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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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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模板(试卷号:1227)一、案例题(共50分)【案情摘要】2004年7月12日,某省菜市公安局和该市桂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2004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桂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桂花区辖区拍卖的营运牌照使用权的通告》,作出决定收回桂花区的所有人力三轮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人力三轮车车主对此不服,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该争议。【问题】1.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2.市政府可否撤销市公安局和桂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为什么?3.被收回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如果可以,以什么程序提起?
答:1.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市公安局和桂花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它们是共同的行为主体,同时都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市公安局或者桂花区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市政府可以撤销市公安局和桂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因为市政府是市公安局和桂花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有权撤销它们的行政行为。3.被收回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侵害。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二、案例题《共50分)【案情摘要】某市规划局为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规划局对此始终没有答复。1年后,凤凰公司建成8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凤凰大厦。不久,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大厦,属违法建设;
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某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凤凰大厦5-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凤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8层。凤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受诉法院经现场勘察确认:凤凰大厦5-8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天主堂尖顶。【问题】4.本案原告凤凰公司未经合法审批,即行开工,违法事实清楚。但是本案棼告某市规划局的处理行为有无不当甚至违法之处呢?请说明理由。5.什么是比例原则?本案中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6.本案应如何处理?答:4.某市规划局对当事人的合法申请存在拖延履行的情形,且监管不作为,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扩建申请,被告始终不予答复,这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不作为;其次在原告施工期间,被告又出现了监管不作为的情形,导致该建筑全部建成,最终导致本案在最后处理时难度加大。这都是由于被告没有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的。可见本案原告违法,但被告亦违法,且违法情节和性质更为严重。5.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具体来说,比例原则要求:(1)行政行为具有妥当性,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符合情理,比较妥当,易于实施和接受。
(2)行政行为具有必要性,尤其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确实是必要的、必需的,才能实施。(3)损益性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比例性,即行政主体在实施不利子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成本最小的、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实现行政目标,同时也能够尽量减少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影响。本案中,某市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辱告的损失,给原告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违反了比例原则。同时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有违法之处,而且原告的部分违法结果的形成亦与被告有关,因此不应由原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原告应只在其法定范围内承担其违法责任。6.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鉴于凤凰大厦已经全部建成,因此拆除遮挡天主堂尖顶的部分,其他违法建筑,予以保留,但做出罚款的处罚。即减少拆除面积,加大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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