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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7 发布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2020期末试题及部分答案(试卷号: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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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2020期末试题及部分答案(试卷号:2097)‎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 ‎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A.一年 B.二年 C.四年 D.五年 ‎2.张某不慎掉人下水道中,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5千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无效的民事行为 ‎3.民法规定,公民的住所是-()。‎ A.他的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 C.工作所在地 D.出生地 ‎4.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5.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 A.从合同签订时起 B.从合同生效时起 C.从财产约定交付时起 D.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2-4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6.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7.以下民法保护方法中适于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是()。‎ A.请求排除妨害 B.请求恢复原状 C.请求赔礼道歉 D.请求返还原物 ‎8.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 A.没收 B.劳动生产 C.赠与 D.收益 ‎9.下列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有()。‎ A.矿藏 B.森林.‎ C.军事设施 D.广播设施 ‎10.公民依法对其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享有完全的()权利。‎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2.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主要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 ‎13.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14.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5.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两种。‎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6.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17.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9.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20.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21.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五、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22.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死亡的条件有:‎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4)‎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分)‎ ‎(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3分)‎ ‎23.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四项有效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分)‎ ‎(2)意思表示真实;(3分)‎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分)‎ ‎(4)符合法定形式。(2分)‎ ‎24.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答: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3分)‎ ‎(2)使用权,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5(3分)‎ ‎(3)收益权,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2分)‎ ‎(4)处分权,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2分)‎ 六、案例分析(16分)‎ ‎25.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2分)‎ 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2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分)‎ ‎(2)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4分)‎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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