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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7 发布

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男子足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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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男子足球竞赛规程一、竞赛项目:甲组(18岁以下年龄组)、乙组(16岁以下年龄组)二、竞赛日期和地点:(一)预赛甲组(18岁以下年龄组):2011年4月6日至14日,地点:待定。乙组(16岁以下年龄组):2011年5月4日至15日,地点:待定。(二)决赛甲组(18岁以下年龄组):2011年10月13日至24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体育中心八一体育场、江西师范大学瑶湖校区体育场、南昌大学前湖校区体育场)举行。乙组(16岁以下年龄组):2011年7月30日至12日在长春市举行。三、参加单位:甲组(18岁以下年龄组):沈阳市、大连市、吉林市、南京市、杭州市、青岛市、郑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湛江市、成都市、西宁市、乌鲁木齐市、北京市东城区、天津市东丽区、上海市闵行区、重庆市渝北区、香港特别行政区。\n乙组(16岁以下年龄组):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南京市、杭州市、济南市、武汉市、广州市、湛江市、成都市、昆明市、玉溪市、西安市、乌鲁木齐市、北京市东城区、天津市东丽区、上海市闵行区、重庆市渝北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四、报名及运动员资格:(一)报名1.各组别比赛以市级(直辖市以区级)为单位报名参赛。2.比赛为一次性报名,各队运动员报名单一经确认不得更改,未报足名额不得补报。3.各参赛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4人,医生2人,运动员40人。所有报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均可参加各阶段比赛。4.各单位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足管中心”)统一制式的报名单一式五份,逐项认真填写齐全,并由所属体育局加盖公章确认(参赛单位所在城市足协如非中国足协注册备案的省、市足协城市,报名表除应盖有参赛城市当地体育局公章外,还需经省级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或省体育局复核后加盖公章),同时应加盖医务章(县级以上医院)。\n报名单请传真及邮寄(原件)至: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东玖大厦A座中国足球协会竞赛管理部(邮编:100061),联系人:黄松;电话:010-59291077,传真:010-59290311。5.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31日。请各参赛队严格遵守注册及报名时间,逾期将不再受理报名工作。(二)运动员资格1.符合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体竞字〔2010〕166号)有关规定及中国足协注册、交流(转会)有关规定。2.甲组(18岁以下年龄组)报名运动员应为1993年1月1日后出生;乙组(16岁以下年龄组)报名运动员应为1995年1月1日以后出生。3.报名运动员应已在中国足协和所属地方足协(或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完成注册,并明确了具体代表单位。4.运动员参赛必须经过中国足协统一组织的骨龄检测并合格,并持有中国足协认定的有效《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和二代身份证。香港、澳门运动员参赛需持有香港、澳门足总出具的注册证明和本人护照。5.一名运动员不得代表两个单位参加比赛,也不得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两个不同组别的比赛。6.如出现运动员资格争议,足管中心\n将不接受该运动员报名,待争议解决后方接受报名。(三)报到1.各队到赛区报到的人数不限,赛区只负责接待包括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在内25人(其中运动员20人),报到人员应在报名单中,超编人员和提前报到人员一切费用自理。2.各队于赛前2天到所属赛区报到。3.决赛阶段各队报到日期按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体竞字〔2010〕166号)有关规定执行。五、竞赛办法:(一)预赛1.根据运动队报名情况,甲、乙组将各分为四个赛区进行比赛。2.甲组:按照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名次顺序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体竞字〔2010〕166号)省、市、地区排列顺序,参赛队将划分为5个档次,分为4个赛区进行。同省不同市或同直辖市不同区的代表单位,可延用上届城运会本省不同城市(或直辖市不同区)代表队在上届城运会的比赛名次进行分档。3.乙组:\n参照2010年全国U15足球联赛名次顺序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体竞字〔2010〕166号)省、市、地区排列顺序,参赛队将划分为5个档次,每个档次4支队,共分为4个赛区进行。乙组将参照各参赛队所在省的2010年全国U15足球联赛决赛名次首先对各城市进行分档。4.抽签程序:(1)根据《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足球项目预赛赛区申办程序及承办标准》中“申办预赛的各承办单位可优先承办本队所在小组的小组预赛”的相关规定,首先按承办比赛城市运动队的档次排序,依次抽取,确认该队所在赛区及所对应档次的位置号;(2)其余各队按照所在档次顺序,依次抽取。同档队为一组,先抽取队,再抽取该队所在档位对应的位置号,逐档次依次进行。表1:参赛队为16(含16)支以上的抽签分组表档次赛区一二三四五××赛区1891617××赛区27101518××赛区36111419××赛区451213205.抽签后如有队伍退出,造成赛区之间队数不均等时,如赛区之间相差一队,抽签结果不变;赛区\n之间相差两队以上(含两队),则进行调整或重新抽签。6.每个赛区以逆时针轮转的方式编排比赛日程并进行单循环比赛,排出所有名次。7.每个小组前三名获得参加决赛阶段比赛的资格。8.预赛分组抽签将于2011年3月8日在江西省南昌市举行。(二)决赛第一阶段比赛:1.参加决赛队伍(12支队)以抽签办法分成三个小组,每组四支球队,进行单循环比赛。2.抽签办法:(1)各队依次抽取抽签顺序号,然后按照抽签顺序号依次抽取排列位置号;(2)预赛四个赛区第一名的4支队伍,分别列入1-4号位置;第二名的4支队伍,分别列入5-8号位置;第三名的4支队伍,分别列入9-12号位置。表2  决赛第一阶段抽签分组表档次分组一二三四A组16712B组25811\nC组349104.各组以逆时针轮转的方式编排比赛日程进行单循环比赛,排列出名次。5.抽签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6.获得每组前二名的6支球队和每组第三名中成绩最好的2支球队,共8支球队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决定第一至八名的比赛。另1支第三名的球队和每组第四名的球队,共4支队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决定第九至十二名的比赛。第二阶段比赛:1.依据第一阶段比赛结果,按照下列对阵表进行淘汰附加赛,排列出第一至八名。(1)如A组第三名和B组第三名队进入前八名的比赛,对阵如下:A1C2B3B2C1A2B1A3(2)\n如A组第三名和C组第三名队进入前八名的比赛,对阵如下:A1B2C3C2C1A3B1A2(3)如B组第三名和C组第三名队进入前八名的比赛,对阵如下:A1B3B2C1A2C2B1C32.依据第一阶段比赛结果,按照下列对阵表进行淘汰\n附加赛,排列出第九至十二名:(1)如A组第三名参加第九至十二名比赛,对阵如下:A3B4C4A4(2)如B组第三名参加第九至十二名比赛,对阵如下:B3B4C4A4(3)如C组第三名参加第九至十二名比赛,对阵如下:C3C4B4A4六、计分和决定名次办法:(一)小组单循环比赛1.各阶段在同一赛区(小组)内的单循环比赛中,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n2.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次根据以下条件排列名次:(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4)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5)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6)如仍相等,以抽签形式决定名次。3.在决赛的小组比赛中,各小组第三名球队按下列办法决定名次:(1)在各自小组的比赛积分;(2)抽签。(二)淘汰附加赛1.决定前8名的淘汰赛,如90分钟比赛为平局,则进行30分钟加时赛,如仍为平局,以踢点球办法决出胜负。2.其它决定名次的比赛,如90分钟比赛为平局,则直接以踢点球办法决出胜负。七、比赛规则及相关规定:(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n(二)执行最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三)比赛用球:使用足管中心审定的比赛用球(5号球)。(四)比赛场地:所有比赛均需在国家体育总局及足管中心检查、批准的天然草皮球场进行。(五)比赛时间1.所有场次的比赛,必须严格按照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2.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上、下半时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3.加时赛上、下半时各15分钟,中场不休息。(六)比赛运动员1.在比赛开始前一天的主教练和领队联席会上,必须确认符合参赛资格的20名运动员名单。2.每场比赛开始前60分钟,各队教练员必须提交上场的11名队员和9名替补队员名单。3.每场比赛允许替换5名队员。4.队员一经替出不得复入,未填报的替补队员不得上场比赛。(七)比赛服装\n1.各参赛队须准备颜色不同的两套比赛服装和护袜。2.比赛上衣背后的号码高25厘米,胸前小号码高10厘米,短裤左腿前面的号码高10厘米。3.比赛服号码必须为1-40号,不合规定或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赛。4.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得上场比赛。5.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6.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与短裤的颜色必须一致。7.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八)替补席1.第四官员席面向场地方向,其左侧的替补席,为主队席位。2.每队替补席14人,其中官员不得超过5人,运动员不得超过9人。(九)黄牌、红牌1.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在同一阶段的两场比赛中累计两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2.在一个阶段比赛结束时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成的\n停赛及纪律处罚,带入下一阶段比赛继续执行完成。3.单张黄牌不带入下一阶段比赛累积计算:(1)预赛阶段的黄牌不带入附加赛;(2)附加赛阶段的黄牌不带入决赛;(3)决赛小组单循环阶段的黄牌不带入淘汰附加赛。(十)比赛中断因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比赛中断,经大会组委会的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大会须尽快(24小时内)另选场地补足90分钟比赛(包括加时赛和罚点球)。(十一)弃赛、罢赛、退出比赛及违背公平竞赛原则1.各参赛运动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弃赛、罢赛、退出比赛及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由参赛单位承担全部责任。2.如参赛运动队被认定有弃赛、罢赛、退出比赛及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等行为,竞委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各项措施:(1)取消该运动队的参赛资格;(2)取消该队的比赛成绩;(3)重新判定已经发生的比赛结果;(4)判定未发生的比赛结果;(5)对已经发生的红、黄牌进行重新计算;\n(6)追加处罚。八、录取名次与奖励:(一)预赛1.各承办赛区评选一支球队获“公平竞争优胜队”奖。2.具体评选办法:(1)各队评选总分为50分;(2)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有关条规者,视情节扣1-5分;(3)各队在比赛中,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黄牌一次扣2分、红牌扣5分;如因情节严重,被裁判员红牌罚令出场的运动员并受到赛区纪律委员会的进一步处罚,则取消该队评比资格;(4)赛区比赛结束,总分最高的队获得“公平竞争优胜队”奖;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总分相等时,比赛名次优胜者列前。(二)决赛按照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体竞字〔2010〕166号)有关规定执行。九、赛区协调员、比赛监督、裁判长及裁判员:(一)各阶段的赛区协调员和比赛监督由足管中心选派。(二)各阶段的裁判长和裁判员由足管中心\n裁判委员会选派,决赛裁判长和裁判员由足管中心裁判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三)赛区协调员、比赛监督、裁判长和裁判员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足管中心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十、赛区纪律委员会:(一)受足管中心纪律委员会委托,各赛区设立纪律委员会,赛区纪律委员会由3-5人组成,赛区裁判长不参加纪律委员会工作。(二)赛区纪律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并向赛区组委会和足管中心纪律委员会报告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三)决赛赛区的纪律委员会和诉讼委员会,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足管中心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并开展工作。十一、经营与开发:(一)足管中心拥有预赛和附加赛所有比赛的商务所有权、电视转播、新闻宣传报道权以及与比赛相关的权益,并有权转让和授权给承办赛区或其他单位。(二)预赛、附加赛比赛如足管中心未能冠名,则承办赛区有权冠杯名;全称应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杯女子足球×组比赛(×××赛区)。(三)各参赛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n十二、经费:(一)足管中心与预赛承办赛区签定承办协议,国家体育总局和足管中心提供部分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各承办赛区解决。(二)各承办赛区应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负担赛区协调员、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的往返差旅费、当地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和工作补贴,负担各参赛队训练、比赛及接送站的用车。(三)各参赛队伍差旅及食宿等其他费用自理。赛区食宿标准不得超过100元/人/天,不足部分由承办赛区提供补贴,超编人员费用自理。(四)各承办赛区应于比赛前10天内,将经费补助收据用挂号信寄至足管中心综合部财务室(地址:北京东城区夕照寺街东玖大厦A座;邮编:100061)。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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