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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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30 发布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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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二)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考核知识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法定商人,又称绝对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注册商人,是指只需经过一般的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的商主体。)3、小商人、大商人(小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性活动的商人;大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主体。)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①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②商行为属于营业性行为③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商行为的分类: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相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双方商行为,指行为的双方都是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n3、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指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辅助商行为,也称附属商行为,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作用)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特征—①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②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③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④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或字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商号的法律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3、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商号与商标的区别:1、商标与商号的作用不同2、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3、商标与商号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不同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特征—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商号的限制:1、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不得滥用相关文字3、禁止以不正当为目的使用商号商号的选用:1、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包含法定的内容,依法定的顺序2、商号的文字3、一个商号主体选用一个商号4、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性质,与商主体的经营范围一致5、分支机构的商号选择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内柔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特征—1、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4、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前提2、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3、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商业登记的种类:1、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第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抓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具体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4、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经营实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只要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具有同一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企业组织,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依赖于投资人的人格,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设立容易2、经营效率高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2、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3、经营规模受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同性:企业的全部出资由一人负担、企业的资产由一人主持,并由出资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出资者的责任不同4、是否可以破产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性:\n投资者都是自然人,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1、出资的主体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设立的条件不同4、设立的程序不同5、是否有经营期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点:财产的性质为个人所有;进行经营活动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进行;都享有商法上的权利;都由个人决策经营;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区别:1、申请设立时的名义不同2、设立的条件不同3、承担无限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4、是否遵守会计制度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1、申请2、审查、签发营业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有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2、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的主要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营业及财产4、有权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合并其他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5、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财力的行为.投资人的主要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5、依法纳税6、依法招用职工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务,清偿企业债务。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是为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该责任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两种: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2、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章合伙企业法考核知识点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异同: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2、出资人身份不同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准备申请文件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3、\n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配权5、优先购买权6、分割财产权义务:1、出资义务2、忠实义务3、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合伙人财产份额依法转让和出质的条件—转让条件: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条件: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由合伙人分别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入伙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入伙程序:入伙协议签订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注意的是,未登记并不影响入伙协议本身的效力入伙的条件: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入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责任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货条件: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退伙的法律效力: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2、普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清算:是指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事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清算人产生的法定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由全体合伙人指定3、人民法院指定第四章公司法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特征—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一般是法人4、\n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组成5、公司是股东资本的集合,决策一般遵循资本之上原则公司法:是奇偶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过程质量关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2、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特有行为的活动性3、公司法既强调股东自治,也保障社会利益公司的分类:1、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2、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4、母公司和子公司5、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公司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2、资本3、章程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发起设立适用面广,各种公司形式都可以采用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募集设立方式在我国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的原则:1、自由主义2、特许主义3、行政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特征—1、要式性2、设权性3、利息固定性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在订立合并合同的基础上,依法定程序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方式两种:1、吸收合并也称兼并后2、新设合并公司合并的效力: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埋在解散时无须经过清算程序2、股东收容3、权利义务概括承受公司合并程序:1、合并各方内部应充分协商,并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同意的书面决议2、合并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4、合并股本或股份,移交财产5、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于解散时,清理其财产与债务,进行公平分配,以结束公司所有法律有关系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的基本程序:1、组成清算组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3、债权人申报债权4、清算组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5、收取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6、分配公司剩余财产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8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1、全体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2、股东的人数一般由法定最高人数的限制3、公司注册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购4、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内部机构比较精干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严格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1、设立条件低,设立简便2、股东变动小,内部凝聚力强3、公司营业及财务状况无须公开,机构精干,经营效率高4、股东风险小,仅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1、发展规模受限制2、股权转让不易3、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较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由全体股东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缴付出资3、验资后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4、登记机关核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1、表决权、质询权2、获取红利和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3、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4、知情权5、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的权利6、异议股东权收购请求权7、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8、继承权9、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股东的义务:1、按期足额缴纳应缴付的出资额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n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认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性:1、资本制度更严格2、信息公开3、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简化4、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的负举证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1、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可依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公司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3、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计算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股份的种类:1、普通股和优先股2、记名股和不记名股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4、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5、A股(人民币普通股票)B(人民币特种股票,供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海外的中国公民用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一种股票)H(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地区发行、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的股份)N(美国纽约上市的境外外资股)S(新加坡上市的境外外资股)T(日本东京上市的境外外资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是股东借以取得股利的一种有价证券特征—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签发的2、股票是政权证券3、股票是一种可转让但不能退还的证券4、股票是非固定收益证券5、股票是要式证券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1、可以广泛筹集资金2、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需要3、公司股票上市后可以自由转让4、股东投资风险小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1、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比较严格、复杂,发起人设立责任比较重,审批环节多2、公司易被少数大股东操纵和控制3、中小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4、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不能严格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特征—1、每一股的金额相等2、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3、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股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1、股份转让、收购条件不同2、查阅项目不同3、多数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1、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足额缴纳应缴付的股款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其股本,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企业破产法考核知识点企业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法院的主持人,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特征—1、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2、破产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3、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偿程序破案申请人:\n一般企业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债权人、负有清算义务的人,金融机构的破产声请人可以是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宣告企业破产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为方便对债务人破产全过程的监督,破产案件依法应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通知当事人的时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1、审查2、通知当事人3、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1、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债务人开始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债务人和有关人员承担法定义务3、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管理人的确定方式:1、是由法院指定2、是由债权人会议指定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及职责: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情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应申报的债权:1、直接债权人2、连带债权人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4、委托人5、票据付款人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和统一债权人的意见而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会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事议规则—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委员会的组建及其职权:组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依法不得超过9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责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n特征—1、是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否认权、别除权、取回权、抵消权行使的条件:否认权: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可以否认的行为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可以否认的行为3、可以否认的其他行为别除权:1、有财产担保的权利应在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并申报2、该权利的担保应为物权担保取回权:1、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行使的条件是(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取回权的标的物已被管理人接管。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2)取回权人是该标的物的合法权利人(3)权利人在取回财产时,应根据原合同的约定,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义务)2、出卖人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的条件是(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买方尚未付清货款(2)买方尚未收到货物3、抵消权: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依法申报并得到确认2、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3、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范围:破产费用范围—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破产案件本身的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管理人为全体债务人的利益而对他人起诉或应诉、申请仲裁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公益债务范围: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说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说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申请重整的条件:1、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2、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4、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方式: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2、职工债权3、国家债权,即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重整计划的执行:1、负责人2、监督人3、执行的法律后果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和解协议草案应提交到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决议依法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和解程序的终止: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有人民法院裁定任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务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n企业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行为企业破产财产:是指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未扣除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从而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等同于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财产应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破产财产的分配一般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应当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第四章合同法考核知识点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并行性或同向性的意思表示的一致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2、合同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和广泛性3、合同的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4、合同是一种协议,反映了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合同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旨在规范交易行为有名合同: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对其名称和内容作了专门规定的合同无名合同: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对其名称和内容作专门规定的合同格式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如保险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原则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想他方提出的,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时间与方式,用诺言或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要约的构成要件,1、应当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内容应当十分确定3、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4、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要约的生效,我国法律规定,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书面要约一般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如要撤销,须符合三个条件:1、要约人必须是商人2、要约中所规定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3、要约须以书面作成,并由要约人签字要约失效:1、受要约人拒绝承诺2、期限届满未承诺3、要约人依法撤销4、受约人提出新要约承诺有效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约人2、承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传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基本一致承诺的生效:承诺的生效时间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规定方式,即投邮生效和到达生效;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取“投邮生效”\n承诺发出后即不能撤回;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到达生效”即承诺到达相对人之前可以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在承诺生效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订约主体应当是有权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2、订约双方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3、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住所2、标的(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数量(即它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4、质量(即合同标的的具体特征)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2、缔约人在实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时主观上有错误3、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4、损失与缔约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时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约束力,即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1、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2、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合同有效的要件:1、主体合格2、内容合法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形式、程序合法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瑕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不确定的合同特点—1、合同主体资格有瑕疵2、合同虽已成立,但经合格主体予以追认才能生效3、该合同经补正后开始生效种类—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是代理权有瑕疵的人订立的合同3、是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劝人订立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行使变更权使其内容变更的合同特点—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2、在提出撤销或变更前,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甚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认定: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申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有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n对合约条款的解释:1、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2、对合同某一条款的理解,应当根据合同的其他有关条款的含义来确定3、根据当事人通常的交易习惯来解释4、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5、根据合同的目的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抗辩权行使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2、合同债务已届履行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条件4、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是可能的不安抗辩权—1、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2、在合同订立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3、后履行一方未能对这种危险提供适当担保后履行抗辩能力—1、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2、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代位权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人的到期债权4、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撤销权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一定法律行为3、债务人实施了严重降低债务人自身偿付能力的行为4、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实现合同变更:是指改变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的行为,即指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各项条款的修改合同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合同变更的条件:1、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2、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合同3、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应确定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方式:1、协商解除2、通知解除3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债务抵消的条件—法定抵消的条件:1、合同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债权债务关系均合法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债务属于按照合同性质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抵消的范围约定抵消的条件:1、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权债务关系均合法2、债务属于按照合同性质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抵消的范围合同标的物提存的条件—1、因债务人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的债务2、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依合同的规定应当给付的,并且适宜提存的物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征—1、违约责任须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违约责任以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为要件3、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损失补偿责任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2、抗辩事由不成立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约不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你违约行为后,法律\n直接推定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构成要件:①继续履行—1、合同标的一般为非金钱债务2、有违约行为3、守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4、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5、违约方不具有合法的抗辩事由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1、有违约行为2、守约方受到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的发生有因果关系4、违约方不具有合法的抗辩事由④支付违约金—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2、守约方受到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的发生有因果关系4、合同中有违约金责任的约定5、违约方不具有合法的抗辩事由担保法考核知识点担保:担保是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实质是对债权人债权的保证;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担保合同的法律地位: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担保人2、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主合同的效力约束从合同的效力。一般而言,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在理解担保合同法律性质时应注意的问题:1、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有效情况下的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责任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责任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担保权的实现: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特征—1、人身性2、债权人(从债性)3、相对独立性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是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对担保人资格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使保证人确实能够承担担保责任,以避免因保证人能力的原因,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本无法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及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1、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做保证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特定财产的占有,约定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特征—1、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权的物权2、抵押权是担保物权3、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4、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抵押物的范围: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n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规定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物特征—1、必须是法律上可以流通的2、必须是可以转让之物并具有可执行及可拍卖性3、必须是独立之物,若是物的整体,则至少有一部分有独立的交换价值4、必须是现存的或未来肯定可以取得的物5、应是经使用不毁坏价值的物6、属于抵押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可以处分的财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1、协商2、申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决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质押的特征—1、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2、质押是就动产和财产权利而设定的担保3、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或权利在相关部门登记时设立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留置权:是债权人因一定债权关系而占有担保物,在债务权不能如约获得清偿时,留置该物并从中受偿的权利(识记)特征—1、法定性2、动产性3、占有性4、条件性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必须依合同约定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财产2、债权已届满期而未受清偿3、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4、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预先交付给另一方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主要类型:1、预约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2、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3、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4、未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5、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的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第四章证券法考核知识点证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券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服务、证券市场监管以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政府统一监管与参与主体自律性管理相结合原则我国证券法的调整对象:1、政府证券2、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份额3、衍生证券]我国证券监督管理体制:1、集中管理型2、自律管理型3、中间管理型证券交易所:也称场内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组织法律特征—1、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2、具有法人资格3、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4、设立与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职责:1、提供交易场所与设施2、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并予以公布3、指定交易规则4、对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和监督5、核准证券上市申请6、安排证券上市,办理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7、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的措施证券公司:\n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公司;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特征—1、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它的主要业务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职能: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和管理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7、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证券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种类: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种类:1、依发行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2、依证券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发行股票发行的条件:1、设立发行的条件2、增资发行的条件首次发行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代销和包销的区别: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在证券代销中,证券承销人与发行人是代理关系,承销人所负的风险较小。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单独承销和承销团承销的区别:单独承销—是指由一名证券承销商承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的承销。此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情形承销团—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销人组成的承销团承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的承销证券暂停上市的情形:(暂停上市,又称停牌,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证券作出的暂时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1、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情形(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证券终止上市的情形:(终止上市,又称退市,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证券作出的取消上市交易资格的措施)1、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产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n2、公司债券终止上市的情形(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额(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或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3)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上市公司信息被披露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方式: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有偿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种类: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证券上市的条件——1、股票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不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程序:1、聘请保荐人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证券上市交易申请3、签订上市协议,发布上市公告4、挂牌交易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1、上市交易的证券是依法发行、交付并可以转让的证券2、证券交易应在法定的场所,并以法定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目标公司股票,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分类:1、根据被收购股份数量的多少,分为全面收购、部分收购2、根据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关系,分为善意收购、敌意收购3、根据收购是否为法定义务,分为自愿收购、强制收购4、根据收购价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分为现款收购、换股收购5、根据收购手段的不同,分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其他合法方式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程序:1、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公告收购要约3、对收购要约的承诺4、报告与公告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区别:1、协议收购的收购人可以与目标公司股东私下协商;要约收购必须公开进行2、协议收购可以对目标公司的股东实行区别待遇,收购人与不同股东约定的收购条件可以不同;在要约收购中,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依法适用于目标公司的所以股东3、协议收购期间法律未作明确限定;要约收购的期间法律作了明确限定4、协议收购期间,收购人仍可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买卖目标公司的股份;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收购的法律后果: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份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第九章考核知识点\n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金钱证券3、票据是债权证券4、票据是可流通转让证券5、票据是无条件支付证券6、票据是要式证券7、票据是无因证券8、票据是文义证券(识记)票据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票据关系和与票据关系有关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1、以强制性规范为主2、有较多的技术性规范3、内容具有较强的国际统一性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特征—1、汇票是一种委付证券2、汇票可以约定远期付款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特征—1、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2、在我国本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当事人不能另外约定到期日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特征—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2、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经批准可以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3、在我国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所发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以外的、与票据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并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特征—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4、独立性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2)意思表示应自愿、真实、合法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书面(2)记载事项(3)签章(4)交付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1、票据的伪造对被伪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2、票据的伪造对伪造人不产生票据上的责任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更改权的人在已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变造的法律效力—1、票据被变造的,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2、票据的变造对变造人的责任,因其是否为票据行为人而有不同票据的更改:是指有更改权的人明示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特征—1、票据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2、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3、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面记载数额的金钱支付4、票据权利是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票据权利取得的基本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并出于善意票据权利取得的途径:1、出票取得2、善意取得3、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4、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n特征:1、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存在有效的出票行为为前提2、承兑是远期汇款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3、承兑是付款人同意在汇票到期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4、承兑是独立的票据行为5、承兑是要式行为承兑的效力:1、对付款人的效力2、对持票人的效力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票据的背书:是指持票人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特征—1、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行为3、背书的目的可以是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是委托取款或设定质权等4、背书是要式行为转让背书的款式:1、转让文句2、背书人签章转让背书的效力:1、权利转移效力2、权利担保效力3、权利证明效力设质背书的款式:1、质押文句2、背书人签章设质背书的效力:1、质权设定效力2、票据债务人对背书人的“人的抗辩”被切断3、权利证明效力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承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特征—1、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人所为的行为3、保证具有独立性4、保证的目的在于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不担保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利益偿还等非票据债务5、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保证人一方在票据上作意思表示即可6、保证是要式行为票据付款:是指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为消灭票据关系而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特征—1、付款行为是一种附属法律行为,但不是票据行为2、付款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行为3、付款是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消灭票据关系票据付款的效力—1、票据关系消灭2、汇票付款人取得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涉外票据:是指票据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第十章考核知识点保险:即商业保险保险的主要分类:1、商业保险盒社会保险2、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3、财产保险盒人身保险4、原保险和再保险5、单一保险盒共同保险保险的构成要件:1、特定危险存在2、多数人参加3、损失补偿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1、射幸行2、有偿性3、符合性4、诺成性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标的表现为特定的物质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的合同3、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财产保险合同的类型: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3)运输保险合同(4)农业保险合同2、责任保险合同(1)公众责任保险合同(2)产品责任保险合同(3)雇主责任保险(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5)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3、信用保险合同\n(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2)投资信用保险合同(3)商业信用保险合同4、保证保险合同人生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的保险金额的合同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体现为人格化的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3、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的保险利益5、保险费不得强行请求6、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是指投资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十一章考核知识点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海上运输关系:是指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这种关系也称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或者同旅客之间,或者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关系、海上拖船关系、船舶碰撞关系、共同海损关系、海上保险关系等)船舶关系:是指基于船舶而发生的各种关系(这种关系也称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求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船舶所有关系、船舶抵押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船舶租用关系等)海商法的内容:1、海上运输管理法2、海上运输法3、海事法4、海上保险法5、海事纠纷解决法海商法的特征—1、国际性2、综合性3、技术性4、制度特殊性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特征—1、能够在海上航行或移动2、具有一定的规模3、具有商业目的4、具有不动产性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船舶(船体、设备及船舶属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抵押权设立的条件: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是船舶或建造中的船舶2、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是有权设定抵押权的主体3、船舶抵押权设定的形式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4、船舶抵押权设定程序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也是规定海上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的合同特征—1、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与托运人2、合同的内容是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3、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是由海上货物运输方式决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多式联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应就有:提单、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1、提供适航的船舶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在约定的期间、地点将货物完好地交出3、不得绕航4、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的权利:1、收取运费和亏舱费2、滞期费请求权3、共同海损费用的请求权4、留置权5、责任限制权利托运人的义务:1、提供约定的货物2、危险货物警示3、正确申报办理货物运输手续4、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5、收受货物\n托运人的权利:1、按合同约定取得装船舱位并取得提单的权利2、取得货物的权利3、取得赔偿权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具有体现,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的法律性质: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的种类:1、依是否装船,提单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备运提单2、依提单正面是否有不良批注,提单可以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3、依提单上记载的运输方式的不同,提单可以分为直达提单、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4、依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时间的不同,提单可以分为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5、依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记载方式的不同,提单可以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租船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船舶所签订的一种海上运输合同种类:1、航次租船合同2、定期租船合同3、光船租船合同海上拖船合同:是指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特征—1、海上拖航合同是承拖方利用自己的拖船及动力将被拖物系于拖船上2、海上拖航合同是在正常情况下,即被拖物处于安全状态下,被拖方与承拖方订立的合同船舶碰撞:是一种严重的事故,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为各国海商法及国际公约所严格规制构成要件:1、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2、碰撞必须是船舶之间的碰撞,其中至少一方为海船,即碰撞必须是与船舶碰撞,不是船与码头、灯塔及其他物体碰撞,而且碰撞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中定义的船舶3、碰撞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海难救助:也称海上救助,是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构成要件:1、海难救助的地域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2、救助的对象是《海商法》中所定义的船舶、财产3、救助的对象必须遭遇海难4、海难救助行为必须是来自于遇难船舶本身或其他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外在力量5、海难救助必须有效果种类:1、纯救助2、履行法律义务救助3、合同救助海难救助合同:是指救助方和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由救助方对海难财产救助,由被救助方支付报酬的协议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的、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要件:1、船货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同一航程中2、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3、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必须是有意的活动结果5、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有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事故责任人依法在一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的制度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原则:1、绝对诚信原则2、不得违反担保原则3、可保利益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5、近因原则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1、依保险标的的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货物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运费保险合同2、依保险价值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3、依保险期间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航次保险合同与定期保险合同4、依保险方式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流动保险合同与预约保险合同5、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否一致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n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名称2、保险标的3、保险价值4、保险金额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6、保险期间7、保险费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如果要索赔损失必须将标的物可能的余值转移给保险人,即对该标的物进行委付委付的条件:1、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2、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即以保险标的整体委付,不能部分委付3、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如处置权、追偿权等4、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能生效5、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代位求偿权,是指损失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即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而且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2、保险人受损失后未向第三人取得索赔3、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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