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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3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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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2、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政治权利参与税收非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3、流转税:是指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4、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特定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种。5、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种。6、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讲税负转移给他人,自己不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7、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的税种。8、税法的特征:①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②税法是以确认税收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③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④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9、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其中税收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家内部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其中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包括:税务管理关系、税款征收关系、税务检查关系、税务稽查关系。10、税法的功能:税法的功能包括税法的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其中税法的规制功能包括:税法的规范功能(即三要素:评价、指引、预测)、税法的普遍约束功能和强制功能、税法的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其中税法的社会功能包括: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税法的社会公共功能。11、税法的作用:①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人的约束作用。②税法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包括:税法对组织财政收入的保证作用、税法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税法对实现社会职能的促进作用、税法保证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职能的实现)③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④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12、税法要素:又称税法构成要素或课税要素,一般是指各种单行税种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13、税法规则性要素:税法主体、课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14、纳税主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15、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16、连带纳税人:是指同一纳税义务,数人同负清偿或担保责任,或数人因共有而负有同一纳税义务,或经合并而负有同一纳税义务的纳税人。17、征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对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18、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收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19、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也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20、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2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22、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23、全额累进税率:是对课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24、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课税客体数额的不同级距规定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数额按照不同的等级税率计税。25、超率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客体的一定数额作为一个计税基数,以这个基数为一倍,按不同超倍数额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计征。26、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单位课税客体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水中或某一税种的某些税目。27、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生产和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28、纳税期限:又称纳税时间,是指纳税义务确定后,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29、纳税地点: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场所,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实施管辖的问题。30、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31、税法的原则:①税收的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程序合法原则)②税收的公平原则。(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n③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的经济效率、税收的行政效率、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协调)32、如何理解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①应当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时规定,即应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依照法律规定。②应当规定单位的纳税义务。应当做到课税要素的法定、课税要素的明确、程序的合法。33、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含义:①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②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层含义。③所谓“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或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④所谓“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34、税法的解释:是指由一定主体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35、税法解释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和有利于纳税人原则。36、如何理解税法解释的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又称实质课税法、实质课税主义、经济观察法,它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质课税原则是在经济生活多样化,交易手段复杂化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理、有效地进行税收征收而提出的一项税法解释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即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以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透明度,形成社会监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减少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的发生可能。37、如何理解税法的解释应采取“有利于纳税人”原则:若国家主义盛行的话,“有利于国库”原则势必成为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而随着纳税人权利的勃兴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转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这是国际社会税法解释的发展趋势。加之在行政解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都会处于垄断的情况下,在某种程度上更应该注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因此税法解释采取“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符合现代税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价值取向。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8、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③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收机关。②是基于税法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④税收法律中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向国家转移的无偿性。39、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①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②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③税收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发生变化。④税法的修订或调整。⑤不可抗力。40、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①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②纳税义务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③纳税义务人具备免税的条件。④有关税法的废止。⑤纳税人消失。41、税权:也称课税权、征税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利的总称。42、税权的特征:专属性、法定性、优益性、公示性、不可处分性。43、税权的基本权能:开征权、停征权、减税权、免税权、退税权、加征权、税收检查权、税收调整权。44、税收管理体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税收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和保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权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权权限。45、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够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征税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46、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有哪些权利:税收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请求回避权、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索取收据清单权、税收救济权、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检举举报权。47、分税制: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48、增值税:是以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49、增值税的特点:①避免重复征税,具有税中性。②税源广阔,具有普遍性。③增值税具有较强的经济适应性。④增值税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凭进货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税款,并在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