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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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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电大试题《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资料合编附全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
A克林顿 B格老秀斯
C普芬道夫 D瓦特尔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总理周恩来於(C)年提出的。
A1953 C1954
B 1955 D1960
3下列(B)不属于通洋运河。
A苏伊士运河 B伏尔加运河
C巴拿马运河 D 基尔运河
4 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A)。
A域外庇护权B领土庇护权
C领水庇护权D领域庇护权
5 (D)不能行使紧追权。
A军舰 C 军用飞机
C政府船舶 D民用商船
6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D)的待遇。
A高于本国国民B 等于本国国民
C高于第三国国民
D 等于第三国国民
7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A)
A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B战争与和平法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
D 联合国宪章
8不得承认依靠外国势力建立的傀儡国家 被称为是(D)
104
A托巴主义 B威尔逊主义
B艾斯特拉达主义
D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9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於(B)
A内水 B领海
C 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0 外交团是(A)方面的团体。
A外交礼仪 B外交使团
C领事 D私人
11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C)
A单一开发制 B协商开发制
C平行开发制 D自由开发制
12 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D)确定的。
A 1941年“大西洋宪章”
B 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
C 1944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
D 1945年“雅尔塔会议”
13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D)
A 自然法学说B 实在法学说
C 势力均衡说D 意志协调说
14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
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B)
A 1899年的《海牙和会》
B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
C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D 1943年的《莫斯科宣言 》
15过境通行制度适用於(C)
A内海 B历史性海湾
C国际航行的海峡D 群岛水域
104
16 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空条约
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D)年在()签订的。
A 1919 巴黎 B 1919 芝加哥
C 1944 巴黎 D 1944 芝加哥
18 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否决权”是指(D)一致反对。
A五大国 B 十五个常任理事国
C任何九个常任理事国
D 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
19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
A 德国的耶利内克
B 美国的凯尔逊
C德国的得里佩尔
D 英国的奥斯汀
20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B)
A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 公平原则
C随领土转移原则D协商原则
2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D)范畴。
A国际刑法 B民法
C任意法 D国际强行法
22 “归化”是指(C)取得国籍。
A因出生 B因婚姻
C 因申请 D 因收养
23 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D)
A 斡旋 B 调停
C 调查 D 调解
24 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B)。
104
A 1907年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
B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C 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
D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
25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
C丁韪良 D张之洞
26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A)世纪开始产生,
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15 B16 C17 D18
27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 C)。
A 通例 B国际惯例
C习惯国际法 D一般法律原则
28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A)。
A 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
B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C.第三世界国家可以创造国际法
D大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29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C)。
A国际立法B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 使国际法法典化
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30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C)。
A.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
C.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
D,如改变该原则,须经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
31南极洲是地球的六大洲之一,其总面积为(B)。
A 1300多平方公里
104
B 1400多平方公里
C 1450多平方公里
D 1500多平方公里
32 北冰洋面积约有(D)。
A 1300多平方公里
B 1400多平方公里
C 1450多平方公里
D1500多平方公里
33 1702年荷兰哪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在他的《海洋领有论》
中提出了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B)。
A格老秀斯 B宾刻舒克
C赛尔登 D施瓦曾伯格
34 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多少海里(D)。
A 12 B 24
C 48 D 125
35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几部国籍法(D)
A 1 B 2
C 3 D 4
36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C)。
A国际电信联盟 B世界气象组织
C万国邮政联盟
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7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A)。
A国际劳工组织B世界气象组织
C万国邮政联盟
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C)。
A联大起草的
B联合国法委会起草的
104
C会议各国代表协商起草的
D国际法院起草
39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C)。
A完全成员 B部分成员
C联系成员 D观察员
40根据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 地球表面 C 月球D 公海
4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以(B)为准缔结的书面协议。
A联合国宪章
B 国际法基本原则
C欧盟法 D大陆法
42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B)。
A国际常设法院
B联合国国际法院
C欧洲联盟法院D美洲人权法院
43 国际常设法院于哪一年成立(C)。
A 1899 B1900
C1922 D1928
44区域性机关若采取执行行动,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或机构批准(B)。
A联合国大会 B联合国安理会
C争端当事国 D第三国
45 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D)。
A 17世纪 B18世纪
C16世纪 D 19世纪
46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A仅指单独自卫
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104
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
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
47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D)。
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
B承认意味着建交
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
D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
48 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B)
A过错责任 B损害赔偿责任
C违法责任 D绝对责任
49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公海自由,这就决定了公海是(A)。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是“无主物”
C是国家不享有权利的海域
D国家可对其享有部分管辖权的海域
50 人权的含义是指(A)。
A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B “天赋人权”
C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
D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
51.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D )
A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
B侮辱他国的外交代表
C侮辱他国的国旗
D贩卖奴隶
52. 依国际实践,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免除国家责任(B)
A同意B国际组织授权C不可抗力D自卫行为
53.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C)
A专属经济区B渔区C毗连区D领海
54.(A)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
104
A国际常设法院 B联合国国际法院
C欧洲联盟法院 D美洲人权法院
55.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D)
A17世纪 B18世纪 C16世纪 D19世纪
56.区域性机关若采取执行行动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或机构批准(B)
A联合国大会 B联合国安理会
C争端当事国 D第三国
57.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A)
A国际劳工组织 B世界气象组织
C万国邮政聪明 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58.在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D)
A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 B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
C领土主权被限制 D国际法主体的变化
59.国际法院的诉讼者有(D)
A联合国组织 B联合国安理会
C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 D联合国会员国
1.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以湖泊为界
2.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
——《南极条约》
3.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联合国宪章》
4.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外交人员
5.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领辖区内
6.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
——1903年
7.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
8.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认证条约约文
9.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出生地主义
104
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19世纪
1.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中国和印度
2.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从理论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宣告说
3.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4.使馆馆舍可用于——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5.领事馆是——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6.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营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
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7.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紧迫权
8.对于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诲基线量起可划到——350海里
9.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
10.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国内运输权
1.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热气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3.特别使团是——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4.属于合法交战者的是——武装部队
5.领事馆是——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6.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
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7.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安理会
9.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
10.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国内运输权
1.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强行法性质
2.特别使团是——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3.下列属于合法交战者的是
——武装部队
4.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51个
104
5.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19世纪
6.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
——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相结合
7.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之下的义务与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优先适
用的原则是——D.宪章之下的义务应居优先
8.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倪征噢
9.派遣国在正式任命使馆( )前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武官
10.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由( •)选举产生——联合国大会
多项选择题
1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ABC)
A国家 B争取独立的民族
C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D 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
2下列债务,不属国家继承的范围(BD)
A国债B 地方债务
C地方化债务D 恶债
3 国际法上的承认(BD)
A等于两国建交
B具有溯及的效果
C是可以撤消的
D是单方法律行为
4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有(ABCD )
A 共管 B 租借
C 势力范围 D 国际地役
5 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 BCD)
A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东京公约
C 海牙公约 D 蒙特利尔
104
6 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通常称为(CD)
A 宣言 B 协定
C 宪章 D 盟约
7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ABC)有管辖权。
A 反和平罪 B 战争罪
C 反人道罪 D 种族灭绝罪
8下列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七原则的是(ABCD)
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B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9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AC)
A瑞士B 卢森堡
C 奥地利D 摩纳哥
10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内容(ABC)
A 领土所有权 B领土管辖权
C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D领土统治权
11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是(CD)
A时效 B添附
C收复失地 D 交换领土
12 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ABCD 》
A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
B 大陆架公约
C 公海公约 D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13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ABC》 。
A自愿申请 B 因婚姻
C因收养 D因交换领土
14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ABD)
104
A国家元首 B 政府
C司法机关 D 外交部门
15 联合国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时,有权(ABC)
A 建议 B 调查
C 执行行动 D 司法解决
16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源渊指的是(ABC)
A国际条约 B 国际惯例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法学说
17下列条约一般不继承(AB)
A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B政治性的条约
C非人身条约D有关中立化条约
18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ABCD)
A 限制主权 B恢复原状
C 赔偿 D道歉
19在以下管辖中(AB)是主要的。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便性管辖
20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CD)
A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21 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 请求引渡的提出
B引渡的对象移交
C引渡请求的审查
D 引渡结果的报告
22 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BCD)
104
A诈欺 B 错误
C贿赂 D与强行法抵触
23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B)。
A联合国大会 B安理会
C中国 D欧洲联盟
24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AB)。
A由于国家领土割让
B国家领土合并
C由于先占 D由于添附
25根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效力提出的观点,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ABC)。
A格老秀斯派 B自然法学派
C实在法学派 D规范法学派
26 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CD)。
A权利政治说 B政策定向说
C社会连带说 D规范法学说
27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渊源指的是(ABC)。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有关的辅助资料
28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ABC)。
A国家的内部行为
B国家的外交实践
C国际组织的实践
D跨国公司的行为
29 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BC)。
A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C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D它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
30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那一种说法正确(ABC)。
104
A是造法性条约B是契约性条约
C是国际法的渊源
D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31 以下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ACD)。
A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B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
C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D国际组织的决议
32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ABC)。
A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
C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
D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的创造者
33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那种说法上正确的(AB)。
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
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
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基本相同
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
3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BC)。
A各国必须遵守
B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C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D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35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ABC)。
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最有权威的一项国际条约
C它有189个会员国 D非会员国不受其约束
36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AB)。
A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104
B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C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D各国自由的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
37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AC).。
A采纳 B 变通
C 转化 D 保留
38 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ABCD)。
A 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B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
C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
D 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39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ABCD)。
A 先占 B时效
C添附 D割让
40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BCD)。
A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 《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
41下列那种情况属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ABCD)。
A 共管 B 租借
C 无害通行制度 D 国际地役
42 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有(ABCD)。
A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B 大陆架公约
C 公海公约
D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43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AB)
A国家 B联合国
44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ABC).
104
A法人 B自然人
C船舶 D国家
45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BD)。
A人身权利 B政治权利
C民事权利D担任公职的权利
46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D)
A国际习惯 B国际条约
C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47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CD)
A和美友好条约 B边界领土条约
C中立条约 D道路交通条约
48.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任有(ABC)
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民族解放组织D法人
49.公海是指不包括下列哪些部分的海域(AB)
A内水B领海C大陆架D毗连区
50.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发生于下列场合(BCD)
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军队
51.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请求引渡匠提出 B引渡的对象移交
C引渡请求的审查 D引渡结果的报告
52.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BCD)
A诈欺 B错误 C贿赂 D与强行法抵触
53.以下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B)
A联合国大会 B安理会 C中国 D欧洲联盟
54.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有(ABC)
A驻国家组织的使团 B使馆
C外交团 D特别使团
55.条约禁止保留的情形有(AB)
A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B保留不符合条约的宗旨
104
C有缔约国反对保留 D双边条约
56.国际组织的成员有以下几种(ABCD)
A完全成员 B联系成员 C部分成员 D观察员
57.国际法院的法官(BCD)
A对涉及本国的案件必须回避
B对涉及的本国的案件不必回避
C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
D均没有同一国籍
三 填空
1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 (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
2 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属人管辖;属地管辖
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4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
——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5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000多公里),海岸线长(18000多)公里。
6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
——谈判;斡旋 调停;和解;国际调查
7 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级)
—— 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处
8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三种学说是——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9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 )的存在,二是他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10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11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
——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混合基线
12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最长不得超过(350 )海里。
104
13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
14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 安理会 经社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15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领域管辖 国籍管辖
16.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 海里.
17.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公约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18.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该机关现在由(15)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常任理事国。
19.划分边界的习惯是,山脉以( 分水岭)为准,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
不通航的河流以(中间线)为界。湖泊的边界线一般(通过湖的中心)。
20.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可以分为(三级),分别是(大使)、(公使)、(代办)
21.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
22.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几种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23.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有——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24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个人人权 集体人权
25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于 (19)世纪。
26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27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两种——诉讼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
28条约的加入只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29个人人权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0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31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的编纂机关是——国际法委员会
32.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3 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是——《联合国宪章》
34 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
35国际条约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
一般性的条约 特别的条约
104
36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
37条约的修订可以分为——修正 修改
38在国际法院咨询案中有直接请求权的仅限于
——联合国 联合国专门机构
39 国际仲裁是以(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的。
40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1922)年在(海牙)成立的。
41《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同时把国际航空运输的飞行分为两类:一
是:(航班飞行),二是(非航班飞行)。
42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 (秘密外交),它并不是一项(强制性 )的程序。
43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
——国际联盟
44国家的(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
45国际法编纂的两种形式是——全面编纂 个别法编纂
46国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出生)取得国籍,二是(因归化)取得国籍。
47 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过境通行权
48条约的名称,主要有——条约;公约;规约;宪章;盟约;议定书
49 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仪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50 合法交战者包括——战斗员 非指导员
51.1864年丁韪良把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成中文的(万国公法)
52.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特定部分称 ( 领土 ),它 由 (领陆)(领水)
(领空 ) 和(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
53.国际组织无论名称为何,它的主要机关都有三个,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
54截止到2001年底,联合国的会员国已有(189)个,其中创始会员国有(51)个
55.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是——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56传统的国际法上非强制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政法的方法、法律的方法
57.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58.在国际法上,各国赋予公民原始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原则,它们是——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混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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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在国际法上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原则
60.在国际法上,引渡一般需要经过的三个程序——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引渡的决定、引渡对象的移交
61.关于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有——报告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
62.1966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标志国际人权法开始形成。
63. 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
6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65.国际法主体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国家、政府间国家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66.英国哲学家边沁首倡编纂国际法是在(18)世纪,国家间的官方编纂活动是在(19)世纪。
四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 侵略——他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3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4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5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6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7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8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9 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10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11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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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反措施——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13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14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5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6 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7 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8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9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20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21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22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23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24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5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
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26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27 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28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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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30 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31 领海的外部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是领海与公海或于专属经济区,或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
32 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33 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34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3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
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36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
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37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38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39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40 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41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42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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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44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45 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46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47 国际人权法(狭义)——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48 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
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49 集体人权——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50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51 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领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与接受、领事职务、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
52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53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54 条约法——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55 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以国际法确定的。
56 缔约权——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能力。
57 条约的加入——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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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59 国际组织法——是用于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60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指包括对立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当一国违背其承诺侵略他国或破坏和平时,其他国家将共同对抗侵略国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
61 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62 区域性国际组织——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63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64 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65 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66 斡旋——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67 调查——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68 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69 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70 司法解决——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71 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72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73 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74 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75 大陆架——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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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76发射国——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77条约的解释——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78联合国专门机构——指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79. 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
80.领土主权——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域主权。
81.历史性海湾——海岸属同一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海湾,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这样的海湾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此等主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认,这样的海湾是历史性海湾。
82.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8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84.战时封锁——是指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线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五 简答题
1 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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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4)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3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
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4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其特征有:
(1)各国公认。 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的拘束力。
(2)具有普遍意义。
一方面它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他属于国际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则,即适用于现存的国际法,也适用于国际法的新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其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首先,它是各国公认的、必须遵守的,不得以条约去改变、也不得损抑或背离;其次,他约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第三,他属于最高层面的国际规范。
5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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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6 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7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8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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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9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
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10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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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规定了哪几种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但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现罪犯和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他的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行发现地有臂辖权;
(6)不排斥各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12 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
(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
(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
(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
(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13 简述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各国从事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必须遵守的原则有: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4)限制军事化原则;
(5)援救宇航员原则;
(6)承担国际责任原则;
(7)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
(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14 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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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15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
(1)中国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国籍使用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2)中国国籍的丧失
1自动丧失。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申请退出。定居外国或有其它理由的,可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3)中国国籍的恢复。曾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16 简述使馆的职务
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
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
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17 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
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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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简述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条约无效的后果
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
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
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19 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有以下主要特征:
(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
(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
1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主权国家;
2国际组织无权超越成员国政府对其地方、法人或个人直接行使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部事务;
(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
(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
(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
20 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21简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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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
(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
(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的提出决议;
(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订公约草案,提交大会;
(4)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
(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22 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23 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
(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
(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
区别战争和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冲突的规模;
2冲突的意图;
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24 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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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 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
①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
②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
③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
④上级责任原则;
⑤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者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26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
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乘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
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权。
27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
(1)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2)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A.联合国会员国;
B.《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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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3)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
A.备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B.《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
C.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8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29.简述条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规定,缔约者具有以其自己的名义缔约,井能直接承受条约的权利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都有这种能力。不过,除国家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之范围是有局限性的。缔约权,也就是缔约的代表权,即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
没有这样地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机关是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
30.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饭内容有以下方面:
①无害通过权。所有,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②无害通过的意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
③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
(1)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
(2)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
(3)保护权;
(4)沿海国的义务.
31.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①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②违反自由同意:(1)错误(2)诈欺(3)贿赂(4)强迫;
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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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①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②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③断绝通商往来。
④对敌产的影响。
⑤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战争开始,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但在战争许可范围内应给予敌国公民人身、财产和尊荣上的宽免。
⑥关于敌性的确定。
确定敌性的对象包括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等。
33.国际法的特征及效力依据。
一、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据。
传统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三种观点:
(1)格老休斯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
(2)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
(3)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现代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两种观点:
(1)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社会连带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说则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最高的规范即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2)新实在法学派:提出了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3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①海盗行为;②贩运奴隶;③非法广播;④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普遍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35.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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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三项:
(1)责任制度。
①责任的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②责任的范围。发射国承担责任首先是因为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的空间物体已经对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了物质损害。③求偿的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
(2)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其内容可概括为各缔约国的通知、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归还空间物体等方面的义务。
(3)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指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的制度。登记制度主要涉及登记的责任和内容。
36.简述引渡的条件
(1)引渡对象的有关行为必须构成“可引渡的罪行/犯罪”。这一要求主要体现为“双重归罪”的原则,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的犯罪行为。
(2)与引渡条件有关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不得引渡犯有政治罪行的人,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7.简述条约的程序
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
①拟定条约约文。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
②条约的认证。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 暂签和签署等形式.
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38.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个投票权。程序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以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但在联合国的实践中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弃权,一般被认为不构成否决。
六 论述题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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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
(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
1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
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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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
1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2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
3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
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
(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5.试述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
通过国际机制促进、监督并保证各家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是人权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
这些机制大致可分以下三类:
(1)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他要求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设立的有关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本国在遵守公约确定的人权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该机构有权对次类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的内容发表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见。
(2)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他又分以下两类: 1斡旋与调解机制;2仲裁和司法解决机制。
(3)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进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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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人权的一些国际条约还规定有其他促使、监督或保证有关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和机制。
6.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7.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1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的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
(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他方的捐税;
(5)其他特权和豁免。
8.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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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其职权有:
(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
9.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1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2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3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1.、试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
(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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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
(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的提出决议;
(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订公约草案,提交大会;
(4)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
(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12 试述条约终止的原因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行。 条约的终止有:
(1)根据条约的规定; (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 (3) 单方解约和退约; (4) 条约履行完毕; (5) 条约被代替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 (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9)发生战争; (10) 一方违约; (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12) 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
13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司法解决的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际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
目前解决国家之间各种法律性争端的法院是联合国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
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
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
(1)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
(2)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
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
(3)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
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
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及确定国际法原则的各种辅助资料。
14.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1)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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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登临权和紧追权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末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
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15.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一)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二)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1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这一责任制度明确了责任的主体、范围及求偿的提出和途径等。
(1)责任的主体
按照《外层空间条约》和《责任公约》规定,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中发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进行发射造成的损害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此处所称的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责任的范围
发射国承担责任首先是因为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的空间物体已经对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了物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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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射国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物质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绝对赔偿责任。
(3)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①依《责任公约》规定,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若原籍国未提出赔偿要求,则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所在地的国家可就所受的损害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若原籍国或在其境内遭受损害的国家均未提出赔偿要求,或均未通知有意提出赔偿要求,则永久居民的居住国可就该永久居民所受的损害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
②赔偿要求的提出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赔偿国若与发射国无外交关系,可请另一国代其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其在本公约的所有复兴。
17.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
(1)外国人入境的一般原则:一国除非受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拘束,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入境的问题。
(2)外国人居留的一般原则:除非受到有效国际义务的拘束,一国可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问题,并为此规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条件和手续。
(3)外国人出境的一般原则: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国不能禁止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合法出境,但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三、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和标准。
(1)外国待遇原则主要有三项: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国;
(2)外国人待遇的标准:国内标准主义,国土标准主义.
四、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应当符合三方面的条件:
(1)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18.论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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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报”.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进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9.试述《蒙特利尔公约》
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16条。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主要内容有:
1、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以及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2、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下列罪行实施管辖权:①罪行发生在该国领土内;②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③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④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3、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起诉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这表明我国在申请加入《蒙特利尔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第14条第1款持保留态度。同年10月10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案例分析一:光华寮案
分析:(1)台湾当局是否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能否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
(3)日本京都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符合国际法吗?为什么?
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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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
(4)1982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光华寮。
案例分析二:劫机案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
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2)不违反国际法,一个国家有权选择对罪犯是否引渡,《海牙公约》中更是规定了不引渡即起诉原则,没有有关条约明确规定,就不必须引渡。
(3)中国请求引渡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对等劫机犯的处理上,是不合理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
案例分析四: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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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七项原则?
答:(1)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罪行。
(2)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依据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七项原则是:
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
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案例三:诺特鲍姆案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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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符和国际法。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际法。
一、单选题:
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
2、最先把国际法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丁韪良)
3、被视为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事件之一的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4、确定国际法主本资格的条件之一是(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5、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联合国宪章》)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强行法)
7、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中国和印度)
8、国际法官方编纂始于(19世纪)
9、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凯尔森)
10、国家的核心要素是(主权)
11、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宣告说)
12、(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是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
13、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随领土转移原则)
14、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
15、依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庭的河流称(国际河流)
16、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19世纪)
17、(以山为界)是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
18、确定现行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条约是(南极条约)
19、南极洲是地球的六大洲之一,其总面积为(1400多平方公里)
20、北冰洋面积约有(1500多平方公里)
21、1702年荷兰著名的法学家(宾刻舒克)在他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
22、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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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24、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5、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通过制度)
26、对于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可划到(350海里)
27、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28、(民用商船)不能行使紧迫权.(可以行使的:军舰、政府船舶、民用商船)
2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以在公海上行使(紧迫权)
30、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登临检查)
31、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平行开发制)
32、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33、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
34、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热气球)
35、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1903年)
36、《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1944)年在(芝加哥)签订的。
37、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国内运输权)
38、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39、目前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外层空间条约)
40、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41、原始国籍是指因(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
42、中国迄今共颁布过(4)部国籍法。
43、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血统主义)。
44、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5、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
46、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认证条约约文)。
47、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观察员)。
48、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1945年“雅尔塔会议”)中确定的。
49、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51个)
50、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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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下列哪些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
52、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的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调解)。
53、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联合国国际法院)
54、国际常设法院于(1922)年成立。
55、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中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56、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57、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
58、(武装部队)属于合法交战者。
59、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强行性法质)
60、特别使团是(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61、合法交战者有(武装部队)
62、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51个)
63、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19世纪)
64、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热气球)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66、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350海里)
67、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68、确定现行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条约是(南极条约)
69、首先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中国与印度和缅甸)
70、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宣告说)
71、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72、使馆馆舍可用于(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73、领事馆是(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74、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75、沿海国对违法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紧追权)
76、对于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可划到(350海里)
77、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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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国内运输权)
79、依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庭的河流称(国际河流)
80、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安理会)
81、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82、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在(1903年)
83、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实行(登临检查)
84、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以山为界)
85、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南极条约)
86、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联合国宪章》)
87、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外交人员)
88、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领辖区内)
89、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90、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认证条约约文)
91、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联合国宪章)
92、各国在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93、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1903年)
94、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
95、适用于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是国家的(领峡)
96、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出生地主义)
97、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通过制度)
98.下列(B)不属于通洋运河。A.苏伊士运河 B.伏尔加运河 C.巴拿马运河 D.基尔运河
99.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A)。A.域外庇护权 B.领土庇护权 C.领水庇护权 D.领域庇护权
99.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A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00.外交团是(A外交礼仪)方面的团体。
101.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D意志协调说)。
102.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外空条约)。
10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1944)年在(D芝加哥)签订的。
104.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美国的凯尔逊)
105.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D国际强行法)范畴。
104
106.“归化”是指(C困申请)取得国籍。A.因出生 B.因婚姻 C. D.因收养
107.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丁题良)。
108.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15)世纪开始产生,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109.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C习惯国际法)。
110.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A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
111.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C使国际法法典化)A.国际立法 B.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 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11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C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
113.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多少海里(125)。
114.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C万国邮政联盟)
1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C会议各国代表协商起草的)。
116.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C联系成员)
117.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以(B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准缔结的书面协议。
118.区域性机关若执行行动.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或机构批准(B联合国安理会)。
119、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A.仅指单独自卫 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 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
120.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B损害赔偿责任)。
121.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公海自由,这就决定(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122.人权的含义是指(A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123.在国际法上,社会连带学说的创始人是(C法国的狄骥)。
124.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A使国际法法典化)。
125.联合国的原始会员国有(51个)。
126.确立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127.联合国安理会对程序事项以外的事项以(A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可决票通过)
128.国际海洋法庭有法官(B21名)
129.外交代表在接受国犯了罪,接受国(D不得审判和处罚他)。
130.下列属于内陆水的河流是(D国内河流)
131.外交团有权(C参加接受国的庆典)
132.国际法上“归化”在狭义上是指(C自愿申请人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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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在国际法上,互不侵犯原则是指(B禁止侵略战争)。
134.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有(A使馆的参赞和武官)
135.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否决权”是指(D7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
136.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A域外庇护权)。
137.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A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38.不得承认依靠外国势力建立的傀儡国家被称为是(D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139.永久中立国应允许(B交战国检查其船舶)。
140.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是(C生存权)
141.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D意志协调说)。
142.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D)。A.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B.侮辱他国的外交代表C.侮辱他国的国旗D.贩卖奴隶
143.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邻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属于(A内水)。
144.保护个人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国际条约是(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45.外交团是(C各国使节组成的团体)。
146.向所有国家所有船舶开放的河流是(B国际运河)。
147.受庇护的人员是(B外国人)。
148.第一个确立国家领空主权的国际公约是(B《巴黎航空管理公约》)。
149.以下传统取得领土的方式已被现代国际社会否定(D)。A.添附B.先占C.殖民地独立D.征服
150.大使的国书由(A国家元首签署).
151.外交部是(B国内外交机关)
152.在《南极条约》有效期间,各国不得对南极地区(A主张主权).
153.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 (D外空条约)
154.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C)A.国际电信联盟B.世界气象组织c.万国邮政联盟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55.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C毗连区)。
156.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C随领土转移原则)。
157.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158.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以(B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准缔结的书面协议
159.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D国际强行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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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7分义务的成员是(C联系成员)
161.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件大事是(A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
162.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丁韪良).
163.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D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
164.区域性机关若采取执行行动,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或机构批准(B联合国安理会).
165.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B联合国国际法院)。
166.国际常设法院于哪一年成立(C1922)。
167.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A.仅指单独自卫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
168.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B损害赔偿责任)
169.国际法的国家间的官方编纂活动开始于(C19世纪)
170.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15)世纪开始产生,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171.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 (19世纪)
172.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A国际劳工组织)。
173.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公海自由,这就决定了公海是(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174.人权的含义是指(A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175.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C平行开发制)
176.国际常住使团制度形成一项普遍制度是在(C17世纪)
177.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有(D联合国会员国)。
178.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下之义务与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优先适用的原则是(D在宪章下之义务优先)。
179.依国际实践,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免除国家责任(B国际组织授权)
180.条约的保留在于摒除条约中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该项制度适用下列哪个条约?(C《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D、《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81.国际法院的判决作出后,当事国不服(C向法院申诉或复核).
182.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开始执行职务的时间为(D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之时)
183.安理会主席职位由下列人员担任(D安理会理事国轮流)
184.按照现代国际法,国家承认(B可创设一个国际法主体)。
185.在集体人权中构成其他各项入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的是(B民族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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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关系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BC )。A中国与百事可乐公司的关系B中国与美国的关系C.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 D自然人与法人间的关系
2、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ABC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
3.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CD社会连带说、规范法学说)。
4.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 ABC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5、以下属于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的包括(ACD )。A、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B.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 C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D国际组织的决议
6、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BC国家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的实践)。
7.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ABC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问的国际组织)。
8、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AB )。
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基本相同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
9.各国使国际法在其国内得到适用的方式包括( A采纳C转化)。
10.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A瑞士C奥地利)。
11.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A国家领土割让B国家领土合并)。
12.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A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B政治性的条约)。
13下列哪些债务,不属国家继承的范围( BD )A国债B地方债务c地方化债务D恶债
14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BCD )。A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B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c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15.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A限制主权B恢复原状C赔偿D道歉)。
16.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内容(A.领土所有权B领土管辖权c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17.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c全民投票D恢复领土主权)。
18.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A.先占B时效c添附D割让)。
19.下列哪种情况属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A.共管B租借c无害通行制度D国际地役)。
19.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B占领D建立科学研究站)。
20.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A《领海与毗连区公约》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21.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A捕鱼B收集情报C起落飞机D进行军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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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航行自由B飞越自由)
23.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A海盗船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C无国籍船)
24.以下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A军舰C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
25.下列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有( B《东京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 )。
26.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A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B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c破坏停放在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
27.因归化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A自愿申请B因婚姻C因收养)。
28.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A国民待遇C互惠待遇D最惠国待遇)。
29、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B政治权利D担任公职的权利)。
30.引渡的程序包括(A请求引渡的提出B引渡的对象移交c引渡请求的审查)。
31.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 (c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2.确立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有(A世界人权宣言》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3、国内的外交机关有(A国家元着B政府D外交部门)
34、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C各种参赞D使馆秘书)
35、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A诈欺B错误C贿赂D与强行法抵触)。
36、国际组织的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的权利是(A代表权B发言权 C表决权D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37.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A决策机关B执行机关C行政机关)。
38.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一般有(A全体一致通过B多数表决通过c协商一致通过D特定多数通过)
39.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有(A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B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事项c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D委任联大秘书长)。
40.联合国秘书长的职权有(A监督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工作B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以秘书长的资格行使职权c执行经社理事会委托的职务D对威胁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
41.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部队的主要任务是(A在冲突双方间保持中立地位B报告被派驻地区的形势c监督所在地区的休战与停战D防止外来干涉)。
42.国际争端的特点是(A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B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c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D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43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A联合国大会B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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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国际法院的法官(B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C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D均没有同一国籍)。
45.作战的基本原则有(A区分原则B相称原则D条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
46.合法交战者有(A武装部队B民兵和志愿军C游击队)。
47.依国际实践,免除国家责任的情况有(A.同意c不可抗力D自卫行为).
1.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A国家B争取独立的民族C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下列债务,不属国家继承的范围(BD)A.国债B.地方债务C.地方化债务D.恶债
3.国际法上的承认(B具有溯及的效果D是单方法律行为)
4.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有(A共管B租借C势力范围D国际地役)。
5.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B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 D.蒙特利尔)
6.《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A反和平罪B战争罪 C.反人道罪)有管辖权
7.下列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七原则的是(A B C D)。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B.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8.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A C)。A.瑞士 B.卢森堡 C.奥地利 D.摩纳哥
9.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内容:(A B C)。A.领土所有权 B.领土管辖权 C.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D.领土统治权
10.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是(C全民投票D恢复领土主权)
11.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A.《领海与毗连区公约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1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A.自愿申请 B.因婚姻 C.因收养)
13.国内的外交机关有(A.国家元首 B.政府D.外交部门)。
14.联合国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时,有权(A.建议 B.调查 C.执行行动)
15.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渊源指的是(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一般法律原则) 16.下列条约一般不继承(A.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B.政治性的条约)
17.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A.限制主权 B.恢复原状 C.赔偿 D.道歉)。
18.在以下管辖中(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是主要的。
19.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 (C《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引渡的程序包括(A请求引渡的提出 B引渡的对象移交C引渡请求的审查)
21.可以引起条约元效的原因有(A诈欺 B.错误 C.贿赂 D.与强行法抵触)
22.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联合国大会 B.安理会)。
23.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A.由于国家领土割让 B.国家领土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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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根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效力提出的观点,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A.格老秀斯派 B.自然法学派 C.实在法学派)
25.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C.社会连带说 D.规范法学说)
26.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27.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A B C)。A.国家的内部行为 B.国家的外交实践 C.国际组织的实践 D.跨国公司的行为,
28.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B C)。A.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C.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D.它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
29.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B C)。A是造法性条约 B.是契约性条约 C.是国际法的渊源 D.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30.以下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A C D)。A.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B.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 C.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D.国际组织的决议
31.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A B C)。A.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 C.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 D.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的创造者
32.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B)。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 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 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基本相同 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
3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 B C)。各国必须遵守 B.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C.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D.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34.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B 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最有权威的一项国际条约 C.它有189个会员国 D.非会员国不受其约束
35.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A B)。A.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B.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C.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D.各国自由的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
36.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A C)。A.采纳 B.变通 C.转化 D.保留
37.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A B C D)。A.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B.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 C.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 D.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38.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A B C D)。A.先占 B.时效 C.添附 D.割让
39.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B D)。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东京公的》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40.下列哪种情况属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A B C D)。A.共管 B.租借 C.无害通行制度 D.国际地役
41.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有(B C)。A.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 B.大陆架公约 C.公海公约 D.海上人命安全
42.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A B)。A.国家 B.联合国 C.公司 D.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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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A B C)。A.法人 B.自然人 C.船舶 D.国家
44.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B D)。A.人身权利 B.政治权利 C.民事权利 D.担任公职的权利
45.进行国际谈判参加国际会议不需要出示全权证书的有(A B C)。A.国家元首 B.政府总理 C.外交部长 D.大使
46.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C D)。A.使馆馆长 B.各类武官 C.各种参赞 D.使馆秘书
47.国际组织的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的权利是(A B C D)。A代表权 B.发言权 C.表决权 D.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48.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A B C)。A.决策机关 B.执行机关 C.行政机关 D.司法机关
49.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一般有(A B C D)。A.全体一致通过 B.多数表决通过 C.协商一致通过 D.特定多数通过Yi
50.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有(A B C D)。A.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 B.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事项 C.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D.委任联大秘书长
51.联合国秘书长的职权有(A B C D).A.监督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工作 B.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以秘书长的资格行使职权 C.执行经社理事会委托的职务 D.对威胁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
52.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部队的主要任务是(A.在冲突双方间保持中立地位 B.报告被派驻地区的形势 C.监督所在地区的休战与停战 D.防止外来干涉)。
53.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A B D)。A.国际电信联盟 B.世界气象组织 C.万国邮政联盟 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54.世界贸易组织具有的职能是(A B C D)。A.为成员的贸易谈判提供场所 B.协调成员间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C.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 D.实现全球经济政策的制定的统一性
55.国际法院的法官(B C D)。A.对涉及本国的案件必须回避 B.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 C.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 D.不具有同一国籍
56.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B C D)方式解决。A.武力 B.谈判 C.国际仲裁 D.国际司法程序
57.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BCD)A.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B.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C.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58.国际争端的特点是(A B C D)。A.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B.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 C.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 D.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59.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B D)。军事演习 B.自由考察 C.占领 D.建立科学研究站
60.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渊源指的是(ABC)。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法学说
61.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国际条约有(ACD)。A.1963年《东京公约》B..1958年日内瓦公约C.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D.1970年《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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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B.是迄今为止最有权威的一项国际条约C.它有189个会员国D.非会员国不受其约束
63.以下关系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BC)。A.中国与百事可乐公司的关系B.中国与美国的关系C.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关系D.自然人与法人间的关系
64.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AB). A.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B.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C.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D.各国自由的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
65.领事职务有(ABD).A.办理公证、认证和签证手续B.保护本国和本国侨民在接受国的权益C.与派遣国政府进行交涉D.援助本国船舶和飞机
66.以下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BCDEF). A.国际红十字委员会B.国际劳工组织C.世界卫生组织D.国际民用航空组织E.国际货币基金组织F.工业发展组织
67.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下列人物中持二元论观点的有(CD).
A.德国的耶利内克B.美籍学者凯尔森C.英国学者奥本海D.特里佩尔
68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ABC)。A.海盗船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C.无国籍船D.别国的军舰
69.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AC)。A.采纳B.变通C.转化D.保留
70.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ABCD)A.严格履行国际义务B.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C.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D.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71.下列债务,不属国家继承的范围(BD)A.国债B.地方债务C.地方化债务D.恶债
72.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下列哪些债务属国家继承的范围(AC)。A.国债B.地方债务C.地方化债务D.恶债
73.下列哪种情况属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ABCDE)。
A.共管B.租借C.无害通行制度D.国际地役E.势力范围F.先占
74.条约禁止保留的情形有(AB). A.条约本身禁止保留B.保留不符合条约的宗旨C.有缔约国反对保留D.双边条约
75.下列有关空中劫特的公约有(BCD). 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B.《东京公约》C.《海牙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E.《巴黎公约》
76.国际法上的承认(BD)。A.等于两国建交B.具有溯及的效果C.是不可以撤消的D.是单方法律行为
77.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有(ABCD)。A.《领海与毗连区公约》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78.《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ABC)有管辖权。A.反和平罪B.战争罪C.反人道罪D.种族灭绝罪
79.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ABC).A.国家B.争取独立的民族C.政府间的国际组织D.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
80.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有(AB).A.由于国家领土割让B.国家领土合并C.由于先占D.由于添附
81.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AB)。A.国家B.联合国C.公司D.个人
104
82.下列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七原则的是. (ABCD)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B.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83.在以下管辖中(AB)是为主的。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性管辖
84.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AC)A.瑞士B.卢森堡C.奥地利D.摩纳哥
85.下列条约一般不继承(DE)。A.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B.政治性的条约C.非人身条约D.有关中立化条约E.道路交通条约
86.以下实体是国际法的主体(AC)。A.俄罗斯B.百事可乐公司C.联合国D.国家
87.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CD)。A.《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B.《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C.《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88.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内容(ABC)。A.领土所有权B.领土管辖权C.领土主权不容侵犯D.领土统治权
89.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BD)。A.人身权利B.政治权利C.民事权利D.担任公职的权利
90.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BCD)。A.诈欺B.错误C.贿赂D.与强行法抵触
91.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ABC). A.法人B.自然人C.船舶D.国家
92.属于国家领土的有(ABC)。A.国内河流B.历史性海湾C.内海海峡D.毗连内
93.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是(CDEF)。A.时效B.添附C.收复失地D.交换领土E.恢复领土主权F.全民投票
94.进行国际谈判参加国际会议不需要出示全权证书的有(ABC)。A.国家元首B.政府总理C.外交部长D.大使
95.引渡的程序包括以下哪几个方面(ABC)。 A.引渡请求的提出B.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引渡的决定C.引渡请求的移交D.被引渡对象的审判E.引渡结果的报告
96.条约停止实施的情形有(ABCD)。A.当事国一方违约B.情势变迁C.依条约本身的规定D.全体当事国同意
97.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CD)。A.使馆馆长B.各类武官C.各种参赞D.使馆秘书
98.领馆人员的职务可因下列原因终止(ABCD)。A.本人被本国召回B.领事职务被撤消C.被接受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D.领事馆被关闭
99.以下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ABCD) 。A.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B.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C.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D.国际组织的决议E.一般法律原则
100.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ABC)。A.决策机关B.执行机关C.行政机关D.司法机关
101.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ABC)。A.自愿申请B.因婚姻C.因收养D.因交换领土
102.国际组织的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的权利是(ABCD)。A.代表权B.发言权C.表决权D.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103.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一般有(ABCD)。A.全体一致通过、B.多数表决通过C.协商一致通过D.特定多数通过
104
104.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部队的主要任务是(ABCD)。A.在冲突双方间保持中立地位B.报告被派驻地区的形势C.监督所在地区的休战与停战D.防止外来干涉
105.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ABD)。A.国际电信联盟B.世界气象组织C.万国邮政联盟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06.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有(ABCD)。A.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B.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事项C.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D.委任联大秘书长
107.联合国秘书长的职权有(ABCD)。A.监督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工作B.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以秘书长的资格行使职权C.执行经社理事会委托的职务D.对威胁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
108.世界贸易组织具有的职能是(ABCD).A.为成员的贸易谈判提供场所B.协调成员间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C.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D.实现全球经济政策的制定的统一性
109.国际法院的法官(BCD)。A.对涉及本国的案件必须回避B.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C.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D.均没有同一国籍
110.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BCD)方式解决. A.武力B.谈判C.国际仲裁D.国际司法程序
111.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ABC)。A.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C.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D.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的创造者
112.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ABCD). A.限制主权B.恢复原状C.赔偿D.道歉
113.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基本相同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
114.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BCD)。A.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B.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C.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115.国内的外交机关有(ABD)。A.国家元首B.政府C.司法机关D.外交部门
116.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BC)。A.各国必须遵守B.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C.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D.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117.国际争端的特点是(ABCD)。A.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B.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C.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D.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118.联合国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时,有权(ABC)。A.建议B.调查C.执行行动D.司法解决
119.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该公约规定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ACD)。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B.破坏停放在国际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C.破坏或损害航空设备,从而危害航空器的飞行安全D.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120.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通常称为(CD)。A.宣言B.协定C.宪章D.盟约
121.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BD).A.军事演习B.自由考察C.占领D.建立科学研究站
104
122.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ABCDE)。A.先占B.时效C.添附D.割让E.征服
123.根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效力提出的观点,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ABC)。A.格老秀斯派B.自然法学派C.实在法学派D.规范法学派
124.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AB).A.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安理会C.中国D.欧洲联盟E.美洲国家组织
125.对外空发射物体承担损害责任的国家有 (ABCD)。A.发射国B.登记国C.促进发射的国家D.从其领土发射的国家
126.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CE)。A.权利政治说B.政策定向说C.社会连带说D.人民主权说E.规范法学说
127.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ABCD)。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有关的辅助资料E.国际法学家的学说F.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128.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CDE).A.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它是从一般法律意识中产生的原则C.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D.它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E.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129.合法交战者有(ABCE).A.武装部队B.民兵和志愿军C.游击队D.雇佣兵E.非战斗员
130.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ABC).A.国家的内部行为B.国家的外交实践C.国际组织的实践D.跨国公司的行为
131.各国在公海上享有(ABC)。A.航行自由B.海洋科学研究自由C.捕鱼自由D.开发海底矿产资源自由
132.以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B)。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不干涉内政原则C.政治犯不引渡原则D.仲裁原则.
133.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BC)。A.是造法性条约B.是契约性条约C.是国际法的渊源D.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134.在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法院有属于一方当事国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名本国法官参与审理,此种法官称为(A C)。
A. 选任法官B.特别法官C.专案法宫D.聘任法官
135.对于合法进入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按国际实践一般享有(A B D)。A.诉讼权B.继承权C.选举权D.财产权
136.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只服从于(A B). A.国际法B.船旗国本国法C.外国法D.国际私法
137.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的条件是(A B)。A.爱好和平B.接受宪章所载义务C.由联合国大会推荐D.由安理会决定
138.条约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A B C) A.第三国同意接受该项权利B.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该项义务C.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创设该项义务的明确意图D.创设义务经第三国口头接受
139.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有(A B). A.驻国际组织的使团B.使馆C.外交团D.特别使团
140.对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根据国际法,下列该国哪个部门的行为可视为国家行为?(A B C) 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D.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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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国际组织的章程,通常采用的名称有(A B C D)。A.宪章B.协定C.盟约D.规约
142.引渡的规则包括(A B D). A.请求引渡的条件B.引渡的对象C.可引渡的对象D.引渡的程序
143.下列属于安理会职权的有(A B C D). A.促使和平争端解决B.制止侵略行为C.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维持国际和平D.终止会员国权利
144.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发生于下列场合(C D). A.国家独立B.王位继承C.社会革命D.政变后建立的新政府
145.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 D)。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146.国际法院审理案件中的附带程序包括(A B C D E)。
A.临时保全办法B.初步反对主张C.反诉D.第三国的参加E.中止
147.国际组织的成员有以下几种(A B C D)。A.完全成员B.部分成员C.联系成员D.观察员.
148.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领空主权包括(A飞在空中设立”禁区” B 制定本国航空法律法规C保留”国内载运权”)。
149.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民族解放组织)
150.军舰在公海上发现其他船舶有下列哪些嫌疑,可以行使登临检查权(ABCD)A.从事海盗行为B.从事未经许可的非法广播C.没有国籍D.贩毒和贩奴
151、公海是指不包括下列哪些部分的海域( ABD )A内水 B领海 C大陆架 D毗连区
152、在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D、国法法主体的变化)。
二、填空
1、1864年丁韪良把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成中文的 《万国公法》 。
2、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除威斯特伐里亚会议的召开和<胃霓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外,还有格老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4、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二是它已被各国接受为 法律 。
5、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 国际条约 和 国际习惯。
6、中、印、缩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于1954年由周恩来总理提出的。
7、国际法的基孝原则具有 强行 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8、政府问开展国际法的编纂始于 19 世纪。
9、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编纂机关是 国际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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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0、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竺;一元论的主张。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 国内法优先 ,另一激强调 国际法优先 。
11.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须具有的四个要素是 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和政府和主权。
12.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
13.国家的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
1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 政府 的承认。
15、对领土权的限制方式有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和共管
16、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000公里,海岸线长18000公里。
17、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特定部分称领土,它由领陆、领水、领空、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
18、按《南极条约》规定,南极地区是指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
19.中国于1996年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会议各国代表协商起草的。
20.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 和混合基线。
21、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不超过24海里 海里。
22.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殊的制度,叫作 过境通行制 。
23.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最长不得超过350海里。
24.国际上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重要公约包括 海牙公约、东京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25.《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
26.《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对危害国籍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现已人的发现地应对该人采取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
27.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有: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归还制度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28.国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是因出生取得国籍,二是因归化取得国籍 。
29、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寿筝遇可以有以下几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30.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31.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2. 中国清政府正式设立主管外交的机关始于1861年(或咸丰11年),其名称是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
33.当今,确立外交关系法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34.使馆馆长分三级,即大使级馆长、公使级馆长和代办级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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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36.二战后,国际上签订了确定领事关系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公约是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37.缔结能力属于国际法范畴时,只有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
38.缔结条约的程序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39、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
40、国际条约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一般性条约和特别性条约
41、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秘密外交,它并不一项 一强制性 的程序。
42、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国际联盟。
43.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
44.联合国是于1945年5月1日成立的。
45.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46.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该机关现在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个常任理事国。
47.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
48.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 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和调查。
49、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
50、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51.国际仲裁是以 自愿接受管辖 为基础的。
52、国际常 设促裁法院是1922年在 海牙 成立的。
53.合法交战者包括 战斗员和非战斗员。
54、二战后,成立了审判德国和日本的首要战犯的国际军事法庭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
2.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
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4.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5.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000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000公里。
6.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国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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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8.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三种学说是: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
9.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二是他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10.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11.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混合基线。
12.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最长不得超过350海里。
13.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
14.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15.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领域管辖,国籍管辖。
16.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不超过24海里。
17.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8.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该机关现在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个常任理事国。
19.使馆馆长分三级,即大使,公使,代办。
20.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
21.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几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22.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有: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23.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个人人权,集体人权。
24.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于19世纪。
25.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26.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两种。
27.条约的加入只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28.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9.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的编纂机关是国际法委员会。
30.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1.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是《联合国宪章》。
32.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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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国际条约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的条约。
34.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
35.在国际法院咨询案中有直接请求权的仅限于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
36.国际仲裁是以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的。
37.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1922年在海牙成立的。
38.《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空器,同时把国际航空运输的飞行分为两类:一是国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
39.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秘密外交,它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程序。
40.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国际联盟。
41.国家的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
42.国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出生,二是因归化取得国籍。
43.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过境通行权。
44.缔结能力属于国际法范畴时,只有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
45.合法交战者包括战斗员和非战斗员。
46.二战后,国际上签订了确定领事关系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公约是领事关系公约。
47.被誉为国际法的创始人的格老秀斯于1625年发表了一部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是《战争与和平法》。
48.国际海底继承区域是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
49.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直线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
50.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奥本海对他的评价是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标志了一个时代。
51.中国清政府正式设立主管外交事务的机关始1861年(或威丰11年)年,其名称是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
52.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户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
53.联合国法委会1948成立,到1981年有34名委员。
54.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级;总领事馆, 领事馆, 副领事馆, 领事代理处。
55.《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嫌疑人的发现地国应对该人采取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
56.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领域管辖、领域管辖。
57.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海里。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总原则是严格履行国际义务、保护中国的合法权益。
59.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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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安全理事会)。该机关现在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个常任理事国。
61.根据不同的法律地位,河流可以分为国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国际运河。
6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适当方法,包括使用外交信使, 外交邮袋和明密码电信在内。
63.划分边界的习惯是,山脉以分水岭为准,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的河流以中间线为界。湖泊的边界线一般通过湖的中心。
64.使馆分3级,即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65.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
66.使馆馆长分三级,即大使, 公使, 代办。
67.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几种: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68.中国的陆地边界长约22000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000多公里。
69.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中国于1996年5月5日批准该约.
70.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 个人人权、集体人权。
71.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
72.关于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有: 报告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和个人来文机制。
73.国际法对国家战争权的限制始于19世纪末期。规定应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公约是巴黎非战公约。
74.个人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类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75.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的编纂机关是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委会)。
76.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77.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78.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可分为三级,分别第一等级是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ambassador)或教廷大使(nuncios)及其他同等级位使馆馆长、第二等级是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公使 (minister plenipotentiary)及教廷公使(internuncios)、第三等级是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 (charged'affaires)。
79.以条约规定划国家边界的程序有定界和标界。
80.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是《联合国宪章》。
81.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怀派强调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
82.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
83.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 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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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国际条约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的条约。
85.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
86.条约的修订可以分为修正和修改。
87.截止到2001年底,联合国的会员国已有140;个,其中创始会员国51个。
88.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89.在国际法院咨询案中有直接请求权的仅限于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
90.确立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最基本的文件是联合国宪章。
91.国际仲裁是以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的.
92.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1922年在海牙成立的.
93.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是: 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94.缔结能力属于国际法范畴时,只有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
95.国家继承所涉及的四个方面是条约、国家财产、国家档案和国家债务.
96.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秘密外交,它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程序。
97.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是平行开发制。
98.17、18世纪形成的国际法学派除格老秀斯派外,还有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
99.《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同时把国际航空运输的飞行分为两类:一是航班飞行,二是非航班飞行。
100.最有权威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他的被称为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基础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当中用国际法来称呼国家之间的法律。
101.1954年中国印度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
102.国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出生取得国籍,二是因归化取得国籍。
103.战时禁制品包括: 绝对禁制品、相对禁制品。
104.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两件大事分别是: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1643-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格老秀斯的巨著《战争与和辛法》于1625年发表.
105.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有:责任制度、援助送固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106.1966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标志着普遍国际人权法开始形成.
107.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08.国际法编纂的两种形式是全面编纂, 个别法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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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谈判, 斡旋, 调停,和解和国际调查。
110.个人人权包括: 公民和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11.十九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3种学说是: 国家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112.领事馆馆长一般分4级,即总领事, 领事, 副领事,领事代理处。
11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114.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二是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115.英国哲学家边沁首倡编纂国际法是在18世纪末。
116.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117.合法交战者包括战斗员和非战斗员.
118.国家的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
119.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国际联盟。
120.在国际法上,各国赋予公民原始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原则,他们是:是以父母任何一方或仅以父亲一方的国籍作为赋予子女原始国籍标准的双系或单系(父系)血统原则、是以本人出生地作为赋予个人原始国籍标准的出生地原则、是兼以父母国籍和本人出生地作为赋予个人原始国籍标准的混合(合并)原则。
121.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始于19世纪。
122.领土主权要受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限制,除任何国家不得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之外,还有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和无害通过制等都是对国家领土的一种限制。
123.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24.条约的名称,主要有公约、条约、宪章、专约、协定、议定书、宣言、联合公报、换文、谅解备忘录。
125.国家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126.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过境通行权。
三、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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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6、政府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7、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18、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
19、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称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20、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1、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22.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23.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24.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25.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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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27.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28、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的方式。
29.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30、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31.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32.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33.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34.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圭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35.内海水:以《海洋法公约》第8条和1款规定,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它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也称内水。(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36、港口:是指能用于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和泊船并具有各种工程设施的内水。
37.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38.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39.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40、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线量起,其宽度不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的国家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41.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事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42、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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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44.紧迫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45.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46.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47、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48.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49.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口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50.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51.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52.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53、双重归罪: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属于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的犯罪行为。
54.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55、国际人权法:它在狭义上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广义上还包括在武装冲突(包括战争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和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国际人道主义法。
56.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57.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58、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
59、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
60、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使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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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外交关系: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活动与另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外交关系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重要方面。国家的对外关系有政治、经济、文化和外交等方面的关系。
62、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3、使馆:是国家驻外国的外交使团,也是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设立、馆长的等级、使馆人员的组成及其派遣和接受、使馆的职务等。**
64、国书:是前往接受国赴任的使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其内容主要介绍馆长的品德才能、忠于职守和可以信赖等,同时表示派遣国的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对发展两国关系的良好愿望。
65.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66.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67、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这称职业领事。此外,还可以从当地选任名誉领事办理领事职务。
68、条约的缔结:包括国家条约的缔结、国际组织间条约的缔结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条约的缔结。
69.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70.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7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诚实地履行条约义务。
72、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73、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74、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结条约时的情况发生了各当事方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该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
75、协商一致:是经过协商,只要在有关问题的基本点上达成一致,而在非基本点上即使存在分歧,如成员国不提出反对,决议即可通过。
76、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国际法单方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77、国际组织法:是用以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78.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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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80.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81.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82、国际争端:是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岐,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83、谈判与协商: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为使有关问题得到解决或获致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法。
84.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85、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意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来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86、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87、和解:又称调解,是由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期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88、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89、国际仲裁:国际仲裁又称国际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90、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91.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92.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93、战时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94、雇佣兵:是指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主要以获得私利而参加敌对行动的人。
95、军事占领:是指交战国一方击败或驱走敌方军队后临是控制敌国领土的行为。
96、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97、报复: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当行为或为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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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封锁:分为两种,一是平时封锁:是指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二是战时87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99.强行法:国际法中的强行法也称绝对法,可以理解为是被国际社会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100.国际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101、战区:是指交战国可以为进行战我叟而实施伤害敌方手段的地区,即从法律上允许进行伤害敌方的地区,它可以是交战国领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但不得损害中立国的权益。
102、边境制度:是指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方便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10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104、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把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105.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根据,各国意志间的协议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106.国家债务: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107、干涉:指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来的方式解决争端。
108、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109、国际河流:即流经数国并通海洋,根据国际条约或其他形式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110、反措施:在行为国拒不按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111、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了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112、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依国际法确定的。
113、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
114、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面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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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维持和平行动:它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116、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117、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118、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领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和接受,领事职务、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等。
119、领海的外部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是领海与公海或与专属经济区或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
120、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
121、公海:是提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122、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某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123、保留:是提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国家承认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3.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素以及非法性的排除?构成要素: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哪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4.简述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3)保留国内载运权(4)设立空中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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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述领土的法律地位?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称为领土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例如国家可以把领土租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领土主权的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确立的,是不可侵犯的。
6、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屑经济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那些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8.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缴纳实物(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9.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10.简述无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1.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的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12.简述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内但不包括该国内水的全部海域。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但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并且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及其上空航道上享有迅速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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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海的概念和地位?公海是指在沿海国的内水、或群岛水域、或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全部海域。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因此向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所以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由于在这样的海底被发现了锰矿石和其他非生物资源,涉及对它们的开发利用问题,所以《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它的概念,法律地位及开发制度等。公约确立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所以,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它的资源主张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已有;区域资源的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并为全人类谋利益。区域资源的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即允许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开发,又允许缔约国或它的国营企业、或在它的担保下的私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合作开发。
15.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16.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17.简述国籍概念及作用?国籍是指个人属于某国的国民的标志,是个人与某国之间的一种长久的法律关系。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有重要作用,对个人,他有了某个国家的国籍,就具有了该国国民的资格,因而受该国的管辖,他可以享有该国的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外国也可受本国的保护,本国有接纳他的责任。对国家来讲,国家用国籍来确定它的永久人口,是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18.简述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个人国籍的取得是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国法律赋予个人国籍一般都基于个人出生或归化的事实。就个人出生国籍的决定,各国可依据血统主义或出生地主义,也可采用二者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个人国籍。归化国籍可因个人的申请人籍、婚姻、被收养、认知等事实而取得。个人国籍的丧失也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可以依个人退籍或国家依法剥夺而丧失。
19.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20.简述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制度: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人人出境和居留的条件及应办的手续。如入境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入境国签发的入境签证,并接受入境国的边防、海关、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国家有权拒绝危害本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人民健康的人人境。外国人人境后应到目的地去居住或从事活动,他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交验证件等。外国人的出境一般是自由的,所在国不得阻拦,但对某种情况下的外国人可以限制离境,如正在服刑者,卷入民、刑事案件未了结的人,或债务未还者等,可以拒发离境证明,国家也有权依法驱逐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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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简述外国人待遇的含义?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等
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外国人还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要求外国人尽兵役义务。
22.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⑦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23.简述庇护的概念和对象?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的保护行为。庇护的对象一般都属于被保护国认定为政治犯。但这种认定不得违反国际法的规定。例如不得将犯有恐怖罪行或战争罪行认定为政治犯罪。
24.简述个人人权?个人人权主要有: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奴役;人身自由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罢工和健康权等。
25.简述集体人权?集体人权包括:①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和被外国奴役或统治下的民族或人民有自由决定它的政治地位和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②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主要是要求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灭它们的特征。
26.简述保护人权的监督机制?的保护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①报告制度,即要求国家向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⑦控诉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用法律方法进行解决。③处理个人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
27.使馆有哪些职务? (1)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
28.使馆有哪些特权和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包括使馆馆舍本身和使馆的财产不受侵犯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4)享受免纳捐税特权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权。
29.简述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义务?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特权与豁免,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五项:①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②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③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④与接受国洽谈业务,一律应与该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的部门进行,不得与其他部门联系公务;⑤外交代表不应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
30.简述领事的概念和类别?领事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派往别一国特定地区或城市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领事。此外还有从所在地聘任的名誉领事。领事办公的处所称领事馆、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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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简述领事职务?领事职务工作主要有四类:①在领辖区内保护派遣国及其侨民在当地的合法权益。(2)促进派遣国与当地的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展。③对派遣国人港或入境的船舶及其人员给予必要的协助或帮助。④办理公证、认证、签证、护照及户籍登记等法律手续。
32.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①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
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③通讯自由。④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⑤免税特权。
33.简述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的特权与豁免有: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他逮捕或羁押、监禁等,但严重犯罪或已判决执行的例外。②管辖豁免,领事的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也有例外。③免税和免除海关检查。④其他,如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个人义务等。
34.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它有四个主要特征:①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协议;②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③条约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④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
35.简述条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规定,缔约者具有以其自己的名义缔约,并能直接承受条约的权利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都有这种能力。不过,除国家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之范围是有局限性的。缔约权,也就是缔约的代表权,即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没有这样地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机关是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
36.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①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②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37.简述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条约的规定。因为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所以就应信守约定,“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38.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情况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示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均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
39.简述条约的适用范围?从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自条约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该国,对它有拘束力。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则自条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其全部领域。
40.简述条约的解释。条约的解释是对条约规定的真实含义所作的说明。解释条约目的是更好地执行条约的规定。但条约的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国际司法机关在解释条约时,应按条约的用语在其上下文中通常的意义解释,并应符合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及作善意地解释。此外。还可参考条约的补充资料解释。解释条约的文字应以条约作准的文字解释。
41.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子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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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简述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决议的性质有三种:①有拘束力的协议,这是指涉及该组织自身活动的决议和针对成员作出的决议。如决定会员国问题、机
构的设立、表决程序、修改章程、财政事项。②限制性有拘束力的决议,例如可以在一定条件限制下,对组织的成员作出有拘束力的决议。③无拘束力的决议,除前两种性质的决议外,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无法律拘束力。
43.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
44.简述国际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国际组织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代表权、发言权和表决权以及组织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1)代表权。代表权是组织成员取得资格所产生的必然后果(2)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组织成员有权在组织会议上发言,表达本国的意见和态度,也有权参与决策过程,对组织权限范围内的各种问题以提案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通过对提案的表决参与政策的制定3)国际组织成员有权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条件,享受组织提供的服务和便利。国际组织成员的义务一般有合作义务、财政义务和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45.简述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章程所担负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予以配合。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遵行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任何国家。 j
46.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这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_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
47.简述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都是在争端当事国不能用谈判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者,如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当事国间作消除双方对立的工作,提供它们谈判的便利的斡旋工作。第三国还可在斡旋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和参加谈判,以解决当事国间的争议。这是调停。
48.简述调查与和解。调查方法一般是由于事实不清而产生的争端,当事国愿将争端交付国际调查委员国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后,提供调查报告。当事国若接受报告则可按报告查明的事实解决争端。和解是当事国愿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一个国际和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求争端的解决。
49.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①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②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③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
50.何为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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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对于战争犯罪惩治原则不仅规定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而且早就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实践,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五项:①个人要负刑事责任原则。②官方身份不得免除个人责任原则。③执行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④上级官长对其部下实施的战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原则。⑤惩治战争犯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除这五项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对犯罪嫌疑人公正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52.使馆有哪些职务?1)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汇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
53.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54.战争开始后对交战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1)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55.简述战俘、伤病者和平民的地位。战俘是指误入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者。所谓合法交战者有交战国的武装部队、民兵和志愿军、义勇军、游击队,他们都是有组织的、亨负责人指挥并且遵守战争法规的人员。战俘享有一定的保护。伤病者是战场的伤病员,交战国发现了他们不仅不得伤害他们而且应给予他们适当救助和战俘待遇。平民即和平居民,他们在战争中是不应受到武力攻击的,而且在敌国管辖控制范围内也应给予一定的保护,不应迫害他们。
56.简述中立国和交战国相互权利和义务。战争中永久中立国和宣布中立的国家与交战国之间形成了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立国的义务实际上就是交战国的权利。交战国的义务就是中立国的权利。(权利与义务须具体回答)
57.简述战争犯罪的含义。战争犯罪的概念是二战后,一些国际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中最先界定战争犯罪的文件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这两个宪章规定的战争犯罪包括三种: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样的规定被后来的有关文件重申和规定的更加具体。
58.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对于战争犯罪惩治原则不仅规定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而且早就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实践,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五项:①个人要负刑事责任原则。②官方身份不得免除个人责任原则。③执行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④上级官长对其部下实施的战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原则。⑤惩治战争犯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除这五项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对犯罪嫌疑人公正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59.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那些管辖权?(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阁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60.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那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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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使馆有哪些特权和豁免: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包括使馆馆舍本身和使馆的财产不受侵犯;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使馆有通讯自由;享受免纳捐税特权;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使用国旗和国徽权
6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6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6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对此,《海洋法公约》作了规定,不仅明确了对发生在公海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船旗国及有关人员所属国管辖,而且规定各国应防止和惩治违反国际法及破坏公海秩序的行为。
65、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有哪些?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包括内容有: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66、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国际法主体增加,形成了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4、国际法的全面编纂和系统化。
6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的管制权有哪些?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68、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各国从事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必须遵守的原则有: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4、限制军事化原则;5、援救宇航员原则;6、承担国际责任原则;7、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9、国际合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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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乘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
70、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是怎样的?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为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条约无效的理由::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条约无效的后果: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元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7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他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72、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是什么?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的特征有: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它表现在两个方面:(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73、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特征是什么?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要特征: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3、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主权国家;4、国际组织无权超越成员国政府对其地方、法人或个人直接行使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部事务。5、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6、国际组织是常设的。7、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
74、外空活动的有关规则?1、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规则;2、卫星遥感规则;3、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规则。
75、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各是什么?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区别战争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3个因素:1、冲突的规模;2、冲突的意图;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76、情势变迁原则有哪些?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为了防止滥用情势变迁原则,保持稳定的条约关系,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62条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即条约当事国如果以情势变迁为由主张终止条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缔约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2、缔约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3、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等履行的义务程度;4、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5、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这个国家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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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1、中国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取得国籍使用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2、中国国籍的丧失:(1)自动丧失。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出。定居外国或有其他理由的,可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3、中国国籍的恢复:曾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78、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的基本特征?基本特征:1、它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3、它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4、它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79、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80、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什么?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提出的决议;3、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定公约草案,提交大会;4、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议,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8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效力依据?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特征特征(1)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关系;(2)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效力依据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三种观点:(1)格老休斯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主要是来自于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2)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3)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82、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19世纪形成了国家绝对豁免原则,但现今国家豁免原则已受到限制,国家从事的商业行为及相关的财产不豁免。
83、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国家向来是国际法的主体,在新的主体产生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在新主体产生之后是国际法上基本的或主要的主体。这是因为: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84、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既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它们之间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是国内法应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因为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参加制定国际法的。法律是政策的体现,国内法律反映了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国际法体现了国家的主张和利益。就一个国家而言,国内法和国际法都表达了该国的意志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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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外交代表享有哪些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受侵犯;2、寓所、财产和文件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说明刑事完全豁免、民事和行政也豁免,但要说出四种例外情况、作证义务豁免;4、免除直接税及海关检查。
86、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任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87、南极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88、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1、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3、国际法的领域对象和范围的扩大。4、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89、沿海国的领海主权?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信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但是,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90、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91、《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提称的人犯仍在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92、引渡的条件:各国的引渡法规和有关的引渡条约所规定的引渡条件不尽相同,但一般应符合:(1)双重归罪原则,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属于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的犯罪行为。(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政治犯罪。
五、论述题:
1.论述国际法的主体?1)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2)一个实体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具备的三个条件:①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义务;③当本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利用国际法保护自己,进行国际求偿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际法主体有三类: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民族解放组织。但国家是主要的主体,因为它能进行全面的国际交往、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法是由国家创立的。其他主体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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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了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的特征包括:(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3、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五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指国家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因此,国家处理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2)不侵犯原则。这项原则的实质内容是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战争。因为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最严重的侵害。所以,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国家要承担责任。此外,国家还有义务禁止对侵略战争的宣传(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干涉是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本点就是禁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的任何干涉,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违法的(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采用一种方法没解决,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但不得使用武力(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4.论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从理论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效力根据、渊源和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所以,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各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2)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不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张如何,但实际问题是国家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对这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国实践不尽相同,不过一般都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解决的。采纳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适用。
5.论述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涉。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攻击,即遭到外国的侵略时,为了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齐而对侵略者的武力还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但要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施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国家的管辖有两种基本形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是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也称国籍管辖。与国家管辖权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国家主权豁免问题。(2)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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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论述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对它的领土虽然有排他的主权,但这样的主权也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国际法限制的。国家领土主权限制有一般性限制和特别限制。一般性限制是指所有国家或所有关系国都要受到限制。例如,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危害领国和其他国家。特别限制是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不具有普遍性。特别限制的方式有共管、租借和国际地役。共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对某一领土行使主权。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部分领土租给别国使用,因而使它的领土主权在租借期内受到限制。国际地役是指国家根据条约规定,允许别国在其领土上行使一定的权利,如过境权。或自己放弃行使某项权利以达到为别国服务目的。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在的国际实践中均存在国际地役制度。
7.试述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有五种:①先占,即国家对无主地的发现并实行有效统治的结果而取得领土主权。例如,中国取得钓鱼岛、南海诸岛等领土就是先占的结果。②时效是一国对别国领土长期平稳行使管辖权的结果而取得该领土主权。③添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国家领土有了新增加。例如河流人海口形成三角洲或围海造田等都会使国家领土面积扩展。④割让是国家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别国,从而使受转国取得领土主权。⑤征服是以武力对别国领土的兼并。这种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因为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非法使用武力的结果。
8.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实物(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9.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2)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3)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要举出至少3项非无害活动)
10.论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因此,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拙位问题,实际上,就是各国在该海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屑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及相关的权利。但要顾及到沿海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3)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内除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外,还可以参加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的剩余生物资源。并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养护资源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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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1)管辖类别。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迫权。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事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12.论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③保留国内载运权;④设立空中禁区。(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13.论国际航空运输制度?(1)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人公约的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的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2)国际航空运输义务。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对允许飞人或飞经的外国的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行。
14.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警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15.论述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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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论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以及外空发射物体。(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17.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2)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图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3)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人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简单说明各项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18.试述引渡制度。1)引渡概念、主体和对象。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2)引渡的条件。引渡的条件一是符合共同原则,即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认定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并且刑罚或执行的刑罚达到一定高度。二是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政治犯罪(3)引渡的效果。引渡后,请求国应遵守专一原则,因此,①它要按请求引渡的罪行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②请求国不得单方面将被请求引渡的人转引给第三国。
19、论述难民的范围和取得难民地位的条件?按照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难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国际联盟主持缔结的各种有关协 议、公约、议定书及国际难民组织章程被认为难民的人。另一部分是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而遭受迫害而在其本国之外,或在其经常居所地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回其本国或其经常居所地国的人。难民中的前一部分人仍保持他们的难民地位。后一部分是取得新的难民资格的人,它们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二是栖身于其本国或经常居所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返回。
20、论述难民地位?1)难民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对此掌握三项原则:一是对于未经许可而入境或逗留的难民,只要他及时说明了正当理由,国家就不应处罚他,如果不接纳他则应允许他有一定的时间寻求第三国的接纳,并提供必要便利;二是对难民,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原因不得驱逐。即使驱逐也要依法决定和给予他一个寻求第三国接纳的时间;三是除非难民危害了所在国的国家安全或犯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罪不得将其推回他畏惧迫害的国家(2)难民待遇的原则。难民在接受国的待遇一般以三项原则确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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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论国际人权保护对象?国际人权保护对象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1)个人人权。个人人权主要有: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奴役;人身自由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罢工和健康权等(2)集体人权。集体人权包括:①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和被外国奴役或统治下的民族或人民有自由决定它的政治地位和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②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主要是要求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灭它们的特征。
22、论述人权保护措施和保护人权的监督机制?人权的保护主要是国家采取措施,国家不仅不能通过它的权力去侵犯人权,而且要积极地去改进和保证人权的充分实现。因此就应采取积极立法和补救措施,如依法规定各项人权,使其成为法定的基本权利,并且对各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国家对其本身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此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如发展经济、教育、文化、消除各种歧视等。人权的保护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①报告制度,即要求国家向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②控诉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甩法律方法进行解决。(3)处理个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 。
23.论述使馆人员及其派遣与接受?使馆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建立的,一国派驻别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它的人员有馆长和其他职员,馆长是全权外交代表并领导使馆的工作。它有三个等级:大使、公使和代办。国家现在基本上都设大使级馆长。与每个馆长等级相应的使馆名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使馆中馆长以外的职员有外交人员,包括参赞、秘书、武官和随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只涉及馆长和武官。馆长的派遣通常有两个程序,一是派遣国将其拟派的馆长人选通知接受国以征得其同意。二是得到接受国同意后就可以派遣,使馆馆长到达接受国要递交国书。
24.论述使馆的职务?使馆职务主要有三项:①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②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③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④保护派遣国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及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
25.论述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职务,所以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一些特权与豁免。我们主要应掌握使馆及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①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定或有损使尊严的事情。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①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②使馆为了通讯的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③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④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⑤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使馆人员有行动自由和旅行自由。⑥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主要有: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应对外交代表的人格给予尊重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不得对他进行逮捕或拘禁。②外交代表的住所、财产和文书信件接受国不得侵犯;③管辖豁免:A、包括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B、民事和行政的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其中刑事管辖享有完全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有例外。④免税和免险,外交代表免除一要对人物课征的区域或他方的捐税。⑤其他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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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论述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①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③通讯自由。④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⑤免税特权。(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的特权与豁免有: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他逮捕或羁押、监禁等,但严重犯罪或已判决执行的例外。②管辖豁免,领事的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也有例外③免税和免除海关检查。④其他,如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个人义务等。
27.试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28.论述条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主要涉及保留的概念、范围和效果①保留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批准、加入或接受及赞同条约时作出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如何,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其适用时的法律效果。②保留的范围通常有三种限制:第一种是条约禁止保留;第二种是条约规定了特定的保留范围;第三种是保留不得违反条约的宗旨和目的。③保留的效果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保留范围发生效力,从而改变了保留条款的规定。二是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的条款不在它们之间生效。三是条约在非保留国之间不受影响,即不改变条约的任何规定。
29.论述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条约的规定。因为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所以就应信守约定,“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情况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示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均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
30.试述条约冲突的适用原则?关于条约冲突的适用问题,大家先明确一项原则,任何国家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突,则适用宪章的规定。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按以下原则决定适用:①按条约本身的规定适用条约;②同一事项相同的当事国缔约了先后冲突的条约,则优先适用后约,而先约有两种结果:一是终止或暂停施行,二是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内容仍可适用。③后约与先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则在相同的当事国间只适用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规定。两个条约的不同当事国之间只适用它们共同参加的条约。
31.论述国际组织的成员制度?国际组织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可以有几类成员:①完全的成员,也是正式成员,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享有完全的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是组织存在的基础。②部分成员,在组织规章允许情况下只是该组织的某个或某些机构的成员。它们只参加这些机构的活动,承受该机构活动的权利和义务。③联系成员,是指不符合正式成员资格或对国际组织活动不十分感兴趣的国家可以成为某个国际组织的非正式成员。虽无表决权,但可参加该组织的一定活动承担某些义务。④观察员是指能够并愿意致力于某一国际组织的活动而被邀请参加该组织的一些活动的成员。它也不是正式成员。一般都无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按各国际组织的章程决定。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都有代表权、发言权、表决权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担合作、财政及组织章程规定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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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论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组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33.安理会的组成、职权?安理会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个理事国有1名代表。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34.论联合国大会的职权。联合国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者有关联合国任何机关的职权的任何问题或事项。(1)大会的职权侧重于促进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促进人权的实现(2)大会在组织监督方面具有重要职权。大会接受并审议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以及托管理事会的须经选举的理事国,与安理会各自投票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任秘书长;根据安理会的建议通过决议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3)负责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分派各会员国应缴纳的经费,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等(4)大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是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它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可以讨论安理会、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向他提出的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
35.论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组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七项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章程所担负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予以配合(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遵行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的事项。
36.论述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谈判与协商。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有谈判与协商、斡施与调停、调查与和解。谈判与协商是争端当事国的代表就它们之间争议的问题进行会谈以达成协议解决争端。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都是在争端当事国不能用谈判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者,如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当事国间作消除双方对立的工作,提供它们谈判的便利的斡旋工作。第三国还可在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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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和参加谈判,以解决当事国间的争议,这是调停。调查与和解。调查方法一般是由于事实不清而产生的争端,当事国愿将争端交付国际调查委员国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后,提供调查报告。当事国若接受报告则可按报告查明的事实解决争端。和解是当事国愿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一个国际和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求争端的解决。
37.论述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法律解决方法有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解决的方法(1)国际仲裁方法。国际仲裁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同意将争端交给双方选定的仲裁人进行裁定,以解决它们的争端。仲裁裁决是对当事国有拘束力的.当事国应服从仲裁裁决。(2)司法解决方法。司法解决的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目前解决国家之间各种法律性争端的法院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①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⑦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③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原则及确国际法原则的各种辅助资料。
38.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司法解决的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目前解决国家之间各种法律性争端的法院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①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②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③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原则及确国际法原则的各种辅助资料。
39.试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2)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①联合国会员国;②《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3)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①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②《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40.论述作战的基本原则。作战的基本原则有四项:第一项是限制原则,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选择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要受战争法的限制,不得使用战争法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的方法。第二项是区分原则,即要求交战国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武力争斗中要区分平民和交战者、战斗员和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和丧失战斗能力的受难者、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军事目标和民事目标。不得将平民、非战斗员、丧失战斗能力的受难者、民用物体和民用目标作为攻击的对象。第三项是相称原则,即交战者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应与其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相称,不得进行过分或不成比例的武力攻击。避免过分的和不必要的伤害。第四项原则是交战者在作战中不得以军事必要或条约无规定实施违反战争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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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论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战争法上规定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包括:①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如,一些易变形或膨胀、爆炸或易燃的常规武器,生物、化学武器、核武器等。②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狂轰滥炸不加区分的手段和方法。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引起自然环境的改变造成长期广泛的环境损害手段和方法。④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即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达到伤害或消灭敌人的目的。例如使用联合国、中立国、红十字委员会的标志诱骗敌人信任而攻击敌人。
42、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以及外空发射物体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4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国际法原则中的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这些原则不仅精辟地揭示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而且更突出地强调了国家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相互性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就更利于反对大国强国破坏基本原则,欺压、掠夺、干涉、侵略弱小国家,使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遵守。另外,中外签订的条约及其他国际文件所宣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仅是重申和弘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遵守和执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实践和发展。
44、试述国际仲裁制度?答:现行国际仲裁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两次海牙会议制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国际联盟通过的《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决定书》和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订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草案)》中。其中示范规则只具有参考的作用,在当事国选用的情况下才有拘束力。(1)仲裁条约、仲裁协定和仲裁条款;(2)仲裁的目的和仲裁的范围;(3)仲裁法庭的组织;(4)仲裁法庭适用的法律和程序;(5)仲裁裁决。
45、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有哪些?(1)中国的缔约权由国务院行使。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车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2)谈判和签约代表的委派和全权证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3)条约的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4)加入和接受多边条约。加入多过条约和须经批准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的决定。(5)条约的保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由外交部保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双边协定由本部门保存。(6)条约的公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党委会公布。(7)条约的登记。中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46、条约终止的原因有哪些?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行。条约的终止有:(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发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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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3类国家:(1)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2)《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48、中国领海及毗连区的法律制度?中国领海的法律制度:按照《领海及毗连区》规定,我国领海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有:(1)中国领海的范围;(2)中国领海的主权;(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4)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中国毗连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领海的一带海域。它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中国有权在该区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中国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了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时,可对其实行紧追。
49、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通过国际机制促进、监督并保证各国家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是人权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这些机制大致可分3类:(1)报告机制。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要求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设立的有关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本国在遵守公约确定的人权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该机构有权对此类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的内容发表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见。(2)国家间控诉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它又分两类:①斡旋与调解机制;②仲裁和司法解决机制。(3)个人来文机制。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进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另外,关于人权的一些国际条约还规定有其它促使、监督或保证有关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和机制。
51、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履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的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52、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早期人权国际保护的对象限于某些国家境内的某些个人或群体的某些方面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得以逐渐形成和发展的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则扩展为所有国家的所有个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有关群体的内容广泛的权利。其中,妇女、儿童、残疾人、难民、无国籍人、移徙工人及其家属和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者等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以及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等少数者和土箸人的权利问题受到了国际社会的特别关注。
53、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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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54、论国际不法行为?国际不法行为,也叫做国际不当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它由两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一)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国际不当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只能按照国际法而不能按照国内法来判断。 国际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5)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8)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二)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所谓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不论该义务是来源于习惯、条约或其他。但是由于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不同,国际不当行为也可分为一般的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根据国际法。一国违背以下国际义务的行为,就构成国际罪行:(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55、领海的法律制度?一)按照《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领海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有:(1、中国领海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2、中国领海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海具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其授权机关的批准或接受才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才可进入中国领海;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证明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4、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 中国对其领海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所以,中国的有关机关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有权依法处理,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我国法律的外国船舶决定实行紧追。(二)中国毗连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它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中国有权在该区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中国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了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时,可对其实行紧迫。
56、国际社会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以非法行为以管辖权主要有四个公约进行了规定。(一)《东京公约》主要确定了航空器登记国对航空器内发生以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以非法行为以管辖。(二)《海牙公约》针对非法劫持航空器以犯罪,它首先规定了与非法劫持航空器以罪行及该罪行相关以其他非法行为有密切法律联系以国家,如航空器以登记国、航空器以降落是国、承担人以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都有管辖权;其次它规定了含有普遍管辖因素以管辖权威或是准普遍管辖权,如规定罪犯以发现地国若不将其引渡给别国应实施管辖权。(三)《蒙特利尔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以管辖权基本上与《海牙公约》相同。但由于《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以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及危及用于国际民用航空以机场安全以罪行大多发生在地面,因而增加了罪行发生地国以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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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国际组织的表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全体一致通过。指议案须取得出席及投票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才可通过。19世纪的国际会议,通常采取一致同意制。此制实质上使每一个成员国都有否决议案之权,因此议案不容易得到通过,二战以后的国际组织已很少采用此制度了,只有一些成员国较少的组织仍采用此制。 (二)多数通过。指出席及投票的会员国多数同意可以通过。多数有三种情况1.简单多数。指有过半数会员国的同意票即可通过。 2.特定多数。指根据约章的规定,对于重要问题或特定事项的表决须经规定的特定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3.个别国际组织或机构在表决制度上除要求特定数目的多数外,还要求包含特定会员国的同意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对于非程序性议案须经包含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九票同意才能通过。(三)协商一致 是指经过协商,只要在有关问题上的基本点达成一致,而在非基本点上即使存在分歧,如成员国不提出反对,决议即可通过。协商一致是由主持协商的会议主席确定而无须投票表决的一种决策方式
58、国际法院的职权?关于诉讼管辖(1)概念,诉讼管辖包括三类国家(2)诉讼管辖的范围A自愿管辖B协定管辖C任意强制管辖,对之要做说明解释。(3)咨询管辖的含义及说明: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执行。
59、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国际公法中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国家财产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的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规则。首先,在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转属问题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即所谓的“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即所谓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其次,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上述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同时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再次,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最后,在国家分离或解体的情况下,除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或各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外,应适用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无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则应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此外,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作出公平补偿
60、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①、联合国会员国。②、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③、其他国家。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有:①、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②、《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提交的案件。国际法院除行使诉讼管辖权外,还可以行使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行动。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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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条约终止的原因主要有:⑴、根据条约的规定。多数条约都含有规定条约终止或退出的条款。有的条约规定了条约的有效期,经过一定的时期条约自动终止,除非当事国决定延长。有些条约规定条约解除的条件,某一特定情况下,条约即告终止⑵、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条约可因当事方明示或默示的共同同意而终止。⑶、单方解约和退约。在条约有效期内,各当事国负有忠实履行条约的义务。除条约明文规定允许一方退约或解约外,未经其他当事国的同意,不得单方面终止或退出条约⑷、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规定的事项已履行完毕,条约即告终止⑸、条约被替代。条约的全体当事国就同一事项缔结后订条约,如果有下列情况,则先订条约终止:①从另订条约可见,或另经确定,各当事国的意思是该事项应受后订条约支配,②、后订条约的规定与前订条约的规定不相容所达到的程度,使该两条约不可能用同时适.⑹、条约履行不可能。如履行不可能是该条约一个当事国违反该条约义务的结果,则该国不得援引履行不可能而主张终止该条约。⑺、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当一国分裂为数国或并入其他国家而丧失其国际人格时,它所缔结的双边条约终止,除非有一个新国家继承了该 国对条约的权利和义务。⑻、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使得以此种关系为 条约适用必要条件的条约终止,其他条约不受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影响。⑼、发生战争。战争的发生,使交战的当事国间的政治条约、双边的商务条约终止,关于战争法规方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不得终止。⑽、一方违越。条约当事国一方违越时,他方得终止该约。国际法上称此原则为“对不履行者不必履行“的原则。目的在于保护无过错的条约当事方的利益。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可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终止该约。⑾、情势变迁。条约缔结后,缔结条约时的情况发生了各当事方不能预 见的根本性变化,该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这一原则被引入国际法,并适用国际条约法。⑿、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则相冲突的任何现行条约成为无效或终止。
62、如何认识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一国的不法行为亦称不当行为,它是指该国从事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在国际法领域,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一国的国家行为,只能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加以确认。①、按照一国国内法建立的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任何职能,不论担任国际性或国内性职务,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也不论属于中央政府或地方单位的机关,其以国家机关的资格从事的行为。②、某一实体虽非一国国家机关,但如经该国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利要素,其以授权资格从事的行为。③、在一国指示、指挥或控制之下实际上代表该国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④、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利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利要素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⑤、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行使该支配过的政府权利要素的行为。⑥、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⑦、其他经一国承认或认可的行为。以上这七种行为,被国际法视为国家行为。一国的行为如果不符合它所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对他的要求,即属违背国际义务。在所有国际义务中,最重要的当属对国际社会整体负担的且对于保护其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义务,例如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保护人类以及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的义务。因此,在所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中,最严重的当属一贯并严重违背这些义务且对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损害危险的行为,例如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故意大规模污染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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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试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上述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或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公约”中所称的“飞行”同于《海牙公约》的规定。所称的“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24小时止。使用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延长到航空器在飞行的整个期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把危及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按议定书对公约第一条的补充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实施下列行为,以致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即为犯罪:①、对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内的人实行暴力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②、破坏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的设备或停在该机场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上述两种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此类犯罪或其未遂行为的共犯亦为犯罪。
64、论述中国领海及毗连区的法律制度?国领海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有:1)、中国领海的范围: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接组成。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12海里的线。2)、中国领海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海具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才可进入中国领海;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运载核物质、有毒物资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证明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通过领海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中国政府为了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可要求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中国政府有权采取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的一切必要措施。4)、中国领海的管辖权:中国对其领海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有权依法处理,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我国法律的外国船舶决定实行紧追。对违法的外国军用船舶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有权要求其立即离开领海,并要求其船旗国对该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当责任。对非法进入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外国组织或个人,中国有关机关有权依法处理。中国毗连区制度: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一带海域。它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中国在该区域内有权对违反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和实行紧追。
65、试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决策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或采用不投票的协商一致方式进行。而投票表决的方式有分全体一致和多数表决两种方式。1、全体一致。全体一致指需要参加表决的全体成员的同意,决议或决定才能通过。这种表决方式是以国家主权平等为理论依据的。全体一致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成员一般都能执行,但由于不易达到全体一致,讨论或谈判的时间可能会拖得很长,并且一个或极少数国家可以否决大多数国家的意见,因而经常最后作不出决定。现在大多数普遍性国际组织已放弃全体一致的表决方式。A、多数表决。多数表决可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两种。简单多数指只要有过半数的同意票,决议或决定即可通过。以简单多数进行决策,比较容易通过一项决议。但是,简单多数表决通过的决议有时可能只代表了微弱多数国家的意志,国际组织一般不将此表决方式用于重要的问题上,而只是在程序问题上使用这种表决。B、特定多数指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决定须以2/3或更多同意票才能获得通过。特定多数的表决方式多适用于重要问题的决策。另外,有时特定多数须包括某些国家的同意票在内,即特定国拥有否决权。2、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是指经过协商,只要在有关问题的基本点上达成一致,而在非基本点上即使存在分歧,如成员国不提出反对,决议即可通过。协商一致是由主持协商的会议主席确定而无须投票表决的一种决策方式。但协商一致允许以解释或保留的方式提出在非基本点上的不同意见,并予以记录,表明其对作出的决定同意的程度。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使在国际组织中占多数和占少数的国家利益都受到保护,从而促进了不同利益国家间的妥协。但另一方面,协商一致会使协商的时间拖得太长,有时协商一致作成的文件词语模糊,削弱了国际文件的效力或掩盖了意见分歧。 现在一些国际组织尽管在章程中规定了多数表决程序,但在实践中采用协商一致方式进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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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试述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1、中国的缔约权由国务院行使。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物。国务院的缔结权受一定的限制,其缔结的一些条约和重要的协定,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予以批准。2、谈判和签约代表的委派和全权证书。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以国家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长委派代表,并由部门首长签署代表的授权证书。若需出具全权证书,则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以及中国派驻外国的使馆馆长、中国政府部门首长、中国派往国际会议或驻国际组织的代表谈判签署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条约、协定,一般无须出具全权证书。3、条约的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条约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互换批准书或向条约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4、加入和接受多边条约。加入多边条约和须经批准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决定。加入其他条约或协定,以及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5、条约的保存。以国家或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由外交部保存,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双边协定由本部门保存.6、条约的公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条约的登记。中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需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该国际组织的章程的规定。
案例分析一:光华寮案
分析:(1)台湾当局是否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能否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
(3)日本京都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符合国际法吗?为什么?
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
(4)1982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光华寮。
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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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
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2)不违反国际法,一个国家有权选择对罪犯是否引渡,《海牙公约》中更是规定了不引渡即起诉原则,没有有关条约明确规定,就不必须引渡。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对卓长仁等劫机犯的处理上,是不合理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
案例分析四: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七项原则?
答:(1)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罪行。
(2)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依据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七项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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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
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案例三:诺特鲍姆案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
(2)不符和国际法。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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