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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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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分析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
《法律基础》考试试题及答案
参考答案1:
1.确定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在北京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根据我国的民族政策为解决民族问题而设置的;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为妥善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为实现解决祖国统一问题而设置的。
3.两者实行地区不同。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特定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是在香港、澳门、台湾等特定地区设立。
4.两者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民族自治区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它将和大陆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长期并存,互惠互利。
5.两者的自治层次不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应的自治机关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三层。它们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履行职责;而特别行政区只有一级政府、一级政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本身就是直接联系市民的政权组织。
6.两者的自治程度不同。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它主要包括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五个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其区别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主要标志。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①行政管理权。②立法权。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④享有一定的外事权。⑤中央依法授予的其他自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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