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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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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盗传必究
论述题
1 .试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
答:(1)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 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 息
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保护条例的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 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 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所谓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 是指
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 供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3)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所谓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 明作
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 的信息和
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4) 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规定,因权利人滥 用
通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6 分)
2. 分析电子信息交易的主要内容。
答: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主要也是债权和债务。但是由于电子信息交易的标的物是信息,而且是 通过
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因而具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其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 电子控制
权、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等方而。
(1) 电子控制权。所谓电子控制,是指信息产品的许可方采取某种电子措施和类似方法,限制他人对 信息
的利用。
(2) 信息的担保义务。传统的关于货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分类,在信息产品交易中不再适用。因为信 息产
品合同较难归入这种合同分类,如某人订制一软件,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软件质量合格并适于特定的 目的,又
要求当事人提供软件的维护服务。(16 分)
3. 结合国外立法,分析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特殊性?
答: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计算
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全球经济环境在,夜之间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子市场的持续 高速增长,
消费者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在每天的任何时间里进行购物。同样,商家也可以以迅捷的方式、 低廉的成本接
触到世界各地的消费者。
电子商务交易有两个特点明显区别于传统的商品交易:一是消费者只能通过广告获取有关商品的信 息,而
不能实际地观察、挑选和检验商品,在经营者没有进行充分公开或公开虚假信息时往往使消费者的 利益受到损
失;二是货款不能即时当而清结,在电子商务交易一般由消费者先向经营者汇款,并说明欲购 的商品,后者收
到汇款才发货。在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利用通讯交易的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 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劣
商品.或是收到货款后拖延邮货,或是以邮售为名,行诈骗之实。在这种情况下, 消费者如何保护白己的权益?
在传统的交易中,即使消费者和商家而对面的进行交易,消费者的权益也常 常受到侵害,那么在电子商务时代,
是什么能让消费者放心呢?或许只有法律能做到这一点。
因此,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消费者而临着可获得法律保护和损害赔偿的 考虑,
商家也而临着管理环境的成木和可预见性的考虑。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中,从多个方面构筑 了一
个庞大的消费者保护体系:第一,信息透明的、有效的保护。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应该享有不低于 在其他商
业形式中享有的透明的和有效的保护的水平。第二,公平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第三,在线 信息披露。信
息披露是确保交易透明和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指南》从商业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信 息、交易信息 3 个
方而列出了在线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四,交易信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提供 充足的有关交易的条款、
条件及成本的信息,以使消费者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就是否缔结交易作出决定。 第五,确认过程。为了避免消
费者购买意思的模糊,消费者应该能够在决定购买之前准确地确认他想购买 的商品或服务。第六,争议解决和
救济。对消费者提供良好及时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确保消费者信任的 重要措施。第七,隐私。 各国对消费者
权益保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分析各国的法律,对于消费者
权益的保护,各国除了传统的保护方式以外,一般都有两项特别规定:一是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让消 费者
在不能接触商品的情况下了解商品以防上当,是事前防范措施;二是法律规定的“冷却期”(或称“犹 豫期”)
内可以解除合同,是事后补救措施。
4.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电子货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答:电子货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电子货币的性质
对于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论。
(2)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当今各国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上并无统一的解决方案,而是根据具体国情而定。就我国现状及 国情
而言,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金融机构是比较可行的方法。
(3)电子货币的安全性问题
我们可以在纸币上加上防伪设计,电子货币也应该要有一套可以防止复制的系统,问题是,电子货币 所使
用的安全性技术是否应受到国家的管制?政府的监管尺度如何把握?就如同在电子签名技术上有技 术中立和技
术特定化之争一样,政府的过分管制会对技术的发展造成妨碍,因此把握政府监管的尺度是非 常重要的。
(4)电子货币的回赎问题
电子货币的回赎是指电子货币持有人根据与发行人的约定,在电子货币的有效期内可以要求发行者以 中央
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将未用完的余额返还或划拨至持有人账户上的法律制度。
(5)电子货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在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秩序的维护两个问题是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法 律过
于倾斜维护金融秩序,则消费者的权益难以保护;如果法律过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则金融秩序有时 难以维护
因此,法律应当平衡两者之间的价值取向,寻求一个最佳的折中点。
5. 试述电子签名合法使用的效力。
答:所谓电子签名的合法使用,是指其签名拥有人完全遵守了法律规范和交易惯例的要求,以电子签 名对
交易数据电文的签署。电子签名合法使用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签名人的效力
交易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签署了电子签名,从法律上对签名人产生了与传统签名相同的效力:①他不 可否
认地承认,自己是数据电文的发送人。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他就是该文件的发送人。 ②签署人
承认、认可、证实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了一项法律文件,他就不能对该文件 内容否认其所
作出的承认、认可或证实。
(2) 对数据电文内容的效力
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相联系,经过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既表明其得到了签名人的认可,在交易当事人 之间
应作为原件对待,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要求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当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以书而签名形式做出时,以电子签名对数据电文的签署,就充分地满足 了这
一要求。当然,某一电子签名签署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或生效,最终要由调整该法律行为的特 别法来衡
量。(16 分)
6. 论述格式条款的生效规则。
答:(D 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所谓合理、适当的提示,是指格式条款使用者应以合理、适当的方 式将
全部条款提请对方注意,以便对方能了解其内容。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
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 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 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衡量的一个弹性条款,是指民法的 诚实
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等。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 式条款的
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 12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 解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该条款的真实
意思。”
(3) 严格解释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又称为不利解释原则,是指如果某项条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 解释
时,法院将作出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最不利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 解发生
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
释。”
(4)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定合同一方责任的 条款,
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 成对方人身
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个别协商优先原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例都承认,在格式条款的使用 中,
个别协商的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 41 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 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