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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3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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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理论知识考试复习题一、填空(答案可从《物权法》中查阅)1、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 )和(担保权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交付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时发生效力。5、(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6、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确认权利)。7、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防害)或者( 清除危害)。8、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9、为了( 公共利益 )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10、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侵占 )、(哄抢 )、(破坏 )。1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 共同管理 )的权利。12、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13、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 日照 )。14、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5、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三分之二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16、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 按份共有)。17、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18、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9、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20、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22、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3、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n 24、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5、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6、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压财产)时设立。27、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8、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9、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30、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单项选择题1、甲继承其父遗留的小提琴,即出卖于乙,约定于十月三日交琴。甲四月三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琴所有权,但欲借用三日,乙同意,并即开具支票支付。甲又于十月四日将该琴出售于善意之丙,并即交付与丙。甲又于十月五日将该琴出卖于丁,对丁虚称该琴系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以代交付,移转该琴所有权。试问谁享有该琴的所有权?(C)A.甲 B.乙 C.丙 D.丁2、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1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B)。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3、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它意味着什么?(C)A.物的消耗 B.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C.权利的变动 D.权利义务的消失4、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丙。在租赁期间,乙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现甲和丙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A)A.在同等条件下由甲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C.根据甲与丙的实际情况,视双方实际需要程度确定由谁购买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决定出卖给谁5、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6、养鸡专业户贾某的一只鸡生病,贾某害怕此鸡得的是禽流感传染了其他鸡,于是将此鸡抛弃在深山。恰被上山砍柴的村民山某发现,带回家中精心饲养,该鸡病愈并产蛋颇丰。后贾某听说后向山某索要此鸡。则贾某:(A)A.无权请求返还,因为其抛弃行为使所有权消灭,山某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B.无权请求返还,但有权要求适当补偿C.有权请求返还,因为山某拾得鸡占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D.有权请求返还,但应补偿山某喂养此鸡的的费用及劳务费7、甲将收藏的清代瓷器卖给乙,乙付清价金,约定五日后交货。丙得知后找到甲愿出双倍价钱购得此瓷器,甲丙遂达成一致,丙交定金若干,并约定三日后交货。乙听说后以给甲7岁女儿买芭比娃娃为诱饵,诱其将瓷器从家中取出交给乙。对该瓷器的所有权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nA.所有权仍属于甲B.乙已取得瓷器的占有,视为甲对乙履行合同,所有权归乙C.甲一物二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归乙D.因为约定交付给丙的日期在前,所有权归丙。8、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9、甲为单位购买节日用品,正值商场进行购物抽奖活动。甲用购物发票领取了奖券一张,并将其送给朋友乙,乙凭该券抽得摩托车一辆。后甲、甲的单位和乙就该摩托车的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摩托车应归谁所有?(B)A.甲 B.甲的单位 C.乙 D.甲、甲的单位与乙共有10、依据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已经转移、但原所有人尚未丧失所有权的是下列哪一项?(A)A.承包 B.拍卖 C.征收 D.赠与11、王老汉与张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王老汉向张老汉交付了两头牛,张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张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款的归属(B)。A.归王老汉B.归张老汉C.由王老汉与张老汉按份共有D.由王老汉与张老汉共同共有12、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层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层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层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层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A)A.于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退还潘家所出之钱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13、甲、乙、丙3人各出资2000元买一条船后,甲欲投资开商店,故想转让自己的份额,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原出15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丁知道后愿以2000元买下,丙即表示愿以2000元买下。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将其份额卖给谁?(C)A.乙 B.丁 C.丙 D.丁或丙都可以14、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B)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15、依照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C)A.优先购买权 B.解约权 C.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D.购买权16、王三购来的一块玉石,朋友孙四借去欣赏,因孙四擅长雕刻,遂将其刻成一尊精美佛像,价值较以前大为增加,佛像应归谁所有的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D)A.佛像应由王三、孙四共有 B.佛像应归王三所有C.佛像应归孙四所有 D.佛像归孙四所有,但他应对王三进行补偿17、甲与乙系朋友关系,某日甲外出,将自己的照相机一台交乙保管。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对此,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C)A.甲可依所有权取回照相机,但需向丙补偿购买相机所花费的价款B.甲可依所有权取回照相机,也无需向丙补偿购买照相机所花费的价款C.甲不能取回照相机,只能向乙请求赔偿损失\nD.丙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处于效力未定状态,其效力确定取决于甲的同意18、王某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丁某。但就王某在该车上所另装的车灯之归属,双方出现争执。则该车灯属于谁所有(B)A.归王某所有 B.归丁某所有 C.由二人共同共有 D.归丁某所有,但应给王某适当补偿19、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C)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宅基地使用权 C.土地所有权 D.国有土地使用权 20、农民甲因其邻居乙越界建房侵入自己的宅基地而诉请法院保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何种权利? (C)A.相邻关系 B.住宅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21、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哪些? (A)A.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 C.地役权可以是有偿取得的 D.地役权也可以是无偿取得的 22、下列不属于担保物权的是:(D)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定金23、《物权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适度扩大了《担保法》可担保财产的范围。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D)A.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 B.基金份额可以质押C.应收帐款可以出质 D.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24、下列关于抵押权表述错误的是:(C)A.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B.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C.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D.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5、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C)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26、10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11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12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B)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27、下列关于动产质权表述不正确的选项是:(D)A.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B.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C.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D.甲因向乙借款而将其所受孕母牛出质给乙,质押期间,母牛产出小牛犊。则质权人乙享有占有牛犊的权利,甲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28、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而不正确的选项为:(D)A.票据、债券、存款单 B.仓单、提单C.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D.知识产权29、下列关于留置权表述错误的是:(B)A.留置权是以债权人基于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nB.留置权为约定担保物权C.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D.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30、有关占有的表述错误的是:(B)A.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实际管领控制的状态B.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C.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权利人都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D.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三、判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1、月球上的土地目前可以成为物权法上的物。错。物权法的物,必须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而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并为人力支配的物。月球上的土地目前还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显然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是目前还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2、不动产权利证书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错。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错。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是不能对抗第三人。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错。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在立法技术上,物权请求权不同于物权侵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和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属于物权侵权请求权。5、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此,征收不同于征用6、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即集体成员共有。错。集体所有的财产不能适用《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一部分,集体的成员不能独自对集体财产行使权利,离开集体时不能要求分割集体财产。7、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错。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但只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8、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等额享有。错。当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首先应按出资额确定份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才视为等额享有。9、楼上居住的甲饲养的宠物狗深夜狂吠,甲本人习惯午夜高歌,影响楼下居民乙的正常休息。甲给乙造成损害属侵犯相邻关系。错。相邻关系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是为了调和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其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扩张或限制。故甲给乙造成损害不属侵犯相邻关系,而侵害了乙的人格权。\n10、李某庭院的竹子越墙生长竹笋于王某庭院,几年后遂成竹林。李某和王某没有约定王某庭院中天然孳息竹林的归属。依物权法规定,该天然孳息应当归原物所有权人李某所有。错。《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李某和王某没有约定王某庭院中天然孳息竹林的归属。该天然孳息竹林应当归原物孳息合法占有人王某所有。11、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享有用益物权。错。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12、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地役权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错。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即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3、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不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也可以分别抵押。错。由于房地产的不可分性,我国在处理房地产关系时秉承一项重要原则即“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14、我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三种。错。《物权法》规定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不包括不动产质权。1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孳息依法享有所有权。错。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孳息,但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仅能以之清偿债权。 四、简答题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下略):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利用和归属而产生的民事关系2、预告登记有何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有以下效力:(1)预告登记后,债务人不得擅自处分该不动产;(2)预告登记后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3) 预告登记后,可以确定与现房登记的关系。3、征收和征用有什么主要区别?(1)征用是强制收买,征收是强制使用;(2)征收对象限于不动产,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征用的对象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3)征收是和平环境的法律制度,征用是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措施。4、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哪些原则?(1)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5、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4)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5)应当经发包人同意或经发包人备案;(6)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7、地役权的法律特征?(1)按照合同设立的;(2)地役权是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物权;(3) 为自己土地利用便利性;(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5)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n8、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哪些?(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因保管担保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9、抵押权和质权有哪些主要区别?(1)从标的物来看,作为抵押标的的物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而质押的标的是动产和权利;(2)从是否要求移转占有来看,抵押不要求移转占有,而质押要求移转占有;(3)从公示方法来看,抵押权设定主要采登记公示方法,质权设定时,一般动产交付即可,但以可转让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4)抵押权人对标的物不能直接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质权人可以对质押物行使占有权,并可收取质物所生孳息。10、什么是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又包括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1)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误信有权或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2)恶意占有,是占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仍进行的占有。 五、论述题 1、试论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所谓归属,指某项财产属于谁,即所有权;物的利用,指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确定,可以消弥纷争。反之,财产权利归属不定、权利界限不清,就会引发纷争。物权法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因此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物权法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促进“物尽其用”。财产所有权界限清楚,并切实受到法律保护,当然可以促进所有权人利用其财产,发挥物的效用。但物权法之“物尽其用”主要是指所有权人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最能发挥物的效用的他人利用。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因财产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物权法是私法,但也有公法的规定。物权法所调整的物权关系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政府需要对国家财产进行严格管理,因此,在物权法中又有许多公法的规定;第二,物权法属于财产法,但仅仅规定有形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第三,物权法是强行法,但也有任意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往往涉及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求其内容的统一,以确保物权的享有及交易的安全,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以合意排除。但物权法作为私法,也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存在任意性规定;第四,物权法是普通法,但也有特别法规定。制定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两个财产所有权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从市场参加者来说,其参与市场交易的前提,是财产所有权;参与市场交易的结果,也是获得财产所有权。可见,所有权制度对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不亚于作为交易规则的合同制度。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使用关系和土地利用关系非常重要。两类财产使用关系的特点,都是财产所有权人自己不使用财产,而是交由非所有权人使用。资金的这种使用关系,由担保物权制度予以保障;土地的这种使用关系由用益物权制度予以实现。制定物权法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所谓全面的小康社会,即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社会,当然意味着人民群众拥有相当数量的动产和不动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最终要由全体人民群众实际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总量来验证。而小康社会的实现,要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身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进一步发挥。而要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身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就必须对其通过合法手段积累的财富予以切实的保护。物权法不仅明确了对公民财产的平等保护,明文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针对历史和现实中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如关于征收的规定即是如此。\n 2、试述物权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物权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具体言之,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权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物权和债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在物权产生之初,主要是强调对物的现实支配,即所有人对于所有之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全面支配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出现了价值化的趋势,即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与所有人相分离。当所有人将物的使用价值交给他人支配时,就产生了用益物权;当所有人将物的交换价值交给他人支配时,就产生了担保物权。物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干涉。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又是对世权。(2)物权是一种支配权,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管辖和支配,不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3)物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彼此独立的相同物权,适用“一物不二主”的原则。(4)物权具有追及力,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物权的客体不论转移多少次,权利人均可依法向现在的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5)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当一个物上有两个以上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3、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第3条第1、2款规定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即“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本条为宣示性条文,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原则应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于《物权法》始终。(2)《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即“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享受相等权利,承受相等义务。即使不进入市场,在财产归属明确的前提下,国家、集体、私人物权也应平等保护。(3)《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能且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物权的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或改变。物权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首先,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某种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物权类型不相符的物权;其次,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物权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但不得违背法律对物权基本内容的规定;再次,物权的效力和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最后,物权的取得和变动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确定物权的取得和变动方式。(4)《物权法》第6条规定了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让大家知晓变动的事实,以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公示方法原则上采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则。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和一些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其公示方法为登记,即以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方式表明其权利的享有归属及权利的转移变更。一般的动产,公示方法为占有和交付。未经公示的“物权”不能为法律所承认,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n(5)《物权法》第7条规定了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如何理解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所有权的具体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1)占有。占有是权利主体对物实际占领和控制。所谓实际占领和控制,可以是对物的直接把握,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物的控制。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又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在大多数情况下,占有权与所有权是重合的,即由所有权人行使对自己所有之物的占有,因为这是所有权人对所有物进行消费和流通的前提。但有时,会发生占有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即非所有权人对物进行占有。(2)使用。使用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进行实际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非所有权人行使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因为使用是以占有为基础的,当物被非所有权人占有时,使用权能就会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由非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非所有权人的使用权是由使用权派生的,依赖于使用权,其不过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能,所有权人并不因此丧失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使用他人之物为非法使用,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3)收益。所有权的收益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之物上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权与使用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是一项独立的权能,使用权并不能包含收益权。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所有权人将使用权让渡出去,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收益。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收益是为了获取物的价值。同时,应当看到,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所有者与生产经营者即实际使用者往往是分离的,所有者不需要也不太可能事必躬亲地自己占有和使用所有物进行生产经营。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将占有和使用交给能使物发挥最大效用的他人,自己享有物的收益。收益包括孳息。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4)处分。所有权的处分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即对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事实上的处分引起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限制或消灭,致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法律上的处分引起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处分权是所有权各项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一般应由所有权人行使,但也有非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情况,但非所有权人的处分必须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否则为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5、试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主要明显区别用益物权指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都属于他物权,有其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有:(1)两者的目的不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2)两者存续时间不同。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实现时,该权利归于消灭;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一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协商确定。(3)两者的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其为客体;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响。(4)权利的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为权利内容,不能对标的物有法律上的处分,用益物权需要对物的实体加以直接支配;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价值的排他支配为内容,无须对物的实体加以支配,担保物权人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对标的物予以法律上的处分。(5)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成立必须以占有他人标的物为前提,才能实现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而担保物权的成立,除留置权、动产质权依其性质必须占有标的物外,像抵押等其他担保物权均不须占有标的物。\n(6)两者的标的物不尽相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则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除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