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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3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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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答部分复习资料一、联合国制宪会议1944年8月21日到10月7日,苏美英3国和中美英3国分别在华盛顿附近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建议案把该国际组织定名为“联合国”,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会员国的资格,主要机关的组成和职权等。1945年4月25日,联合国制宪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开幕。与会的有50个国家的282名代表以及随行人员1700多人。中共领导人董必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之一参加会议。6月25日,50个国家的代表一致通过联合国宪章。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其基本原则是:主权平等、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国内政等。宪章还规定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构,即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6月26日举行鉴定仪式。这天后来被定为“宪章日”。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这天被定为“联合国日”。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公布\n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日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基本法》共10章160条,另有序言和3个附件。在“序言”中,《基本法》指出: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基本法》在第1章“总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行政区支配。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以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旗和区徽。三、基本法关于特区对外交往事务方面的规定\n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和外交事务。(参考《基本法》第13至14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参考《基本法》第13条)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发表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参考《基本法》第1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参考《基本法》第153条)四、中国的新安全观政策\n中国是新安全观的积极倡导者。1996年,中国就曾根据时代潮流和亚太地区特点,提出应共同培育一种新型的安全观念,重在通过对话增进信任,通过合作促进安全。近年来,中国领导人在多边、双边场合多次呼吁树立新安全观。新安全观已成为中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认为,新安全观的核心应是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互信,是指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异同,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心态,互不猜疑,互不敌视。各国应经常就各自安全防务政策以及重大行动展开对话与相互通报。互利,是指顺应全球化时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互相尊重对方的安全利益,在实现自身安全利益的同时,为对方安全创造条件,实现共同安全。平等,是指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一员,应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不干涉别国内政,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协作,是指以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并就共同关心的安全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合作,消除隐患,防止战争和冲突的发生。中国认为,新安全观的合作模式应是灵活多样的,包括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多边安全机制、具有论坛性质的多边安全对话、旨在增进信任的双边安全磋商,以及具有学术性质的非官方安全对话等。促进经济利益的融合,也是维护安全的有效手段之一。\n中国认为,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亚太地区更是如此。兼容并蓄,增进合作,才有利于共同进步和发展。为此,安全合作不仅是指发展模式和观点一致国家之间的合作,也包括发展模式和观点不一致国家之间的合作。五、领事职务简介领事是政府派驻外国,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官员,驻外领事馆是其工作机构。驻外大使馆通常设立领事部,指派外交官员负责领事事务,或兼任领事官员。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关系的发展。领事官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积极开展同领区内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友好交往;利用各种合法渠道,广泛开展对外宣传工作,介绍本国在各方面的发展状况;采用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领事官员通过上述活动,增进本国与外国的相互了解,促进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二)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的正当权益。\n公民享有本国领事保护的权利。当其正当权益如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受到侵犯,或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时,领事官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保护,必要时进行交涉,包括要求惩凶、道歉、赔偿损失、防止事件再次发生和取消无理措施等。本国公民若被逮捕、监禁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自由,有权要求会见领事官员或与之通讯。领事官员有权探视该公民。(三)颁发护照和签证。领事官员为本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身份证件。为前往或途经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签证。(四)担任民事登记员和公证人。领事官员在民事和司法方面的职务通常包括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登记本国公民的结婚、出生、死亡等。领事官员为本国公民出具在本国境内外使用的文书,为外国人出具在本国境内使用的文书。认证本国和驻在国有关当局所颁发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以便在使用时具有法律效力。(五)领事职务还包括:处理有关本国公民遗产的事务。转送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或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的委托书等。(六)关于船舶、飞机和火车的职务。领事官员对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飞机和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行使监督和检查权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特别是驻在国当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通知领事官员,以便实施领事保护。领事官员除执行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双边条约规定的领事职务外,还可执行本国授权而又不为驻在国反对的其它职务,以及在一定条件下承办外交事务,或代表第三国执行领事职务。\n领事官员承担着许多政府部门的职责,因而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一国政府同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联系几乎都是通过领事官员进行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领事职务的范围不断拓展,人们必然更广泛地、更频繁地接触到领事工作。六、日本对华资金、技术合作(一)日元贷款日本对华日元贷款始于1979年。1979年12月5日,大平正芳首相访华,承诺向我提供第一批政府贷款。截至2006年6月,日本政府已累计向中国政府承诺提供日元贷款协议金额约32078.54亿日元,用于242个项目的建设。截至2006年5月底,我国实际使用日元贷款约23864.13亿日元。日本对华日元贷款占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50%左右。中日双方已原则同意在2008年前终止对华日元贷款。(二)无偿援助2005年日本政府对华无偿援助金额为10.45亿日元,项目为3个。截至2005年,中国共接受日本无偿援助累计1376亿日元(约合12.5亿美元),用于136个项目的建设,涉及环保、教育、扶贫、医疗等领域。(三)“黑字还流”贷款1988年和1994年日本进出口银行两次提供“黑字还流”贷款,共计1400亿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