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14 KB
- 2021-05-17 发布
-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1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
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
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
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
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
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
级、三级 3 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
得分均不低于 90 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
故未满 1 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 2 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
3 年的;
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
2
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 1 年的;
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
或撤消等级未满 1 年的;
5.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 2 家
(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
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
内的;
7.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
部分得分均不低于 80 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
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 1 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
3 年的;
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
年的;
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
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
部分得分均不低于 70 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
考核定级。
申报一级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
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
3
级、三级的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
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
矿企业申请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企业和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煤矿安
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
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
作的,不予公告确认。
(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管理体系》全面自评,形
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表,
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
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
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
初审检查合格、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
级的部门。
(三)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
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
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煤矿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或
抽查。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4
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资
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评申报,且 1
年内不得申报二级以上等级。
(四)公示。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由初审部门组织
监督检查该矿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报告报送考核定
级部门,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
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
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省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应同时将公告名单经信息系
统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对考核未达到一、二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煤矿,初审部门
组织按下一个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进行考核定级。
第八条 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
后,考核定级部门每 3 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在 3 年
期满前 3 个月重新自评申报,各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第
七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考核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
系一级的煤矿,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的承诺,且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可在 3 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1.煤矿一级等级 3 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
“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零冲击(无冲击地压事故)”;
2.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
3.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 100%;露天煤矿采剥机
5
械化程度达到 100%。
第十条 办理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
煤矿,应在 3 年期满前 3 个月通过信息系统自评申报,由省
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条件进行审
核,并就该矿是否在 3 年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存
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情况征求当地煤矿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意见,审核合格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煤矿安监
局备案并予以公告。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
煤矿不执行延期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的监管。
(一)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应加
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
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按照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对
照《管理体系》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
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
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
产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
对停产超过 6 个月的煤矿,应撤消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
理体系等级,待复产时重新申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在工作中发现达标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
应及时通报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予以撤消等级。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
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消
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
6
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三)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
系等级后,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
定级部门,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并更新系统相关
信息。
(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被撤消的煤矿,
实施撤消决定的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
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五)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每年组织
对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
抽查。对达不到一级等级要求的煤矿,应予以降级或撤消等
级,并将有关情况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国家煤矿安监局。被降
级的煤矿 1 年内不受理一级等级申请,被撤消等级的煤矿 2
年内不受理一级等级申请。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
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录
入信息系统,煤矿上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全面自
查(没有上级企业的煤矿自行组织开展),形成自查报告,
并依据自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通过信息系统
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报送自查结果。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体系一级煤矿的自评结果应报送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工作主管部门汇总,于每年年底通过信息系统向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报送 1 次。
7
(七)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职
责分工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体系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通告
相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
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2017 年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