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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7 发布

2020年电大期末考试《刑法学》课程重点考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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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电大期末考试《刑法学》课程重点考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附答案 名词解释 ‎ 1.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 刑法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3.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5.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6. 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7.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0.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愿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1.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愿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2.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1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15.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邻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有适用本国刑法。‎ ‎16.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 ‎17.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否认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有适用本国刑法。‎ ‎18.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家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9.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天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五湖四海适用的问题。‎ ‎20.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1.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22.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23.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24.犯罪—是指仅从犯罪的本质的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特征。‎ ‎25.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6.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27.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8.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9.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30.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1.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32.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33.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34.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35.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36.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7.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8.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9.犯罪主体的特殊—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40.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4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2.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43.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改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4.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5.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6.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7.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有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8.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49,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50.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5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的损害行为。‎ ‎ ‎ ‎ ‎ ‎52.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所致,因而对假想防卫的处理,应依照对事实的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进行。‎ ‎5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防卫过当过程中,违反正当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和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54.特别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的。‎ ‎55.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下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官权益的行为。‎ ‎56.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57.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58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9.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60.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6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6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63.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4.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65.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6.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67.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68.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9.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70.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71.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某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72.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73.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74.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有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75.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度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76.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事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77.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78.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事罚,警戒社会上下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79 主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事罚方法。‎ ‎80.管制—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事罚方法。‎ ‎81.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82.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他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事罚方法。‎ ‎83.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方法。‎ ‎84.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事罚方法。‎ ‎85.附加刑—也称从刑事,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事罚方法。‎ ‎86.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事罚方法,属于财产刑。87。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事罚方法。‎ ‎88.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89。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事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适用。‎ ‎90.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事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别刑事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91.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事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事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事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92.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事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93.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事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94.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95.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事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96.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事罚的制度。‎ ‎97.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已判处的最生刑事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98.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近不再执行的制度。‎ ‎99.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100.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01.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102.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103.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104。追诉时效—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05.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 ‎ 问答题 ‎1.     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劳动改造法、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察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区人 分开来。研究的对象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原理、原则与共性制度,研究具体犯罪的罪责刑规范。也是刑法信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2.     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的性质具有两个性质(1)刑法的阶级性质。即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2)刑法的法律性质。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 ‎3.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答:(1)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践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2)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3)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借鉴吸取了中国历史上和外国在刑事立法方面对人民有益的科学的经验,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使得我国的刑法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 ‎4.     刑法的解释有种类?‎ 答:(1)按解释效力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2)按解释方法划分,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讼理解释。‎ ‎5.     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答:(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3)刑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有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所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变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基本要求是,无论是追究犯罪人还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均应贯彻适用刑法上的平等与公正。‎ ‎7.     怎样理解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答:(1)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就是指刑罚的轻生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基本要求是:刑事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与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事幅度,刑事司法是要重视量刑,纠正重刑主义,实现执法和谐。‎ ‎8.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答: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2‎ ‎)犯罪是触犯刑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违反民事、经济法律法规,民事、经济违法行为。有的违反行政法规,叫行政违法行为。(3)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答:犯罪概念是统计表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看,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答:(1)犯罪构成,即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犯罪构成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1)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有四方面的共同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6.什么是犯罪客体?它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答:(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2)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它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第一,犯罪的一般客体:第二,犯罪的同类客体:第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3)分类的意义有两点:第一,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提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的各种难题;第二,通过分类,可以提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答:(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有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有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客观存在有哪些基本再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答:(1)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2)危害社会的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作为,不作为。(3)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第二,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1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人主义与狭义之分。(1)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2)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它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答: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复杂性、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的区别。(2)不是,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用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2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答:(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有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要人具备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23.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答:(1)安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则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第一,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第二,大多数非精神病人精神障碍人,(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信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4.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答: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生理醉酒人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5.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有什么意义?‎ 答: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正确定罪量刑事具有重要意义。(1‎ ‎)对定罪的意义:第一,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对量刑的意义:第一,在我国刑事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相对重一些。第二,在我国刑事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第三,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26.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答:为正确而深入地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当研究和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怎样理解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2)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27.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 答:(1)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2)犯罪的直接故意有两种特征。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第三,犯罪直接故意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旅途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旅途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两者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8.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答: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有两个重要特点:(1)应当预见。(2)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28.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 答:事实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1)客体的错误。(2)对象的错误。(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4)工具的错误。(5)因果关系的错误。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4)行为人实施了甲、已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已行为造成的,行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29.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2)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第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第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0.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答:(1)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只能中必要限度内继续,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 ‎31.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答:紧急避险是为了使用权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下列6个条件:(1)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2)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3)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4)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5)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和目的,紧急避险所损害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 ‎3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 答:相同点;(1)目的相同:(2)前提相同:(3)责任相同:‎ 不同点:(1)危险的来源不同;(2)损害的对象不同;(3)行为的限制不同;(4)行为的限度不同;(5)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32.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 答:犯罪既遂形态有如下特征: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要件有四种不同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 ‎ ‎ ‎ ‎ ‎33.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 答: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其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存在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两者区别:所谓犯罪表示,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罪意识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 ‎34.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 答: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守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5.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答: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应同时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三个插征,还应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36.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的成立条件?‎ 答: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2)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故意。‎ ‎37.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 答: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的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8.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分为三种类型:(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刑事责任:(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9.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答: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1)一是在共同犯罪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2)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3)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0.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用权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的特点: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用权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条件有二:(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用权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刑事责任。(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2)如果被教唆犯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犯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3)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41.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 答:一罪,包括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数罪,包括实质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进而并罚的数罪。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确定或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即犯罪构成标准说)。‎ ‎42.什么是继续犯?共特征如何?‎ 答: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即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止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构成特征:(1)必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2)是持续地侵犯同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牌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43.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 答:想象竞合犯。亦称想像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的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其特征:(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过而实施犯罪行为。(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3)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44.何谓结果加重犯?其何特征?‎ 答: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性的犯罪形态。其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收必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的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45.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答:连续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4)连续犯必须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个罪名。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即在对连续犯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即在对连续犯按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人生处罚或者作为加重构成情节酌情判处刑罚。‎ ‎ ‎ ‎ ‎ ‎46.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 答:牵连犯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牵连犯必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必须具有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必须具有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1)凡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典分则原则予以处断。(2)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典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事不实行数罪并罚。‎ ‎47.什么是刑事责任?它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随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刑事责任一般具有心下特征:(1)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性。(2)刑事责任具有刑事法厉性。(3)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惩治性。(4)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 ‎48.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答:主下三点阐述(1)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2)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3)刑事责任心刑罚于作为基本实现方式。‎ ‎49.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答: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制制裁方法。(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刑罚的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50.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答:主要表现为:(1)适用对象不同。(2)严厉程度不同。(3)适用机关不同。(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51.简述刑罚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 答: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其两者关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有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头版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决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52.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刑罚种类: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限徒刑,无期徒刑,死上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及驱逐出境。‎ ‎ ‎ ‎53.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答: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自动投案。(1)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2)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行交待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54.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我国刑中的立法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它们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两者贪污受到的从宽处罚程度有所不同。‎ ‎55.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用数罪并罚?‎ 答: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的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适用规则如下:(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事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招待执行一个死刑,而又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下的死刑或其他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生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严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56.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 答:缓刑。即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事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种类: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遵守三方面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拘投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战时缓刑必须遵守三方面条件:(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57.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 答: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事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在刑罚笋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3)减刑必有一定的限度。‎ ‎ ‎ ‎ ‎ ‎ ‎ ‎58.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 答: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子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子判别处十年心上有期徒刑,无期限徒刑的罪犯。‎ ‎ ‎ ‎58.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 答: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意义:(1)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59.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 答: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 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 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 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60.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 答:追诉时效的计算:(1)在通常情况下,追赶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其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赶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犯新罪,而使用权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时效延长,是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即时效延长。‎ ‎ ‎ ‎ ‎ ‎ ‎ ‎ ‎ ‎ ‎ ‎ ‎ ‎ ‎ ‎ ‎ ‎ ‎ 填空题 ‎1.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3.     我国刑法规定的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 相适应原则)‎ ‎4.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5.     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增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7.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亦即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8.     世界各国立法例关于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的主要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等几种。‎ ‎9.     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10.   根据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元宝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11.   根据属地原则,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受我国刑法管辖。‎ ‎12.   根据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13.   中国公民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我国刑法规定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14.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5.   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6.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17.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特征。、‎ ‎18.   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 ‎19.   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0.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21.   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22.   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复杂客体)、‎ ‎23.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4.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25.   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是犯罪的(直接客体)‎ ‎26.   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   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很多,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28.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9.   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与(不作为)、‎ ‎30.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三个方面:即(法律的明文规定)和(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 ‎31.   刑法意义上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它是(定罪)的重要根据之一。‎ ‎32.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3.   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4.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5.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36.   刑事责任能力通常被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四种程度。‎ ‎37.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38.   (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9.   (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0.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1.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3.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4.   生理功能丧失的(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5.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6.   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7.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传达室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矿藏,称为犯罪的故意。‎ ‎48.   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49.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0.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传达室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1.   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流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52.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答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53.   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54.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要件)而(社会传达室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55.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56.   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加以侵袭,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他人加以危害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挑拨)构成犯罪的,以(故意)犯罪论处。‎ ‎57.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 ‎58.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59.   所谓(防卫不适时)是指违反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称为防卫过当。‎ ‎60.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1.   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人、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要得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62.   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义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63.   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处罚。‎ ‎64.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为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成)和(犯罪的未完成形式)两种基本类型。‎ ‎65.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停止形态。‎ ‎66.   犯罪既遂有4种不同的类型,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67.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68.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9.   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 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70.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71.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72.   我国现行刑法将共同犯罪人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几类。‎ ‎73.   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4.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5.   刑事责任就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76.   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和纽带,它既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 ‎77.   (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 ‎ ‎ ‎ ‎ ‎ ‎ ‎ ‎ 选择题 ‎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D)‎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ABD)‎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D)‎ 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 和普遍原则。‎ ‎4.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C)‎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C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5.下列人员中,(ABCD)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 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 A国家公务员B司法人员C武装部队官兵。D现役军人。‎ ‎6.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ABCD)‎ 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 ‎7.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D)‎ 从旧兼从轻原则。‎ ‎9.     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溯及力的是(BD)B。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的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 ‎10.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A)A。危害社会行为。‎ ‎11.   按照(C)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C.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 ‎12.按照(B),犯罪客体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B.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13.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A)。A一般客体。‎ ‎14.(C)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依据。C同类客体。‎ ‎15.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A) 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A危害行为。‎ 恋爱运UPのためみんなも一绪にLet`s月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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