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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3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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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概念、性质、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三)民法是私法(四)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的含义和内容平等原则含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且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平等原则内容: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原则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内容: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主体应当对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3.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具有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效力。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由民法规范的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通常称当事人,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以及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大多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但也有例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来说,标的与客体的含义相同,只是使用场合有别。但标的与标的物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其客体有别。4、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其与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的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或可能性,后者是实现前者的结果二者的区别:1.性质不同2.内容不同3.体现的意志不同4.是否能与民事主体相分离不同5.存续期间有所不同\n5、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以及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的联系:(1)都由法律规定,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2)权利权利是行为能力的前提,具有行为能力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二者的区别:1.性质不同2.享有及平等性不同6、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法规定,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一)行为事实行为,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1.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分类标准: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1)表意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准民事行为(大陆法系称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依其效力状态的不同,可进一步地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其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行为。传统民法理论将准民事行为分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2)非表意行为,现代即指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根据该行为所形成的事实状态而依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包括合法的事实行为与违法的事实行为。2.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分类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主要是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3.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可能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二)非行为事实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1.事件。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爆发战争、动乱、罢工等。2.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自然人下落不明、对物的持续占有、时间的经过、战争状态等。7、民事权利的分类(1).支配权概念:支配权指权利人对标的物享有的一种排他性的直接支配的权利。支配权的范围:以物权为典型,包括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2).请求权概念: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独立的请求权。\n(3).形成权概念:形成权,指权利人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范围: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继承权的抛弃等。(4).抗辩权概念:抗辩权,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对抗和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抗辩权的特点:法定性、被动性或防御性、不消灭对方的权利。8、自助行为的概念及构成条件概念: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而为法律和社会公德认可的行为。构成要件:1、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主要是债权)2、情况紧急,别无选择3、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强制侵害人的人身、财产4、尽快纳入公力救济途径9、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特征:1.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2.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定情况下具有惩罚性。3.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4.强制性,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5.一定程度的任意性。10、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1.平等性《民法通则》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内容的统一性与广泛性3.与民事主体的不可分性(不可转让、抛弃)1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种类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1.以意思能力为基础。意思能力:指自然人判断自身行为的意义与结果,并据此决定其意思表示的能力。2.是由法律予以确认的。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限制或者取消。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民事行为能力\n12、监护的概念、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概念: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的设立:1.依设立的方式分为:(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3)遗嘱监护(民法通则未规定此种监护)2.依监护人的数量分为:(1)单独监护(2)共同监护3.协议监护、委托监护之特殊表现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1)父母(2)父母之外的其他近亲属条件:A、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B、有监护能力。(3)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关组织包括:有关组织、民政部门。条件:无适合的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监护人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1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概念、条件、法律后果、撤销宣告失踪概念: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确定财产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即有失踪的事实(1)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2)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满2年。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上述利害关系人无先后顺序的限制。(3)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1)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随即终止。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应该承担财产代管人在代管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宣告死亡概念:又称推定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结束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n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即有失踪的事实(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1)《民通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1)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1.婚姻关系消灭。2.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3.财产依继承法开始继承。宣告死亡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14、法人的概念、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既可以是人合组织,也可以是资合组织(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3.法人是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15、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概念及区别1.社团法人,也称人的组合,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2.财团法人,也称财产组合,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财产集合体。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主要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3)设立行为不同。(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5)目的不同。\n16、法人成立的条件(一)法人成立的一般要件(法人设立的要件)1.设立人或发起人符合要求2.设立基础合法3.设立行为本身合法(二)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7、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持续期间不同2.内容不同3.与行为能力的相关性不同。18、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自然行为能力的区别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行为能力的区别: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19、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0、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指二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经营共同事业的组织。特征:1.合伙具有团体性2.合伙协议是合伙存在的前提3.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1、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普通合伙的条件:1.合伙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组织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限合伙,指依法设立的,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登记注册的合伙组织。\n有限合伙的特征:1.组成人员的二元性。(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各至少一名)2.责任形式的二元性。(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普通合伙人单独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2、合伙和法人的区别(只需关注一下)1.财产上的不同。法人具有完全独立的财产,而合伙财产在合伙仅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按份共有。2.责任上的不同。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成员仅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组织结构上的不同。法人的组织结构一般较为严密,合伙组织结构较为简单,运营方式灵活。4.是否具有独立的名义不同。5.成员之间关系不同。23、入伙和退伙的法律后果入伙的效力(1)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2)《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效力(1)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但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2)退还退伙人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4、民法上“物”的概念和特征、从物和孳息的概念和种类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为满足社会生活需要而独立存在的客体。物的特征:(1)物具有非人格性(2)物不限于有体物。(3)物具有可支配性(4)物具有独立性从物,是指非主物之组成部分,但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具有辅助效用之物。从物的特征:(1)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2)从物须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3)从物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孳息,为原物产生之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25、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种类和特征、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一般生效要件\n1.保护性要件(1)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自愿2.控制性要件(1)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2)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二)特别生效要件特别生效要件的情况包括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以及遗嘱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因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自始、当然、绝对和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全部无效的法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4.确定无效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具有撤销权,在其行使撤销权后,才使法律行为溯及地产生无效效果的法律行为。可变更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具有变更权,在其行使变更权后,使变更后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可归纳为以下几类:(1)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法律行为(2)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4)乘人之危实施的法律行为。26、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我国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组成。构成要素:1.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目的意思,依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要素、常素和偶素。2.效果意思,又称法效意思,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3.表示行为。即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27、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的概念欺诈,是指通过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故意引起或者维护某种错误,以达到影响被欺诈者决策的目的。胁迫,是指以加害相对人使其陷入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或紧迫需要而使其为意思表示的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28、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特征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特别约定,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作为决定该民事行为生效或失效根据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法律特征:(1)条件应当是将来的事实,即尚未发生。(2)条件应当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既具有意定性。(4)条件应当合法或妥当。\n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指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为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该民事行为生效或失效决定因素的民事行为。所附期限的法律特征:(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2)期限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时具有意定性。(3)所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视为无效。(4)期限具有特定的目的性。29、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代理的概念: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实施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4.代理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5.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分类标准: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代理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授权代理,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分类标准:代理权的权限范围一般代理,又称概括代理、全权代理,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全部的代理。特别代理,又称部分代理、限定代理,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分类标准: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单独代理,又称独立代理,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共同代理,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四)本代理与复代理分类标准: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还是由代理人转托。本代理,又称原代理,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人的代理。复代理,又称再代理、转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代理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五)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六)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七)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n30、代理权的行使原则、滥用代理权的表现、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条件和法律效果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通说认为,代理人有权为保存行为、利用行为和改良行为。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1)代理人应尽相当的注意义务。(2)委托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应尽报告与保密义务。滥用代理权的表现:(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恶意串通的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法律承认其可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制度的作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行为人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参见表见代理的类型)3.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4.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5.行为人与相对人实施的代理行为除不具备代理权要件外,应当具备民事行为的其他有效要件。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1.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2.本人因表见代理而遭受的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合同法法释(二)》第13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3.相对人有主张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选择权31、时效的概念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32、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持续经过法定期间而导致权利消灭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特征:\n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主要是债权)这一事实状态为前提。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排除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4.诉讼时效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3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概念、适用条件、法律效果和区别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1)有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其他障碍包括以下情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2)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定事由发生在(或者延续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后果:两种立法例:一是规定在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经过法定的特别期限。二是规定在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法通则》采用的是第二种立法例。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条件:(1)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2)法定事由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后果: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4、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依法定方式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的特征:1.一般是法律规定的;2.是权利存续的期间;3.是不变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相同点:1.都属于时间的经过这一法律事实;2.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行使时间的限制;3.期限届满都会引起一定权利的消灭;4.作用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n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规范功能不同2.适用的客体有所不同3.期间的可变性不同4.期间的起算点有所不同5.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不同6.法院可否主动援用不同7.当事人可否抛弃期间利益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