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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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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开放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六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在历史上产生时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
A.成文法B.判例法
C.学说法D.惯例法
2.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D)
A.直接反致B.转致
C.完全反致D.间接反致
3.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B)原则。
A.本国法
B.住所地法
C.惯常居所地法D.居所地法
4.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A)。
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B.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
C.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5.《中华人民共和园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
A.行为地法
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
C.船旗国法
D.船舶所在地法
6.《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继承制度。
A.区别制
B.分割铺
C.同一制
D.共同制
7.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后发生纠纷,适用(D)。
A.中国法律B.美国法律
C.英国法律D.日本法律
8.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
A.目的地法
B.国旗国法
C.法院地法
D.出发地法
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
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自动获得保护
10.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C)申请。
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
C.中缀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
11.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ABCD)
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B.《海商法》
C.《合同法》D.《民事诉讼法》
12.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BD)为其本国法。
A.住所地法
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法院地法
D.经常居所地法
1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ABCD)。
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
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
14.我国法律把(AB)都视为侵权行为地。
A.侵权行为实施地
B.侵权结果发生地
C.侵权行为预谋地
D.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地方均作为侵权行为地
15.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ABCD)。
A.仲裁争议事项B.仲裁地点
C.仲裁机构D.仲裁规则
三、名词解释
16.直接适用的法:是指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和政策决定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17.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18.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四、简述题
19.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答:(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大陆属中华法系,香港属英美法系,澳门、台湾属大陆法系。
(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XX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问题。
(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制的特征。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待大陆与台湾统一后,我国将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
20.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答: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外,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也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作了规定,这些条件是: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五、论述题
21.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答:(1)公约于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约除序言和结尾外,正文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共101条。
(2)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作为判断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国籍不予考虑。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②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④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⑤船舶或飞机的买卖;⑥电力的买卖。
(3)公约的适用根据。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①公约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②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③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①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②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六、案例题
22.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2008年辞职到美国留学。2011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芝加哥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美国料理后事。经协商,美国方面赔偿200多万元人民币。
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本案应以美国法律为准据法。
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属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的200万元赔偿款属于动产,故应当适用美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