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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7 发布

gbt 19546-2004_ 残疾人站式排球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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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20C05巧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546-2004残疾人站式排球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Medicalandfunctionalclassificationalofstandingvolleyballfordisabledathletes2004-06-11发布2005-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nGB/T19546-2004前言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残疾人奥委会((IPC)手册》(1996年,英文版)中有关站式排球参赛的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部分。本标准按照国家标准的格式对《国际残疾人奥委会(IPC)手册》有关站式排球参赛标准部分进行了编辑性修改,并删除了与本标准无关的内容。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比赛需要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由于残疾的种类不同,残疾部位不同,以及各运动项目对残疾人的运动功能要求不同,因此国际上各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的医学科学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分级、参赛标准,并在国际比赛中执行。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协会是国际各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的成员,我们在参加国际残疾人运动比赛时也采用这些标准,同时在国内开展残疾人运动比赛时也要采用这些标准,因此我们修改采用包括站式排球参赛的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在内的有关国际标准。为了推动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发展,应积极贯彻本标准,组织分级人员队伍进行学习和培训,同时在国内各种残疾人运动会的站式排球比赛中应用。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康复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伯坦、陈然。\nGB/T19546-2004残疾人站式排球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站式排球运动员参赛的医学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脊髓损伤和脑瘫的运动员。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4726-1993残疾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参赛资格的医学和功能分级3.1脑瘫运动员最低标准为GB/T14726-1993中所规定的脑瘫7级和8级。3.2脊髓损伤运动员最低标准为GB/T14726-1993中所规定的5级和6级脊髓损伤。3.3截肢运动员符合GB/T14726-1993中关于截肢运动员最低参赛医学标准。3.4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符合GB/T14726-1993中关于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最低参赛医学标准。分数(分级)标准4.1截肢4.1.11分:a)双手拇指截肢;b)7个或7个以上手指截肢;c)一侧腕关节和腕掌关节截肢;d)一侧拓附关节离断(lisfranc),4.1.22分:a)一侧跄中关节离断(chopart);b)一侧跺关节离断(A4).4.,.33分:a)一侧肘下截肢(A8)残肢长于1/2;b)双足拓附关节离断,配戴假肢。4.1.44分:a)一侧肘下截肢(A8)残肢短于1/2;b)一侧膝下截肢(A4)配戴假肢。4.1.55分:a)双足附中关节离断;\nGB/T19546-2004b)一侧膝关节离断(A4)配戴假肢。4.1.66分:a)一侧肘上截胶(A6);b)一侧膝上截肢(A2).4.1.77分:a)一侧确关节离断(A2)配戴假肢;b)一侧膝上或膝下截肢(A2或A4)不配裁假肢。4.1.88分:a)半骨盆切除(A2)配戴假肢;b)一侧膝上截胶(A2),残肢短于1/2,不配旅假肢;c)双侧膝下躁上截肢(A3)配典假胶;d)上、下肢均有截肢(A9).4.2肢体短小4.2.1上胶4.2.1.11分:短缩长度多于健肢的33%,少于50%.4.2.1.22分:短缩长度多于健肢的50%.4.2.2下肢4.2.2.11分:双下肢长度相差7%一11.9写。4.2.2.22分:双下肢长度相差12%一15.9%.4.2.2.33分:双下肢长度相差16%49.9%.4.2.2.44分:双下肢长度相差50%^65.9%.4.2.2.56分: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4.3肌力丧失4.3.1单上肢4.3.1.11分:肌力丧失20分一29分。4.3.1.22分:肌力丧失30分~39分。4.3.1.33分:肌力丧失40分一49分。4.3.1.44分:肌力丧失50分一59分。4.3.1.55分:肌力丧失60分~64分。4.3.1.66分:肌力丧失“分一70分。4.3.2双下肢4.3.2.11分:肌力丧失5分~10分。4.3.2.22分:肌力丧失11分一15分。4.3.2.33分:肌力丧失16分一20分。4.3.2.44分:肌力丧失21分~25分。4.3.2.55分:肌力丧失26分一30分。4.3.2.66分:肌力丧失31分一40分。4.3.2.77分:肌力丧失40分以上。4.4一些特殊情况4.4.1一侧肩关节功能障碍4.4.1.11分:外展大于900,4.4.1.24分:肌力丧失20分,但上肢在场上能发挥运动功能。4.4.1.36分:肌力丧失20分,但上肢在场上不能发挥运动功能。z\nGB/T19546-20044.4.2一侧肘关节功能障碍4.4.2.11分:关节僵硬在屈曲450-900位置。4.4.2.22分:关节僵硬在屈曲900或以上位置。4.4.2.36分:一上肢无功能.4,4.3一侧腕关节1分:无功能。4.4.4一侧手指1分:无功能。4.4.5一侧能关节4.4.5.14分:僵硬。4.4.5.26分:肌力丧失20分.4.4.6一侧膝关节3分:俊硬。4.4.7一侧踩关节2分:任硬。4.5脑性麻娜(CP-ISRA)4.5.11分:CP8级。4.5.22分:CP7级。4.6脊.损伤(ISMWSF)4.6.14分:6级。4.6.27分:5级。4.7分级说明4.7.1上肢长残肢:前臂(肘一腕距离)最多失去25%.4.7.2上肢短残肢:前臂(肘一腕距离)失去多于250u,4.7.3上肢短肢测量:肩峰一最长手指末端。4.7.4下肢短肢:了解不等长情况。4.7.5肘上截肢或肘下截肢(A6,A7,A8,A9)配戴特殊假肢时,在场上减去2分。4.7.6如瘫痪上肢在比赛中能发挥作用,分级时评为2分。4.7.7仅仅因为下列残疾丧失5分运动功能的不符合参赛最低残疾标准:a)一侧躁关节背伸障碍;b)一侧膝关节屈曲障碍;C)一侧能关节屈曲障碍;d)一侧能关节内收障碍。4.7.8如一下肢残疾运动功能丧失21分或以上者,在场上可以使用步行辅助具而不减少分级分数。4.7.9如果下肢残疾(无论一肢或二肢)运动功能丧失30分以上者,在场上使用步行辅助具而不减少分级分数。4.7.10比赛中,如上肢具有独立的运动功能,那肌力最少有4分,而使用的上肢如肩部肌力丧失15分~20分时,则分级分数可根据情况确定,但最多为4分。4.7”如双手拇指或者7指及7指以上的手指僵硬在伸直位,将不符合参赛最低残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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