别是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部署要求。
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
把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职责作用、党组(党委)领导责任等规定具体化,并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的党内法规文件相衔接。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党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要求,聚焦解决机关党的建设“灯下黑”等问题
,提出管用措施,加强制度保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
四是深入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定
,用基层经验指导基层实践,力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01
02
一是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
。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等要求写入《条例》,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
5
个方面的原则。
二是适当调整党组织设置和职责
。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修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任期,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人选条件以及机关纪委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充实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的职责。
三是突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提出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具体要求。
四是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上,要求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组织引导机关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是强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能
,要求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监督重点,增加机关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的内容。
六是在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方面,要求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机关干部的重要平台
,保证党务工作力量,注重调动机关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七是在领导和保障上,完善机关党建工作领导体制
,厘清机关工委、单位党组(党委)等的责任分工,规定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提出了要求。
《
条例
》
框架体系与逐条精解辅导
第三部分
三、
《
条例
》
框架体系与逐条精解辅导
01
02
第五章 党员队伍
(
共
5
条,
18—22
条
)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
(
共
7
条,
12—17
条
)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
共
5
条,
28—32
条
)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
共
8
条,
33—40
条
)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
(
共
5
条,
23—27
条
)
第三章 基本职责
(
共
2
条,
10—11
条
)
第二章 组织设置
(
共
5
条,
5—9
条
)
第九章 附则
(
共
3
条,
41—43
条
)
第一章 总则
(
共
4
条,
1—4
条
)
(一)
框架体系
(二)《
条例
》
框架体系新旧对比变化
2010
年版
(9
章
42
条
)
第一章
总则
(
共
5
条,
1
—
5
条
)
第二章
组织设置
(
共
5
条,
6
—
11
条
)
第三章
基本职责
(
共
5
条,
12
—
13
条
)
第四章
党员的
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
共
4
条,
14
—
18
条
)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
共
6
条,
19
—
24
条
)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
共
3
条,
25
—
27
条
)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
共
7
条,
28
—
34
条
)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
领导和
指导
(
共
4
条,
35
—
38
条
)
第九章
附则
(
共
4
条,
39
—
42
条
)
2019
年版
(9
章
43
条
)
第一章 总则
(
共
4
条,
1—4
条
)
第二章 组织设置
(
共
5
条,
5—9
条
)
第三章 基本职责
(
共
2
条,
10—11
条
)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
(
共
7
条,
12—17
条
)
第五章 党员队伍
(
共
5
条,
18—22
条
)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
(
共
5
条,
23—27
条
)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
共
5
条,
28—32
条
)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
共
8
条,
33—40
条
)
第九章 附则
(
共
3
条,
41—43
条
)
2016年版《条例》与2019年版《条例》对比变化情况
解读
《条例》框架变化
重点变化是,在标题顺序、内容、条数发生变化,具体是:第一至第三章的标题顺序没有变化,只是有的内容和条数发生变化。新修订
《
条例
》
的第四章,增写了“党的政治建设”专章,把原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原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变为第五章,修改为“党员队伍”;原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修改为第八章“领导和保障”。
《
条例
》
总体框架没变,都是
9
章
(
三
)
逐章逐条精解
《
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新旧对比】
在此输入内容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
新形势下党和国家
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
结合机关工作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
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
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有关党内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
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
,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
教育、管理
、监督,
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
第一章 总则
【新旧对比】
在此输入内容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三
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
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
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
第一章 总则
【
主要内容
】
第一章总则,由原
《
条例
》
的
5
条修改为
4
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制定
《
条例
》
的目的和根据,体现在第一条。
二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准确定位,受谁领导的规定,并明确了“协助、教育、管理、监督”四大职责的具体内容,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的规定,体现在第二条。
三是提出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即:一个旗帜,一个指导,一个坚持,“四四两”,“三个以”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三个表率,建设放心、满意模范机关,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体现在第三条。
四是明确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的五个坚持项原则,体现在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
变化说明
】
第一条,增加了“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内容,使制定
《
条例
》
的目的更明确。修改提出了“有关党内法规”的内容。
第二条,修改提出了“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的内容。增加了“教育、管理”“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内容。
第三条,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内容,对加强新时代机关党建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新要求。
第四条,新增加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归、坚持的五项原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
【新旧对比】
在此输入内容文本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
10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
4
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
。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
5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成立
党的支部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
7
人的党的支部,
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
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
每届任期
2
年或者
3
年。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
10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机关党员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
5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一般为
3
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成立
党支部
。
正式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正式
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
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
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
。
第二章 组织设置
【新旧对比】
在此输入内容文本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九
条
机关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
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
事先
征得上级
机关
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
一般
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应当
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
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
。
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
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
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
担任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
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九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
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担任。
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设置
【
主要内容
】
第二章组织设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及产生的要求,体现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是明确了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产生的过程和审批的要求以及书记人选的有关规定,体现在第八条。
三是提出了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会书记人选及纪检委员的要求,体现在第九条。
第二章 组织设置
【
变化说明
】
一是适当调整党组织任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体现在
第五条
中,原《条例》规定的“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
4
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废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体现在
第六条
中,原《条例》中“每届任期
3
年”的说法废止;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体现第
七条
中,原《条例》中每届任期
2
年或
3
年说法废止。
二是对党支部书记的担任作出明确定。在
第八条
中增写了“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是对机关纪检委员的设立作出规定。“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体现在
第九条
中。
四是对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领导体制作出明确规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体现在
第九条
中。
第三章 基本职责
【新旧对比】
在此输入内容文本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
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
国法政纪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
执行党的纪律
,
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与和谐机关建设
。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
创先争优
,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
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
(二)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组织党员深入学习
党的创新理论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
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
监督
和服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
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章 基本职责
【新旧对比】
在此输入内容文本
第三章
基本职责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
群众组织
的干部;配合
干部人事部门
对机关
行政
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
行政
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
和建议
。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
主要
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
遵纪守法
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章 基本职责
(六)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
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
群团组织
的干部;配合
组织人事部门
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
考察
、考核和民主评议,
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
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监督、执纪、问责
,主要包括: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
遵守纪律
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对
党组织
和党员领导干部
履行职责
、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
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五)
按照有关规定
,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
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员权利。
第三章 基本职责
【
主要内容
】
在此输入内容文本
第三章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
一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九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体现在第十条。
二是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六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体现在第十一条。
第三章 基本职责
【
变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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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变化说明
】
1.
第十条第一款,增加了“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新职责。修改提出了“创先争优”“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的职责要求。
2.
第十条第二款,增加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的新职责。修改提出了“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职责要求。
3.
第十条第三款,增加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新职责,修改提出了“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职责要求。
4.
第十条第四款,全面修改提出了“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的职责要求。
5.
第十条第六款,增加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职责。
6.
第十条第七款,增加了“考察”新职责。修改提出了协助“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有关职责内容。
7.
第十条第八款,修改提出“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的职责内容
第三章 基本职责
【
变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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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变化说明】
1.
第十一条,增写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2.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提出了“遵守纪律”内容。
3.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增加提出了“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职责内容。
4.
第十一条第三款,增加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要求。
5.
第十一条第四款,增加了第四款“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的全部职责内容。
6.
第十一条第五款,增加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的职责要求。
7.
第十一条第六款,修改提出了“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的职责内容。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
【
新旧对比
】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
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
第十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彰显政治属性,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
第十三条 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导党员、干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提高党员、干部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有计划地对年轻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
第十四条 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加强对党忠诚教育,落实“四个服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
【
新旧对比
】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六
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
,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
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
第十五条 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强化制度执行力,推动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本单位本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度措施,提升治理效能。发扬斗争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第十六条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第十七条
围绕党和国家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
政治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形势政策教育
,纪律和廉政教育
,
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
,
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弘扬优良传统作风,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
。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
定期向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
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
【
主要内容
】
第四章党的政治建设,是增写的专章,突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出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具体要求。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不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带头做到“两个维护”,是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
《
条例
》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的重要部署,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全篇,作出一系列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在总则部分,强调要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增写“党的政治建设”专章,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深化理论武装,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在其他章节,将党的政治建设要求融入其中,体现在党员教育管理、党内监督、领导保障等方面,一体推动抓好落实。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
【
变化说明
】
第十二条,增写专条,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的明确要求。
第十三条,增写专条,提出了“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的四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面;二是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方面,三是从领导干部领学促学方面;四是从年轻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方面。
第十四条,增写专条,提出了“坚持党的政治领导”的三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方面;二是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三是从加强对党忠诚教育方面。
第十五条,增写专条,提出了“提高政治能力”的三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从强化政治担当和制度执行力方面;二是从“发扬斗争精神”方面;三是从坚持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方面。
第十六条,增写专条,提出了坚决反对“四风”明确要求。主要从实事求是、正确政绩观、对上下负责一致、转变作风、真抓实干上做到位。
第十七条,修改并增写提出了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二是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等教育,三是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四定期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
新旧对比
】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
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24
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
40
学时。
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
创先争优
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
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
提高机关党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
。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开好民主生活会和
组织生活会
,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高
“三会一课”质量
,
落实谈心谈话
、民主评议党员和
主题党日
等制度,
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等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
。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
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
。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引导和激励党员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带动机关工作人员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
第二十二条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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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党员教育,要求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集中培训,提高党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体现在第十八条中。
二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要求提高
“
三会一课
”
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特别是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体现在第十九条中。
三是关心关爱党员,要求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体现在第二十条中。
四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出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激励党员干部建功立业,体现在第二十一条中。
五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强调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发展质量,体现在第二十二条中。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
变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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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增加了“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学习培训方式内容。修改提出了“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学习教育内容。
第十九条,修改提出了“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高”“民主评议党员和”“等制度”内容。增加了“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主题党日,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等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 内容。
第二十条,增加了“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内容。
第二十一条,专项增写的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创先争优的一条,内容是:“组织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引导和激励党员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带动机关工作人员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
第二十二条,增写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的内容,明确把发展党员的第一政治标准。修改提出了“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的要求。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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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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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
,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
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
第二十五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机关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情况反映制度
,
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
。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
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一)
定期检查、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
;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
【
新旧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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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
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
(三)
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
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
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
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
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
履行监督责任
,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
(
二)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三)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反映
;
(五)了解党员、干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
;
(六)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七)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八)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
履行监督义务
,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问题严重的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依规依纪恰当予以
处理
。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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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体现在第二十三条。
二是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实施的方法,体现在第二十四条。
三是明确了基层党内民主和监督方式与途径,体现在第二十五条。
四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对象、主要内容与方法,体现在第二十六条。
五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处置措施,体现在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
【
变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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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修改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整条内容进行了修改与增写,使基层党内民主实行的方法更加完善。修改提出了“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的内容要求。增写了“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修改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机关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的内容。增写了“情况反映制度”。
第二十六条,修改提出了“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内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全款内容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是:“定期检查、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没变。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变动提出了“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反映”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增写了全款内容,具体是:“(五)了解党员、干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第七款,全部内容没有变化。
第二十六条第八款,修改提出了“履行监督义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整条内容进行了增写与修改。增写内容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问题严重的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修改内容是:“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依规依纪恰当予以处理。”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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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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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
业务培训
。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
第二十九条
坚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
,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
1%
至
2%
。机关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
应当保证有专人负责。机关党建任务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单位,应当适当增加人员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第三十一条 按照
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
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进行
任职培训
。
第三十二条 有计划地安排机关
专职
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把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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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提出了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原则、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体现在第二十八条。
二是规定了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的新标准条件,体现在第二十九条。
三是规定了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的数量、编制等具体要求,体现在第三十条。
四是提出了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明确了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三十一条。
五是提出了对党务工作人员交流、考核和评先评优的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变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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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修改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的内容,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原则、机构、人员配备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是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建设的标准。新增加的内容是“坚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修改后的内容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条,在原有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和列入机关行政编制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对机关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当保证有专人负责。机关党建任务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单位,应当适当增加人员”,在人员力量上的加大,体现了更加重视新时代机关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标准要求作了修改,修改后为“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更加符合新时代党的建设新要求。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作了修改,提出了进行“任职培训”。
第三十二条,增加了“专职”,进一步明确双向交流的人员是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增加了“把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的内容,彰显了对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和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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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要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单位党组(党委)具体领导和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四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所属机关党的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定期对各单位党组(党委)、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机关党建重点工作和重要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情况。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在同级纪委监委、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领导各单位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组(党委)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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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保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党组
(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各项任务。
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体系,加强党建工作保障
。
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党组(党委)每年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评议。
第三十六条 对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党建工作,党组(党委)应当加强与其所在地党委的沟通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对归口领导或者管理的单位党建工作,党组(党委)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换届、委员会组成以及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书记、副书记的任免等,经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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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机关
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预备党员或者预备党员转正,应当提前报党组(党委)讨论决定。机关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或者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党组(党委)审核把关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
党组(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处分党员有关事项,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交换意见。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处分决定和材料应当按照要求报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
1
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三十九条 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
财政
资金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保障“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需要。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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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
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了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体现在第三十三条。
二是明确界定了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与指导地位、主要职责;界定了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关系、领导职能。均体现在第三十四条。
三是明确规定了党组(党委)领导党建的地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具体抓党建工作的要求;规定了党组(党委)主要主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规定了党组(党委)每年通报党建工作并接受评议的硬性要求。均体现在第三十五条。
四是明确规定了党组(党委)对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党建工作,及对归口领导或者管理的单位党建工作的具体做法
要求,
体现在第三十六条。
五是明确规定了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体现在第三十七条。
六是明确提出了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的要求,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听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频次。体现在第三十八条。
七是明确提出了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体现在第三十九条。
八是明确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的有关规定要求,体现在第四十条。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变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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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对名称作了修改,由原“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修改为“领导和保障”。内容由
4
条增加到
8
条,基本上为增写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是新增写的内容,完善了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体现了机关党建理论实践的最新成果。增写内容是:“第三十三条 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单位党组(党委)具体领导和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四条,是新增写的内容,厘清机关工委、单位党组(党委)等的责任分工,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隶属关系。具体内容是:“第三十四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所属机关党的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定期对各单位党组(党委)、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机关党建重点工作和重要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情况。”“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在同级纪委监委、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领导各单位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新增加了大幅度内容,更加明确了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新要求。增写部分为:“党组(党委)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各项任务。”“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体系,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党组(党委)每年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评议。”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变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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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是新增写内容,解决了党组织关系属于地方管理或归口管理的单位党建工作由谁来抓的问题。增写内容是:“第三十六条 对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党建工作,党组(党委)应当加强与其所在地党委的沟通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对归口领导或者管理的单位党建工作,党组(党委)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是新增写内容,对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增写内容是“第三十七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换届、委员会组成以及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书记、副书记的任免等,经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预备党员或者预备党员转正,应当提前报党组(党委)讨论决定。机关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或者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党组(党委)审核把关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党组(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处分党员有关事项,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交换意见。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处分决定和材料应当按照要求报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变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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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新增写了“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内容,从班子及干部考核上加强了机关党建。
第三十九条,是新增写的内容,吸收了近几年来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成果。增写内容是:“第三十九条 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新增写“财政”二字,把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资金的来源列入本单位部门的财政预算,有了明确稳定的财政支付渠道。新增写“保障“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需要”,使经费保障范围更加明确。新增写“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这完全符合党费的使用用途。
第九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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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
群团机关
的党组织。党组织关系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 附则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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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本条例适用范围。
二是本条例由中组部负责解释。
三是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 附则
【变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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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由原条例的
4
条精简为
3
条,原条例第四十条删除,没有再要求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新增加了“监察机关”,修改内容为“群团机关”,其它一致。
第四十二条,与原条例第四十一条一致。
第四十三条,删除原条例中“ 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保留了“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
《
条例
》
第四部分
01
02
03
(一)围绕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机关治理效能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一是深入学习宣传。二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条例》知识竞赛活动。
(二)围绕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机关治理效能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一是要在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巩固扩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上下硬功夫。二是要在结合落实本单位工作部署和业务工作任务上下硬功夫。三是要在结合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上下硬功夫。四是要在结合推进重点工作上下硬功夫。
(三)对照新《条例》查弱项补短板。
一
要对照新《条例》,深入查找党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
要全面规划、系统推进机关党建工作。
三
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与总结。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
《
条例
》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