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3.50 KB
- 2022-07-29 发布
-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刑法复习资料文/李利利丁亚楠第一章刑法概说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法典、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3、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形式刑法和实质刑法、固有刑法和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权威刑法和自由刑法、佼害刑法和意志刑法、行为刑法和行力人刑法、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4、刑法的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5、刑法的机能: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机能与潜在的机能。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一)行为规制机能(二)法益保护机能(三)人权保障机能6、刑法的目的:保护法益7、刑法规范: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A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法规范,也称罪行规范。8、刑法体系:广义的刑罚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P329、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即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做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参考价值,对提商公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作用。正式的法律解释,即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刑法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意味着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4、罪行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1、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一)对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的使用原则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使川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闷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法秩序的权利。“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A、不适用中国刑法典的情况是指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B、不适用内地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不适用内地刑法C、不适川屮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第一种情况,当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与刑法典的部分条文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第二种情况: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和省的人民代表火会根据当地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行。\n(二)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保护管辖原则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都适用本国刑法。普遍管辖原则(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2、刑法的吋间适用范围:其内界包括生效吋间、失效吋间、溯及力、限吋法效力。生效时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自公布之口起生效,二是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失效时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二是新发的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第四章犯罪概说1、犯罪的概念: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犯罪的基本特征:(一)文理解释,两个特征:a、社会危害性b、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的禁止性。(二)伦理的解释,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医侵害事实(法益侵犯性),此即客观违法性。其二,能够就法益侵害事实对行为人进行非难(非难可能性),此即主观有责性。(三)但书的含义,P833、犯罪的本质,是佼犯法益。4、犯罪的分类(一)重罪与轻罪,将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二)自然犯与法定犯,基本上可以从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三)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5、犯罪的法定分类,将犯罪分为10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贵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进行如下分类(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二)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四)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五)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P93第五章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理论概述德国、FI本采取的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构成要件是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类型。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有责性(责任),是指非难可能性,即能够就符合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而2、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应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3、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二)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关闭的犯罪构成(完结的犯罪构成、封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在犯罪构成的规定\n上,对犯罪的所有要素作岀了完整表述的情形。开放的犯罪构成(需要补充的犯罪构成、敞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罚法规)1记述了犯罪要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耑要法官在适川时进行补充的情形。(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对构成要件要素仅规定了单一内容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包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责任形式(故意、过失)吋,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主要有两类情况,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行为、对象、行为主体等,只要具体实施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另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等,具体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时,才成立犯罪。(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P106例子4、犯罪构成有两个共同要件:一是客观构成要件,二是主观构成要件5、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行为主体本身、特殊身份、行为、结果等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故意、过失、目的等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叫)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五)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六)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P110—114)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第二节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第一款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表明客观违法性的要素,首先是行为主体与行为,行为主体与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第二款行为主体一、自然人特殊身份的类别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2、以特定职业为A容的特殊身份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A容的特殊身份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闪容的特殊身份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6、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7、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8、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二、单位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巾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巾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单位犯罪的特点: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企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5、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单位行为主体的一般要素:单位行为主体即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行为主体的特殊要素:一是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二是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三是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义务。单位行为主体变更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裾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另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第三款行为(一)行为的概念: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行为具有三个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二)实行行为(三)不作为概念:\n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不作为犯分为两种类型:(1)真正不作为犯或者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2)不真正不作力犯或者不纯正不作力犯,是指刑法条文没有明文将不作力表述力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即通常预想由作为予以实现的构成要件,而由不作为来实现的犯罪,或者说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作为可能性3、结果回避可能性第四款行为对象概念: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行为客体),一般是指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或物质表现(物)。第五款结果(一)概念: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二)特点:因果性、佼害性与危险性、现实性、多样性(三)结果与犯罪的分类(1)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2)集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P154—157(四)结果的种类与地位(1)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侵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危险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变现为物质性变化的结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测量。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结果,属于非物质性结果。(3)严重结果与非严重结果严重结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及使其它重大法益遭受重大损害。非严重结果是指致人轻伤,使公私财产遭受较小损失以及使其它一般法益遭受损害。(4)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5)作为选择法定刑根据的结果与在法定刑内影响量刑的结果结果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选择法定刑幅度的根据二是在既定的法定刑范围内影响量刑第六款因果关系特点: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特定性、法定刑第三节违法性阻却事由第二款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概述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二、-•般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A不法性B侵害性C现实性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3、关于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上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P175-184(二)防卫过当P184-187三、特殊正当防卫概述: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佼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便是特殊正当防卫,可以称为无过当防卫。第三款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概述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二、紧急避险的条件(一)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是指法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巾,或者说,法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巾。(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现实危险正A发生时,才能实行避险行为。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己经发生或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法益正处于紧迫的威胁之屮,这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三)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四)关于避险意识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汄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法益的正当行为。避险意识,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五)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n三、受强制的紧急避险乂称强迫的紧急避险或胁迫的紧急避险,是指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叫、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第叫款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法令行为(一、)法令行为的概述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力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法令行为的叫类行为:一是法律基于政策理由阻却述法性的行为;二是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三是职权的行为;叫是权利行为(二、)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系(主要针对人民警察)第一、正当防卫不是法律义务,只是违法阻却性事由;第二、法律并不要求要先实施警告行为;第三、防卫人在面临危害是可以正当防卫,但警察不可以、第四、正当防卫的手段不限第五、作为违法阻却性事由,只要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前提和限度条件,就属于正当防卫;第六、警察的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哈和比例性的要件第七、弊察在实施行为时,不适宜实行一般正当防卫二、正当的业务行为三、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下列的要件才是违法阻却性的行为: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是具有理解的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承诺至迟必须出现与结果发生时;6不得超过承诺的范围四、推定的承诺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2推定被害人知道真相;3做出•一部分法医的牺牲;4被害人具有处分个人法益的行为五、自救行为1法益已经受到侵害;2自救行为可以恢法益;3自救手段的有效性六、自损行为七、义务冲突第七章主观(责任)构成要件第一节主观构成要件与有责性概述第一款主观构成要件概述一、主观构成要件的概念主观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具备的,表明行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件。首先,主观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要素;其次,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说明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持背叛态度;最后,主观构成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二、主观构成要件的机能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第二款有责性概述\n_有责性的概念有责性i称责任是指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简单地说,是指非难可能性。不具备有责性就不能成立犯罪,刑罚的量不能超出责任的程度。二、有责性的木质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第三款主观构成要件与有责性的关系(略)第二节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的形式)第一款主观构成要件一、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概述首先,故意、过失是构成主观耍件的概述;其次,目的与动机是构成有责性的耍素;在次,法定年龄是构成要件要素;乂次,责任能力二、主观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略)第二款故意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构成的两个因素:一是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关于故意的学说(略)三、故意的种类与认定(一)故意的种类概述1、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的确定程度可以将故意分力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2、根据故意形成的时间分为预谋故意和突发故意。3、根据故意是否依附于一定的条件可以分为无条件故意和附条件故意。4、根据人事和所希望、放任的结果形态,可以分为侵害故意和危险故意。5、根据认识和意识因素,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直接故意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的统一。1、认识因素(1)直接故意的一般认识闪容第一、明知自己的行为的内容和社会意义;第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三、对刑法规定的持定认识。(2)规范的构成要件的要素的认识(3)无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只有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要件后,同时没有认识到违法阻却事由,才能确定有犯罪故意。(4)不需要认识的闪容第一、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第二;客观的超过要素。(三)间接故意(关键词是欲念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人这种结果的发生。1、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一是因素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四)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就要认识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和可能性:\n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知识意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五)故意的认定(123略)4、犯意转化、另起犯意与行为对象转化的关系犯意转化,行为人在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吋,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从重处罚;犯意转化,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四、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一)对象错误(二)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打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使用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三)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的故意和结果的提前发生五、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概念: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句的犯罪构成。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采用法定符合说,主张在具有归责可能性的范围A认识错误。第三款过失一、过失的概述(一、)概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二、)过失与故意的关系和同之处:都屌于责任形式不同之处: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意外;过失犯罪的刑罚较轻。三、过失的种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罪过形势。两个条件:1)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2)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构成要件的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结果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罪过形式。过于自信的果实=己经预见+可能发生+过于自信四、过失犯认定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事实行为的认定第四款目的与动机1、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2、R的的机能: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是区分此罪和彼罪的机能。第三节1、有责性阻却事由的概念:只排除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的有责性的事由。2、责任能力的概念行为人不具备有责地实施行为的能力,不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3、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n间歇性的精祌病人在精祌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法定年龄的标志: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不成立犯罪。5、刑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的规定: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法定年龄的认定,指的是实足的年龄,既周岁。7、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概念: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8、违法性的错误的类型:直接的禁止的错误;间接地禁止的错误;涵摄的错误;有效性错误。第八章;犯罪的特殊形态。第一节: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述:一:犯罪特殊形态的概述:1: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屮止,称为犯罪的特殊形态。这些特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2;犯罪的特殊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特殊形态;3:犯罪的特殊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而呈现的状态。4:犯罪的特殊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屮。二: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终止是未完成形态。三: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前者是静态的行为状态,后者是动态的发展过程,前者没冇先后连续性,后者具冇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不可能出现几个形态,但可能经过几个阶段。第二节: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但同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进行犯罪的特殊形态。二:犯罪预备具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进行犯罪4,未能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三:对于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概念:己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n二:犯罪未遂的特征:1,己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以外的原因。三: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1,结果加重犯,(1)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存在不同情况,有的只能对结果加重持过失,有的最加重结果既可以事故一也可以是过世。(2)我国的结果加重犯与棊本犯成立是相同的罪名,而非不同罪名故在造成了加重结果但棊本犯未遂的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既遂,但必须承担基本犯未遂。2,不作为犯。3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构成了既遂的犯罪。四:犯罪未遂的类型1,实行终丫的未遂与为实行终丫的未遂(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己经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2)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降他的认为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2,未造成任何伤害结果的未遂与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未遂3,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本身所实行的行为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退;(2)不能未遂犯是指犯罪人本身所实行的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五: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一不能犯的概念:不可罚的不能犯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方法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行犯罪的意识,但其采用的方法不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二是,对象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行犯罪的意思,但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不存在,因而不可能发生结果;三是,主体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施身份犯的意思,但并具备特殊身份,因而不可能成立身份犯。二:不能犯的学说(1)纯粹主观说(2)抽象危险说(3)具体危险说(4)客观危险说(5)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六:未遂犯和幻觉犯区别幻觉犯的概念:是指某种事实并不违法,但行为人认为是违法的。幻觉犯和未遂犯的区别:未遂犯即具有形式上的违法,也具有实质上的违法。幻觉犯既不具有形式上的违法,也不具有实质上的违法。七:未遂犯的处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节:犯罪屮止-:犯罪中止的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二:犯罪终止的法律性质概念:对于中止犯,根据其是否造成伤害,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犯罪屮止的成立条件1:中止必须发生扎起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n2:中止的自动性(略)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四:中止犯的处罚概念: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cm切。第九章:共同犯罪一、概念: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构成条件(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儿点:1、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2、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3、主体身份与共同犯罪:一是关于身份与共犯的定罪。具体而言,由于身份犯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方能构成,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不能成为这种犯罪的正犯),但是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共犯。一是关于身份与共犯的量刑。具体而言,是指身份的冇无影响犯罪的性质和刑罚的轻重。但这种影响只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没有这种身份的人。(二)客观要件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也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成了一个整体,互和联系,共同配合,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行为的表现形式:1、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不作为和作为的结合。2、有分工或者无分工的行为。无分工的行为中,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有分工的情形指共同犯罪行为中,有的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有的实施了教唆、帮助或者组织等非实行行为。3、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当对本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应当对故意范围内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三)主观要件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共同故意也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1、认识因素:在共同犯罪屮,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以下内容:(1)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其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2)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认识到其他人的行为也会引起危害结果:(3)预见到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已经结成了一个整体,将会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2、意志因素:(1)行为人在认识到上述因素的基础上,通过自己自由意志的选择,决意参加共同犯罪;(2)希望或放任包括自己行为在内的共同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n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一)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三)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四)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五)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井同犯罪。(六)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四、几个特殊的问题(一)正犯与共犯所谓正犯,是指实行犯,也即是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所谓井犯,是指和正犯相对应的井同犯罪人,也就是教唆犯、帮组犯和组织犯。比如:刑法第382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正犯作如下分类:1、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划分标准:正犯主体的数量。注意:在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每个行为人有可能只是实施了构成要件的一部分,也有可能是实施了构成要件的全部行为。2、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划分标准,是否利用自己的身体活动去实施犯罪。直接正犯指行为人棊于自身直接的身体活动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的情况,间接正犯则是利用他人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活动的人。间接正犯往往存在于以下JL种场合:第一: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第二: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第三: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实施犯罪;第四: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二)共犯的种类1、组织犯是指在犯罪集团当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注意:在刑法分则屮,某些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以组织为特征的,因此,要注意把这种以组织为特征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和作为共犯行为的组织行为加以区分。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五)…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教唆犯\n是指教唆他人去犯罪的人。注意:在刑法分则中,某些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以教唆为特征的,因此,要注意把这种以教唆为特征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和作为共犯行为的教唆行为加以区分。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冇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帮助犯:指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人。第一、从帮助的形式上来看,可以把帮助划分为物质性的帮助和精祌性的帮助。一个思考题:如何区分精神性的帮助和教唆?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在进行教唆或者帮助之前,他人的犯意是否己经存在。如果己经存在,那就是精神性帮助;反之则为教唆。第二、从时间上来区分,帮助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事后帮助实质是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是一种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事后帮助构成共犯的条件是事前有同谋。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从共同犯罪可否任意形成上划分,可分为:(一)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必须冇二人以上才能构成而不能由一人实施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有以下三类:1、聚众犯罪聚众犯罪,是指以不特定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如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一类是只要参加就可以构成的聚众犯罪,如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一类是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W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等。2、对行性共同犯罪对行性共同犯罪,又称对行犯、对向犯。是基于双方的对行行为而构成的犯罪。又包括两种情况:(1)对双方的对行行为给予同样的评价,规定同样的法定刑,如重婚罪;(2)对双方的对行行为给予不同的评价,使其法定刑也不同,如行贿、受贿,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3、集团性共同犯罪集团性共同犯罪,是指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犯罪集团作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二)任意的共同犯罪又称为总则性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两个以上的人实施时所成立的共同犯罪,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伤害、共同盗窃等。\n二、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可分为:(一)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井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形成了井同犯罪的故意。(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临时产生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在开始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了井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严格地说,应是事中通谋的井同犯罪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一)简单的共同犯罪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实施Y犯罪的实行行为,都是实行犯。在简单的共同犯罪屮没有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所有的人都是实行犯。(二)复杂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处于不同的地位,实施了不同的行为。其中,冇一人或数人实施了实行行为,但也必须冇人实施了非实行行为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在复杂的共同犯罪屮,其他行为只要有一种就可以,但必须要有实行行为。四、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一)一般的共同犯罪(无组织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暂时结合在一起,在实施完某一具体犯罪后即行散伙的共同犯罪。(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三人或三人以上以多次实行某一种或几种犯罪行为为目的结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组织性的犯罪团体。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征:(1)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2)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成员之间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结成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4)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该组织建立起来后准备长期存在。第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世界各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有两种,即: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来分类,分为正犯与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工来分类,分为主犯与从犯。我国的分类:实然的:以作用分类法为主,以分工分类法为辅,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应然的:应同时采用两套分类法。一、主犯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该规定,主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组织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集团屮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犯的待征:(1)客观上实施了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行为;(2)主观上有组织犯罪的故意2、犯罪集闭中的骨干分子,他们虽然不是组织犯,但在组织犯的领导下,特别\n卖力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组织犯的得力助手,具体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他们指挥进行的;3、一般共同犯罪中主要的实行犯,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实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自己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利用他人做工具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的特征:(1)必须自己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2)必须有实施实行行为的故意。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其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的实行犯是主犯。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有一个实行犯,该实行犯必然是主犯;如果冇几个实行犯,其行为对结果发生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耍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扪刑事责任。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耍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屮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因此,从犯包括两类人员: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次要的实行犯。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帮助犯的特征:第一,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帮助行为第二,主观上冇帮助他人进行犯罪的故意。在我国刑法屮,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胁从犯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参加犯罪后所起作用的大小。四、教唆犯(一)教唆犯的概念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所以,教唆犯指故意引起他人进行犯罪的决意的犯罪分子。(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成立教唆犯应具备以下条件:1.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或者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教唆的方式包括建议,劝说,请求,利诱,鼓动,威胁,怂恿,命令,挑拨,激将,收买,雇仰,等。教唆的对象必须是本来没冇犯罪意图的特定的人,必须是冇责任能力人,必须是特定的人。教唆的内容必须是教唆他人犯罪;必须教唆他人犯特定的罪;必须教唆他人犯故意罪一一包拈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2.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故意的内容伍括:(1)认识到他人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不坚定。被教唆人本来已经有犯\n罪故意而教唆人不知道,误以为对方没有犯罪故意而加以教唆的,仍然成立教唆犯(认识错误);(2)认识到被教唆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对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教唆的,是间接正犯;(3)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特定的犯罪意图并实施所教唆之罪;(4)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去实施自己所教唆的犯罪;(5)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的作用比实行犯的作用大或和当于实行犯,应当按照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教唆犯;如果教唆犯的作用小于实行犯,则以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教唆犯。但是,不再把教唆犯认定为主犯或从犯。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对教唆犯从重处罚。包括:(1)教唆己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任何罪的;(2)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特定的8种犯罪的;(3)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特定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4)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后两种情况是间接正犯,对教唆人仍然应当从重处罚。3.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教唆未遂。拈:(1)拒绝教唆;(2)当时接受了教唆,但事后又打消了犯罪意图,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3)接受丫教唆,但事后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所教唆之罪;(4)对方己经有犯罪意阁,误以为其没有犯罪意阁而对其进行教唆(对象不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