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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7 发布

高校体育商业化过程中的学生运动员报酬问题——基于《谢尔曼法》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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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体育商业化过程中的学生运动员报酬问题一一基于《谢尔曼法》的考察殷春宇北大学体育教学部学生运动员的报酬问题是我国高校体育商业化过程屮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借鉴美国经验。近年来,美国学校体育中的学生运动员报酬给付规则遇到了很大的法律挑战,美国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仅会影响学生运动员的经济权益、法律地位,还可能会给美国高校体育管理结构造成颠覆性的影响。采用文献资料调研、对比分析、逻辑分析、例证等方法,对美国学校体育中的学生运动员报酬给付规则是否违反《谢尔曼法》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是否应向学生运动员支付薪酬等问题进行论证,提出我国在发展高校体育过程中应当重视商业化和业余化的平衡,合理利用法律来保护学生运动员的权益。关键词:高校体育;孚校体育;业余性规则;反垄断审查;运动员报酬;学生运动员;体育法学;研宂方向:体育教育。Anti-trustReviewofAmateurismRulesinCollegeSports:BasedonExaminationofShermanActYINChunyuNorthwestUniv.;Abstract:Therewardofstudentathletesisanunavoidablefactorinthedevelopmentof\nthecommercialismofcollegesportsinChina.TheAmericanexperiencesareworthdrawingfrom.Intherecentyears,thestudentathleterewardruleshavemetmanyjudicialchallenges.Thedecisionofcourthasnotonlyimpactsontheinterestandlegalstatusofthestudentathletes,andhasrevolutionimpactsonthemanagementstructureofcollegesports.Thispaper,adoptingliteraturereview,comparativeanalysisandlogicanalysis,discusseswhetherthestudentathletesrewardrulesinthecollegesportsviolatingtheShermanAct.Hereafter,itillustratestheissueofwhetheritshouldpaytostudentathletes.Itproposesthatthereshouldbeabalancebetweencommercialismandamateurism,thelawshouldbeusedtoprotecttherightofthestudentathletes.Keyword:collegesports;schoolsports;amateurismrule;anti-trustreview;paymenttoathlete;studentathlete;sportslaw;1问题的提出学校体育的主要B的虽然是以教育为核心,即通过体育教育来增进学生健康,形成运动习惯,提高心理品质和合作精神等,但这并不妨碍学校体育的商业化运作。通过商业化运作,可以使学校体育的有关各方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以便用于支持体育教学的改善、体育竞赛的开展,从而推动学校体育运动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学校体育也在进行积极的商业化实践,比如2015年5月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就与虎扑、贵人鸟等体育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投资2.5亿人民币发展校园体育项目U1。2016年5月,在团屮央牵头不成立了“中国青年体育创新创业专项基金”,发展学校体育产业,初期投资规模就达5000万人民币[2]。但是,应当充分认识到,发展学校体育产业仅有资金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学校体育产业的商业化是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许多的运营环节,若有一环未加注意,都可能影响整体效果。近年來,在学校体育商业化最为成功的美国,讨论最多的一个问题是,对于发展学校体育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是否应当分配给学生以及分多少给学生。这一问题对我国也将十分关键,虽然因为我国目前的学校体育还未出现盈利,学生运动员只能无偿为学校比赛,因此这一问题尚未突显,但随着学校体育产业的进•-步发展,学生运动员也有可能提出一系列的经济主张,比如要求补偿其在赛事屮付出的努力、分享利用其形象获得的转播收益、广告收益等,若一律加以拒绝,可能影响到学生运动员的积极性,使其无心训练和比赛,从而危及整个学校体育商业化的成功。因此,有必要对高校体育商业化过程中学生运动员的报酬问题加以充分的重视,木文拟从美国的做法出发,对比中国的情况,对此问题展开深入的研宄。\n2美国学校体育中的学生运动员报酬给付规则及其法律挑战美国高校体育的商业化程度非常高,美国大学生体育联合会(NationalCollegiateAthleticAssociation,简称NCAA)是美国负责管理大学竞技体育的最大和最著名的非盈利组织,NCAA拥有超过1200多个学校成贝,它们被划分为3个联盟:一级联盟(DivisionI)是比赛水平最高的联盟,二级联盟(DivisionII)和三级联盟(DivisionIII)则分别是中级水平和低级水平的联盟。在这3个联盟中,一级联盟因为赛事精彩,十分受公众欢迎,盈利能力最强,商业化程度最高,它通过出售比赛门票,电视转播权,接受商业赞助等形式,获得了商业上的巨大成功,每年为NCAA带来丰厚的回报,使大学竞技成为一个新的产业领域[3]。2.1业余性规则的设置目的及问题尽管如此,NCAA依然强调其“业余性”,即认为NCAA其中一个重要的目标是将校际运动员作为教育系统的一部分,保持运动员的学生身份,从而在校际运动员和职业运动员之间严格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为达到此目标,NCAA在其内部章程中规定了许多保持业余性的政策措施,比如,在一级联盟2015-2016年的章程12.1.2条中就规定,若学生运动员利用其运动技能获得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者与职业球队签约,接受职业球队的资助或者与经纪人签约等,都将丧失其业余运动员的身份,而不能再参加校际比赛。因此,学生运动员只能获得学校的奖学金和助学金,不能通过其体育技能获得其他任何形式的资助或援助。同时,NCAA也严格限制了学校给予学生运动员的奖学金和助学金的额度,全额奖学金包括学费、食宿费、书籍费等,可见,全额奖学金只能满足学生最基本的学习生活的需要,助学金的是针对经济网难学生的援助,其额度也仅限于满足其最基本的学>』生活需求。若冇学校提供给学生运动员的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数额超过了此限额,则该学校将受到NCAA的处罚U1。这类为保持防止学生运动员不顾学业、通过体冇技能赚取经济收益,为保持高校体冇学生运动员的业余性而采取的措施,被称为“业余性规则”。但是,随着NCAA的商业开发的日益发展,NCAA与学生运动员之间的矛盾却日渐凸显。NCAA通过比赛的开展获得了亿万收入,但作为比赛最重要的参与者的学生运动员却因为业余性规则的限制只能获得其屮非常小的一部分,作为维持其最基本学习生活的开销。学生运动员因为要进行大量的训练,不能像其他学生一样兼职赚钱,即使是校园顶级明星运动员,若无家庭资助的话,其生活状况也不尽如人意,尤其是一些黑人学生运动员,他们通常家庭状况不好、但有较好的运动天赋,但尽管他们在校际比赛中表现突出,其生活也远不如其他同学m。在业余性规则的限制下,学生运动员的付出和贡献与其收入呈现出严重的不对等状况,这引起了许多学生运动员的不满,因此对业余性规则提出挑战,是否能突破奖学金和助学金的限制,按学生运动员对比赛的贡献向其支付报酬就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2.2业余性规则的法律挑战\nNCAA业余性规则的挑战者常认为,该规则违反了美W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第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任何协议、联合或其他形式的共谋,如果限制了州际之间的贸易活动或者与国外进行的贸易往来均为非法行为。而NCAA的规则是其成员学校共同制定的,表现为各成员学校的合意,构成某种形式的共谋;同时,NCAA是大学校级比赛的唯一提供者,是该类产品唯一的供货商,因此它有机会固定市场价格,业余性规则就是它在支付学生参加比赛的对价时所采取的岡定价格措施,使学校不能高价聘请学生运动员,从而限制了学校争抢运动员的竞争,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影响了州际贸易。2.2.1对业余性规则法律挑战的理论障碍在美国历史上,对NCAA规则的反垄断审查几乎没有间断过,但对于一些明显的与经济和商业有关的规则,比如关于商业赞助、电视转播、教练薪酬待遇的规则,就其适用反垄断审查并无太多争议,但就业余性规则是否能根据《谢尔曼法》第一条进行反垄断审查,从理论上来说必须论证以下问题:第-,业余性规则与经济或商业行为有关。根据反垄断法基本理论,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经济或商业领域的限制贸易的反市场竞争行为。但是,业余性规则并不直接对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合同条款进行直接的限制,而仅仅对成员学校的做法提出要求,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业余体育、维护文化学习的中心地位或维持高校体育竞赛的公平平衡等,因此,业余性规则是为保持学校的学术传统而设立的规则,与经济或商业无关。第二,存在受业余性规则影响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的界定是进行反垄断审查的男一个前提,若业余性规则与经济或商业无关,当然不存在相关市场,但若有关,则需耍确定哪些产品市场会受到该规则的影响。在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时,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替代性产品,而对业余性规则进行反垄断审查时的问题就在于,业余性规则通常影响的是学生的收入,但学生并非学校的雇员,学生运动员即使领取学校奖学金也并不会形成劳务市场,因为学校之间并不会就学生运动员参加比赛的价格进行竞争,也不会根据供求关系判断学生运动员的劳务价值,因此不存在着和关市场。第三,业余性规则不合理的限制贸易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原理,并非所有的限制贸易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只有那些不合理的限制贸易行为才违法。美国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屮发展出两种反垄断法违法确认规则,即“自身违法规则”(perserule)和“合理分析规则”(ruleofreason)。自身违法规则是指如果某一类贸易限制行为从内在本质来看就是反竞争的,那么他们就属于自身违法的不合理贸易限制行为。而合理分析规则则适用于那些仅从表面上无法断定其具有明显反竞争性的行为,根据被指控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比较其促进竞争和反竞争效果来决定其是否违反m。NCAA为业余性规则的制定提供了许多理由,认为这是为了防止运动员被过分地商业开发,保持运动员的学生身份所必须的,属于合理的限制措施,木身合法,不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可见,要证明以上问题并不容易,NCAA业余性规则并不明显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n2.2.2重要案例判决中法院的观点1984年,奥克拉荷马大学校董事会因不满NCAA所制定的限制各学校成员橄榄球比赛的转播场次和转播价格的电视转播计划而将NCAA告上法庭,认为NCAA的做法不合理地限制了校际比赛的转播交易,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以下简称董事会案)M。这一案件虽然不直接涉及业余性规则的反垄断审查,但最高法院在此案的判词中表示:NCAA管理措施中并非所有的限制竞争措施都是违法的,NCAA在努力经营着一种特殊的品牌,即学院橄榄球比赛。该品牌产品的最大特点是,它保持着学术传统,这使之区别于职业体育也使之更受欢迎。为了保持这一特征和“产品”的品质,学生运动员禁止被支付报酬,必须上课学习等。而该“产品”的这一特征只有各成员协同一致才能保持,否则竞争的效率就会被破坏。因此,NCAA在使各成员保持这一特征的问题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正是因为NCAA的管理,j扩大了消费者(不仅仅是球迷还包括运动员)的选择,这是有利于市场竞争的。也就是说,最高法院认为NCAA为了保持高校体育的特殊性而制定的业余性规则是有利于市场竞争的,不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这一观点在之后的有关NCAA业余性规则受质疑的案例屮被反复引用。比如,在史密斯诉NCAA案件中,原告史密斯曾经在圣文德大学(St.BonaventureUniversity)参加了两季校际排球比赛,当她从圣文德大学毕业后,她又先后进入了霍夫斯特拉大学(HofstraUniversity)和匹兹堡大学(UniversityofPittsburgh)学>」,在此期间,她也想代表这两所学校参加校际排球比赛,但都被NCAA拒绝,因为NCAA规定运动员不能代表其进行学士后课程的学校进行校际比赛,除非这个学校是其取得学士学位的学校。史密斯认为NCAA的这条规定也不合理地限制了交易,因此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XII。木案上诉至美国第三上诉巡回法院,该法院不同意原告的这一看法。法院认为,第-,以往的案例,包括NCAA诉董事会案都并没有清楚地说明《谢尔曼法》是否适用于NCAA为保持业余性的资格性规则的审查,而该院认为这类规则与NCAA的经济或商业行为无关,因为这些规则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商业优势或利益,而是为了使学生运动员能够公平竞赛。第二,即使反垄断法适用于这类规则,根据董事会案,NCAA规则也要分析其是否不合理地限制了交易,而木案中的规则是为了防止学士后课程学校为了能使某些未毕业的学生保留其代表学士后学校参加校际比赛的资格,而引诱这些学生放弃其代表本校比赛的权利,这是合理的,有利于保持学生运动员业余性的资格性规则,所以不论是依据“自身违法规则”还是“合理分析规则”它都不违法。同样,南方卫理公会大学因为给予学生运动员的经济资助超出了NCAA规定的限额而被NCAA处罚,该大学不服,起诉NCAA的限制学生运动员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数额的规则构成非法固定价格,违反丫《谢尔曼法》第1条m。虽然审理案件的美国第五上诉巡回法院未表明此行为与经济或商业无关,但它认为,根据董事会案的观点,NCAA的限制贸易的规则并非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根据合理分析规则,因为在董事会案中,最高法院认为NCAA限制学生运动员经济资助的规定是为了保持运动员的学生资格所必须的,因此这一限制是合理的。同吋,法院认为,这一规则以及其他的保持运动员学生资格的规则都是为丫防止那些有经济实力的学校利用其优势来招揽学生、提升体育装备,从而增加其体育比赛收入,另一方面,这些规则体现了NCAA防止学生运动员职业化,防止学生运动员将赚\n钱H的优先于教育目的的合法意图。因此,这些规则是将NCAA市场与职业体育市场相区分所必须的合理规则。与上述几起认为需要根据合理分析规则来审查业余性规则的违法性的观点不同,在另一起案件中m,美国第七上诉巡冋法院对萧事会案的解释是,当NCAA的规则的目的显然是为丫维持高校体育的业余性或者让学生运动员受到更高的学术教育,则这类规则就被推定为促进竞争的,而不需要根据合理分析规则来分析其是否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同时,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存在着受此影响的相关市场,因为虽然各校间为了争抢优秀运动员而开出了不同额度的奖学金优惠,但奖学金不仅仅针对运动员发放,还给普通学生发放,对运动员发放奖学金的情况对整个大学的奖学金的发放状况影响很小。从以上几起案件中可以发现,虽然各个法院对董事会案的解释不同,直接导致了它们对前文所述的对业余性规则进行反垄断审查的理论争议问题的回答也不同:业余性规则是否与经济或商业行为有关各法院语焉不详;很多法院都回避了是否存在受业余性规则影响的相关市场的问题,对相关市场的如何界定也并未充分说明;业余性规则是否本身合法各法院的答案也不相同。但是,以上无一都使业余性规则经受住了反垄断法的审査,都认为NCAA的业余性规则没有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因此,NCAA业余性规则在美W传统司法实践中有十分强大的生命力。3对NCAA运动员报酬给付规则法律挑战的最新突破尽管在对NCAA业余性规则进行反垄断审査时存在着上述障碍,使该类规则都被认定为合法,但随着NCAA商业化的深入,学生运动员与NCAA的矛盾也持续升级。2016年10月,美国最高法院就奥巴龙案件做出判决,该判决颠覆了以往对NCAA业余性规则性质的判断。在该案中,一些学生运动员认为NCAA要求学生运动员免费转让姓名权、肖像权、形象权给NCAA,NCAA再将此集屮转让给商家的做法是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因为它固定了学生转让姓名权、肖像权、形象权的价格,也限制了学校间为招募优秀运动员而产生的竞争。该案历时儿年,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意见完全相左,在美国社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最终最高法院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从而盖棺定论。3.1对NCAA业余性规则反垄断审查的可行性突破首先,它认为本案所涉业余性规则与商业有关。法院认为,第一,现代法理对“商业”的理解很广泛,包括行为人希望获得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行为,这当然就伍括学生运动员姓名权、肖像权、形象权以及劳动力的转让行为,因为NCAA和学生运动员都希望通过这一转让获利。第二,董事会案中认为NCAA的业余性规则是促进市场竞争的,那也就意味着它与商业有关。第三,虽然很多NCAA的补偿性规则表现为资格性规则,即学生运动员若接受违规补偿即将丧失参加校际比赛的资格,但这些资格性规则的实质就是在对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招生经济条件进行管制。第四,史密斯案中虽然认为业余性规则是非商业性质的,但它所涉及的代表哪个学校参赛的问题确实屌于纯粹的参赛资格问题,与本案中的姓\n名权、肖像权、形象权的转让问题截然不同。其次,它认为存在着受NCAA业余性规则影响的相关市场。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规则至少影响了两类市场,一类是“大学教育市场”,一类是“集屮转让许可市场”。因为,根据专家和证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发现,现在在大学学校之间存在着为招募优秀的高中运动员毕业生而发生的激烈竞争,很多学校为招募优秀运动员在NCAA规定限额内提供最高额度的奖学金,同时承诺提供高水平的教练、医疗保障服务、运动设备等,而交易条件就是该运动员代表该学校参加校际比赛并转让姓名权、肖像权、形象权等,这本质上都是一种市场竞争。而且,“相关市场”不是指整个大学教育市场,而是一级联盟的与体育有关的教育市场,其他职业体育市场、普通学生奖学金市场、二级联盟、三级联盟奖学金市场都与此无关,因为后者与一级联盟市场提供的赛事产品是不一样的,不具有可替代性。另外,若不是NCAA现有规则,学生运动员就可以自行向商家出售苏姓名权、肖像权、形象权的转让许可,因此,NCAA的现有规则封停丫学生运动员可以参与的视频制作、赛事转播、广告宣传等市场竞争。再次,它认为对NCAA业余性规则并非本身合法。因为从董事会案的上下文来看的含义来看,它在谈论NCAA业余性规则的作用时,并不是为了说明业余性规则本身是合法的,而是为了说明NCAA的规则,即使如电视转播计划那样的表面上看来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的规则也并非本身违法,依然要用合理分析规则进行审查。另外,董事会案中认为NCAA业余性规则是促进竞争的,也并非就认为其本身合法,因为根据合理分析规则,只有比较了某种行为的促进竞争和反竞争效果后才能决定其是否违法,若某种行为有促进竞争效果,但它反竞争效果更强,则依然违法。因此,法院认为,不能武断地从董事会案中得出业余性规则木身合法,不用再用合理分析规则对其进行审查的结论。综上所述,可以对业余性规则进行反垄断审査。3.2对NCAA业余性规则反竞争效果的分析在突破了上述儿个障碍后,法院开始运用合理分析规则对NCAA要求学生运动员免费转让姓名权、肖像权、形象权给NCAA的规定进行分析。此时,NCAA提出虽然这一规定表面上构成固定价格,但却有四种促进竞争的效果,包括有利于保留高校体育业余性传统,有利于保持球队竞争平衡,有利于促进体教融合,有利于增加产量,因此其促进竞争效果要大于反竞争效果。法院对NCAA提出的这几点都逐一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一,对于保留高校体育业余性传统抗辩,法院认识到董事会案确实也肯定了业余性的价值,也提到了学生运动员不能被支付电视转播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彻底禁止学生运动员因为其姓名权、肖像权、形象权的商业使用而获得任何金钱性补偿。实际上,董事会案中为了保持NCAA产品的业余性特色而不允许支付学生运动员报酬的说法,并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大量证据可以证明,高校体育产业和董事会案做出裁决的三十年前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完全不支付学生运动员报酬的做法在现在的情况下并不绝对是促进竞争的,更多的是为了使学校能有更多的收入。但是,如果NCAA对学生运动员限制支付对于\n保持比赛的受欢迎程度是必要的,那么它就有促进竞争作用。但证据证明,高校体育之所以受欢迎更多的是因为群众对学校的认同感和本土意识,给学生运动员少量的报酬并不会像大量支付那样影响到观众对高校体育的印象。因此,NCAA对学生运动员限制支付的措施只在促进比赛的营销方面起到很小的作用,虽然这能证明不能对学生运动员大量支付报酬,但并不意味着要对支付报酬问题给予那么严格的限制,并不意味着要求学生运动员免费转让姓名权、肖像权、形象权给NCAA的规定对促进竞争就是必须的。第二,对于有利于保持球队竞争平衡的抗辩,原告通过许多经济学家的论文和专著以及其他证据证明了NCAA的规则并没有产生竞争平衡的效果,NCAA的利润分配机制也主耍是根据学校球队在比赛中的表现进行分配的,表现好的多分,表现差的少分,这一机制往往造成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效果,不仅没有促进竞争平衡,反而加剧了球队间的不平衡。因此,本案中争议的规则也与球队竞争平衡无关。第三,对于有利于促进体教融合的抗辩,NCAA认为,若给学生运动员补偿,有些补偿多的学生运动员会与普通学生的收入产生很大的差距,从而加剧他们之间的差别,学生运动员会不愿意在学校社区生活、社交,从而不利于体教融合。但法院认为,学生中本来就存在因家庭环境的区别带来的经济差异,这是不可避免的,即使给学生运动员补偿会造成这样的差距,但这种差距最终还是根据补偿的力度来决定的,只要对学生运动员的补偿给予一定的限制,依然是有利于促进体教融合的。因此,NCAA的现有的禁止给予补偿的做法并不一定是促进竞争所必须的。第四,对于有利于增加产量的抗辩,法院也没有釆纳。法院认为确实近年来有更多的学校加入一级联盟,增加了一级联盟的产量,但它们加入的原因并非因为NCAA的限制给运动员补偿和支付的规则,而是因为这样有利于提升学校形象,给学校带来更多的收入。因此,法院认为,NCAA耍求学生运动员免费转让姓名权、肖像权、形象权给NCAA的规定对于保留高校体育业余性传统、促进体教融合有一定的作用,但对保持球队竞争平衡、增加产量没奋起到促进作用。但即使如此,该规则对前两者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存在着替代现有规则的对竞争限制更小的措施:即允许学校发放一定津贴,但津贴的数量不能超过NCAA章程规定的出席费(costofattendance),该费用是由学校财政资助办公室根据联邦规则计算出来的,不仅包括学费、食宿费、书籍费,还包括日用品费用、交通费等其他来到该学校所需要的费用,即括学生与接受教育有关的所有费用。法院认为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促进竞争,又不会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这就是说,即使在认定某些业余性规则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后,如何进行救济,即是否能突破业余性规则给学生支付薪酬、支付多少薪酬仍然是个问题。奥巴龙案中法院规定津贴的数量不能超过NCAA章程规定的出席费的做法,既肯定了限制对学生运动员支付薪酬对于保留高校体育的业余性是必要的,是高校体育必须保留的特征,同时乂适当提高对学生运动员的经济资助,是一种折中的\n做法。奥巴龙案件是第一起认定NCAA的某一项业余性规则违反反垄断法的案件,与之前案例的观点完全不同,在实践屮产生丫极大的争议。NCAA自然对此限制其管理权利的判例很不满意,但它却让学生运动员重新燃起了维权的希望。奧巴龙案件裁决后,NCAA业余性规则的反垄断审查之门被打开,许多学生运动员幵始抓住机会挑战NCAA的其他限制学生运动员报酬的其他业余性规则。比如有学生运动员提出了更为激进的诉求,他们提出学校给学生运动员的经济资助和补偿应当由一个开放的市场决定,而不能完全由NCAA管制[11]。还有学生运动员提出学校擅自在广告宣传、电视转播等商业行为中利用学生运动员的姓名、肖像、形象等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商标权等权利[12]。因为奥巴龙案件所传达出的信息,在奉行遵循先例原则的美国,传统的业余性规则的合法性将受到严峻的挑战。4美国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4.1在发展学校体育商业化过程中要坚守业余化的根本虽然随着美国高校体育商业化的深入,各利益主体都希望能最大化地获得商业价值,希望能按完全的商业化模式来运作高校体育,这一诉求突出地表现在对业余性规则的反垄断挑战中,但是,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业余性传统的保持成为丫抵御反垄断挑战、抵御完全的商处化的最有力的抗辩,尽管近年来对此有所突破,但依然未完全颠覆,保留业余性的需求依然十分强劲。长期以来,美国高校体育的比赛水平高、竞争激烈被认为是其吸引观众的主要原因。但奥巴龙案中,通过较全面的证据搜集,法院认定消费者之所以对高校体育比赛感兴趣,最重要的是因为对“学校的忠诚”,这种感情不仅仅存在于校友心屮,还存在于所有生活在学校里及其附近的学生、教师、职工等其他人心屮,为学校加油呐喊是他们表达对学校热爱的最重耍的方式,为球队中他们的同学、朋友、邻居加油更加深了他们对比赛的参与感。另外,学生运动员不为赚钱,而仅为学校参加比赛,也是美国高校体育区别于职业体育,吸引观众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此看出,与职业体育相区分,正是美国高校体育蠃得市场地位的关键因素。若耍看好看的比赛,完仝可以看职业体冇比赛,但美国高校体冇品牌的建立,却不完全是因为赛事精彩,而更多的在于它能更好地通过体育将人与人的距离拉近,激发民众的学校认同感和木土保护意识,更因为业余平民参与,而可以更多地激发了普通群众参与体育的热情,更好地建立体育和社会的联系。因此,我国在发展高校体育的过程屮应当找准市场定位,不完全以追求高水平赛事为目标,而更多地要以带动普通群众对学校的支持,激发群众对学校的认同为目标,拉近群众与运动员的距离为手段,建立有独特价值的高校体育赛事品牌。若不将其与职业体育区分,完全按照职业体育的商业开发方式来运作,只会一败涂地。因此,高校体育的业余性就是其独立品牌的核心,高校体育的根本\n在于其业余性,即使进行商业化开发,也不能舍本逐末。4.2禁止对学生运动员支付薪酬美国对是否可向学生运动员支付薪酬这一问题的争论也由来已久,它将涉及学生运动员是否是学校的雇员、是否有权利就其报酬和工作条件与学校谈判、是否有组成工会、是否有享受工伤赔偿的权利等问题XM。奥巴龙案的一审法院曾经允许学校划拨小额的使用其姓名权、肖像权、形象权的报酬给学生运动员,待他们毕业后再支付。但最高法院却对此予以否定,它认为不向学生运动员支付薪酬是学校体育业余性的真正含义,即使是支付很少的酬劳,不论是在读期间支付还是毕业后支付,都会使学校体育的业余性的特征发生彻底的改变,它和职业体育的区别就消失了,它就跟小型的职业体育联盟也就没有本质区别了。虽然少量的支付对市场和消费需求的影响很小,但一旦给了学生运动员教育费用之外的酬劳,形势就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一旦界线被突破,就很难再保留业余性原则,学生运动员会不断要求更多的酬劳。因此,最高法院设置了出席费这样一个限额,即学校可以提供给学生运动员所有接受教育所需要的相关费用,但依然不能突破此限制获得其他报酬。奥巴龙案件的法官认为,即使支付很少的酬劳,也会彻底摧毁学校体育的业余性并非危言铃听,所以,在此问题上应当极其慎重。在我国发展学校体育产业的过程中,若将市场彻底开放,对学生运动员支付的报酬不设限制,各个学校都会愿意用高额报酬来吸引水平高的学生运动员,这将增加学校的成本,而学校必然耍削减对其他学生运动员的资助力度来缩减成本。因此,反垄断法的救济虽然能够解决明星学生运动员收入与价值不符的问题,但可能会是以牺牲许多其他运动员获得奖学金的机会来实现的。这最终会使学生运动员在体育上的竞争白热化,迫使学生运动员或者荒废学业、努力比赛、获得报酬,或者放弃比赛、专心学业,这对于校园体育的大众化、普及化都弊大于利。4.3通过其他合理的形式给予学生运动员奖励为了保持高校体育的业余性,就不能向学生运动员直接支付报酬,不能让学生以金钱的方式过多地分享商业化收益,以免使其为了经济利益,专注体育竞赛,荒废学业。但是,当商业化发展到较高的程度,当校际体育比赛能为学校带来较多的利益时,商业化和业余化的冲突就表现得十分明显。如前文所述,美国的NCAA学生运动员逐渐变成商业化的工具,学校为了获得比赛的胜利,提升学校的声誉和收益,迫使学生运动员付出许多时间和金钱在训练和比赛上,学校对学生运动员的文化要求也逐渐降低,甚至出现了许多学校帮助学生在文化考试上作弊的现象[14],但更重要的是,因为业余性规则的限制,学生的收益却并未与其付出成正比,因此,业余性规则成为NCAA严重挤压学生运动员利益的借口。因此,有必要提高学生运动员的报酬,不仅仅可以获得奖学金,还可以获得包括学费、食宿费、书籍费、日用品费用、交通费等其他来到该学校所需要的费用以缓解矛盾。因此,坚守业余性并不意味着学生不能获得任何报酬,只是其报酬不按照其市场价值给付,而按其运动表现以及教育所需的费用酌情给付。这样,既能保持高校体育的特征,又能激发学生运动员运动的兴趣。\n5中美高校体育背景的差异及我国学生运动员权益的特殊保障机制从美国的实践中可以发现,尽管美国高校体育是按照商业化的方式在运作,但又学生运动员报酬的给付上并未遵循市场规律,这在实践中造成了学生运动员与NCAA之间矛盾的激化,为缓解矛盾,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要求NCAA提高对学生运动员的津贴上限,对学生运动员的利益给予了一定的照顾。虽然美国的法律和判例的规定并没有完全满足学生运动员的耍求,但是相比于我国的学生运动员,所享受的优惠却又多很多。首先,从经济上看,美国学生运动员虽然没有薪资报酬,但至少可以通过其体育上的杰出表现来为自己争取奖学金,现在还可以争取出席费,使很多贫困的学生运动员可以缓解生活上的经济压力。但反观我国的学生运动员却普遍没有奖学金,高校的奖学金更多的是按照成绩来评定,大多是奖给成绩优异的同学的,学生运动员能享受的优惠主要是在高考时降分录取的优惠以及对学习成绩较低及格标准的优惠,因此学生运动员生活上的经济压力并不能通过比赛缓解,同时又因学习棊础较差在专业上难以与普通学生竞争,面临着严重的边缘化的危险,甚至有一些篮球、足球学生运动员,为了缓解经济压力,到学校外的公司、工厂等单位,参加单位职工比赛赚取外快,这加剧了学生运动员与学校的脱节。其次,从职业规划来看,美国优秀的学生运动员虽然不能在NCAA中获得巨额报酬,但因为美国高校体育和职业体育之间的晋升途径较畅通,学生运动员在比赛屮的表现可为其转变为职业运动员奠定棊础,NCAA成为培养职业运动员的摇篮,因此,学生运动员可以为了今后的事业发展努力在NCAA中比赛。但我国高校体育却不一样,普通高校的体育生鲜有机会成为职业运动员,反而很多职业运动员在退役后进入高校,因此学生运动员并没有太多训练和比赛的动力,因此高校的体育比赛更多的具有游戏、娱乐的性质,这直接制约比赛的精彩程度。在学校体育通过商业化盈利时,应当强制性要求学校将其屮的一部分划拨为学生运动员的奖学金。应当保障学生运动员在大学期间至少获得四年的奖学金,而该奖学金仅仅在该生未达到最低的文化课程耍求或者从事不良行为或者自愿放弃继续训练比赛的情况下才能被剥夺。也就是说若学生运动员因为受伤不能继续比赛,或者因比赛状态不好而被教练替换、不允许苏再参赛等情况下,学校都不能削减其奖学金。这样的做法更注重学生文化成绩,更有利于促进体教融合和学生权益的保护。鉴于我W体育伤害保险不普遍,在学校要求学生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时,学校应为学生运动员免费提供所有与运动有关的伤害医疗保障或健康保险,若学生因为运动伤害而不能上学的话,其奖学金期限应当中止,自其可上学后继续计算。允许学校在奖学金之外给予学生运动员资助,学费、书籍费、住宿费、餐饮费、罝装费、lEl家的旅费及生活开销都可包括在其中,但资助水平不超过该大学生活水平在前四分之一的学生从家里获得的资助的平均水平。66结语\n我国对于学校体育是否应当借鉴美国经验发展商业化还有一些疑虑,认为美国的过度商业化会使学校体育偏离教育价值目标,使学牛.不顾学业,成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但通过前文的考察,发现美国在发展商业化的冋吋始终以业余化为根本,以教育为宗旨,这是我国在发展学校体育商业化的过程屮也不能忽视的。同时也不能以业余化为借口,来损害学生运动员的利益,应当以反垄断法和其他强制性法律为依据,在发展高校体育的同时,充分保障学生运动员的权益,使各个高校体育的参与者都能更好地分享商业化带来的利益。[1]大(中)体协引资2.5亿助力校园体育[EB/OL].news,xinhuanet.sports/2015-05/23/c_127832773.htm,2016-12-18.[2]团中央牵头成立5000万“中国青年体育创新创业专项基金”发展学校体育产业[EB/OL]..toutiao.a6324644870418923777/,2016-12-18.[3]AlexanderLodge.Who'sAfraidoftheBigBadNCAA?.TheEd0’Bannonv.NCAADecision’sImpactontheNCAA’sAmateurismModel[J].TheJournalofCorporationLaw,2016,41(3):776-793.[4]NCAA.2015-2016NCAADivisionTManual[EB/OL]..ncaapublications.p-4433-2015-2016-ncaa-division-i-manual-april-version.aspx,2016-12-18.[5]裴洋.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体育产业[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9.[6]U.S.SupremeCourt.NCAAv.BoardofRegents,468U.S.85(1984)[EB/OE].https://supreme,justia.cc)m/cases/federal/us/468/85/,2016-12-18.[7]UnitedStatesCourtofAppeals,ThirdCircuit.ReneeM.Smithv.NCAA,139F.3dl80(1998)[EB/OL].https://supreme.justia.cases/federal/us/dGS/SS/,2016-12-18.[8]UnitedStatesCourtofAppeals,FifthCircuit.McCormack,etalv.NCAA,845F.2dl338(1988)[EB/OL].https://supreme,justia.cases/federal/us/468/85/,2016-12-18.[9]UnitedStatesCourtofAppeals,SeventhCircuit.Agnewv.NCAA,683F.3d328(2012)[EB/OE].https://supreme,justia.cases/federal/us/468/85/,2016-12-18.[10]UnitedStatesCourtofAppeals,NinthCircuit.EdwardC.0’Bannon\nv.NCAA,D.C.No.4:09-cv-03329-CW(2015)[EB/OL].cdn.ca9.uscourts.gov/datastore/general/2015/01/26/14-16601%20order%20setting%20argument.pdf,2016-12-18.[1]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N.D.California.InreNaV1CollegiateAthleticAss’nGrantin-AidCapAntitrustLit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