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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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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参考模板(1.0版)
一、市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民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分析研判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安全风险,向上级党政领导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3.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会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
4.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及其成员职责清单。
5.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机制,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6.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与安全监管工作相匹配的人员力量和工作条件。
7.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8.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民政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相关处置工作。研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追究。
9.完成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二、市级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及时传达中央和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国家、省、市安全生产重要会议精神。
2.负责监管分管领域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分管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3.认真执行党组关于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安全风险,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问题整改。
4.组织开展分管领域和单位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全年检查、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5.分管领域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协助做好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相关科(处、室)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6.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分管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7.完成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它有关安全的事项。
三、市级民政部门科长(处长)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组、分管负责人有关安全工作部署。
2.牵头拟订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监督检查计划,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制度,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统筹做好综合信息和安全事故统计汇总、信息上报。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问题整改。
4.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综合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妥善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5.牵头组织实施和完成同级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党政同责目标考核。
6.综合协调本业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跟踪督办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会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7.参加上级党委(组)、政府(部门)和同级政府安委会等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完成分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四、市级民政部门副科长(副处长)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组、分管负责人、科长(处长)有关安全工作部署。
2.组织拟订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监督检查计划,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制度,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统筹做好综合信息和安全事故统计汇总、信息上报。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理、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问题整改。
4.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综合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妥善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5.完成同级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党政同责目标考核。
6.协调本业务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参加上级党委(组)、政府(部门)和同级政府安委会等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完成科长(处长)交办的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五、市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组、分管负责人、科长(处长)、副处长(副科长)有关安全工作部署。
2.起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监督检查计划和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制度,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配合做好综合信息和安全事故统计汇总、信息上报。
3.认真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参与推动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问题整改。
4.拟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综合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方案,参与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5.完成同级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党政同责目
标考核。
6.积极参与业务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参加上级党委(组)、政府(部门)和同级政府安委会等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完成副科长(副处长)交办的其他安全监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