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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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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教育法制基础》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42)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教育法制基础》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42)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教师资格证书在( )范围内有效。
A.全国
B.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C.所辖区
D.有华人的地区
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 )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教育行政部门
B.学校 C.教师
D.学生会
3.根据行政诉讼法,以下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选项是( )。
A.某乡人民政府作出动员农民种植彩色棉花的决定 B.大学根据《学位条例》拒绝颁发学位证书的行为
C.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对周某使用的海域进行面积复核测量
D.某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张某作出处分决定的行为
4.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
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内部防治行为
D.国防、外交行为 5.根据行政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时,由( )报请国务院裁决。
A.当事人
B.受理案件的法院 C.审理案件的法官
D.最高人民法院 6.教育法首先并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 )。
A.经济基础
B.上层建筑 C.物质生活条件
D.法律意识
7.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 )限期核拨。
A.上级政府
B.同级政府 C.下级提请上级政府
D.教育机关 8.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中规定的( )。
A.教育关系
B.权利义务关系 C.行政关系
D.教育教学活动关系 9.对下列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
A.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
B.17周岁以下的 C.18周岁以下的
D.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
10.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有( )。
A.行政处分
B.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C.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岗位轮换的决定
D.行政机关作出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决定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请将答案的“对”与“错”写在括号中)11.教育法是依靠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保证实施的。(错) 12.侵占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错) 13.对不按时入学或流失的适龄儿童,应当对他们本人进行处罚。(错) 14.学校兴办的校办产业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错) 15.未成年学生取得的智力成果和荣誉应当归学校所有。(错) 16.学校对故意损害公物的学生,可以责令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错) 17.教师可以开拆未成年学生的信件。(错) 18.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对) 19.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对 )
20.对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是一种非要式行政行为。(错)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21.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律。
22.按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23.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24.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法行政、权责统一、合理性原则。
25.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行使国家教育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6.学校具有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7.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28.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29.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30.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31.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这是行政公正的基本原则。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32.简述教育法的遵守。
答:(1)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不得作某种行为,应该作某种行为和可以作某种行为,使教育法得到实施。
(2)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教育法的遵守的形式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33.简述《教育法》所规定的学校的权利。
答:(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论述题(10分)3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学校法定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答:(1)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既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相对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为教育法所确认、设定或保护。
(2)学校的权利有以下三个基本方面:
①从学校自身说,它是教育机构特有的基本的教育权,是学校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不享有教育权,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也即不成其为教育机构。
②从学校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担负培养人才的任务角度看,学校的教育权在许多方面是国家教育权的重要体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因此,学校行使此种权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和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得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滥用这种权利,也不得自行放弃和转让。
③从学校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角度看,学校的教育权是在教育活动中与教育对象的一种管理、教育、教学的权利。是一种与民事权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权利。区别在于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使民事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某些民事权利。而学校是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教育权的。联系之处主要表现在,教育机构享有民事权利,特别是享有使用、管理财产和办学经费的民事权利,本身也是行使教育权的一个具体体现,是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证。
六、案例分析题(20分)35.某高中学生李某和五六个伙伴一起在某中学的草场上踢球,李某当时把守球门。突然间,球门轰的一声倒塌,球门柱正好砸在他鼻梁处,将李某重重压在下面,等120急救车赶到时,该生已停止了呼吸。请问:学校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答:(1)学校有责任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学校有义务及时维修、检修或者更换教育教学设施,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