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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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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A.戴西和莫里斯的《法律冲突论》B.巴丁的《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2.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A)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直接适用的法B.反致
C.法律规避D.公共秩序保留
3.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结婚,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C)。
A.主要问题B.次要问题
C.先决问题D.识别问题
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
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
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
6.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B.萨维尼
C.戴西D.库克
7.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B)。
A.美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当事人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D.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8.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D)。
A.《华沙公约》B.《国际货约》
C.《海牙公约》D.《国际货协》
9.《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D)内予以公布。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D.18个月
10.《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A)。
A.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B.作者有生之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的发表之日起50年
C.作者有生之年或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D.作者有生之年,不论作品何时发表
二、多项选择题
11.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ABCD)
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B.《海商法》
C.《合同法》D.《民事诉讼法》
12.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BD)为其本国法。
A.住所地法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法院地法D.经常居所地法
1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ABCD)。
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
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
14.我国法律把(AB)都视为侵权行为地。
A.侵权行为实施地
B.侵权结果发生地
C.侵权行为预谋地
D.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地方均作为侵权行为地
15.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ABCD)。
A.仲裁争议事项B.仲裁地点
C.仲裁机构D.仲裁规则
三、名词解释
16.涉外民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中至少一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其主要特征是涉外性、广泛性和国际性。
17.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18.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
辖权。
四、简述题
19.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如下:
(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了;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20.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五、论述题
21.论“直接适用的法”及其特征。
答:“直接适用的法”是指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和政策决定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直接适用的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直接适用的法”被适用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重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因此,要求排他地予以适用,这些法律本质上具有必须或直接适用性。这是“直接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
(2)“直接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的重要问题即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
(3)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
(4)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直接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
(5)这些“直接适用的法”不是一个确切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具体的法律规范,通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六、案例题
22.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独自四日本居住。
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该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由此可见,本案中,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都可以适用,关键在于确定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因为被扶养人一直生活在中国,其经常居住地和其监护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都在中国,因此,与中国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中国法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