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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2 发布

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最简单的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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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最简单的档案管理制度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最简单的档案管理制度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维持良好的工作生产秩序,提高工作生产效率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以下是合一范文分享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资料档案,为统计事业发展提供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的立卷、归档 (一)归档范围 1、对今后工作具有指导、凭证和查考作用的文件、账簿、照片、录音、录像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要立卷、归档,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2、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形成的基层报表、汇总报表、从其他部门取得的资料及相应的统计方法制度说明,数据库及用于数据处理的相应软件程序,各专业科室均要立卷、归档。 3、各项普查工作形成的基层报表、汇总报表及相应的统计方法制度说明,数据库及用于数据处理的相应软件程序,均要立卷、归档,由普查科统一管理。 (二)归档时间 1、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的档案,在次年一季度立卷、归档。 ‎ ‎ 2、统计业务工作档案,月报和季报的汇总报表、数据库于上报后7日内立卷、归档,基层报表于次年1月底前立卷、归档;年报的基层报表、汇总报表、数据库于上报后14日内立卷、归档;一次性调查的有关资料,在调查结束后14日内立卷、归档;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统计资料,于次年6月30日前立卷、归档;与报表的有关方法制度说明、相应的数据处理程序同时立卷、归档。 3、各项普查工作形成的档案,由普查科分阶段立卷、归档,普查工作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系统化整理、归档。 4、应立卷、归档的资料若未能如期归档,相关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查明原因,追究延误人员的责任。若不及时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归档要求 1、需归档的各类文件、资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图号正确,签署完整,装订整齐。 2、移交档案时,相关档案管理人员要当面清点、核对,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新整理,符合要求要签发注明相关事项的回执,并在档案交接册上填记移交内容。 3、归档的同一档案原则上不少于两份,个别的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归档份数。 ‎ ‎ 二、档案的保管 1、所有档案须指定专人、专柜管理,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2、档案资料要采用科学方法管理,各类档案要实行集体保管,分类整理,单独存放。要做好案卷排列和编制案卷目录工作,按短期、长期和永久保管期限分别管理。 3、对档案的调进、移出等变化要做好登记,经常清点核对,定期检查,对损坏的档案要及时进行复制修补,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应做好档案的防尘、防潮、防霉、防虫、防火和防盗等保护工作。 三、档案的查阅、借阅和复印 1、局内人员查阅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一般只允许查阅其工作范围内的档案。局外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查阅目的,经局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2、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局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严格办理借阅和归还手续,借阅者及档案管理人员均应签署姓名及借阅与归还日期。 ‎ ‎3、借阅档案人员必须当面清点卷(份)数,并在登记簿上签字,归还时,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在登记簿上注销。 4、借阅档案应及时归还,一般不超过3天,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 5、借、查人员应爱护档案,并确保其安全,不准在文件材料上作任何标记,不得损坏档案。不经批准,不准擅自抄录、拍照、复印或翻印。 四、档案的鉴定、销毁制度 1、档案鉴定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在文件的存、毁难以确定时,要坚持保存从宽,销毁从严的原则,防止把有价值的文件销毁。 2、档案的销毁应经过严格鉴定,确已失去价值的档案,经主管科室领导审核,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3、建立销毁档案登记表,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 4、档案销毁现场应有两人以上监督,严禁私自销毁档案。 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检察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涪城区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检察机关档案是国家的专业档案之一,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检察机关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本院设档案室,并配备档案人员,负责本院机关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 档案人员要熟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学习法律、法规和档案现代化管理知识。 第五条 档案室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编研、提供利用和档案情况统计等工作。 (二)负责对本院档案库房温、湿度进行测控,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 (三)定期进行档案清点,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持档案库房整洁。 (四)按国家规定,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我院确定为永久保管的文书、诉讼、会计档案。 (五)对本院文书、诉讼、会计、技术、基建、音像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 (六)做好档案移交、销毁、鉴定工作。 ‎ ‎ (七)完成市院档案室交办的相关工作,按时上报相关信息材料。 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 第六条 凡在检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视听材料及其它各种载体材料,均应由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进行整理、立卷,定期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七条 档案室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卷归档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准确划分保管期限。 (二)文书档案归档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档案文件整理规则》的几点意见,具体要求是: 1.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印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岗、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归档文件是以年度、机构、保管期限方法进行分类,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 (三)诉讼档案归档应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四川省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要求是: 1.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2.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号。 (四)专门档案归档按原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是: 1.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间化,没有题名应拟题名,拟写的题名应加方括号;会议记录应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填写的字迹要工整; 2.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3.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该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装在卷尾。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每年第一季度对各业务部门应移交的各类档案进行指导和检查,做好档案的接收准备工作。 第九条 ‎ 检察诉讼档案,由案件承办人按诉讼档案立卷归档要求,将结案后的诉讼文书材料及时立卷,经内勤验收合格后正式加封盖印。 第十条 当年形成的文书档案统一在次年5月31日以前移交档案室;诉讼档案在次年6月30日以前移交档案室;会计档案应在财务部门保管满一年后移交。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各部门移交的档案应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可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提出意见,退回重新整理,合格再接收。 第十二条 对各职能部门应及时移交存档而未移交的各类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督促、检查或追收;屡催不交的应通报,并分别扣减责任部门绩效分值(扣0.5分)和责任干警个人绩效分值(1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第十三条 档案室管理人员应当按受档案工作资格培训,具备较强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机关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接收各部门的档案进行系统整理,将案卷分类、编目、编制案件目录、排列上柜,便于利用。诉讼档案要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先进行合卷,再编制案卷目录、姓名、索引等检索工具。 第十五条 ‎ 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门类档案,首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定期,再分别按年度组织机构进行分类排列。 第十六条 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柜应能容纳本院70年以内形成的所有档案,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档案库房温度控制在140C至240C的范围,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防止档案发生霉变、虫蛀、鼠咬等现象。 第十七条 完善档案室的基础设施,配置灭火器、防虫剂、温湿度记录仪、复印机、去湿机、吸尘器、空调和计算机等设备。加强管理,保证档案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八条 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对档案和库房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防止档案的丢失与损坏,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应及时修复、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统计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本院的全部档案的内容和成份,编制规范的案卷目录和其它检察工具、参考资料,积极主动提供档案为本院的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条 本院干警查阅档案应按起伏不定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一般只借阅本部门移交的档案;借阅其它部门的档案应先征得该档案形成部门的领导书面同意。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查阅检察委员会记录须经检察长批准;查阅院务会记录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 ‎ 第二十一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本院档案,应持该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须报经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同意后,再由该档案形成部门的人员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方能查阅、摘抄、复制。除特殊情况外,档案原件不得借出。 外单位人员查阅本院档案,一律按50元/次缴纳保管费用,费用由办公室收取。 第二十二条 查阅档案人员应按规定填写借阅登记表,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圈点、划线、折叠。需借出档案的,必须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遗失、毁损、抽换、涂改。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追查。 凡借阅利用档案,一般应当在一周内归还,特殊情况经档案室同意后可延长至一个月。代省院或外单位借出档案的人员,有义务催还档案。 第二十三条 搞好机关档案业务的统计,准确掌握档案的数量、收进、移交保管和利用情况。准确、及时地填报《全市检察机关档案工作统计报表》和《档案室基本情况年报表》。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本院机关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鉴定小组成员由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人员4-6人共同组成。 第二十五条 ‎ 鉴定小组成员应对每份文件认真进行审查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按规定登记造册,报经本院分管检察长签字批准后,由二人以上负责运送到指定地点监销。 对仍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逐份确定新的保管期限,并按四川省档案局的要求重新立卷、编目、上柜保存。 第二十六条 按照规定,检察机关永久保存的文书、诉讼、会计档案应在本机关保存满50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书档案应在本机关保存满20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调离机关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凭档案室的证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公司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是指公司综合管理部的统筹管理;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管理,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使用管理。 ‎ ‎ 3、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4、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有责任对二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对二级档案管理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第三条归档制度 1、凡是反映公司战略发展、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及工程建设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2、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3、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http://tongxiehui.net/by/5e421fc901628.html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综合部保存复印件。 4、凡公司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5、业务活动中涉及金融财税方面的资料,由财务部保存原件;属于人事方面的资料,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原件;属于工程建设方面的,由规划建设部保存原件。以上部门应将涉外事务的复印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6、由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保留三份原件,综合管理部保存一份,财务部及合同执行(或签订)部门各保存一份。特殊情况只有一份原件时,由综合部保存原件。 ‎ ‎ 7、在归档范围内的其他资料,由经办人整理后连同有关资料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室。部门需要使用的可复印或复制,归档范围外的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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