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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2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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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学基础》复习资料1.法学体系与分科P333法学体系,就是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二、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2.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P334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3.法的本质p335-336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1•鉴别“本质”与“现象”。法的本质是法的内部联系。2•界定“内容”与“形式”。任何认识客体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3•区分“实然”与“应然”。实然是指事物实际的状态,应然是指事物理想的状态。二、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是由人來指定的,它不能不体现人的意志。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三、法律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既具有阶级性也具有共同性。四、法律的利益性与正义性,法律是通过利益调整来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从“应然”来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4.法律规范三要素p336一、法律具有概括性。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5.以权力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p337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是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n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二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而法律的内容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三是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受社会各成员关注。1.法律规则的种类(重点掌握前两个种类)p338一、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2.法的分类(重点掌握一般分类中2、3、4中分类p340)1•实体法和程序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般法和特别法3.法的时间效力范围p342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一、生效时间,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來决定。二、法的终止效力,即法律通过命令被废止或被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其效力。三、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4.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p343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有以下特点:1•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成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10•权力和义务的概念p344权利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地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n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特征:一、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特征和效能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或至少可以从法律规范的精神中推定出来的。二、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利益的体现。三、权利和义务都是肯定的,即市明确的界限。四、互相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五、归根结底是手段而不是目的。11•权力和义务的分类p344-34512•法律行为特征p34513•法律基本分类(重点掌握4、7、9种分类)p34514.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p34615•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p34716•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p34717•归责与免责p3481&法的发展p35219•法治国家(论述)p353-35520•法与正义p358正义是个不确定的概念,在各种正义理解中,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是首要正义。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是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Z划分的方式。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正义是发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正义和法律的意义:一是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二是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三是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朝正义的方向发展。法律对于正义的作用:一是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二是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三是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21•立法p358-359\n立法,又称法的创制、创立、制定等,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立法的特点:一是立法既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二是立法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三是立法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活动。四是现代社会的立法活动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体制:1.概念: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插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Z间以及地方各国家机关Z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我的立法体制:-元,二级,多层次。一元: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二级: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多层次”: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指一个国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什么样的主导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补充、完善及至废止法律。立法基本原则:1科学性2.适时性3.民主化4.合宪性。立法程序:22.法与文化p363-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