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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7 发布

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试卷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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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试卷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和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和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纳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含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通常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和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点;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4、严格责任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怎样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通常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体现,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平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人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禁止恃强凌弱,禁止以政治权力或其他特权谋取交易中的优势,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人利已,禁止垄断和歧视、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披露有关事实的义务和履行约定条款的义务,禁止欺诈和背信行为、、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采取的主要措施、‎ 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试卷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和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和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纳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含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通常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和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点;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4、严格责任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怎样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通常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体现,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平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人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禁止恃强凌弱,禁止以政治权力或其他特权谋取交易中的优势,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人利已,禁止垄断和歧视、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披露有关事实的义务和履行约定条款的义务,禁止欺诈和背信行为、、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采取的主要措施、‎ 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试卷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和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和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纳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含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通常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和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点;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4、严格责任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怎样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通常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体现,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平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人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禁止恃强凌弱,禁止以政治权力或其他特权谋取交易中的优势,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人利已,禁止垄断和歧视、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披露有关事实的义务和履行约定条款的义务,禁止欺诈和背信行为、、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采取的主要措施、‎ 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试卷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和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和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纳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含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通常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和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点;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4、严格责任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怎样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通常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体现,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平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人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禁止恃强凌弱,禁止以政治权力或其他特权谋取交易中的优势,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人利已,禁止垄断和歧视、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披露有关事实的义务和履行约定条款的义务,禁止欺诈和背信行为、、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采取的主要措施、‎ 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试卷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和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和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纳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含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通常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和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点;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4、严格责任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怎样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通常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体现,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平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人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禁止恃强凌弱,禁止以政治权力或其他特权谋取交易中的优势,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人利已,禁止垄断和歧视、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披露有关事实的义务和履行约定条款的义务,禁止欺诈和背信行为、、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采取的主要措施、‎ 参考答案:【1】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实现交易便捷有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支持,包含法律上的技术支持、【2】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民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通常不认为沉默能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商法上,为了实现交易便捷,往往赋予沉默以积极的法律效果,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达到一定期限的沉默构成同意、【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商事合同的证明形式比较自由、商法并不以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为唯一有效的证明形式;允许通过证据或依据相关事实的推断证明合同的存在、【4】商法上的短期时效、对于商事行为所生的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度,能够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了结债务的目的、【5】商事仲裁、商人们常常愿意将他们的商事纠纷提交仲裁、对于商人们来说,仲裁有如下好处:第一,迅速了结纠纷,这意味着能够减少诉讼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第二,请专家进行仲裁,这将使那些主要围绕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纠纷能够得到更公正的裁判;第三,为当事人保密,由于商事仲裁是不公开进行而且其案情不允许公布,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的信誉受到纠纷的影响、中世纪商人法有何特点;这种商人法就是近代大陆法系商法的前身、它的特点是:1、以习惯法为渊源2、效力仅给予商人团体内、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在中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答题要点:【一】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影响其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问题、【二】取得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1、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2、履行工商登记、【三】目前,在中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17、试述现代商法的提高经济效率原则、参考答案:当事人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可能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和积极的努力,去谋求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法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样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信用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1、产权的保护、经济系统中使用的资源几乎都是稀缺的、市场的作用,就是通过价格机制,将资源分配给能够最有效地使用资源【即运用资源取得最大效益】的人、资源的市场流动过程就是一个财产权转让的过程、因此,实现这一过程,就必须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2、信用的维护信用维护的意义在于节约信息的成本、现代的商事交易通常都是以未来的财产利益为对象的、实践中,要确切把握这种可能性需要大量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总是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或然性、对此,可选择的替代工具就是信用、能够说,在商业社会中,信用的维护多半是依赖于人们对法律后果的预知,而不是对高尚道德境界的追求、3、交易的便捷交易便捷的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节约时间意味着减少费用和加快流转、为此,现代商法主张尽可能地免除一切不必要的手续、限制和干预,使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间31、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怎样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通常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体现,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32、商法实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的理由何在?答: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高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4严格责任,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33、什么是营业商行为?营业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是附属商行为?答: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所谓”营业”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运用有组织的财产【营业财产】,二是营利为目的,三是行为的持续性、概括的说,营业就是以有组织的财产为基础,持续进行某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附属商行为:是指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 考试答题注意事项:‎ ‎1、 考生答题前,先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填写清楚,同时将条形码准确粘贴在考生信息条形码粘贴区。‎ ‎2、考试答题时,选择题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书写,字体工整、笔迹清晰。‎ ‎3、请考生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答题无效。‎ ‎4、请考生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要折叠、弄破、弄皱,不准使用涂改液、修正液、刮纸刀。‎ 单项选择题、以下人员中,属于商人的是:【B】A、某公司总裁B、某个体商贩C、某股民D、某公司董事长、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D】A自然人B法人C以他人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多选题19、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怎样理解?【BC】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B、它是外观法则的体现C、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D、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20、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绝对商行为?【AC】A、汇票的出票B、不动产出租C、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D、专业咨询服务、商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BCD】A、自然人B、实施商行为C、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为什么说英美法的商法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 AD 】A、英美法没有民法和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对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B、英美的商法没有确定的形式C、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来自判例,而不是成文的商事立法D、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含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等在内的广泛渊源41、以下几个选项中,【BD】属于商人A、金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彦若B、”三义和”合伙企业C、联发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股民章祥D、范大兴个体户、判断正误23、商事关系,大体上说,主要包含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对】、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对】1、在古代中国,民间的商事关系,主要依习惯和道德规范调整、(√)1、外观法则的本意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其依据就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对)‎ 第二章公司法、名词解释1、公司: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以自己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3、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重要事项和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4、子公司的法律地位:5、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的总和、6、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7、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8、发起人:就是创立、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9、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又称股东会或股东会议、是指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和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于或服从于股东大会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11、监事会:是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和公司章程而专门设立的一个职能机关、12、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13、记名股票:是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票、14、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5、资产负债表 ‎: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财务状况及其平衡关系16、公积金;是为了准备沵补亏损和扩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17、公司合并:公司的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家,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继承、18、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股东会或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两个或数个公司,原来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中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向中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依法登记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三、问答题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条件是什么?⑴有一定的投资主体⑵有公司的章程⑶有一定的资产⑷有一定的场地和设备⑸完善的组织机构2、公司的章程内容有哪些?⑴公司的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⑵公司的主业、资产结构⑶公司的股东会、监事会、经理等组织机构及其职权⑷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内管理制度和对外经营制度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哪几种方法?有两种方法: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自己认足公司全部股份或公司发行的首期全部股份,并缴足股款,是公司得以成立的方法、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全部股份或公司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的一部分,其它的向社会公众募集招股、4、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地位怎样?国家对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产业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目的是为了方便国家的管理和对市场的调控,以及对比较稀少的资源的合理使用、5、发起人为何从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能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法规定不得转让是为了让发起人和公司同进退,将其利益和公司成败紧密联系起来、这样他们就更加切实履行忠诚和勤勉之职、什么是公司的资本制度:答:在中国,公司资本仅仅是指注册资本,就是公司成立时有公司章程确定的规定出资额的总和、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全部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法人民事主体对内经营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政能力,一个公司没有必要的自有资产就不能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能力,也不能取得必要的市场信用、所以注册资本不但是公司对内进行生产的需要,而且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需要、6、简述公司合并和分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的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家,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继承、公司合并能够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两种方法,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为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股东会或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两个或数个公司,原来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公司分立本是股东会的权利,但是在分立之前必须对公司的债务做出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之后才能分立、‎ 合并程序A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B股东会作出合并协议、C政府行政部门批准、D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程序】、E实施合并、F办理公司合并登记、公司合并法律后果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能够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简述公司合并、分立之法律后果、参考答案:1、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能够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能够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公司分立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和公告的,公司分立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有哪些主要内容?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载明下面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动产出资条件:⑴经由符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⑵该动产必须是公司经营所使用的⑶产权不存在争议、、不动产出资条件:⑴经由符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⑵假如是划拨方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必须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⑶产权不存在争议、、知识产权出资条件:⑴经由符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⑵该产权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登记,是投资者有效的权利⑶产权不存在争议简述担任董事有什么资格限制、参考答案:【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面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法】第57条还规定,公司不得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论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参考答案:1、主体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2)3、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4、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5、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制的利率水平;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4、依据【商法】教材,试述公司的种类、答题要点: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无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5、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简述公司公积金种类,并谈谈公积金提取应注意的问题、参考答案:首先,积金的种类包含:1、法定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公积金是注册资本的储备,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增加的保障、公积金包含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能够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公司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以当年利润弥补上年的亏损、2、任意公积金、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能够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和否以及提取多少,其用途能够由公司自行决定,没有法定限制、‎ 其次,公积金的提取应该注意: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3、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13、简述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参考答案: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1)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做出决议(2)申请、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面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3)报批、以公司的名义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4)、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5)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载明下面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法;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经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6)停止、对已经做出的批准假如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简述上市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面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能够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简述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参考答案:‎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面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3】处理和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公司参和民事诉讼活动、【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有哪些主要职权?答: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通常是:选举公司的管理机关;听取和审查发起人关于创立公司的报告;修改公司章程等、创立大会的决议事项,应制成议事录保存、、试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答、【1】决定公司的经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54、试述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答:答:【1】公司的法人属性使公司财产和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完全区别开来,从而使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的主体身份是法人,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格;主体需要一定的人格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公司的财产是公司拥有信用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所以,公司能够用自己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4】由于公司在人格上和财产上的独立性,股东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5】公司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代为行使,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公司的授权代表人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和董事长授权的公司职员、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的行为就构成了公司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公司承受,也就是公司职员的任何职务行为均由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35、试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答:【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公司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依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案例、‎ ‎、向世仁等五个朋友为金时达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五个朋友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五个朋友组成,向世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五个朋友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①现金9、3万元;②存料91万元;②制成品盘存86万元;④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⑤运输设备65万元;⑧盈利19、7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按向世仁五个朋友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0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向世仁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意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问:1、向世仁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3、公司假如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答案要点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全部,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3、公司假如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公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3】对负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三、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和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共为600万元,拟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假如您是律师,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3、本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怎样构成?答题要点:【1】仅4个发起人不足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2】依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3】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所以,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制少应当为2100万元、其它的股份数额由社会公开募集、万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大小股东15个,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经营问题,由于股东之间在经营战略方向上意见分歧,有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经过表决,11个股东,代表了大多数的股份,同意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解散、由于股东们对公司已经没有兴趣,又要过元旦和春节,直到2002年3月1日清算组成立、3月15日,清算组向有关债权人通报公司解散情况,要求申报债权、债权人之一,冬利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有关情况,感到清算组工作不规范,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就万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向自己的律师咨询、假如您是该律师,怎样就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作出回答?参考答案:1、【公司法】规定,公司能够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2、依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面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3】处理和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公司参和民事诉讼活动、【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金福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数额4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二年来,经营业绩良好、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公司上市、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为金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不完全具备、金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吹毛求疵,转而求助一家证券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假如您是该证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您认为在法律意见书中至少应当陈述哪些内容?答题要点:【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上市必须具备的以下5个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其次,还应当指出该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第一,公司现有股本总额只有4000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额;第二,公司开业仅两年,未达到规定的年限、最后,应得出结论:公司目前还不能申请上市,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1】增资扩股,将公司股本总额提高到5000万元以上;【2】继续保持连续盈利一年以上、、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和其他二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三家公司一致同意、拟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二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累计为60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了这三家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三家公司各出一名代表作董事,为了将来工作方便,在从市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任,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派员出任是执行监事,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假如您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1、几个发起人能发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怎样构成?3、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董事组成?答题要点:【1】仅3个发起人不足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2】依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所以,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制少应当为2100万元、其它的股份数额由社会公开募集、【3】依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5名董事组成,该公司董事会只有4名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甲股东以自己的一幅面积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出资,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一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为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甲股东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试分析: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依据?答题要点:(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能够作为股东出资,但是其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额和该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额内清偿、(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和其他人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将来工作方便,从市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公司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自己兼任,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假如您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答题要点:1、工商局长是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2、依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3、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兼任监事、(一)甲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和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甲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累计为60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了这四个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由四家公司各出一名代表作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个监事由甲公司的董事兼任,一个监事由甲公司派员出任是执行监事,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假如您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怎样构成?3、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董事组成?4、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监事所组成?5、股份公司的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答题要点:(1)仅4个发起人不足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2)依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价总数的35%,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所以,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制少应当为2100万元、其它的股份数额由社会公开募集、(3)依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名董事组成,该公司董事会只有4名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4)依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某公司增资扩股,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作价90万元增资,车辆按时交付公司,公司过使用该车辆运营,但是因种种原因,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扣押了该公司的三辆自卸车,但是甲股东出面称者三辆车并没有过户,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于公司,不能被扣押、法院见甲股东有产权证书,只得解除保全债权人继续追索,但是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能够用于清偿,称有限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现在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元权主张更多的清偿金额,债权人对此辩解不服、/ F9 ^$ o$ l6 s) t8 swww.snailol.com试分析:3 x+ x9 T6 L5 N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i* Y" C5 N: q9 G& @# U9 ~( H' r2、债权人能否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0 h& e" S0 h0 d- T7 c≡奥鹏远程教育≡电大开放教育≡学习娱乐互动社区≡教师家园≡学生乐园≡电大文献资料≡奥鹏文献资料≡职业考试≡范文≡flash游戏≡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有无法律依据?2 W9 A, T2‎ ‎ j' o4、债权人若不服,有何救济方法?答题要点:≡【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依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经过资产评估才能生效、w【2】债权人不能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因为该三辆车不属于债务人、w【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甲股东的车辆没有过户,所以视为出资未缴付,股东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1 f+ E( t# W7 e( |3 Iwww.snailol.com【4分】! u/ M0 p; n' n  B# e8 ]9 H2 }% Z6 w/ T【4】债权人若不服,能够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诉请甲股东在未缴付出资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单项选择题、以下何者为能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主体?【C】、A、有限责任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上市公司D、财政部4、禁止发起人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期限是【D】、A、自出资之日起1年B、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C、自出资之日起3年D、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5、工商管理局干部姚某在审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申请时,提出以下不予批准的理由,其中哪一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C】A、公司名称未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B、股东甲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C、股东乙是一家和该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N公司的股东D、股东丙未缴足其出资额5、某公司申请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构成审批机关拒绝批准的正当理由?【D】A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B该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6500万元C该公司的债券发行额,上次为1500万元,本次为1000万元D该公司上次发行的实际募集率为95%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面何种情形者,能够担任公司的董事、【D】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五年C、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以下哪一项不得用于公司出资?(B)A汽车B、劳务C、房屋D、商标权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下面说法中,何者为正确?(D)A、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没有监事B、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没有股东C、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没有章程D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没有董事会2、某上市公司股本总额6000万元,股票面值10元、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构成该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C】A、公司决定将股本总额减少1000万元B、为实现上述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100万元C、由于上述收购,持有100股以上的本公司股东数变为750人D、由于上述收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变为125万股8、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其首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其下面情况中,哪一项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法定条件?(D)A、该债券的期限为1年B、该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C、该公司的净资产额为人民币1、5亿元D、该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0月的利息多选题 ‎2、有限公司股东会对于下面哪些事项,必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ABD】A、增资和减资B、合并、分立C、批准董事会报告D、解散和变更公司的形式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能够采纳何种比例?【AC】A、按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B、按法定比例C、有约定比例的,依约定;未约定比例的,平均分配和分担D、有约定分配比例而无约定分担比例视为约定了分担比例,反之亦然15、以发起方法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条件包含哪些?【ABCD】A、发起人至少5人B、发起人的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C、发起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有1000万元以上D、发起人至少认购公司35%的股份总额、16、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以下哪些手续?【 ABC 】A评估作价B产权过户C验资D第一次股东大会确认17、以下选项中,哪些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AD】A、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B、以制造业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C、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D、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18、董事会行使下面哪些职权?【ABC】A、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B、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C、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D、决定增加或减少监事46、【BCD】是公司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权利、A、公司财产全部权B、重大决策权C、资产收益权D、选择经营者的权利、53、全部公司在设立时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BCD】A、必须经过在登记前报经审批B、必须有资本C、必须制定公司章程D、必须有发起人54、管忠华律师在向客户介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时,提出如下四种说法,您认为其中正确的有【ACD】A”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两道批准程序,一是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公司,二是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B”发行股份完成后,应当持验资证明和其他文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登记完成,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召开公司创立大会、”C”向社会公开募股前,必须签订两个协议,一是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二是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D”公司创立大会召开时,假如出席人员所代表的股份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则会议不得举行、”4、募集设立的某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就其认购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有以下四种方案,其中哪些符合【公司法】的规定?(CD)A、25%B、30%C、35%D、40%6、典型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包含的公司机关有(ABCD)A股东会B、董事会C经理D、监事会8、公司的财务报表包含哪些?(ABCD)A资产负债表B、损益表C、财务状况变动表D、财务情况说明书9、下面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些?(ABC)A某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董事李某,自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生产同类玩具B,某股份公司章程规定,每两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C、某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就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D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以下各项,哪些是任何公司在设立时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ABC】A、必须有发起人B、必须有资本C、必须制定公司章程D、必须经过在登记前报经审批判断正误5、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各股东的出资证明、【错】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错】7、公司能够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投资,以公司的信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错】16、公司以其登记所在地为公司的住所、【错】20、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50、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全部权,二是不转移全部权【而只提供使用权或使用权加收益权】、【对】1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各股东按出席人数行使表决权、(X)7、公司监事会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错)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二、名词解释1、商事合伙:是指人们为经营一定的事业而获取利润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2、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3、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的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4、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和他人合作经营和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5、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简答题1和公司相比较,合伙出资有什么特殊之处?:1、设立之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是以章程为基础的,合伙是基于合伙合同建立、2、律地位不同、公司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是没有法律地位、3、在内部及外部的法律关系方面,具有本质的不同、A、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B、公司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对内、对外行使公司的职权、合伙中,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事物的执行有同等权利,能够共同执行,也能够委托他人执行C、东出资后不能退股,具有不同程度的转让权、合伙对合伙人出资的转让,要求严格,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够转让、D、公司的规模大,存续时间长、合伙规模小,人身依附性强,存续时间短、E、中国没有无限公司,所以,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也是一个明显区别、4、产权结构方面、合伙企业的一元化产权结构、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企业独立全部,而是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全部、公司的二元化产权结构、是指公司拥有公司财产全部权,股东拥有股权、2、简述合伙财产的性质:‎ 答: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的性质、【1】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合伙财产构成: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如商号、特许经营权】、作为出资的劳务:不能成为合伙财产【但该劳务的成果和收益属合伙财产】、从财产权的状态看,出资的财产大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财产全部权,一种是财产使用权、【2】全部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凡是以合伙企业为权利主体取得的合法收益,不论以何种方法取得,均视为合伙财产、3、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中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1、管理参和权和事务授权2、知情权和监督权3、异议权和撤销权4、忠实义务4、请简要说明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在债务清偿方面的相互关系、答: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3、合伙人的债权人能够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注意两点:第一,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5、合伙人入伙,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采纳肯定说、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有利于现有合伙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债权人,缺点是对合伙企业扩大规模有较大的限制作用、6、合伙人退伙的原因有哪些?答:两种情况:一是声明退伙;二是法定退伙、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能够为事前协议【协议退伙】,也能够为届时通知【通知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这种法定事由可分为两类,一是某种客观情况【当然退伙】,二是其他合伙人的决议【除名】、‎ ‎2、论述合伙协议的订立、【1】合伙协议的条款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C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D合伙人出资的方法、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F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G入伙和退伙;H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I违约责任、【2】合伙协议的订立和生效合伙是以人身信任为基础,故合伙协议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鉴于这种人身性质,法律还要求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各当事人应当如实说明自己的财产和负债情况,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合伙协议成立至合伙企业完成登记这段期间,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单纯的合同关系而非企业组织关系、在此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实施的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能够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协议加以修改或补充、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答: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所谓合伙关系,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尽管不同合伙企业所赖以成立的合伙协议有很大差别,但是在这四个基本问题上都遵循着共同的准则、56、合伙人的对外行为对合伙企业的效果?【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内部不能对抗外部】通常说来,个别合伙人在办理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的财产处分和债务承担行为,被认为存在着全体合伙人默示授权、除非合伙企业能够证明,买受人明知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执行人的权限有特别限定,因而明知事务执行人的行为越权、反之,当合伙人实施的行为属于超出合伙企业日常经营范围的财产处分或债务承担行为,特别是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行为时,相对人应当在得知合伙事务执行人有正当授权的情况下,才和之签订合同;否则,应被认为是存在恶意 ‎15、简述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参考答案: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包含以下三项:(1)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实际上是除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之外的通常性规定、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该法第68条规定,侵占合伙企业利益或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从事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试述退伙的效果答: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即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归属于退伙人的继承人;二是退伙结算,即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归属于退伙人本人、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37、试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答:【1】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隐名合伙及其特点答: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养所受损失的契约、特点:1、隐名合伙无独立的合伙财产,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人的营业财产、2、隐名合伙人只分享营业利润和分担营业损失,并不参加营业、bb49、民法合伙和商事合伙的区别?答:1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民事合伙则不必是以营利为目的、2商事合伙必须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序和规模,而民事合伙则不一定以经商为业或不以经商为主业或常业、3商事合伙必须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民事合伙则不受此限、‎ 案例、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和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丁要求赔偿其损失、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甲单独和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问:1、丙是否能够不办理过户,仅以汽车使用权出资?2、清算人应执行哪些清算事务;参考答案:1、实物出资有2种形式:一是转移全部权,二是转移全部权,只提供使用权或使用权加收益权、丙能够不办理过户,仅以汽车使用权出资、2、清算人应执行的清算事务:依据合伙企业法第60条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执行以下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和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太度的方法不一样、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您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参考答案: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因为、,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单项选择题、在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2、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哪件不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D】A、登记申请书B、合伙协议书C、合伙人的身份证明D、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1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下面行为、其中哪一项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C】A购置房产B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C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提供抵押D聘请律师办理购置房产手续1、合伙人退伙后,其责任承担的方法为(D)、A不承担任何责任B、只对退伙后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C对退伙前及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责任D、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在如下选项中,(D)不是合伙企业的特点:A、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B、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C、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多选题6、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约定甲、乙、丙各负责偿还4万元、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下面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BC】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元B、丁只能在乙、丙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元C、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主张自己只向丁支付4万元D、假如丁依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113、合伙企业财产不包含:【CD】A合伙人出资的财产、B全部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C合伙人个人财产D合伙企业债务50、合伙人丰某因故计划向他人借款,为此和借款人商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对此,其他合伙人提出各自意见、其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BC】A、合伙人陈某:”合伙出资份额不是【担保法】所列的质押标的,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B、合伙人卫某:”我对该借款人不信任,不同意这项质押约定、”C、合伙人李:”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D合伙人沈某:”既然如此,甲能够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中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概念,错误的说法是【 CD 】A、合伙企业必须履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B、合伙企业不包含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非经工商登记的组织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法人为限D、合伙企业能够采纳有限合伙的形态56、合伙企业具有如下特点:【ABC】A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B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C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其他三项都不是3、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应怎样认定?(ABD)A可认定其行为无效B可作为退伙处理C可适用合伙人对外转让出资份额的规定D假如此行为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0、以下各项中,能够作为合伙企业出资的有哪些?(ABCD)A货币B商标权C劳务D、债权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能够采纳何种比例?(AC)A、按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D、按法定比例C、有约定比例的,依约定;未约定比例的,平均分配和分担D、有约定分配比例而无约定分担比例视为约定了分担比例,反之亦然判断正误 ‎10、伙人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错】18、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从他们当中指定的代表或他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代表的指定或代理人的委托,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对】第四章破产法名词解释1、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2、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通常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3、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付的费用、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4、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5、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6、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7、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三、简答题1、怎样理解破产的概念?我们理解”破产”一词,要从2个方面理解:一是指客观状态,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二是指法律程序、破产法上的破产是这个意思、2、您对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是怎样认识的?破产法特点有三:1、破产法具有综合性质、2、破产法是特别法、3、强制性和灵活性、从另一个角度,能够说破产法有如下特点: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既通过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清偿债务、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们得到公平清偿、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破产法的作用1、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2、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之机会、3、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中国【破产法】的和解制度有何特点?中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规定的和解制度,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第一,和解程序和整顿程序相结合;第二,和解和整顿只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9、试论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我们能够把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概括为三个论题:营运价值论、利益和共论和社会政策论、这三个论题是相互联系的、其中,营运价值论无论在历史上还是逻辑上,都处在出发点的位置、1、营运价值论、所谓营运价值,就是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业价值高于其清算价值,即高于它的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回收、2、利益和共论、在承认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的已有产权地位的前提下,赋予债权人以财产支配者的法律地位、在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都有发言权;重整程序提供了一个多方协商机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享有产权地位、在维护债权人利益和拯救企业这两个政策目标之间建立起平衡和互动的关系、3、社会政策论、创立和发展重整制度的动力,不仅来自当事人基于个别利益的个别理性判断,而且来自社会基于整体利益的整体理性判断、这种整体理性判断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政策、它所依据的理性标准就是效率和公平的价值、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点、、57、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怎样:答: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1、对债务人的约束【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2、对债权人的约束【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3、对其他人的约束【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1】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2】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3】财产保全的中止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怎样答: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2、对债务人的效果、【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和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3、对债权人的效果、【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能够由担保物获得清偿、【3】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4】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4、对第三人的效果、破产宣告后,和破产人有其他民事关系的第三人,应按照其民事关系的性质享受相应的权利或承担相应的义务、59、什么是破产的原因答: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一】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其一,企业经营不善;其二,严重亏损;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两项事实构成:其一,严重亏损;其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三】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仅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一项事实构成、60、怎样认定和处理破产无效行为答:答:【一】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通常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本质特点有二:有害性和不当性、【二】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行为的通常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破产无效行为也不例外、【三】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确定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通常以破产宣告为基准、【四】欺诈破产行为、中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的下面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在正常情况下,它们都是法律许可的财产处分行为;而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实施这些行为具有恶意减少破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通常利益的性质、因此,人们通常把它们称作欺诈破产行为、【五】个别清偿行为、【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62、别除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地位,怎样行使:答: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国现行破产法给予担保权以比较充分的保护、【企业破产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财产担保”,包含三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因此,在中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别除权的行使1、权利行使条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需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2、标的物的占有和处分、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行使别除权的方法,依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分为两种情况、【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在破产宣告时,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他们行使别除权,能够不经清算组同意,而依担保法的规定,以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或将标的物拍卖、变卖后以价款偿还债务、【2】除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在破产宣告时,抵押权人不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此时,清算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取得对抵押物的合法占有、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要行使别除权,必须向清算组主张权利,经清算组同意,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然后按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偿还债务、3、和别除权相关的争议、假如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能够诉请人民法院裁决、4、清偿余额和差额、别除权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当归还破产财产、其价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通过清算分配程序受偿、、63什么是和解制度,什么是重整制度,二者区别?答: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和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重整和和解在程序规则上有如下主要区别:【1】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和解则没有这种限制;【2】重整不仅适用于无力偿债的企业,也适用于那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成为无力偿债的企业,而和解仅适用于前一种情形;【3】申请重整仅可于破产宣告以前提出,而和解既能够在破产宣告前提出,也可在破产宣告后提出;【4】债务人的出资人能够申请重整,但不能申请和解;【5】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保护期间仍受约束,而在和解开始后失去约束;【6】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开始以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之前提出;【7】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提出,而和解协议草案则由债务人提出;【8】重整计划由重整执行人执行,而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执行;【9】重整程序于计划执行完毕时终结,和解程序于和解协议成立时终结、破产清算组的职责:答: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职责包含:【1】接管破产财产、【2】管理破产财产、【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51破产债权的范围:答:1、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以下请求权,得成为破产债权、【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经由担保物清偿后的未足清偿部分、【4】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5】应计算利息的债权,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6】票据追索权、【7】待履行合同之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8】附期限的债权、【9】附条件的债权、【10】其他合法请求权、51、破产财产的范围:答:【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2、破产财产的构成:参考答案:(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4)破产人经营管理的财产,除去下面财产:①属于取回权标的的财产;②属于别除权标的的财产;③属于抵销权标的的财产;(2分)破产抵销权和民法上的抵消权的区别:答:破产抵销权和民法上的抵销权相比较,有三个主要的特点:【1】享有破产抵销权的人,须为破产债权人;在民法上,互负债务的双方都有主张抵销的权利、【2】和破产债权相抵销的债务,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民法上没有时间限制、【3】该债权和债务的抵销,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在民法上,债务种类相同,而且都已经到了履行期,才能够抵销、‎ ‎3、试述破产法上债权人自治原则、答题要点: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1、说明债权人自治的概念、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6分】2、说明债权自治的意义、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依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做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做出的关于债权确认、和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依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6分】【能用自己的语言答出主要内容者即可给分、阅卷人依据论述的完整、准确程度掌握给分幅度、理论联系实际的,给3分、】61、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怎样?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答: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地位1、债权人自治原则、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依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作出决议、2、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关系在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进行负有全面责任,并直接领导清算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工作、遵循债权人自治原则,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责,实现破产法宗旨的重要条件、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审查和确认债权、【2】议决和解协议、【3】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12、简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法、参考答案:【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由此可见,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通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第二,按金额计算,通常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在通过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这里所说的”过半数”不包含本数,”半数以上”和”三分之二以上”均包含本数、这里所说的”债权额”,指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金额、这里所说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所确认的全部无担保债权总额为准【无论其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12、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答题要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1)审查和确认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权、具体说,包含以下两个步骤、①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债权表和全部证明材料,并方便他们随时查阅、债权人对个别债权的成立、性质、数额以及担保权有疑问或异议的,能够向申报人提出询问,或提出异议、②确认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审查无异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加以确认、对于有异议的债权,债权人会议认为不应予以确认的,以决议加以否认、对于数额尚不确定或尚待查证的债权,以决议加以搁置,留待事后确认、因债权未被确认(包含被否认和被搁置)而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对确认的内容(例如被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债权人,能够请示人民法院裁决、(2)议决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有权进行讨论和作出是否予以接受的决议、和解通常是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基础上达成的、债权人让步(如免除利息、免除部分本金、延长偿还期限、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属于权利处分行为,必须由权利人自主决定、由于破产程序是集体清偿程序,故债权人的权利处分也必须通过集体行为来实施、所以,和解协议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议决方能生效、对于和解协议草案,不得以债权人的私下意思表示或法院的决定代替债权人会议的决议、(3)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实现,故应赋予债权人以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决定的权利、按照中国现行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应由清算组提出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6、试述破产案件中的公告、公告方法及公告和通知之区别、答题要点:【一】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将有关事实或决定公诸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1】受理破产案件;【2】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3】破产宣告;【4】终结破产程序、【二】公告方法有两种:其一,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其二,依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这两种方法应当同时采纳、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三】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发生仅以公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公布的公告,全部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案件受理公告公布以后,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以”未见公告”或”不知此事”为理由请求补报、‎ 试述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约束:答:对债务人的约束、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39、试述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的约束:答:对债权人的约束,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维护债权人集体受偿的秩序、破产程序开始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索行为、【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破产取回权的主体、客体是什么:答:破产取回权:是指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主体:是财产的权力人、客体:标的物,属于他人的财产、‎ ‎40、试述破产案件的管辖答:【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级别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即,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能够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法院审理、案例、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和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3月9日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全部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含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分析:1、假如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含什么?2、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参考答案: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亏损情况;会计报表;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清册;全民企业上级意见;其他、2、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能够申请宣告破产、”这是就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因为,国有企业的全部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全部权的权力、这和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全部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中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公司自愿申请破产,和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一】某公司增资扩股,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作价90万元增资,车辆按时交付公司,公司过使用该车辆运营,但是因种种原因,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扣押了该公司的三辆自卸车,但是甲股东出面称者三辆车并没有过户,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于公司,不能被扣押、法院见甲股东有产权证书,只得解除保全债权人继续追索,但是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能够用于清偿,称有限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现在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元权主张更多的清偿金额,债权人对此辩解不服、试分析: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债权人能否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有无法律依据?4、债权人若不服,有何救济方法?答题要点:【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依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经过资产评估才能生效、【2】债权人不能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因为该三辆车不属于债务人、【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甲股东的车辆没有过户,所以视为出资未缴付,股东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债权人若不服,能够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诉请甲股东在未缴付出资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二)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提出如下给付请求:1、某女土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3、某旅行社和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问:假如您是清算组成员,您认为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答题要点:1、某女土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30元;某旅行社和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损失18000元、这两项是破产债权、(5分)2、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破产宣告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破产人做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处罚决定,假如没有执行,在破产宣告后即不得再执行、因为,破宣告后,破产财产即成为供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财产、此时假如继续执行这些处罚决定,无异于让债权人代破产人受过、(5分)3、借用他人财产,由他人取回、单项选择题6、以下四人分别基于不同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其中何者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资格?【D】A、李某,该公司股东B、张某,该公司董事C、陈某,该公司监事D、刘某,该公司的债权人8、依据中国破产法的规定,能够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权利是【D】A、债权B、全部权C、股权D、抵押权9、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整顿申请人是谁?【B】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B、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C、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D、债权人会议23、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要件不包含:【D】A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B债权人已要求清偿;C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D债权人出示权利证明24、【D】不是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请求权必须具备的条件、A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B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C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D必须是没有担保权的债权25、破产清算组的基本职能中没有:【D】A接管破产财产、B管理破产财产、C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D清算期间有权签订新的合同5、甲、乙、丙、丁、戊、已、庚均为破产人的债权人,债权额分别为1210万、420万、74万、840万、20万、23万和13万,乙和庚为有担保的债权人、哪些人有资格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的表决?(D)A甲乙丙已庚B、乙丙丁戊已C、甲丙丁戊庚D,甲丙丁戊已多选题4、依【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的下面那些行为无效?【ABCD】、A、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B、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C、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D、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5、在一个请求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破产申请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现被告代理人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ABCD】A、破产程序优于普通民诉程序B、该案中已经实施的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程序应当中止C、该案中尚未执行完毕的先予执行裁定应当中止D、鉴于本案被告人有连带责任人,应当中止诉讼23、破产形式审查包含以下几项:【ABCD】A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B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C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D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24、破产案件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如下材料:【ABCD】A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B债权性质;C债权数额;D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26、破产案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ABCD】A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B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C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D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63、以下几个选项中,哪些属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范围?【 ACD 】A、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讨债务B、为了使破产财产增值而从事证券交易C、将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变卖D、追回破产企业因破产无效行为而转移的财产65、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以下事实构成:【ABC】A企业经营不善;B严重亏损;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D其他选项都不是、判断正误 ‎2、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对】8、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能够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10天内提请法院裁定、【错】11、破产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并不必定地导致债务人清算倒闭的结局、【对】12、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的,人民法院能够决定准许,也能够决定不准许、【对】13、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对】7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对】6、破产程序开始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7、依据中国法律,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所以其债权因此而消灭、(X)8、在中国,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X)、第五章票据法二、名词解释1、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2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井签章的票据行为、4、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5、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6、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指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付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能够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付款:指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考试答题注意事项:‎ ‎1、 考生答题前,先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填写清楚,同时将条形码准确粘贴在考生信息条形码粘贴区。‎ ‎2、考试答题时,选择题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书写,字体工整、笔迹清晰。‎ ‎3、请考生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答题无效。‎ ‎4、请考生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要折叠、弄破、弄皱,不准使用涂改液、修正液、刮纸刀。‎ 三、简答题票据保证的效力答:1、对保证人的效力、【1】保证人的责任、1】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2】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就被保证债务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3】保证人的权利、票据保证人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其保证责任消灭,被保证人的主债务也消灭,保证人同时取得持票人的资格,有权向票据上的有关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可向被保证人以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2、对持票人的效力、票据保证对持票人来讲,对实现其权利又多了一层保护网,持票人能够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并不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但假如保证人履行了持票人的票据债务后,被保证人的后手即可免责、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来讲,仍负有对保证人清偿的责任、付款的效力:答:汇票经全额付款后,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灭,不仅付款人免除票据责任,在汇票上签名的全部票据债务人均因此而免责、‎ 中国【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追索权发生的原因,怎样行使追索权:答:追索原因1、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2、法定原因、【1】不获承兑、当持票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2】不获付款、不获付款既能够是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也能够是付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歇业,或付款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持票人无从得到付款、追索权的行使程序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始自提示和作成拒绝证书,终于领受追索金额并交回汇票,详述如下:1、保全追索权、保全追索权后,才谈得上行使追索权,保全追索权是行使追索权的开端、2、通知拒绝事由、持票人于作成拒绝证书后,应在法定的期间内将自己被拒绝付款的事由通知其全部的被追索对象,这种通知称为”拒绝事由之通知”或”追索通知”、3、债务人自动偿还、被追偿人收到通知后,如自动偿还票款,持票人应予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移转于自动偿还的被追索人、4、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依法发出追索通知后,如无人自动偿还,持票人便要确定具体的追索对象,进行追索、5、请求偿还、追索对象确定以后,持票人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替代文件,请求其依法偿还追偿的金额、可诉讼,也能够采纳诉讼外方法实现、6、受领和交回汇票、被追索人如为清偿,追索权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拒绝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72支票和本票各有哪些特殊规则:73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答: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1】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3】资金关系、常见的资金关系有以下数种:【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2】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3】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74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答: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依据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可将票据关系分为下面不同种类:【1】票据的发行关系、【2】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3】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4】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等、75怎样理解票据的无因性特点?答: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承兑要经过哪些程序答:承兑的程序,主要有两个过程:持票人提示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1、承兑的提示是汇票的持票人在承兑的期限内,以确定和保全其票据权利为目的,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予以承兑的行为、2、付款人的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后,付款人应尽快决定承兑或拒绝承兑,但应给付款人一个考虑的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总之,整个承兑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①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②付款人于承兑时间内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并签名或仅在汇票上签名;③付款人将已承兑的汇票交还持票人汇票有哪些种类?答【1】依汇票的到期日为标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问题、【2】依汇票的发行和流通的地域不同,可将汇票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3】以汇票当事人是否由一人担任双重身份为标准,将汇票分为通常汇票和变式汇票、【4】以票据上对权利人的记载方法为标准,可将票据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及无记名汇票、【5】除以上四种分类以外,中国【票据法】第19条还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背书有哪些种类,背书的效力:答:背书可依不同的标准作出分类、1、依据背书的目的,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设质背书和委托背书、2、依据背书效力的不同,可将转让背书分为通常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背书的效力:1、转让背书的效力、转让背书主要有下面三种效力:【1】权利移转效力【2】担保付款的效力【3】权利证明的效力2、非转让背书的效力【1】委任取款背书的效力【2】质权背书7、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答题要点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1】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3】资金关系、常见的资金关系有以下数种:【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2】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3】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试述票据抗辩及其种类和限制、答题要点:(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权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1、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2、人的抗辩、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和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三)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全部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全部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3、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4、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20、试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参考答案: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1、追索权人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中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含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能够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含: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中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和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2、被追索人即偿还义务人,包含:【1】发票人、发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发票人发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2】背书人、背书人也一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一样,假如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3】保证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2、论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答案要点: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付款的承诺;3、出票人:4、收款人;5、出票日期6、票据金额;7、付款儿、背书有哪些种类,背书的效力:答:背书可依不同的标准作出分类、1、依据背书的目的,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设质背书和委托背书、2、依据背书效力的不同,可将转让背书分为通常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背书的效力:1、转让背书的效力、转让背书主要有下面三种效力:【1】权利移转效力【2】担保付款的效力【3】权利证明的效力、2、非转让背书的效力【1】委任取款背书的效力【2】质权背书案例、‎ 一、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一张由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出票、经同得利有限责任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是向丙、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索,同得利有限责任公司声称该汇票是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某工作人员给付的,并经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和其无关、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工作人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和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工作人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问: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3、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和其工作人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4、同得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答案要点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3、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工作人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通常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同得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同得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新加坡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和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由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向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出售100桶蜜饯苹果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支付方法是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向新加坡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本票、由于业务关系,新加坡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又将本票背书后转让给新加坡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以后新加坡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和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蜜饯苹果买卖合同因故解除、新加坡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持票向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付款、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问: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能够拒绝付款?为什么?答题要点: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够拒绝付款、票据关系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成立,一经成立,便和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bb 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之间还是有联系的、假如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但是,这种以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的情况只能发生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对第三人不生效力、新加坡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就属于第三人的情况、所以,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够拒绝向新加坡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付款十、2000年3月?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和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丁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价款56万元、为此,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A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l】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入甲公司账户、一个月后,乙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刻告知A银行、2000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请问:1、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2、假如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3、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参考答案:1、A银行不能拒付、理由是: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成立,就和其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入主张抗辩,就本案而言,无论购销合同有效和否,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2、此时A银行能够拒付、依据【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3、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能够行使该权利,全部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单项选择题 ‎10、票据上记载的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应怎样处理?【C】A、以大写金额为准B、以小写金额为准C、票据无效D、由持票人选择其中一个金额27、关于汇票的下面说法中,何者为正确?(C)A收款人能够写全称,也能够写简称或代码、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C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全部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D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一类的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28、下面关于本票的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A)A中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含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C本票无须承兑、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29、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种情况下,付款人不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A)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B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C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刻向持票人付款、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刻向持票人付款、30、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不能够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D 】A、挂失止付B、公示催告C、向人民法院起诉D、和债务人协商4、票据法上的票据是(D)、A证权证券B、不完全有价证券C不要式证券D、无因证券7、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A)A、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预备付款人B、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C、承兑人、预备付款人、背书人D、受让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多选题27、支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ABCD】若当事人不予记载,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导致票据无效、A确定的金额、B收款人名称、C付款地、D出票地、28、支票有害记载事项包含:【ABC】A有条件的委托支付文句B分期付款C以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为付款人D以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为持票人人29、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包含:【ABC】A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B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C汇票持票人对于汇票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求权的关系、D票据资金关系下面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说法有哪些?【ABCD】A、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转让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能够转让C、背书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D、背书转让是要式行为62、周经理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武经理、保证人为郑经理、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日、武经理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楚经理,楚经理再背书转让给姜经理,姜经理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有哪些?【ABCD】A、周经理B、武经理C、郑经理D、楚经理71、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能够行使追索权的有:【 ABC 】A、相关人出具了拒绝付款证书B、汇票付款人死亡C、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D、持票人没有按期提示74、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能够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ABC 】A、挂失止付B、公示催告C、向人民法院起诉D、和债务人协商76、2、依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以下表述中那些为正确?(bc)A、汇票能够背书转让B、汇票有远期汇票和即期汇票,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C汇票能够由出票人或出票人的委托人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本票则由出票人直接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D、汇票和本票的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支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受款人9、在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能够行使追索权?【ABCD】A、汇票被拒绝承兑B、支票被拒绝承兑C、汇票付款人死亡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6、下面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说法有哪些?(ABCD)A、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转让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能够转让C、背书有转让背书和质押及委托收款背书D、背书是无条件的6、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戊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有哪些?(ABCD ‎)、A、甲B、乙C、丙D、丁7、有关承兑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BCD)A、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B、承兑是56条件的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D、承兑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判断正误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对】4、票据债务人能够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全部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错】27、汇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对】28、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对】29、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对】30、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对】4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对】42、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错】43、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对】4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而且因此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错】45、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对】5、汇票金额的记载方法,能够以文字,也能够用数字的方法、当数字和文字不一致时,以文字记载为准、(√)7、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对)8、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果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对)5、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对)6、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对)‎ 第六章证券法;指专门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即专指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监督管理关系及其他和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主要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所知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证券公司为专营证券的金融机构什么是证券发行注册制,什么是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国【证券法】采取哪种制度?答: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健全,证券市场本身会自动作出择优选择、管理者的职责是保证信息公开和禁止信息滥用、假如过多用行政手段于预市场,结果往往事和愿违、基于这一理念公开原则成为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中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 什么是信息公开制度,它有哪些主要内容答:信息公开又叫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者及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公司经营的财务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告,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1、证券发行信息公开、2、持续性信息公开、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所知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三、简答题证券法调整对象是什么,:答: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要促进、限制或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包含1、证券发行关系、2、证券交易关系、3、证券监督管理关系1、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答题要点: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通常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信息的初期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时,应当依法如实披露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全部信息、信息的持续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证券发行完毕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情况、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证券活动中主要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以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为基础的证券交易规则、3、公正原则、公平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和公平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它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证券法上的禁止交易行为有哪些:答:在中国,证券禁止交易行为主要包含证券发行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和虚假陈述行为等、实施证券禁止交易行为者应视其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证券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有哪些方法以,它们各自的特点是什么:答:证券交易的方法主要有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信息交易、【一】现货交易、现货交易是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的价款的证券交易方法、现货交易是证券交易的最基本形式、中国【证券法】第35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二】期货交易、证券期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签订的证券期货合约中约定,在该契约规定的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进行清算交割的证券交易方法、证券期货交易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证券期货交易的标的是证券期货合约、【2】证券期货交易的目的通常不在于转移证券全部权,而是通过期货合约的买卖获得投资利益或转稼投资风险、3】证券期货交易最后进行清算交割的比例很小、【三】证券期权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四】信用交易、通常法律意义上的证券信用交易多指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交易是指证券交易者在买卖证券时,只向主券商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部分证券,其应付证券价款或应付证券不足时,由证券商垫付的证券交易方法、16、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参考答案: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全部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情势,全部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2、准确性、所谓准确性是指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在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公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误导性陈述、也即准确性要求对事实的陈述不存在缺陷、3、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是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重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4、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所列举的和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各种信息应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及时公告,从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试述定期报告的内容:答:定期报告主要包含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①年度报告、内容包含:【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含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②中期报告、内容包含:【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什么是证券上市,中国法律对证券上市有何规定?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证券上市条件、1、证券上市条件主要包含:【1】上市公司和资本额;【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3】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4】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5】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情况;【6】申请上市的证券市场价值;【7】上市公司的开业时间等、2、股票的上市条件、【1】A股的上市条件:1】其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公开发行;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持有人民币1000股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4】社会公众股不少于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不少于15‎ ‎%;5】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6】内部职工股不超过社会公众股的10%;7】股票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8】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9】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10】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B股上市的条件: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B股的上市条件为:1】其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公开发行;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证券法规规定的数额;3】持有人民币1000股以上的个人股东【包含A、B股股东】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4】A股股东和B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A股和B股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少于15%、5】发起人对公司净资产的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5000万元;但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B股或【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颁布之前已发行完毕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此限、6】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5%、7】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8】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能够连续计算、9】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利用外商投资的规定、10】依法已取得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和能力、11】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债券上市的条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面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0年以上、2】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4】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5】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到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6】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出、7】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82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通常原则是什么?上市公司收购可采购可采纳哪些方法?答: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上市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从而达到对该上市公司控制或兼并目的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的通常原则1、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是指在要经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有权平等地参和要约收购和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平等原则2、持股信息披露原则:是指收购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上市公司法定比例股份时,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及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变更的,该变更应立刻披露;目标公司管理部门对收购的意见也应向股东及时披露、”公开”原则3、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因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就成为上市公司收购中法律关注的一个主要内容、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1、依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数量的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2、依目标公司管理部门和收购人,是否合作为标准可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3、以收购主体的数量为标准可分为:单独收购和共同收购等、4、中国【证券法】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法、83证券法上的禁止交易行为有哪些:答:在中国,证券禁止交易行为主要包含证券发行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和虚假陈述行为等、实施证券禁止交易行为者应视其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证券法律责任、84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它的职能,义务: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依据【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主要包含:【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证券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和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定义务【1】必须具备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基本条件、【2】提供资料、保存资料【3】设立结算风险基金义务、85什么是证券交易所,其组织形式有哪些种类:答: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由股东出资组建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证券交易所、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证券商依法自愿设立的,是在提供证券集中交易服务的非营利法人、86简述中国证券管理体制的特点:答中国对证券市场管理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一】国家集中统一管理证监会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其代表国家集中统一行使管理证券市场的权力、【二】行业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同时也对证券商和证券市场进行自律性管理、证监会集中统一管理为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为辅,中国证券监管体制为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八、2008年10月,长江证券公司在增资后注册资本金达到6亿元、到2009年10月为止公司已经:①公司将业务范围确定为以替客户提供经纪服务为主,兼从事证券投资;②该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为争取大客户,对开户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大户公开许诺,保证年收益率在10%以上,不足部分公司愿意用自该客户处所得佣金返还弥补;③为挽留某客户,在该客户资金周转不灵时,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数额不详的一笔股票供其操作,以解燃眉之急;④该公司私下得知B上市公司在一次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时,及时抛售了其所持有的全部B上市公司的股票;⑤该抛售行为引起了B上市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客户司马先生依据盘面的走势毅然出货减仓,避免了一部分损失、问:1、长江证券公司能同时从事经纪和自营业务吗?为什么?2、长江证券公司为某客户提供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中国证券法对证券信用交易持什么态度?3、对长江证券公司抛售股票的行为应怎样认定?4、怎样看待客户司马先生的行为?参考答案:1、该证券公司能够同时从事经纪类和自营类证券业务,因为该公司增资后注册资金已达6亿元,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要求、2、长江证券公司提供股票供其客户炒做的行为不合法,中国证券法对信用交易持禁止态度,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的证券买卖融资、融券、3、长江证券公司抛售股票的行为是一种内幕交易行为、4、司马先生的行为是合法的风险避让行为、(二)单项选择题7、以下几种证券交易中,哪一种为中国现行证券法所允许?【A】A、股票现货交易B、融资融券交易C、股票期货交易D、证券期权交易31、依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能否从事证券自营业务?【D】A证券公司均能够从事证券自营业务B证券公司均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C证券公司只能从事由包销产生的证券自营业务D一部分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能够从事证券自营业务32、依据中国现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谁任免?【B】A证券业协会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C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D证券交易所理事会33、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其首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其下面情况中,哪一项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法定条件?【D】A该债券的期限为1年B该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C该公司的净资产额为人民币1、5亿元D该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0个月的利息、34、证券禁止交易行为包含证券发行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D】A欺诈破产行为B个别清偿行为C破产无效行为D操纵市场行为35、证券禁止交易行为包含证券发行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D】A欺诈破产行为B个别清偿行为C破产无效行为D内幕交易行为3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含:【B】A公开原则B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C公平原则D公正原则多选题 ‎8、依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有哪些?【ABCD】A、证券经纪业务B、证券自营业务C、证券承销业务D、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10、下面人员中,哪些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BCD】A、持有上市公司1%股份的股东B、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C、上市公司的监事D、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1、有关中国证券交易所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C】A、证券交易所是公司制的企业法人B、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法人C、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D、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35、证券上市条件包含:【ABCD】A上市公司和资本额;B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C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D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72、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以下的具体内容:【ABCD】A规定证券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确保证券信息真实性的通常义务;B规定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C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D规范了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职能、70、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ABCD】A真实性、B准确性、C完整性、D及时性判断正误3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32、在中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能够混业经营、【错】33、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显著变化不属于证券法所说的”重大事件”、【错】34、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不必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且能够为客户融券交易、【错】35、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59、中国【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对二者的设立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对】60、【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员制是中国证券交易所唯一的法定组织形式、【对】9、中国现行的【证券法】在证券发行制度上采取的是审批制、(X)7、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全部的股东、(对)‎ 第七章保险法一、名词解释 保险: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交付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对财产保险而言,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团体人身保险:指以团体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一份总保险单,该团体的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指依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无效保险合同: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客体不合法的合同、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投保的先决条件,假如某项保险和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就很可能涉及保险欺诈,要么就很容易诱导道德风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险种、保险事故: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的保险危险、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健康免责条款: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也即是通常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的范围、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条件满足时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先予支付: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代位求偿权: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二、简答题2、简述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法律意义、‎ 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答:1、设立保险公司的原则、坚持依据市场需要和可能,设立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坚持实行分业经营原则, 2、资本金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3、从业人员条件、【1】任职资格、包含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条件、【2】禁止任职人员、凡是具有下面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员;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担任因为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3】违反任职资格选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属无效公司行为、 4、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保险公司应依据保费收入的增加数额向保监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通常的条件是每增收人民币1亿元的保费,可在业务活动区域内申请设立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5000万元,可在辖区内申请设立一家支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2000万元,可在辖区内申请设立一个办事处、5、设立、变更、消灭的审批程序、6、提交必要的文件3、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有何法律意义?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前提,主要是防止投保人【有时也包含保险公司】的赌博投机,避免当事人为了骗取保险赔付不惜违反法律而产生不道德危险,依据保险利益原则还能够派生出损害赔偿原则,即按照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限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补偿的过分追求、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是什么: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最大诚信原则4、损害赔偿原则、5、保险代位原则、68、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1、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地点而且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火灾、雷电、爆炸、气候灾难、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2、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险种、3、担保保险,包含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其中信用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保一定信用风险的担保责任,在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4、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为保险标的的一个大险种,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量的保险金、5、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废为保险标的的一个险种、6、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需要支出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造成残废以及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暂时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为保险标的的一个险种、69、保险合同的特点、主体和内容答;保险合同的特点、主体和内容:答;保险合同主体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特点: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名合同首先按照有名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当有名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规定、【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就是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首先要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办,在【保险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的基本条款、1、保险标的及价值、2、保险金额、3、保险费的支付和保险期限、4、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二】合同的重点条款、1、保险责任、2、责任的免除、【三】合同的特约条款、主要有三种:协议条款,保证条款和附加条款、70、什么是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种类答:财产保险是【保险法】规定的以各种物质财产和和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这些财产保险标的因遭受各种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财产保险分类1、灾害事故险、2、货物运输保险、3、运输工具保险、4、农业保险、5、工程保险、6、责任保险、7、保证保险、bb ‎71、什么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种类答: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的分类1、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2、人寿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险、4、疾病保险、5、团体人身保险、6、简易人身保险、4、投保人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试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义务、答题要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义务如下:(1)按时交付保险费,假如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可能中止效力,在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将不会赔付保险金、(2)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如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保险危险增加时,投保人有义务尽快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能够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继续增加或防止危险发生、假如保险危险增加是由于投保人的过错造成的,保险人能够解除合同,或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以使风险责任和风险收入相适应、(3)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假如投保人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请求赔偿、5、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不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考试答题注意事项:‎ ‎1、 考生答题前,先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填写清楚,同时将条形码准确粘贴在考生信息条形码粘贴区。‎ ‎2、考试答题时,选择题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书写,字体工整、笔迹清晰。‎ ‎3、请考生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答题无效。‎ ‎4、请考生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要折叠、弄破、弄皱,不准使用涂改液、修正液、刮纸刀。‎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怎样通知和索赔:答:1、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项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告知有关的地点、现场,并提供必要的保险合同文本、财产证书和其它法律文件,以便保险人能够及时勘查保险标的受损失的现场和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查证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2、提交证明等文件、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含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经支付保险费的凭证,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合同等有关保险标的的原始凭据,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及其他有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的证明,保险事故证明及损害结果证明,索赔受损财产、各种费用的清单、‎ ‎8、简述再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保险法】规定,经保监会核定,保险公司能够经营其分业经营保险业务的下面再保险业务,即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基础,是对第一次保险的再次保险、再保险需要签定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方称为分出公司,一方为分入公司、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入公司不是直接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而是对分出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约定的补偿、再保险和投保人没有直接关系,分入公司只能请求分出公司给付保费,而不得请求投保人直接给付保险费;投保人只能请求分出公司【和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而不得请求分入公司【再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9、什么是代位请求赔偿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对投保的财产要有合法利益、适法利益;(4分)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要有必要的人身关系:配偶、子女、父母等关系、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标的的,除了未成年子女外,应有被保险人的写明保险金额并签章的书面文件、试述保险的性质:答:【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法、【五】保险是一种规避或转移风险的方法45、试述无效保险合同之主体不合格答:这是指签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包含投保人不满18周岁,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在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可保利益,既不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也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这种保险没有法律效力、【3】在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但是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没有法律效力、【4】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假如不是投保财产的全部人或合法占有人,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行为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所投保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5】保险人超出业务范围承包的险种、【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范围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确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的险种、保险公司不得违反分业经营的规则,财保公司不得承保寿险,寿险公司也不得承保财险、【6】保险代理人超出险种授权范围和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没有保险营业资格的主体等、46、无效保险意思表示不真实答:合同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假如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是当事人的本意,不但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上的纠纷,而且因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受了对方的欺诈或胁迫的两类情况、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作出错误判断的行为;胁迫指当事人以一定的条件威胁,对方为避免威胁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被迫接受不平等的条件订立合同的行为、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能够由投保人作出,也能够由保险人作出,只要当事人举出对方有欺诈或胁迫的证据,就可请求法律宣告该合同无效、、保险合同在哪些情况下能够解除:答: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依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通知对方,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试述保险合同的解除、答题要点:保险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依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设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通知对方,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3、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违反特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和对方协商、5、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不正当的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假如是出于投保人的欺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包含自己制造事故伤害自身的情况,以及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情况的行为、(5)伪造、变造和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十二、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理在福安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福安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和仓库安全的意义、但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称没有问题、福安保险公司遂和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福安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属于高度危险物品,福安保险公司当即要求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将石油液化气立刻转移出去,但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石油液化气,福安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福安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福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试分析:1、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2、福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有何意义?3、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在仓库里堆放石油液化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4、福安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5、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要求福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答题要点:【1】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没有将仓库堆放石油液化气的事实告知福安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2】福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符合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能够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的,保险人能够解除合同、【3】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在仓库里堆放石油液化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故意隐瞒行为、【4】依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福安保险公司能够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5】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要求福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保险关系、十四、2001年6月7日,刘德福为自己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2年5月30日晚,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电话报案,声称他的车和一辆桑塔纳轿车相撞,已向事故发生地的天津北区交警队报了案、该保险公司当即决定派人去天津查勘现场、当业务员到达天津时,肇事车辆已被拖至天津市某汽车修理厂修理、经了解,情况如下:5月30日,货车行驶在北郊时,迎面驶来一辆桑塔纳轿车、为躲避一个横穿马路的骑车人,货车司机向左打方向盘过猛,轿车撞在货车右脚踏板后弹出,撞在路边的大树上,骄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乘坐人受伤、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1个月后,刘德福带着各种证明和资料来这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刘德福提供的天津北区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有异常、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再调查、业务员首先到达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过比较,刘德福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和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最后,该院出具了没有开出刘德福所提供的两张收据的证明、随后,公司的业务员又来到交警队,对有关证明、凭据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调查、交警队也出具了刘德福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为伪造的证明、保险公司依据内查外调的情况,依法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问:1、什么是保险欺诈?2、依据教材谈谈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付?参考答案: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虚报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十六、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您就不要管了、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试分析: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答题要点:【1】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2】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依据,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3】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案例题(每题15分,共30分)【二】甲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经理在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和仓库安全的意义、但甲公司经理称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和甲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香蕉水,香蕉水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甲公司将香蕉水立刻转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香蕉水,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甲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元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试分析:1、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2、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有何意义?3、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4、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5、甲公司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答题要点:【1】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甲公司的经理没有将仓库堆放香蕉水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足以影,向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3分】【2】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符合保险法第出有1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能够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的,保险人能够解除合同、【3分】【3】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故意隐瞒行为、【3分】【4】依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能够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3分】【5】甲公司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保险关系、【3分】案例分析(每小题15分,共30分)二)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投保500万元,保险公司经过核实认为甲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同意承保,甲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甲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乙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甲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试分析:1、承租的楼房可否投保?2、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怎样赔偿?3、甲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4、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答题要点:(1)承租的楼房能够投保、(4分)(2)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请求全额赔偿、(4分)(3)甲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4分)(4)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分)案例题(每题15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37、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的当事人行为的以下判断,哪个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B】A、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提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B、受益人能够不用提供证明材料,只凭保险合同的规定就可索赔C、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D、保险人依据自己的调查确认有关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服保险人的调查结论的,能够提起诉讼38、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内容不包含哪个?【D】A、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B、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能够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C、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赔偿的权利D、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有权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39、保险合同成立后,哪种人能够凭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A】A、投保人B、保险人C、作为受益人的第三人D、作为被保险人的第三人40、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下面选项中那个不符合法律规定?【B】A、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B、在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3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C、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D、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或法定期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2、财产保险合同是(C)、A单务合同B不要式合同C、双务合同D、实践合同9、【保险法】基本原则包含:(B)A、公开原则B、保险代位原则C、公平原则D、公正原则多选题 ‎1、保险公司能够采纳下面何种组织形式?【BD】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无限公司D、国有独资公司7、关于重复保险的下面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BCD】A、法律禁止同一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B、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C、在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D、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9、以下哪些人员不得作为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BCD】A、父母B、兄弟姐妹C、配偶D、子女36、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的当事人行为的以下判断,哪些符合保险法的规定?【ACD】A、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提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B、受益人能够不用提供证明材料,只凭保险合同的规定就可索赔C、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D、保险人依据自己的调查确认有关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服保险人的调查结论的,能够提起诉讼37、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内容包含哪些?【ABC】A、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B、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能够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C、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赔偿的权利D、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有权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38、保险合同成立后,哪些人不得仅凭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BCD】A、投保人B、保险人C、作为受益人的第三人D、作为被保险人的第三人39、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实施下面哪些行为?【ACD】A、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B、在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3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C、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D、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或法定期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40、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下面那些义务?【 AC 】A、投保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告知保险人B、保险标的的有些情况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能够不用告知保险人C、保险人应当对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做出详细的告知D、保险人对属于行业秘密的情况,能够不完全告知投保人5、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内容包含哪些?(ABC)A、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B、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能够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C、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赔偿的权利D、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有权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66、人寿保险能够分为:【ABCD】几种形式、A、死亡保险、B、生存保险、C、年金保险D、两全保险67、下面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说法有哪些?【BCD】A、中国票据法承认空白背书B、背书是无条件的C、背书有转让背书和质押及委托收款背书D、委任背书是非转让背书68、保险法中关于代位请求赔偿权的阐述正确的是【 BCD 】A、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有权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B、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能够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C、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赔偿的权利D、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行为无效9、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ABC)A、适法利益B、金钱利益C、确定利益D、合法利益10、无效保险合同主体不合格主要是指:(ABC)A、投保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在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可保利益C、在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但是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D、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是投保财产的全部人或合法占有人3、关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BCD)A、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该条款,对其意义不能理解的后果自负B、无论投保人是否仔细阅读该条款,保险人都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C、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为由否认其效力D、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加以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4、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下面哪些情况下,保险人能够不经投保人的同意解除保险合同?【AB】A、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B、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C、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D、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现第三人正在进行危及保险标的的行为不报告保险人的判断正误 ‎3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必须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对】37、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所应支付的赔偿总额必须限制在保险价值的范围内、【对】38、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经当事人请求,能够撤销该合同的法律效力、【错】39、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的险种、【对】40、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66、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错】6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公司和个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应选择适用其他有关国家的保险法、【错】68、再保险的分出人能够依据具体的情况,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原保险责任、【错】69、即使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也能够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错】5、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对】2、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能够依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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