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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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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15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152)案例分析题:1. 初中学生违纪被开除能不能起诉学校?
【案情简介】
纪先生的儿子是某校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因在校和其他学生打架,被学校以违反校规为由,开除学籍,现辍学在家。孩子多次表示悔过,希望能回学校上学。但当纪先生找到校方协商恢复儿子学籍时,却屡次被校方拒绝。为此,纪先生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学校侵权。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本案是一起由学校开除学生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 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由此可知,因纪先生的儿子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所以,尽管学校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惩戒他,但却不能随意开除他。因而,学校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该生的受教育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此可知,该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尽快恢复该生的学籍。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纪先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①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学校应依法尊重孩子的受教育权,不能因为学生违纪而剥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不能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②学生应当遵守校规,认真履行自身义务。当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如可向学校提出申诉,或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2.师生课上起争执学生放学后殴打教师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某日,陕西某中学音乐课上,两名学生与音乐教师发生争执,放学后这两名高一学生刚好碰到该教师,双方口角后,这两名学生竟疯狂殴打该教师,他们用膝猛撞该教师的腹部,有唐民见状上前喝止,但两名学生完全不理会劝阻,继续轮番殴打该教师,致其受伤,居民只好拍下两人行径后报警求助。警方到场后,将该教师送医院治疗,两名学生则被带返警局训诫后放回。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教师、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师生争执而引发的殴打教师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规定,侵犯了教师的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工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本案中,两学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教师拳脚相加,轮番殴打,致使其人院治疗,侵犯了该教师的生命健康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本案中,两学生殴打教师致其人院治疗,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为: ①学生应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尊敬教师,不得侵犯教师的权利,更不能殴打教师。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会运用适宜的方式进行维权。
②学校和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和道德教育,严格学生管理制度,严惩殴打教师,确保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3. 教师怒摔学生手机案 【案情简介】
武汉某中学掀起搜查手机的突击行动。在全校大会上,分管主任发话:如果学生私带手机没有上交教师保管,一旦搜出,就会被当场砸烂。
5月25日晚自习,德育处的两名教师来到高二某班教室,让学生们全出去,然后进行搜查。在翻看了全部书桌、书包后,他们搜出了三部手机:一部三星、一部小米、一部苹果6。而后,他们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将三部手机都摔碎了。对这一“严打”行动,学生们大都觉得有些过头了。家长们大多支持学校严查行动,但却反对摔坏学生手机的行为。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主体分析: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法理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教师怒摔学生手机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知,该校制定的将学生带到学校的手机砸烂的制度和教师将学生手机摔碎的行为均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此外,未经学生允许,教师私自翻看学生书包的行为,则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3)责任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由此可知,该校制定的不合法校规为涉事教师摔手机的行为提供了客观依据,为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及时撤销违法校规;涉事教师应对摔坏学生手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学校应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其向几位被侵权的学生及其家长道歉,并对他们的手机进行修复或赔偿。
(4)启示分析:本案对我们的启示如下:
①学校应增强法治观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学校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尊重学生的私有财产,对违规带手机到校的学生,可规定由教师暂时没收或代为保管他们的手机,但事后应归还给学生或其家长,而不能将其砸烂。
②教师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执教,应积极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和隐私权。未经学生允许,不得擅自翻查学生的书包,更不能摔坏学生的手机。
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建立健全学生救济制度,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不受侵犯。
③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与此同时,还应学会自我保护,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采取适宜的途径进行维权。
4. 学生打扫卫生不幸摔伤,学校是否该担责?
【案情简介】
某小学六年级女生刘某在周末大扫除活动中,见靠教室外墙窗顶玻璃不洁,遂爬上窗台(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擦洗,不小心,从三楼窗台掉下教学楼外地面,造成左手臂横断性骨折,幸及时救治,未造成生命危险,但已致残。
学校虽与保险公司办理学生意外伤害最高额保赔,但尚有近万元费用无着落。该生家长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负责赔偿。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保险公司、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学生在校内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利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侵犯了刘某的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本案中,该校的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存在事故隐患,将学生处于危险之中,使学生从事具有可能发生危险后果的活动时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排除事故隐患。最终酿成了学生刘某受伤的悲剧,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本案中,该校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却未引起高度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最终酿成了学生刘某的悲剧,因此,学校对于事故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4)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为: ①学校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教师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为此,学校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与此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事故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②学生应加强安全和维权意识,当发现校内有不安全隐患时,应小心规避,并及时向学校或相关责任部门报告,以督促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选取适宜的法律救济方式进行维权。
5.某学校按成绩分班“差生班”有学生课堂炒菜
【案情简介】
据媒体报道,广西某乡镇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为提高本校考上重点高中的学生比例,在初三年级采取了一项措施。即: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划分班级,将成绩最差的学生“分配到最差的教室,配备代课老师”,因此,有家长将其称为“学渣班”。
“差生班”的学习环境用“乱”来形容并不为过。在班上,早退旷课、打架斗殴、抽烟赌博、早恋等问题一大堆,有调皮捣蛋的学生甚至连班主任都敢打,这让任课老师倍感无奈。最荒唐的是竟然有学生在课堂上炒菜。老师在讲台上授课,几个后排的学生,用自制设备炒菜,大家轮流带烹饪材料、酒精、食用油,最后连女生也加入炒菜队伍。一些男生还经常聚众赌博、看黄色录像,为了筹钱甚至去撬锁偷盗等,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某学校按成绩分班“差生班”有学生课堂炒菜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学校分班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利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由此可知,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每个学生的受教育权都是平等的,也即都应遵循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其主要体现学生在受教育起点上、过程上、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而本案中,学校人为地将学生分为不同的班,并配以不同的学习环境与师资等,有悖于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侵犯了一些学生(尤其是“差班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而该校却将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考试成绩分班,且配以不同的教师和教室,这些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还规定,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而在本案中,“差生班”的一些学生,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破坏课堂纪律,违纪事件花样繁多,未能履行学生义务,不仅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权,也侵犯了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由此可知,上级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该校限期整改;或对相关主管人员、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分。
(4)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为: ①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法制教育和有效监管,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②学校应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配备各班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等,尊重与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与此同时,对违法或违纪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处分。
③学生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不得侵犯教师和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同时,学生也应学会自我保护,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依法选取适宜的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