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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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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学校、幼儿园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附流程图)
一、日常校内筛查。开学后,对进校全体教职员工与学生进行每日晨检、午检,监测体温和健康状况。校医和班主任每天关注学生的出勤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做好每天的晨检、因病缺勤请假、病因追查与登记工作。
二、应急事项报告。 学校、幼儿园(含专修学院、培训机构,下同)开展晨午检筛查时,如发现发热症状患者(体温超过 37.3℃的发热者),检查人员应迅速向校医和学校负责人报告,校医应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及卫生疾控部门,学校应立即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三、患者隔离。教职员工戴口罩立即去发热门诊就诊;学生应戴上口罩并送校内“临时隔离室”隔离,并及时告知家长送发热门诊就诊(14 日内有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的,直接拨打 120 处置),做好离校登记工作。
四、病例甄别。校医配合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做好病例甄别工作,应核查其近期是否去过重点疫区、有无新冠肺炎病例、疑似
病例接触史以及聚集性病例接触史,分别按以下程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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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果有,则应立即就地单间隔离,并通知辖区疾控中心,
120 转运至定点医院(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市西溪医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建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协助开展密切接触人员的信息
排查与处置,报市教育局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 . 如果没有,则告知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治疗。相关情况立即上报不得延误。学校还需及时了解患病人员动态情况,并做好相应后续工作。
3 . 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对班级、教学楼、学校实行封闭式硬隔离。确诊和疑似病例的诊断以卫生疾控部门为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散布疫情信息。
五、相关场所消毒。一旦发现新冠肺炎病例(含确诊、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浙江省疫点(疫区)消毒管理工作规范》(浙卫发〔200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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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应对患者所在的场所、排泄物分泌物、接触过的物品及可能污染的其他物品进行随时消毒,当患者离开学校后进行一次彻底的终末消毒,做好对环境体表面和空气的消毒。此工作可联系卫生疾控部门开展指导消杀。
六、应急指挥。一旦学校、幼儿园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配合卫生疾
控部门开展现场防控工作,在卫生疾控部门的专业指导下,开展消毒和隔离等工作,严防疫情扩散,同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七、规范应急停课机制。学校、幼儿园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应立即征询当地卫生疾控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指导下,按防控要求视情采取停课措施。学校、幼儿园整班、整年级、全校的停课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区域内学校停课,由主管教育行政门提出申请,当地政府批准;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停课,由***市政府批准。个别及少量学生因
病或防控工作需要停课的,由各学校、幼儿园酌情决定。
八、 学校、幼儿园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排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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