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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7 发布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2030期末试题及部分答案(试卷号: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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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2030期末试题及部分答案(试卷号:2097)‎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和有财产性质的人身关系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财产权和人身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A.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 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 ‎4.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 A.法人机关成员的个人意志 B.法人代理人的意志 C.上级主管机关的意志 D.法人的意志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无效的民事行为 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2-4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 ‎2分,共1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6.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A.财产权 B.人身权 C.绝对权 D.相对权 ‎7.合伙的终止原因主要有()。‎ A.合作的存续期间届满 B.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协议 C.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已确定无法完成 D.合伙违反法律而被撤销 ‎8.土地、森林属于()。‎ A.动产 B.不动产 C.流通物 D.限制流通物 ‎9.书面形式一般包括()。‎ A.公证形式 B.鉴证形式 C.审核登记形式 D.公告形式 ‎10.动产物权包括()。‎ A.动产所有权 B.留置权 C.动产的抵押权 D.动产质押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1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4.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15.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叫做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6.‎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17.‎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8.‎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9.‎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20.‎ 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21.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五、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22.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宣告死亡的条件有:‎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4分)‎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分)‎ ‎(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3分)‎ ‎23.物权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答:物权的法律特点是:‎ ‎(1)权利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3分)‎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的干涉;(3分)‎ ‎(3)物权的标的是物;(2分)‎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2分)‎ ‎24.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答:(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3分)‎ ‎(2)使用权,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3分)‎ ‎(3)收益权,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予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2分)‎ ‎(4)处分权,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2分)‎ 六、案例分析(16分)‎ ‎25.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2分)‎ 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2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分)‎ ‎(2)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4分)‎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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