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市人大工作总结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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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2 发布

XX年市人大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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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市人大工作总结 ‎   XX年,市人大内司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XX年工作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配合省、市两级人大开展工作 ‎ ‎  1、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两院”工作报告。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年初对“两院”的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并提出了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在修改市检察院工作报告时,针对报告中,关于XX年中“纠正、清理超期羁押216人,实现了监管场所超期羁押为零的目标”。而群众反映全市两级监场管所仍然存在着超期羁押的问题。对此我们对监管场所超期羁押问题进行了了解,认为报告关于对超期羁押实现零的突破观点不够真实,建议检察机关对报告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加以修改。今后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杜绝超期羁押问题。该意见被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二是修改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针对XX年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在队伍建设中,实现动态管理,走精英之路,使审判和执行工作取得了新成果,创历史新高,杜绝了法官枉法裁判,受贿索贿等行为”。我们根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两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个别法官仍然存在行贿、受贿行为,导致审判环节枉法裁判,执行环节判决难以执行。我们建议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强化审判和执行措施,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确保审判和执行工作能够依法公正、公开进行。三是在修改“两院”报告时,我们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均被两院采纳。 ‎ ‎  2、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一法一例”执法检查。XX年2月内司委接到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黑龙江省实施〈工会法〉条例》的执法检查通知后,根据我市的实际,我们起草下发了《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黑龙江省实施工会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县(市)区对贯彻实施“一法一例”进行自查并上报情况。为使省人大执法检查团工作顺利开展,3月3日,起草下发了《绥化市人大常委会接待省人大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方案》。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团来绥检查做好充分准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副主任赵林茂为团长,以省长助理、省总工会主席王悦华、省人大内司委委员赵益华为副团长的11人执法检查团,于3月16日至18日对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一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广福,副市长夏永智、副市长刘德,市总工会主席蔡宝山及市政府办、市人大内司委和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共15名同志一同参加了检查。检查团重点听取了市政府及工会和有关部门、绥棱县政府和工会及政府相关部门贯彻实施“一法一例”情况的汇报;分别召开了工会干部、人大代表、职工代表、非公有制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还深入绥化市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鹏集团、绥棱县纺织厂等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座谈和走访。   检查团充分肯定了我市“一法一例”贯彻实施的成绩。检查团认为,市委、市人大高度重视,政府积极实施,工会扎实工作,全市“一法一例”贯彻实施起点高、工作实、路数新、效果好、推动了工会组织依法治会,依法维权的进程,发挥了工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检查团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对省人大的这次执法检查,市委非常重视。市委领导亲自参加接待、座谈、汇报。特别是世英书记亲自参加了执法检查团交换意见会,对检查团提出的建议,当即表示要认真尽快落实,并于XX年3月23日召开市委一届82次常委会,专门研究落实省检查团交换的意见,并做出了会议纪要。 ‎ ‎  内司委根据各县(市)区自查情况及省人大执法检查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了“一法一例”执法检查情况并提出了建议,市人大主任会议作出决定转发了内司委的报告,之后又将情况反馈给省人大。通过检查有力地推动了“一法一例”的贯彻落实。使我市工会工作出现了新局面,维权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3、配合省人大完成了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工作。今年,内司委完成了省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供热条例》等9部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工作,及时将征求意见报省人大。   二、积极地开展了“三查(察)工作 ‎ ‎  1、开展了《行政诉讼法》的执法检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于今年5月份由内司委起草,市人大常委会下发了《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普遍开展了自查。6月23日下发了《关于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抽调了内司委部分委员及zd机关业务主管领导和业务骨干、政府法制办、政府人大政协联络处的负责人共15人组成了市人大执法检查组,由市人大主任骆岩生带领检查组于6月25日至7月2日,对全市XX年以来行政诉讼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先后对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肇东、安达两市进行执法重点检查。检查组采取听取被检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召开由人大代表、律师、当事人及公安司法机关与行政诉讼法相关庭、处、科(所)队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查阅卷宗和对公安司法机关部分干警进行知识测试等方式。先后共召开了5个座谈会有130人参加。共查阅了285本卷宗,其中公安机关115本、检察机关1本、法院160本。有244人参加测试并与被检单位肇东、安达两市交换了意见。   2、开展了“两所”视察。为进一步加强对刑事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管理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行政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内司委组织了内司委委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对“两所”进行视察,视察组视察了市直刑事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并深入绥棱、庆安采取事先不通知,突然检查的方式对两县进行了视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进行了全市zd队伍建设现状情况调查。按照年初的工作安排和真实的掌握全市zd队伍建设的情况,内司委于12月15日至21日通过组织召开由zd机关领导、政工、法制、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和基层干警参加座谈会,听取zd机关汇报等方式进行调研。通过此次调研全面了解了我市zd机关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为内司委和人大常委会今后更好对zd机关进行监督提供了保障。   三、加大对“案件监督”力度 ‎ ‎  今年,内司委共接待来信来访340多人次,受理了50起案件。其中省人大内司委转办的案件5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34起。报送结果的有42起。其中涉及法院的40件,检察院4件、公安局3件。这些案件是省人大、市人大领导及市人大信访办批示、转办的。对于这些案件,内司委按照法律监督程序予以监督,采取听取汇报、共同研究、协调沟通的办法进行处理,已经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共同研究协调24起案件,其中公安、检察院、法院18起,监督效果比较好。   四、制定规章制度,完善了内司委的基础建设   XX年,内司委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又补充制定了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岗位责任制等7部岗位责任制,并且还制定了内司委与市直内务司法机关和群团组织联系制度、内司委与各县市区法制办联系办法、内司委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事项的办理办法等11部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将有力地规范和推动内司委今后的工作。   此外,内司委还会同民政局,主持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对市区街道命名听证会,与会代表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参加了法院审判听证会,实行了面对面的监督。   五、加强与对口单位和外省市的工作联系和交流 ‎ ‎  保持与对口单位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交流,是全面推进我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重要途径。一年来,我委注意加强了该项工作。一是召开了内司委与内务司法机关联系会。听取了相关联系部门在一个时期内关于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的有关情况,座谈交流了内务司法机关与市人大内司委进一步加强联系的方法途径。二是建立了内司委与内务司法机关联络员制度。内司委与内务司法机关协商在联系单位内部设立了专门负责与内司委联系的工作人员,定期联系、互通有无。联系员制度的建立加快了内司委与各联系单位的联系效率,促进了内司委工作的开展。三是参加了省人大内司委座谈会。我委在会上的创新监督方式,建立法职人员履职档案的发言,得到了省人大领导的肯定,并向其他兄弟省市做了推荐。四是组织了赴南方先进地区考察。为了为了借鉴兄弟省市人大做好内务司法工作的经验,以便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改进提高内务司法工作整体水平,组织了考察团赴南方四省六市就如何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进行了专项学习考察。   六、进一步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 ‎  市人大内司委的工作具有涉及面宽、法律性、政策性强且直接面向群众的特点,工作量大、任务繁杂。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只有努力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炼好“内功”,才能胜任各项工作。为此,我委一是加强了对人大及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促进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二是撰写了浅淡国家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加强案件监督的思考、努力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论文在市人大主任及全体干部会议上发言,还写了学习两个条例、学习宪法体会、科学发展观等发言材料,在市人大中心组学习上发言。三是完成了配合常委会对望奎、明水、青冈三县的老工业基地改造情况的视察工作。四是完成了常委会安排的对内司委联系部门的述职任务。五是对一些重点涉法上访案件进行了研究分析,为有力指导工作和加强监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提高了内司委全体同志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力地推进了工作。   总之,今年做了一些工作,但是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还有些差距。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如何准确把握司法监督与内务监督、司法监督与司法案件监督、司法案件监督与司法人员监督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取得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实现监督工作的价值目标,仍是在监督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索解决的问题。二是与对口单位尤其是与各县(市)区联系、交流的形式和方法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三是力量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仍较突出,难以保证委员会工作的实际需要。所有这些,都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以克服和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