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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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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一、名词解释 1.自诉人 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地区管辖 又称“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辩护 是指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4.暂予监外执行 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5.地区管辖 又称“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6. 拘传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或审判,对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强制到案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
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认定为非法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排除在诉讼之外的制度。
8.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是指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实施犯罪行为或在诉讼过程中,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不满18周岁的被害人和证人,适用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别诉讼程序。
9.回避 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10. 审判监督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其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 方法。
11.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3. 刑事诉讼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
14. 审判管辖 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限的划分。
15.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是指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存在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从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18. 犯罪嫌疑人 是指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的诉讼阶段,在提起公诉后刑事被追诉者就改称为被告人。
19. 逮捕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0. 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法律和事实,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21. 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22. 证明对象 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二、简答题 1.简述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
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4分) 2.简述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答: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主要有以下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2分)
(2)提起的主体不同。(2分)
(3)提起的理由不同。(2分)
(4)提起的期限不同。(2分)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2分)
(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2分) (7)做出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2分)
3.简述同其他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有哪些特征? 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看(1分),适用该程序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3分)
第二,从内容上看(1分),该程序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过程中不满16或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讯问和审判”、“指定辩护”以及“不公开审理”等方面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或修改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方针、原则、权利保障、法律援助、情况调查、拘捕和羁押、合适成年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审判不公开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诸多规定。(3分) 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1分),该程序是特别程序,对普通程序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凡是该程序有规定的,就应当适用该程序。如果该程序没有规定,则适用普通程序。(3分) 4.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3分)
第二,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3分)
第三,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3分)
第四,对执行的监督。(3分)
5.简述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下列人员: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4分)
(2)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4分)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4分) 6.简述何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 答: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活动。(3分)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
(1)报请批准逮捕案件的补充侦查;(3分)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3分)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3分) 7.简述刑事诉讼的特点。
答:(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2分)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2分)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2分)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2分)
(5)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日诉讼“模式”)下进行。(2分)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为目的。(2分) 8.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答: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
(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3分)
(2)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3分)
(3)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3分)
(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3分) 9.简述间接证据运用规则。
答:间接证据运用规则包括:
(1)应审查问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3分)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分)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3分)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3分) 10.简述回避的事由有哪些? 答:回避的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分)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2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2分)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2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2分)
(6)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2分)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2分) 11.简述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答: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再审的,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4分)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4分)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分) 12. 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
答:(1)产生根据不同。(2分)
(2)诉讼地位不同。(2分)
(3)适用范围不同。(2分)
(4)诉讼职能不同。(2分)
(5)权限范围不同。(2分)
(6)权利内容不同。(2分) (7)活动名义不同。(2分) 13. 简述不起诉的种类。
答: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有三种:
(1)法定不起诉。(3分)
(2)酌定不起诉。(3分)
(3)证据不足不起诉。(4分) 14.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有:
(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2分)
(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2分)
(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2分)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分)
(5)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分)
(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1分)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1分) 15. 简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答: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有:
(1)时间不同。(1分)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做出判决前。(3分)
(2)原因不同。(1分)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 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3分)
(3)再行开庭的时间可预见性不同。(1分)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3分) 16. 简述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
(1)依法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3分)
(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分)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3分)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