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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2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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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4、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5、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6、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7、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8、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9、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10、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11、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12、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13、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1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15、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16、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了投保时,投保人转化为被保险人。17、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18、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19、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20、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21、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22、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2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24、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25、欺诈客户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26、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27、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8、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29、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30、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31、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32、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33、监事会:是指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专门行使内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34、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5、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36、团体人身保险:指以团体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一份总保险单,该团体的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身保险。37、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单项选择题1、董事会不可行使下列哪个职权?(A)A、决定增加或者减少监事2、以下选项中,哪些属绝对商行为?(A)A、不动产出租3、以下选项中,哪个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A)A、以制造业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4、某合伙企业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万元现金和价值15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万元,银行贷款4万元和其他债务16万元,欠缴税款6万元。在清算人提出的清算方案中包含了以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A)A、现金5万元,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1万元5、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约定甲、乙、丙各负责偿还4万元。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下列判断中,何者为正确的?(A)A、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向丁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6、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A)A、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7、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A)A、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预备付款人8、根据我国现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谁任免?(A)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9、保险合同成立后,哪种人可以凭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A)A、投保人三、多项选择题1、以下人员中,哪些属于商人?(AB)A.某合伙企业B.某个体商贩2、在以下几项选项中,(ABC)属于绝对商行为。A、不动产出租B、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C、股汇票的出票3、公司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何种权利?(ABC)A.资产收益权B.重大决策权C.选择经营者的权利。4、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的当事人行为的以下判断,哪些符合保险法的规定?(ABC)A.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提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B.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者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C.保险人依据自己的调查确认有关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服保险人的调查结论的,可以提起诉讼5、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ABC)A.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B.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赔偿的权利C、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6、下列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说法有哪些?(ABCD)A.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转让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可以转让C、背书是无条件的D、背书有转让背书和质押及委托收款背书7、周经理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武经理、保证人为郑经理、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日\n《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4、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5、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6、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7、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8、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9、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10、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11、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12、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13、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1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15、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16、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了投保时,投保人转化为被保险人。17、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18、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19、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20、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21、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22、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2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24、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25、欺诈客户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26、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27、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8、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29、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30、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31、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32、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33、监事会:是指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专门行使内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34、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5、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36、团体人身保险:指以团体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一份总保险单,该团体的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身保险。37、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单项选择题1、董事会不可行使下列哪个职权?(A)A、决定增加或者减少监事2、以下选项中,哪些属绝对商行为?(A)A、不动产出租3、以下选项中,哪个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A)A、以制造业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4、某合伙企业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万元现金和价值15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万元,银行贷款4万元和其他债务16万元,欠缴税款6万元。在清算人提出的清算方案中包含了以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A)A、现金5万元,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1万元5、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约定甲、乙、丙各负责偿还4万元。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下列判断中,何者为正确的?(A)A、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向丁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6、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A)A、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7、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A)A、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预备付款人8、根据我国现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谁任免?(A)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9、保险合同成立后,哪种人可以凭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A)A、投保人三、多项选择题1、以下人员中,哪些属于商人?(AB)A.某合伙企业B.某个体商贩2、在以下几项选项中,(ABC)属于绝对商行为。A、不动产出租B、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C、股汇票的出票3、公司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何种权利?(ABC)A.资产收益权B.重大决策权C.选择经营者的权利。4、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的当事人行为的以下判断,哪些符合保险法的规定?(ABC)A.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提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B.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者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C.保险人依据自己的调查确认有关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服保险人的调查结论的,可以提起诉讼5、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ABC)A.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B.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赔偿的权利C、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6、下列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说法有哪些?(ABCD)A.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转让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可以转让C、背书是无条件的D、背书有转让背书和质押及委托收款背书7、周经理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武经理、保证人为郑经理、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日\n。武经理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楚经理,楚经理再背书转让给姜经理,姜经理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有哪些?(ABCD)A、周经理B、武经理C、郑经理D、楚经理8、、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哪些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ABC)A.登记申请书B.合伙协议书C.合伙人的身份证明D.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9、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AB)A.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B.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10、为什么说英美法的商法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ABC)A、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当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B、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来自判例,而不是成文的商事立法C、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等在内的广泛渊源11、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ABC)A、实施商行为B、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C、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所有公司在设立时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ABC)A、必须有资本B、必须制定公司章程C、必须有发起人12、公司有权以自己的资产外投资,外投资方式有:(ABCD)A、证券投资B、货币投资C、实物投资D、无形资产投资13、公司可以用自己的无形财产权利外投资,无形财产权利包括:(ABCD)A、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B、商号权、商誉权、商业信用权C、商业秘密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D、公司关系权和公司特许权等权利14、公司股东会有以下的职能:(ABCD)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出任的监事代表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D、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15、股东会有以下的职能:(ABCD)A、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B、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C、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D、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16、股东会有以下的职能:(ABCD)A、发行公司债务做出决议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D、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17、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和经理?(ABCD)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B、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不能归还的。18、公司董事会有如下职能:(ABCDE)A、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B、执行股东会的决议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情D、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E、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9、公司董事会有如下职能:(ABCDE)A、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B、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C、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D、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E、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0、公司经理有如下的基本职权:(ABCD)A、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交办的事务B、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C、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D、聘任或者解聘除了应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21、公司经理的基本职权如下:(ABC)A、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B、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C、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22、公司最基本的特征包括:(ABC)A、公司是法人B、公司以营利为目的C、公司应依法成立2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包括:(ABCD)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示B、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D、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2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AB)A、公司资本性B、资本股份性2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包括:(ABC)A、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B、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C、修改公司章程。股东认为要修改公司章程,必须要经过股东会开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该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6、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包括:(ABCD)A、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B、执行股东会的决议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D、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27、甲欲加入乙、丙的合伙企业。以下各项中,哪个是甲入伙时依法必须满足的要求?(ABC)A、乙、丙一致同意,并与甲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B、乙、丙向甲告知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C、甲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营业28、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车祸死亡。甲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子依法继承甲的遗产。在甲妻提出继承合伙份额的要求时,乙、丙的如下答复中,哪些不违反法律的规定?(ABC)A、由于合伙协议没有关于继承问题的约定,我们又不愿意与你共事,所以你不能成为合伙人B、我们本来并不反对你儿子成为合伙人,但是,鉴于你坚持要代他行使权利,我们也不同意他成为合伙人。这样,你们二人只能按退伙处理C、如果按退伙处理,我们可以不退还你丈夫出资时投入的房产,而改为退还现金29、合伙人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逾四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此,合伙人乙、丙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ABC)A、甲于宣告死亡之日起视为退伙B、甲的出资额应退还给甲的继承人,但应扣除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甲承担的份额C、对于甲宣告死亡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中已经由乙、丙承担的部分,甲的继承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0、关于我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概念,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BCD)A、合伙企业必须履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B、合伙企业不包括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非经工商登记的组织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自然人为限D、合伙企业不能采用有限合伙的形态31、我国合伙企业具有如下特征:(ABC)A、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B、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C、合伙人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2、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BC)A、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B、有书面合伙协议C、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33、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执行以下事务:(ABC)A、清理债权、债务B、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C、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34、皇都大酒店于1999年3月2日被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哪些不能够成为破产债权?(AB)A、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1999年2月26日\n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B、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35、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以下事实构成:(ABC)A、企业经营不善B、严重亏损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哪两项事实构成:(AB)A、严重亏损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7、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要件如下:(ABC)A、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B、债权人已要求清偿C、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8、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BC)A、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B、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C、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39、破产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几项:(ABCD)A、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B、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C、本法院本案有无管辖权D、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40、破产无效包括:(AB)A、欺诈破产行为B、个别有偿行为41、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的哪些行为无效?(ABCDE)A、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B、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C、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D、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E、放弃自己的债权。42、破产法的适用范围:(ABC)A、国有企业B、非国有企业C、商业银行43、和解协议草案包括的内容:(ABC)A、清偿侦察员的财产来源B、清偿债务的办法C、清偿债务的期限44、本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ABC),未记载者本无效。A、出票日期B、出票人签章C、确定的金额45、在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ABCD)A、汇票被拒绝承兑B、支票被拒绝付款C、汇票付款人死亡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46、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ABC)A、付款人在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B、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C、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47、票据行为的特征包括:(AB)A、票据行为的无因性B、票据行为的独立性48、根据本教材,汇票的可以记载事项有如下几项:(ABC)A、免除做成拒绝证书B、禁止背书的记载C、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的记载49、支票的相必要记载事项有:(ABCD)A、确定的金额B、收款人名称C、付款地D、出票地50、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以下的具体内容:(ABCD)A、规定证券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确保证券住处真实性的一般义务B、规定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C、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D、规范了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职能51、证券上市条件包括:(ABCD)A、上市公司的资本额B、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C、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D、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52、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ABCD)A、真实性B、准确性C、完整性D、及时性53、禁止交易交易行为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如下行为:(ABCD)A、内幕交易行为B、操纵市场行为C、欺诈客户行为D、虚假陈述行为5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ABCD)A、受证券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B、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C、结算账户的设立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5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定义务有:(ABCD)A、必须具备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基本条件B、提供资料C、保存资料D、设立结算风险基金义务56、关于A股的上市条件,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有如下规定:(ABCD)A、内部职工股不超过社会公众股的10%B、股票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C、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D、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57、关于A股的上市条件,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有如下规定:(ABCD)A、发起人持有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5%B、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C、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D、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58、无效保险合同包括:(ABC)A、主体不合格B、意思表示不真实C、客体不合格59、财产保险有如下几类:(ABCD)A、灾害事故险B、货物运输保险C、运输工具保险D、农业保险60、财产保险有如下几类:(ABC)A、工程保险B、责任保险C、保证保险6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E)A、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B、保险利益原则C、最大诚信原则D、损害赔偿原则E、保险代位原则62、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基于如下原因:(ABCDE)A、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B、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C、违反告知义务D、违反特约条款E、保险欺诈63、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ABCD)A、战争、军事决突或暴乱B、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C、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D、人工直接供油64、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危险的范围包括:(ABCD)A、碰撞、倾覆、火灾、爆炸B、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C、全车失窃在3个月以上D、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65、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下列哪些义务?(AB)A、投保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告知保险人B、保险人应当就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做出详细的告知66、保险业务的划分分为:(AB)A、分业保险B、再保险67、在再保险中,再保险又可分为:(AB)A、分出保险B、分入保险68、财产保险有如下几类:(ABCD)A、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B、人寿保险C、人身意外伤害险D、疾病保险69、财产保险有如下几类:(AB)A、团体人身保险B、简易人身保险70、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包括:(ABC)A、按时交付保险费B、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C、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71、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AB)A、转移所有权B、不转移所有权72、合伙财产由以下两部分构成:(AB)A、合伙人出资的财产B、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73、根据《合伙企业法》其中哪些是向企业登记机关必须提交的文件?(ABC)A、合伙协议书B、合伙人的身份证明C、登记申请书74、赵欲加入钱、孙、李的合伙企业。在以下哪些情况下,赵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ABC)A、钱、孙、李口头表示同意,未签订书面协议B、钱、孙在入伙协议书上签字;李出差未归,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C、钱、孙表示同意,李未置可否75、以下行为中,哪些属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范围?(ABC)A、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讨债务B、将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变卖C、追回破产企业因破产无效行为而转移的财产76、有关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B)A、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法人B、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77、以下几个选项中,哪些属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范围?(ABC)A、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讨债务B、将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变卖C、追回破产企业因破产无效行为而转移的财产78、人寿保险可以分为:(ABCD)几种形式。A、死亡保险B、年金保险C、生存保险D、两全保险79、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AB)A、汇票付款人死亡B、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80、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ABC)A、挂失止付B、公示催告C、向人民法院起诉81、有关承兑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BCD)A、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B、承兑是无条件的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D、承兑记载在汇票的正面82、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哪种情况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AB)A、支票被拒绝付款B、汇票被拒绝承兑四、\n判断题:1、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2、绝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3、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4、公司以原有的实物为外投资要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5、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6、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7、董事长秘书是专门为董事会职能服务的一个专职工作人员。(√)8、董事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在董事会会议上的表决权,需要由董事会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9、董事要将自己拥有公司的股份(股票)如实地告知公司,要将自己经营或者参加经营的其他产业的范围告知公司,不得与公司同时经营相同的产业。(√)10、监事会是公司专门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和公司章程而设立的一个职能机关。(√)11、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12、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13、我国的公民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设立公司的股东。(√)14、没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可以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15、外国的公民和法人遵守我国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中国公司股东。(√)16、公司章程是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记载。(√)17、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现金、实物、不动产、不动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构成。(√)18、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公司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以登记为准。(√)19、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6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20、公司发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可以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21、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22、公司合并以后,原来公司的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23、公司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24、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25、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从他们当中指定的代表或者他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代表的指定或者代理人的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6、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以及出资方式。(√)27、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2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29、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30、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31、联营企业中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程序。(√)32、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3、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34、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35、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36、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37、支票记载了有害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38、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39、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显著变化不属于证券法所说的“重大事件”。(×)40、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不必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且可以为客户融券交易。(×)41、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4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43、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44、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45、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46、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47、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48、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49、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50、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5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52、合伙人退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声明退伙;二是法定退伙。(√)53、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54、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5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无效,要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56、破产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并不必然地导致债务人清算倒闭的结局。(√)57、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58、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59、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指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付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60、我国《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对二者的设立规定了不同的条件。(√)61、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化、时间优先的原则。(√)6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公司和个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应选择适用其他有关国家的保险法。(×)63、即使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也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64、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6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66、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67、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68、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69、在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可以混业经营。(×)70、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71、公司监事会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72、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73、公司设立的无效、要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74、《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75、《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76、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7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而且因此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78、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更是明确地规定,合伙企业是以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主体,不能使用公司的名称。(√)79、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80、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准许,也可以决定不准许。(√)81、再保险的分出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原保险责任。(×)82、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五\n、简答题:1、简述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答: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1)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做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决定。(2)申请。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3)报批。以公司的名义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4)、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5)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经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6)停止。对已经做出的批准如果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简答上市公司的条件?答:(1)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25%。(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3、简述公司公积金种类,并谈谈公积金提取应注意的问题?答:公积金的种类有:(1)法定公积金。(2)任意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应注意的问题: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4、简述公司合并、分立之法律后果?答:(1)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分立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和公告的,公司分立之前的债要债务由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简述担任董事有什么资格限制?答:《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法》第57条还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骋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骋任无效。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6、简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答:《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由此可见,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通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第二,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在通过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7、简述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答: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简述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答: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对合伙人的忠实义务作了一些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1)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该法第68条规定,侵占合伙企业利益或者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9、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什么不能超过50人?答:《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东如果不足2人,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不容易区分,则难以落实公司的有限责任,所以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至少应有2个股东。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都是公司的经营者,要求各股东之间互相了解、互相信任,如果股东过多,不但各股东之间难以沟通,而且要形成多数意见的时间过长则会耽误公司的商业机会,所以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个。10、简述董事的权利限制?答:(1)《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拥有公司的股份股票要如实告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这些股份。如果违反规定转让股份的,根据《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2)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4)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5)董事不经股东会同意或者没有公司章程依据的,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11、简述如何选任清算人?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在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六\n、论述题: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答: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都取决于其商人资格的有无。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答:一般说来,取得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第一,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履行工商登记。3、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答:(1)个体工商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4、举例说明什么是营业商行为?“营业”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是附属商行为?答:营业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例如:动产或不动产出租,加工承揽,运输,工程承包,寄托,居间或骗子,电信服务,旅游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等。“营业”须具备三个条件:(1)是运用有组织的财产(营业财产)。(2)是以营利为目的。(3)是行为的持续性。附属商行为:是指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5、根据《商法》教材,试述公司的种类。答:(1)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5)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6、试述隐名合伙及其特点?答: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隐名合伙的特点是:(1)隐名合伙无独立的合伙财产,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人的营业财产。(2)隐名合伙人只分享营业利润和分担营业损失,并不参加营业。基于这一特点,第一,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金钱或实物为限,而不得以劳务或信用为出资;第二,隐名合伙人无权代表营业单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第三,隐名合伙人的财产责任以其出资为限;第四,隐名合伙人除了为维护利益而行使监督权外,无权干涉营业单位的内部事务。7、试述破产案件的管辖?答:(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二)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即,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8、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答: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可将票据关系分为下列不同种类:(1)票据的发行关系。(2)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3)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4)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等。9、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答: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所特有的,反映证券市场客观发展规律,广泛适用于调整各种证券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是实现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证券法的精髓所在。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披露。(2)公平原则。证券法上的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活动中,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券活动,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享有特权。(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它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有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0、试述保险的性质?答:(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保险法》的第2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保险这种商业活动的概念。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特性,体现在由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及程序等等;当事人在进行任何保险活动时,都必须有保险法上的依据,否则,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金融活动,无论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到多少主体,都要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在一起。所以,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有两类,一类是财产保险,一类是人身保险,投保人投保是为了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或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公司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人实施赔偿或给付。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五)保险是一种规避或转移风险的方式。现代的保险制度源于财产保险,是一种集众人之财补个别损失的商业活动,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自己的财产处在价值不变或价值不会有较大损失的状态,万一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恢复自己的财产价值。11、试述公司股东会的职能?答:(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12)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3)修改公司章程。12、试述破产法中关于债权人自治原则?答: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1、说明债权人自治的概念。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2、说明债权自治的意义。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做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做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13、试述现代商法的提高经济效率原则?答:商事活动的目的,无论从微观的角度(企业利益)看,还是宏观的角度(社会利益)看,都在于追求尽可能高的经济效益。降低交易成本是提高经营收益的重要途径之一。(1)谈判和缔结合同的成本;(2)履行合同的成本以及合同不履行时获取补救的成本。显然这样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按照当代经济分析法学创始人科斯教授的见解,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二是信用的维护;意义在于节约信息的成本。现代的商事交易通常都是以未来的财产利益为对象的。三是交易的便捷;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2)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4)商法上的短期时效。(5)商事仲裁。14、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采取的主要措施?答: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实现交易便捷有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支持,包括法律上的技术支持。(2)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民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不认为沉默能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商事合同的证明形式比较自由。商法并不以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为惟一有效的证明形式;允许通过证据或者依据相关事实的推断证明合同的存在。(4)商法上的短期时效。对于商事行为所生的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度,可以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了结债务的目的。(5)商事仲裁。商人们常常愿意将他们的商事纠纷提交仲裁。15、试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答: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1、追索权人;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2、被追索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1)发票人。发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发票人发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2)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3)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16、试述无效保险合同之主体不合格?答:(1)投保人没有完\n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投保人不满18周岁,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在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可保利益,既不是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也不是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也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这种保险没有法律效力。(3)在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但是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没有法律效力。(4)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如果不是投保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行为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所投保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5)保险人超出业务范围承包的险种。(6)保险代理人超出险种授权范围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没有保险营业资格的主体等。17、试述无效保险合同之意思表示不真实与客体不合法?答: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是当事人的本意,不但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上的纠纷,而且因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受了对方的欺诈或胁迫的两类情况。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可以由投保人作出,也可以由保险人作出,只要当事人举出对方有欺诈或胁迫的证据,就可请求法院宣告该合同无效。客体不合法。客体指保险标的。客体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未经授权的死亡保险合同以他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死亡保险合同,虚报年龄的人寿保险合同。(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承保人约定的危险不存在的财产保险合同,或者损害事故已经发生的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对同一财产保险没有向保险公司声明的重复保险合同等。18、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答:(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第14条和第38条赋予投保人的权利:“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2)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者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者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3)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违反持约条款。违反持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5)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19、试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答:(1)真实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情势,所有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2)准确性。是指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在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公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误导性陈述。(3)完整性。是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重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4)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必须将法规规章所列举的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各种信息依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公告,从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20、信息公开制度包括持续性信息公开,持续性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的形式之一是定期报告。请试述定期报告的内容?答:定期报告。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定期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的公司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一、年度报告。我国《证券法》第61条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定机构提交载有下列内容的年度报告: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二、中期报告。根据《证券法》第60条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1、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答: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从票据法的角度看,这些关系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因而不是票据法规范的对象,而由民法加以调整,因而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即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票人签发票据,而受票人取得票据而得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有一定的理由,而这种理由就是票据原因。(2)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虽然以票据原因为基础,但仅有票据原因,票据行为的内容尚不能确定,无从发生票据关系,还须就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如票据种类、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是否记名等问题进行约定。这种约定便是票据预约。(3)资金关系。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因为他们之间必存在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便称为资金关系,又称票据资金关系。简而言之,票据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常见的资金关系有以下数种:(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3)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22、试述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约束?答: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和掌握债务人在财务、经营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信息,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债务人行使权利的重要条件。因此,保护和移交财产、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和完整、真实地提交有关材料,是债务人在破产法上的重要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破产程序开始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债务人违反上述规定,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其他损害全体债权人清偿利益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追回因无效行为所给付的财产,并可视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23、试述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的约束?答: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维护债权人集体受偿的秩序。因此,破产程序开始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索行为。这种自动冻结(又称作自动停止),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上表现为以下三项规定:(1)破产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违反此规定的,扣划无效,应当退回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24、试述退伙的效果?答:退伙的效果,指发生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即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归属于退伙人的继承人。这是在合伙人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退伙时发生的效果。《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二是财产继承,这是在合伙人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退伙时发生的效果。《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25、试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26、试述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合并之形式、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法律后果?答: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立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立合并,合并各方解散。采用何种形式合并主要根据合并公司的财政实力和将来市场运作的需要而定。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法律后果:(1)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分立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和公告的,公司分立之前的债要债务由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7、试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职权?答:(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股东认为要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股东会开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该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8、试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答:(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包括报告公司经营业绩、盈亏、投资执行、业务发展、公司其它财务等等与公司的资产负债有关的情况。(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包括执行股东会决议完成的情况和进展的情况。(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公司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9、试述现代商法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答: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需要确立交易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并运用这些准则去协调交易关系,矫正异常行为。之所以提出维护交易公平的要求,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本质在于扭曲市场竞争的条件。所以,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任务,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1、平等原则。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商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30、试述现代商法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答:交易安全是一交易风险相对立的。在市场经济中,风险是制约交易开展和引起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保障交易安全,还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风险。因此,商法的一项任务,就是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行主义;现代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强行规定。2、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3、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4、严格责任;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商法采取了一些责任严格化的措施,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风险约束。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在商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权利瑕疵时,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买受人,则法律保护相对人的合同权利。31、试述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概念时,须要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95)答:第一、《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有别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二者的区别在于:(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以具备名称为必要;(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契约型合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5)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而契约型合伙则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以按照现有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为限。第三、《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国内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不包括外商与国内企业、国内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伙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就是说,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七、案例题:一、1999年7月,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按照公司章程及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家具。 同年8月,家具公司得知某物资公司有一批水泥待销,同时又得知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急需水泥。家具公司于8月20日与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进800袋水泥、每袋400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还约定家具公司预付物资公司27万元作为定金。 8月22日,家具公司又与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800袋水泥的购销合同,单价为450元,预付定金30万元,定金到位后30天交货。合同订立后,8月23日,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的30万元定金以汇票形式到位。 8月24日\n,家具公司到物资公司看货,方知物资公司无货可供,遂通知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其30万元定金。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只要货,不同意退回定金,并以家具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具公司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所签合同无效,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家具公司返还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定金,并赔偿利息及经济损失8000元。 问: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正确么?为什么? 答:法院判决正确。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公司变更其经营范围,必须在修改公司章程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经变更登记后,新的经营范围才有效。公司经营范围中,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登记前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从事经营的行业、商品、产业类别或服务项目,体现公司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其行为属无效行为。 违反此条法律签订的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家具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水泥购销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 家具公司明知其无水泥经营权而与他人订立合同,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并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返还30万元定金,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该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原告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情不能获得支持。二、中方某机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某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准备建立合作经营企业,遂签订了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在合同的内容中,包括有以下条款: (一)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 (二)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三)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问:合同签订以后,某机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才给公司法律顾问,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答:(1)董事会任期超时。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2)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约定中外方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50万美元的20%,低于法定比例。(3)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分期出资的期限不符有关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4)第三条约定合法。第三条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三、1999年蓝海有限责任公司、宝贝儿婴儿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和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儿童服装。 三家股东订立了公司章程,并共同出资35万元人民币。其中:蓝海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出资,价值9万元人民币。宝贝儿婴儿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机器设备出资,价值为11万元人民币。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5万元人民币。 其后,三个股东决定,各指定一名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问:1、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2、股东是否可以以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资?本案出资存在问题么? 3、股东全部出资后能否由各方指定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答:1、出资额不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可以以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资。本案出资存在问题。《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第十一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3、不能。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四、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答: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单国强有正式书面委托,霍光来代为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没有明确同意。贾军山出国未归,仅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没有书面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以前,张德权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 所总之,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五、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5年12月20日,公司打字员张玉霞在打印一份文件时得知,公司将有重大变化:公司与建设银行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办公楼将被法院拍卖,拍卖底价为5000万元,占公司固定资产的35%。张玉霞将自己手中持有的1000个公司股票出售,获利12000元。她又将此消息告诉好友李廷玉,李廷玉也将自己手中的股票抛出。2006年2月12日,张玉霞获知公司将收购本公司部分股票,又马上买进10000股,同年10月,将其抛出,获利10000元。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知道后,给其50000元罚款。张玉霞认为,自己是一般工作人员,不是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债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自己买卖股票是一般股东的投资行为,也不会引起股市波动。公司处罚是不公正的。问:(1)张玉霞是否属于债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2)债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哪些人?答:(1)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故此,张玉霞属于知情人员。(2)《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①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③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⑥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某有限责任公司有9个股东,注册资本4000万元,前年以公积金弥补之后仍然亏损600万元,上年税后盈利1200万元,公司股东会在决定如何使用这笔盈利,有股东主张当前各股东都比较缺少资金,建议公司盈利主要用于分红;也有股东建议当前正是房地产经济复苏之际,应当投资建材业,以争取更大的收益。当时参加股东会的有7个股东,彼此争议不下,遂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表决,其中4个股东同意不分红,将公司盈利作为出资投入某建材公司。其余3个股东对股东会决议不服,认为股东会没有按照《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在会议前通知全体股东参加,还有2个股东没有参加股东会,4个股东通过的决议没过股东的半数,因此是无效的。问: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何法律意义?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如何提取公司公积金?3、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应当如何分配?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如何召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如何行使表决权?5、如果你是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应该如何起草有关分配的律师意见书?答: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内进行生产经营的资产,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所以,公司必须维持公司章程规定数额并经公司登记的资本,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注册资本应维持不变,不得减少,如果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亏损,必须以下个年度的盈利弥补。2、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的顺序是:弥补上年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后,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的法律顾问对此情况应当提出下列律师意见:(1)公司盈利1200万元,应当首先弥补上年亏损的600万元。(2)在弥补上年亏损后,公司的盈利应当提取公积金,即公司税后利润1200万元的10%,计120万元。(3)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再提取5%至10%的法定公益金,按较少的比例提取,也要提取利润的5%,即1200万的5%,计60万元。(4)在弥补亏损600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120万元,法定公益金60万元后,剩余420万元,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5)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以公司全部1200万元税后利对外投资的决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改正,否则根据《公司法》第77条第5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七、某公司职员章某经常出差,担心自己家庭财产无人照看会有不测,于是在1999年7月5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60万元,保险期限1年。2000年3月,章某又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与上述情况相同的保险,保险金额60万元。2000年6月20日,章某家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损失30万元。2000年6月21日,章某同时向A、B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经现场勘察后,确定经章某理赔保险金15万元。B公司则以章某重复保险为由,认为保险合同无效,应当解除此合同,章某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问:(1)解释保险金额的含义,并举本案例说明。(2)什么是重复保险?(3)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4)A、B保险公司应当向章某各承担支付多少保险金的义务?并说明理由?(5)重复保险是否一律视为具有保险欺诈因素?答:(1)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例如,本案例中的30万元即是保险金额。(2)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合同不一定一律无效,投保人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并不是直接导致第二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抗辩权产生,并不必然导致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3)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被保险人而言,根据保险补偿原则,不能获得超过保险价的赔偿金。对保险人而言,实行责任分摊原则。(4)A、B保险公司应当向章某各承担支付15万元保险金的义务。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保险金额相同的情况下,A、B保险公司应按1:1的比例对章某承担赔偿责任。(5)重复保险不一定完全是无效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将对同一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告知投保的保险公司,该保险合同就没有欺诈,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八、某公司职员章某经常出差,担心自己家庭财产无人照看会有不测,于是在1999年7月5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60万元,保险期限1年。2000年3月,章某又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与上述情况相同的保险,保险金额60万元。2000年6月20日\n,章某家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损失30万元。2000年6月21日,章某同时向A、B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经现场勘察后,确定经章某理赔保险金15万元。B公司则以章某重复保险为由,认为保险合同无效,应当解除此合同,章某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问:(1)解释保险金额的含义,并举本案例说明。(2)什么是重复保险?(3)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4)A、B保险公司应当向章某各承担支付多少保险金的义务?并说明理由?(5)重复保险是否一律视为具有保险欺诈因素?答:(1)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例如,本案例中的30万元即是保险金额。(2)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合同不一定一律无效,投保人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并不是直接导致第二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抗辩权产生,并不必然导致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3)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被保险人而言,根据保险补偿原则,不能获得超过保险价的赔偿金。对保险人而言,实行责任分摊原则。(4)A、B保险公司应当向章某各承担支付15万元保险金的义务。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保险金额相同的情况下,A、B保险公司应按1:1的比例对章某承担赔偿责任。(5)重复保险不一定完全是无效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将对同一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告知投保的保险公司,该保险合同就没有欺诈,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九、金福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数额4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二年来,经营业绩良好。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公司上市。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为金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不完全具备。金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吹毛求疵,转而求助一家证券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如果你是该证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认为上市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答:《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上市必须具备的以下5个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其次,还应当指出该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第一,公司现有股本总额只有4000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额;第二,公司开业仅两年,未达到规定的年限。最后,应得出结论:公司目前还不能申请上市,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1)增资扩股,将公司股本总额提高到5000万元以上;(2)继续保持连续盈利一年以上。十、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半年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丁要求赔偿其损失。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问:(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2)如何选任清算人?答:(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在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十一、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农效忠出资10万元。利润按6比4分成。营业期5年。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心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遂起诉于法院。问:(1)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哪种合伙?(2)合伙有哪些形式?答:(1)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普通合伙。(2)合伙可以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十二、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3月9日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问:(1)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2)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3)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答:(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亏损情况;会计报表;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清册;全民企业上级意见;其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这是就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3)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是:①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②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③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布公告;④通知后30日内,公告3个月内,申报债权;⑤3个月加15天内,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⑥企业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认可,并发公告,中止破产程序;⑦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5日内成立清算组,管理、处理有关事务,并分配;⑧分配完毕,法院终结破产程序;⑨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十三、德亨商行是一家上市公司,2005年3月12日上市,总资本1200万元。2005年10月20日\n该公司与高利洋行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德亨商行购买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工业用铝锭一批,价值450万元。由于货源紧缺,资金紧张,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希望德亨商行先把货款汇到高利洋行有限公司账上。实际上,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这笔款刚到账,就被银行划走抵债。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实际上已经丧失履约能力。萧琮鸣是德亨商行秘书,得知此信息,急忙把手中3000股德亨商行股票抛出,又通知好友三人,将手中德亨商行股票全部抛出。事后被告发。问:1、德亨商行秘书萧琮鸣得到的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2、法律对内幕信息是如何规定的?答:1、德亨商行秘书萧琮鸣得到的信息是属于内幕信息。2、根据《证券法》第62条第2款规定,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包括:(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十四、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投保500万元,保险公司经过核实认为甲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同意承保,甲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甲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问:1、承租的楼房可否投保? 2、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如何赔偿?答:1、承租的房屋可以投保。2、损失多少赔多少。十五、郑旺之子郑小旺正在上小学。学校集体为学生保险,是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3年5月12日下午,郑小旺在学校操场上活动,被另一个学生抛来的石子击中右眼睛,马上送医院抢救。医院多方医治,无奈眼球已经被打坏,最后,只能将眼球摘除。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了保险金和医疗费。有人说,还应该找肇事孩子的家长,要求其赔偿损失。有人说,保险公司已经赔了,不能,也没有权利再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于是郑旺于2004年6月1日,请教律师,计划起诉。问:1、在人身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2、能否起诉?(376页)答:1、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2、不能起诉。十六、甲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理在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甲公司总经理称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与甲公司订立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甲公司将石油液化气立即转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石油液化气,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甲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问:1、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2、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有何意义?3、甲公司在仓库堆放石油液化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4、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357)5、甲公司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答:(1)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甲公司的经理没有将仓库堆放石油液化气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2)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符合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3)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石油液化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故意隐瞒行为。(4)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5)甲公司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保险关系。十七、2001年6月7日,刘德福为自己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2年5月30日晚,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电话报案,声称他的车与一辆桑塔纳轿车相撞,已向事故民生地的天津北区交警队报了案。该保险公司当即决定派人去天津查勘现场。当业务员到达天津时,肇事车辆已被拖至天津市某汽车修理厂修理。经了解,情况如下:5月30日,货车行驶在北效时,迎面驶来一辆桑塔纳轿车。为躲避一个横穿马路的骑车人,货车司机向左打方向盘过猛,轿车撞在货车右脚踏板后弹出,撞在路边的大树上,骄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坐人受伤。事故发生属实,但交交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一个月后,刘德福带着各种证明和资料来这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刘德福提供的天津北区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有异常。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再调查。业务员首先到达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过比较,刘德福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最后,该院出具了没有开出刘德福所提供的两张收据的证明。随后,公司的业务员又来到交警队,对有关证明、凭据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调查。交警队也出具了刘德福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为伪造的证明。保险公司根据内查外调的情况,依法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问:1、什么是保险欺诈?2、根据教材谈谈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付?答:1、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2、(一)谎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在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犯罪责任。(三)虚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保险公司有权拒付。十八、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二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定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三家公司一致同意。拟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二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累计为60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了这三家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三家公司各出一名代表作董事,为了将来工作方便,在从市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任,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派员出任执行监事,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鲂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1、几个发起人能发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发起人认购公司的投份有何限制?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构成?3、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董事组成?答:1、仅3个发起人不足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2、根据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所以,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制少应当为2100万元。其余的股份数额由社会公开募集。3、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5名董事组成,该公司董事会只有4名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十九、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某,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问: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4、史建华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是哪一种保险合同?5、解释代位求偿权的含义。答:1、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2、依据保险法,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额之前,被保险人若放弃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4、史建华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是财产保险合同。5、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可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人先予赔偿损失后即取得了对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求偿权。二十、万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大小股东15个,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经营问题,由于股东之间在经营战略方向上意见分歧,有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经过表决,11个股东,代表了大多数的股份,同意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解散。由于股东们对公司已经没有兴趣,又要过元旦和春节,直到2002年3月1日清算组成立。3月15日\n,清算组向有关债权人通报公司解散情况,要求申报债权。债权人之一,冬利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有关情况,感到清算组工作不规范,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就万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向自己的律师咨询。如果你是该律师,如何就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作出回答?答:1、《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可以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2、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