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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3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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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单选】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a)传统商法体系(b)现代商法体系(c)大陆系国家商法体系(d)英美法系国家商法体系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所调整的特殊的法律规范。【多选,简答】商法的特征。(1)较强的兼容性。(a)首先,商法是兼容性体现为国内法兼国际法色彩。(b)其次,是商法的兼容性体现为私法兼公法性。(c)最后,商法是兼容性体现为任意性兼强制性。(2)技术性。(3)营利性。(4)安全性。【多选、简答】商法的原则。(1)提高交易效率原则。(a)时效短期化(b)交易定型化(2)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法采取了多项制度*:(a)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b)有限责任(c)风险分散(d)财产维护(e)避免商事组织解体(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a)平等交易(b)诚实信用交易(4)安全交易原则。(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c)外观主义(d)严格主义第二节商主体【名词解释】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简答】构成商主体必须包含的要素或者构成:\n(1)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3)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4)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简答】商主体的特征。(1)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3)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4)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1)以商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1)商自然人(2)直合伙(3)商法人。(2)以是否经过特定的程序登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1)法定商人(2)注册商人。(3)以营业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商人又可以分为:(1)小商人(2)大商人。商法人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典型的商人类型的特征:(a)法人性(b)社团性(c)营利性第三节商行为【名词解释】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简答】商行为的特征。(1)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2)商行为属于营业性的行为。(3)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多选】商行为的分类:(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塑;(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3)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名词解释】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简答】商行为代理的特征。(1)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2)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n(3)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4)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单选、案例分析】商行为代理以“非显名主义”为原则,代理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也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第四节商号及商号权【名词解释】商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简答】商号的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3)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单选】一个商自然人要获得商号,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而且只有在从事营业性活动时才能使用。【单选】商号随所依附的厂商消亡而终止。【单选】关于商号的选用。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商号真实原则。商号选用原则:(a)商号必须包含法定的的内容,依法定顺序(b)商号的文字(c)一个商主体选用的一个商号(d)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性质,与商主体的经营范围一致(e)分支机构的商号选择应当合法定的要求商号的选用限制性:(a)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b)不得滥用相关文字(c)禁止以不正当为目的使用商号商号与商标的区别:(a)商标与商号的作用不同(b)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c)商标与商号职得条件与程序不同【单选】商号的文字应当使用两个以上的规范的汉字表示。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同时使用自治地方通用民族文字。【单选】一个商主体只能选用一个商号。【单选】1.在商主体的商弓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n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的字号。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苒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多选】商号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筒答】商号权的特征。(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第五节商业登记【名词解释】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为设立、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简答】商业登记的特征。(1)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4)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简答】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接的前提。(2)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3)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多选:商业登记种类:(1)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商业登记效力:(a)商业登记对登记人的效力(b)商业登记对第三人的效力【案例分析】依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登记的事项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名词解释】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n【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具有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4)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地位:个人独资企业虽然称为企业,形式上表现为企业,但是却不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组织,其法律地位实质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实质是自然人,主要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投资人的无限责任:如果投资人申请设立时是以个人的财产申报出资,则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设立容易。(2)经营效率高。(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2)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3)经营规模受限制。区别: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并且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a)法律地位不同(b)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c)出资者的责任不同(d)是否可以破产不同外商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个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a)出资的主体不同(b)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c)设立的条件不同(d)设立的程序不同(e)是否有经营期限不同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n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a)申请设立时的名义不同(b)设立的条件不同(c)承担无限责任具体方式不同(d)是否遵守会计制度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点:(a)财产的性质为个人所有。(b)进行营业活动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进行。(c)都享有商法上的权利(d)都由个人决策经营(e)都要对责务担无限责任等。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简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a)申请(b)审查签发营业执照(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单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a)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所有权(b)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决策权,指挥权。(c)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营业及财产(d)有权扩大其经营规模(e)有权依法申请贷款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b)遵守诚实信用原则(c)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d)依法设置会计帐簿\n(e)依法纳税【多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管理。(二)委托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c)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d)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e)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单选,案例分析】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简答】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1)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2)清理企业财产(3)收回企业债权(4)清偿企业债务。15日内以为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接到通知起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60日【单选】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该期限为5年。【多选、案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的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第三章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名词解释】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n【简答】合伙企业的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多选】我国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责任的不同,可分为(1)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多选、简答】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区别:(a)出资人数不同(b)出资人身份不同(c)经营方式及决策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d)企业财产性质不同第二节伙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多选、筒答】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选】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50人数)【多选】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准备申请文件(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3)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发营业执照。合伙协议与普通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a)合伙协议旨在建立一个有利于各个合伙人的利益共同体,普通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对的,一方的权利正是另一方的义务。(b)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协议的履行具有长期性。普通合伙的订立不会形成新的经营共同体,合同的履行往往是一次性。(c)\n合伙协议在履行中不适用提高抗辩权和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普通合同在履行中适用提高抗辩和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d)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普通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第三节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a)合伙人的出资(b)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c)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和出资的条件:【单选、案例分析】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合伙人。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单选】有限合伙人因不执行企业事务,所以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需要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案例分析】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多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有:(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利益分配权(4)优先购买权(5)对外代表权(6)分割财产权,的限制:(a)合伙人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全部份额的(b)合伙依法退伙的(c)合伙人依法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多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有:(1)出资义务(2)忠实义务(3)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第四节合伙企业的内外关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与具体执行两个方面。【多选】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决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n(a)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b)由合伙人分别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a)合伙人对外代表权(b)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c)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单选】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舍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单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单选、案例分析】法律对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方式作了一些规定,表现在:(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第五节合伙企业的入伙与还伙【名词解释】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简答】入伙的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多选】入伙的条件:(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入伙的程序:入伙协议签订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简答、案例分析】入伙的法律效力:(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2)《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人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n【名词解释】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伏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多选】退伙的情形包括:(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简答】退伙的法律效力:(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2)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六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名词解释】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简答】合伙企业依法解散的情形:(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清算:是指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事务的行为。【多选】合伙清算人产生的法定方式有:(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由全体合伙人指定l(3)人民法院指定。【多选、简答】清算人的职责。(I)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质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10日通知60日报纸,接到通知30日,未接到通知45日【多选、筒答】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费,依法应按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2)所欠税款。(3)企业的债务。\n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答】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一般是法人。(4)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组成。(5)公司是股东资本的集合,决策一般遵循资本至上原则。公司法的特征:(a)公司法是组织法(b)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特有行为的活动法(c)公司法即强调股东自治,也保障社会利益【多选】在法律上或学理上对公司一般可以作如下分类:(1)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2)封闭式公司和开放性公司(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4)母公司和子公司。(5)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公司设立:是指为创立公司并并使之取得公司主体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的行为的总称。【多选】设立行为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为(1)发起人(2)资本(3)章程。章程:是由发起人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设立的宗旨与经营范围,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等问题的法律文件。资本:是公司存在的物质基础。【名词解释】法定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足额认缴后,股东可以在公司登记成立前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次缴付出资的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的主要优点在于:(a)有利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等不法行为(b)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其不足在于:(1)缴款期限和数额在章程中事先确定,股东在约定的缴付时间到来而无力缴付时可能导致违约责任。\n(2)公司变更资本的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多选】传统公司法中形成的资本三原则为(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名词解释】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足或缴足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的主要优点:(a)便于公司的尽快成立(b)免除了变更注册资本的繁琐程序,使公司资本变更的操作在成本大幅降低。其不足主要在于:(1)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的滋生。(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认可资本制主要优点:(a)切实贯彻了公司资本三原则,有利于公司资本结构,财务会计结构的稳定,有效地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等等(b)保障公司资本稳健运行,有利于扼制出资不实等严重不良现象的发生,使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得坚实的资本保证。(c)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其不足主要在于(1)公司设立门槛较高,容易挫伤投资者设立公司的积极性。(2)容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3)公司变更资本操作成本较高(4)不利于内资公司的发展。【多选】公司设立的方式(1)有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名词解释】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名词解释】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舍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多选】从历史上看,国际上对公司的设立先后实行过四种原则:(1)自由主义(2)特许主义(3)行政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多选、简答、寨侧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等,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请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n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盘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带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单选】我国《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对公司履行(1)忠实(2)勤勉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分为:(1)积极资格(2)消极资格【名词解释】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多选】公司债券的特征是(1)要式性(2)设权性(3)利率固定性。【多选】公司债券的种类(1)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2)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名词解释】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股票的普通公司债券。【单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它兼有(1)债券(2)股票的双重属性。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在订立合并合同的基础上,依法定的程序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的行为。方式:(a)兼并(b)新设合并【简答】公司合并的法定程序。(1)合并各方内部应充分协商,并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同意的书面决议。依法应报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报批。(2)合并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这是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程序。(4)合并股本或股份,移交财产。(5)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简答】公司合并的效力。(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在解散时无须经过清算程序。(2)股东收容。(3)权利义务概括承受。|-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在订立分立合同的甚而上,依法定程序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报纸)【案侧分析】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一方面,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另一方面,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n公司解散:是指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情形:(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b)股东会决议解散(c)因公司合并要解散的(d)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e)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清算:是指公司于解散时,清理其财产与债权,债务进行公平分配,以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简答】公司清算的程序:(1)组成清算组:(职权:)(a)清理公司财产(b)通知,公告债权人(c)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d)清理债权,债务(e)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3)债权人申报债权。(4)清算组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5)收取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6)分配公司剩余财产。(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法【名词解释】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简答】有限公司的特征。(1)全体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2)股东的人数一般有珐定最高人数的限制。(3)公司注册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购。(4)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内部机构比较精干。(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严格的限制。【简答】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1)设立条件低,设立简便。(2)股东变动小。内部凝聚力强。(3)公司营业及财务状况芜须公开,机构精干,经营效率高。(4)股东风险小,仅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n(1)发展规模受限制。(2)股权转让不易。(3)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较基。【简答、素倒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有股东共限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及符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简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由全体股东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缴付出资。(3)验资后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4)登记机关核准。.【多选,案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1)表决枳、质询权。(2)获取红利和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3)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4)知情权。(5)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的权利.。(6)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7)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8)继承权。(9)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a)按期足额缴纳应缴付的出资额。(b)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c)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分为:(a)定期会议(b)临时会议(1)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的董事,临时会提议召开(15日以前,100页)【单选、名词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入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的特殊性(区别):(a)资本制度更严格(b)信息公开\n(c)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简化(d)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负举证责任【名词解释】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单选】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耍在于投资主体的身份不同:。(a)国有独立资公司不设股东会(b)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定的职权大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c)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d)国有独资公司临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法【名词解释】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简答】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1)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可依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公司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3)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简答】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1)可以广泛筹集资金。(2)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需要。(3)公司股票上市后可以自由转让。(4)股东投资风险较小。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1)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比较严格、复杂,发起人设立责任比较重,审批环节多。(2)公司易被少数大股东操纵和控制。(3)中小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4)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不能严格保密。【简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n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程序上的士区别主要表现:(a)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一般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b)发起人应向国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发行申请。(c)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并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d)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并签名,盖章。(e)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构关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简答】股份的特征。(1)每一股的金额相等。(2)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3)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筒答】股票的特征(股票和公司债券有何不同:)(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签发的。(2)股票是证权证券。(3)股票是一种可转让但不能退还的证券。(4)股票是非固定收益证券。(5)股票是要式证券。【多选】股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普通股与优先股(2)记名股与不记名股。(3)额面股与无额霹股。(4)国室股、法入股、社会公众股。(5)A股、B股、H股、N股、S股、T股,(a)A股:人民币普通股票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H股:香港地区发行N股:美国纽约S股:新加坡上市T股:日本东京上市【多选】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多选】《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特别规定:(1)股份转让、收购条件不同。(2)查阅项目不同。(3)股份有跟公司股东除有质询权外,还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简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n(1)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足额缴纳应缴付的股款。(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其股本,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单选】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多选,简答】股份有限公司召(2个月)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单选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单选】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单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单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5-19人)会是公司常设业务决策机构。【单选】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单选】经理机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常设业务执行机构。【单选】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名词解释】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答】《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特别规定。(1)上市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和独立董事。(2)一些重大事项的表决比例提高。(3)对关联关系的交易采用特别的表决规则。(4)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名词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n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名词解释】企业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法院的主特下,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简答】企业破产制度的特征。(1)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2)破产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3)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多选】企业破产的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破产法:是国家为规定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等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企业破产申请与受理【多选】在我国,一般企业破产申请人可以是(1)债务人自己(2)债权人(3)负有清算义务的人(4)金融机构的破产申请人(5)可以是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是指申请人向有管理辖权的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请求的行为。【单选】破产案件依法应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受理的程序:(a)审查(b)通知当事人【单选】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简答、案例分析】清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1)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债权人开始向管理入申报债权。(2)债务人和有关人员承担法定义务。(3)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第三节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构。(独立性与专业性)【多选】管理人的确定国际上有两种基本模式(方式):(1)一种是由法院指定(2)一种是债权人会议指定。\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简答】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韵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单选】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多选】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包括:(1)直接债权人;(2)连带债权人;(3)债务人的保证人(4)受托人;(5)票据的付款人。【名词解释】债权人会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和统一债权人的意见而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单选】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单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单选、案例分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a)核查债权(b)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c)监督管理人(d)通过重计划(e)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多选、简答】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n第四节债务人的财产及关费用【名词解释】债务人的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简答】债务人财产的法律特征。(1)是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名词解释】否认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及其负责人实施的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力,管理人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确认该行为无效,从而追回所转移财产的权利。【筒答。案例分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可以行使否认权的情形有以下三种:(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审请前一年内可以否认白争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⑦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荔的l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来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可以否认的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髋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3)可以否认的其他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名词解释】别除权:是指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的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多选】行使别除权依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有财产担保的权利应在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并申报;(2)该权利的担保应为物权担保。【名词解释】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向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简答】一般取回权行使的法定条件。(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取回权的标的物已被管理人接管。(2)取回权人是该标的物的合法权利人。(3)权利人在取回财产时,应当根据原合同的约定,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义务。\n【名词解释】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享有的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的权利。【名词解释】抵消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立案前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和所欠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消的权利。【多选、简答】抵消权的行使应具备三个条件:(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依法申报并得到确认;(2)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3)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多选】破产费用的法定范围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简答】共益债务的范围:(1)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燎的合同所产生舶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五节企业破产重整与和解破产程序分为:(a)破产清算程序(b)重整程序(c)和解程序【名词解释】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简答】申请重整的条件。(1)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2)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4)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单选】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n占该债权总额的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的执行:(a)负责人(b)监管人(c)执行的法律后果【单选】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名词解释】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单选】和解协议草案(表决方式)应提交到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决议依祛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简答】和解协议终止的情形(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因债务人的欺诈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债务人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六节企业破产清算【名词解释】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权人,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行为。【单选】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多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债权。(2)国家债权。(3)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a)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b)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简答】应当终结企业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2)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六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和合同法概述\n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答】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下列四个基本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2)合同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和广泛性。(3)合同的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4)合同一种协议,反映了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多选】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特征是:(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旨在规范交易行为。合同的分类:(a)按照合同标的的不同划分为:转移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b)按照合同名称的不同划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c)按照合同条款产生方式的不同划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名词解释】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名词解释】非格式合同: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多选、简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原则。(6)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名词解释】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多选、简答】要约的构成要件。(1)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内容应当十分确定。(3)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4)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单选】我国《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单选】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n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规定,要约在下列情形下失效:(1)受要约人拒绝承诺。(2)期限届满未承诺。(3)要约人依法撤销。(4)受约人提出新要约。【名词解释】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按照要所规定的时间与方式,用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简答】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约人。(2)承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传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基本一致。【单选、案例分柝】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单选】撤回的通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简答】合同成立依法应具备的要件。(1)订约主体应当是有权订立合同的当事人(2)订约双方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3)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案例分析】一般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绘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简答】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1)缔约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n(2)缔约人在实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3)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4)损失与缔约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a)性质不同(b)发生时间不同(c)归责原则不同(d)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多选、简答】合同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时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名词解释】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简答】合同效力的表现。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具体体现在权利和袋务两个方面。就合同权利而言,主要包括请求并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抗辩权以及各种请求救薪权。就义务而言,全面履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目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的效力;二是为保全合同利益,法律允许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多选】合同有效的要件包括:(1)主体合格。(2)内容合法。(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形式、程序合法。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a)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b)合同成立侧重于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意思表示一致(c)合同的成立侧重于形式【名词解释】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瑕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不确定盼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特点:(a)合同主体资格有瑕疵(b)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合格主体予以才能生效(c)该合同经补正后开始生效\n【多选,简答】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四种:(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代理权有瑕疵韵人订立的合同;(3)应当知道负责人越税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名词解释】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特点:(a)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b)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有选择权(c)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多选、简答】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情形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多选、筒答】无效合同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殖的手段订立合同,,掼害国家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科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名词解释】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多选】合同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单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原则:(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b)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d)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e)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n对合同条款的解释:(a)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b)对合同某一条款的理解,应当根据合同的其他有关条款的含义来确定(c)根据当事人通常的交易习惯来理解(d)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e)根据合同的目的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抗辩权:是提阻止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的对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履行不适当时,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简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74面)(1)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馈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2)合同债务已届履行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条件。(4)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是可能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债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人有可能不履行债务时,有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简答】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1)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2)在合同订立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3)后履行一方未能对这种危险提供适当担保a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筒答】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1)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2)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简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4)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简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n(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一定法律行为。(3)债务人实施了严重降低债务人自身偿付能力的行为。(4)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多选、简答】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2)当事人对变更合威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合同。(3)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应确定。【单选】合同变更依法应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原则上只对将来发生效力,对已按原合同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根据其转让的内容可以:(1)分为债权转让(2)债务转移(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a)因协议概括转让(b)因合并概括转让(c)因分立概括转让【简答】当事入转让合同的基本要求。(1)转让的合同必须合法有效;(2)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程序;(3)转让内容合法,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多选】不得转让的合向种类:(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确立的合同关系的消灭。【多选】合同终止的情形:(I)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煎(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n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多选】合同解除方式:(1)协商解除(2)通知解除。(a)法定解除(b)约定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案例分析】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引起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除法定免责情形外,另一方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形可以解除合同:(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债务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抵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多选,简答】法定抵消应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债权债务关系均合法。(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债务属于按照合同性质可以抵消的范围。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债务:()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多选、简答】约定抵消应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权债务关系均合法。(2)债务属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抵消的范围。【名词解释】提存:是指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多选】提存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2)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依合同的规定应当给付的,并且适宜提存的物。\n【多选、案倒分析】提存的效力:(1)债务人义务免除。(2)提存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第七节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名词解释】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答】违约责任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约责任须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违约责任以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为要件。(3)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损失补偿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a)严格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单选】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多选】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两个:(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2)抗辩事由不成立。法定的抗辩事由主要三种情形:(a)不可抗力(b)依法行使抗辩权(c)符合可变更,可撤消合同要件的合同【多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第七章担保法第一节担保法概述【名词解释】担保:是指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担保形式:(1)保证(2)抵押(3)质押(4)留置(5)定金【名词解释】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n担保法:是调整债务人,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所发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基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单选】《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是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多选】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担保人。(2)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法律问题:(a)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b)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等担保物权的实现(c)第三人提供担保,主债务转让担保人的责任(d)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关系(e)担保物权消灭【多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权及利息(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保管担保财产(5)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案例分析】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诞责任。第二节保证【名词解释】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特征:(1)人身性(2)债权性(3)相对独立性【单选】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多选】不能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3)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保证合同的种类:(a)一般保证合同(b)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名词解释】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n【名词解释】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a)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b)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c)保证责任的范围(d)保证期间(e)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多选】《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适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节抵押【名词解释】抵押:债务人不转移对自己特定财产的占有,约定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变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因抵押关系产生的权利抵押物:是指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内,以抵押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等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抵押合同:是指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订立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抵押权特征:(a)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权的物权(b)抵押权是担保物权(c)抵押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d)抵押权是债务人就其财产所设立的物权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物担保债权及抵押权标的物范围(2)抵押权对租赁的影响(3)抵押权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4)抵押权对抵押物用益权的影响(5)抵押权设定后可因抵押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而发生变化【简答】抵押物的特征。(1)必须是法律上可以流通的。(2)必须是可以转让之物并具有可执行及可拍卖性。(3)必须是独立之物,(4)必须是现存的,可以取得的物。(5)应是经使用不毁坏价值的物。(6)属于抵押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可以处分的财产。【多选】抵押物的范围:(205页)\n(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4)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5)单独的地役权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重要意义:(a)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b)有效地简化了抵押手续,降低了抵押成本。(c)有利于提供抵押的民商主体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案例分析】租赁关系在先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使租赁标的物让与第三人所有,但设定在抵押物上的租赁关系对第三人仍然存在。租赁关系在后的,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因,债权人主张抵押权时,租赁关系应当解除。【案倒分析】《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案例分析】一般抵押人有用益权,但因用益而使抵押物减少或损害的,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多选】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1)方式是协商(2)申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决。第四节质押【名词解释】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将其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依据质押标的的不同,质押可以分:(1)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简答】质押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2)质押是就动产和财产权利而设定的担保。(3)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n(4)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单选】质押合同自质押财产移交时生效。’【多选】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3)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钓财产权。(4)应收账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五节留置【名词解释】留置: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经过约定的一定的宽限期债务入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留置权的特征:(a)法宝性(b)动产性(c)占有性(d)条件性【简答】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必须依合同约定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财产。(2)债权已届满而未受清偿。(3)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4)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5)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多选】留置权实现的方式是:(1)协议价格(2)折价(3)拍卖(4)变卖。第六节定金【名词解释】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交付给另一方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多选】定金的分类:(1)订约定金(2)成约定金(3)解约定金(4)违约定金(5)证约定金。【单选】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生效。\n【单选】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案例分析】若合同履行,定金应当抵作价款;若合同是由于当事人中的给付定金一方的原因而不能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给合同是由于当事人中的接受定金一方的原因而不能履货,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由于不可抗力等事由使当事人不能履行合网,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第八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名词解释】证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券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服务等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多选】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属于资本证券,具体包括:(1)股票(2)公司债券(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服务等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债券:是指中央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借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到期偿还本息的格化债权债务凭证。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基本我特征:(a)募集分散资金用于证券投资(b)利用信托关系组织证券投资(c)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于股票。(d)证券投资收益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将收益分配给投资人。【简答】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政府统一监管与参与主体自律性管理相结合原则。证券监督管理体制:是指一国范围内以证券法为基础而构成的证券监督管理体系,层次结构,功能模式以及运行机制的统一体。证券监督管理体制三种类型:(a)集中管理型(b)自律管理型(c)中间管理型中国证监会的职责:(a)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b)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进行监督管理(c)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等进行监督管理(d)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e)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n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组织。【简答】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1)是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2)具有法人资格。(3)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4)设立与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多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国际上主要有:(1)公司制(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职责:(a)提供交易场所与设施(b)制定交易规则(c)核准证券上市申请(d)对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和监督(e)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的措施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公司。证券公司与一般公司相比法律特征:(a)业务范围特殊(b)设立程序特殊(c)设立条件特殊(d)公司名称特殊(e)监督管理特殊【名词解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简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特征。(1)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它的主要业务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条件:(a)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b)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c)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职能:(a)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b)证券的存管和过户(c)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d)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e)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证券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n证券服务机构包括:(1)投资咨询机构(2)财务顾问机构(3)资信评级机构(4)资产评估机构(5)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职责:(a)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b)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c)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d)收集整理证券信息(e)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第三节证券发行与承销制度【名词解释】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的法律行为。【多选】证券发行的种类:(1)依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a)公开发行(b)非公开发行。(2)依证券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a)股票发行(b)公司债券发行(c)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简答】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撼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筒答、案例分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首次发行债券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责任公商韵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简答】目前国际上对证券发行的审核主要采取:(1)注册制(2)核准制方式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发行人达成的协议,依法为证券发行人销售证券的行为。\n【多选】承销的种类:(1)依责任与风险的不同可以分为(a)代销(b)包销。(2)依承销人数的不同(a)单独承销(b)承销团承销。【简答】证券承销的基本规则。(1)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4)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第四节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证券上市: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间的协议行为【简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依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简答】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依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l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多选、简答】证券上市的程序。(I)聘请保荐人。(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证券上市交易申请。(3)签订上市协议,发布上市公告(4)挂牌交易。【多选】信息披露应遵循:(1)真实(2)准确(3)完整(4)及时的原则。信息披露应一般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应予披露的信息:(a)证券发行和上市时应披露的信息(b)证券上市交易后应定期披露的信息\n(c)证券上市交易后应随时披露的重大信息(d)特殊事项的信息披露【多选】证券上市交易后依法应定期披露的信息有两项:(1)中期报告。(2)年度报告。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照交易规则,将证券有偿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多选】按交易的对象与交割期限的不同,证券交易可以分为:(1)现货交易(2)期货交易(3)期权交易三种。【简答】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主要有:(1)上市交易的证券是依法发行、交付并可以转让的证券;(2)证券交易应在法定的场所,并以法定方式进行。【多选】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主要包括:(1)内幕交易(2)操纵证券市场(3)欺诈客户等。第五节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名词解释】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目标公司股票,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进两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兼并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分类:(a)股份数量多少:全面收购与部分收购(b)收购的关系:善意收购与敌意收购(c)收购是否法定义务: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d)收购价款支付方式:现款收购与换股收购(e)收购手段: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名词解释】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多选】要约收购分为:(1)自愿收购(2)强制收购两种•【筒答】要约收购的主要程序。(1)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枫梅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公告收购要约。(3)对收购耍约的承诺。(4)报告与公告。【名词解释】协议收购:是指收购入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的收购方式。大量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投资者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较大比例时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的制度,【简答、案例分析】收购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n(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l2个月内不得转让。(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相比的区别:(1)协议收购的收购人可以与目标公司股东私下协商;要约收购必须公开进行(2)协议收购可以对目标公司的股东实行区别待遇;要约收购中,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依法适用于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3)协议收购的期间法律未作明确限定;要约收购的期间法律作了明确限定(4)协议收购期间,收购人仍可以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买卖目标公司的股份;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和条件买卖目标公司股票。第九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名词解释】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见票时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多选】票据的基本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金钱证券(3)票据是债权证券(4)票据是可流通转让证券;(5)票据是无条件支付证券;(6)票据是要式证券;(7)票据是无因证券;(8)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票据关系和与票据关系有关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票据法的基本特征:(a)以强制性规范为主(b)有较多的技术性规范(c)内容具有较强的国际统一性我国法宝的票据形式:汇票,本票,支票【名词解释】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n【多选】汇票的特征:(1)汇票星一种委付证券;(2)汇票可以约定远期付款。【名词解释】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多选】本票的特征:(1)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2)在我国本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当事人不能另外约定到期日。【名词解释】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简答】支票的特征。(1)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2)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经批准可以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3)在我国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多选】支票可分为:(1)现金支票(2)转账支票(3)普通支票。【名词解释】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所发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名词解释】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以外的、与票据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多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在我国主要有两种情形:(1)票据返还关系。(2)利益返还关系。【多选】一般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在我国主要包括三种:(1)票据发生、转让的原因关系(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票据资金关系。(3)票据预约关系。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区别:(a)权利产生的根据不同(b)权利内容不同(c)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第二节票据行为【名词解释】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并\n以在累据上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多选】票据行为的特征有:(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4)独立性【筒答,案例分析】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2)意思表示应自愿、真实、合法。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书面(2)记载事项。(3)签章。(4)支付。【名词解释】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名词解释】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更改权的人在已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名诃解释】票据的更改:是指有更改叔的人明示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第三节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全额的权利【简答】票据权利的法律特征。(1)票据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2)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3)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面记载数额的金钱支付。(4)票据权利是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名词解释】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能得到票款时,依法向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付款请求: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简答】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使的次序不同。(2)行使的条件不同。(3)对方当事人不同。(4)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不同。(5)权利消灭时效不同。追索权可以分为:(1)期前追索权(2)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n持票人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行使期前追索权:(a)汇票被拒绝承兑(b)承兑人死亡(c)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追索权行使的基本程序:(a)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并满足期前追索的条件(b)取得拒绝证明(c)发出票据被拒绝的通知(d)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定追索对象进行追索【多选】持票人取的票据权利一般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并出于善意。【单选】票据权利的取得途径可以分为:(1)原始取得和(2)继受取得两种。【单选】持票人因未在法定期间行使票据权利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依法.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权利的行使:是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案例分析,单选】汇票的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多选】票据抗辩的原因可分为(1)物的抗辩(2)人的抗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其票据的占有的情形。【单选】挂失止付的效力只是暂时停止付款。【多选】我国法律认可的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权利补救措施有(1)挂失止付(2)公司催告(3)普通诉讼三种。第四节票据运作的基本规则【名词解释】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单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票特征:(a)出票是创设票据的行为(b)出票是发行票据的行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n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企业,个人【多选】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1)表明“汇集”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多选】汇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为:(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间答】支票出票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出票人签发支票后,依法只担保付款的责任。(2)对付款人的效力。(3)对收款人的效力。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间答】付款人承兑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付款人的效力。(2)对持票人的效力。(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名词解释】背书:是指持票人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简答】票据背书的基本特征。(1)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行为。(3)背书的目的可以是转让票权利。也可以是委托取款或设定质权等。(4)背书是要式行为。【多选】转让背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权利转移效力。(2)权利担保效力。(3)权利证明效力。【多选】设质背书的效办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质权设定效办。(2)票据债务人对背书人的“人的抗辩”被切断。(3)权利证明效力。\n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承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单选】票据保证制度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多选】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及签章。【简答】保证的基本特征。(1)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人所为的行为。(3)保证具有独立性。(4)保证的目的在于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5)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6)保证是要式行为。票据付款:是指付款人为消灭票据关系而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简答】票据付款的特征。(1)付款行为是一种附属法律行为,但不是票据行为。(2)付款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行为。(3)付款是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消灭票据关系。【多选】付款的效力:(1)票据关系消灭;(2)汇票付款人取得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第五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名词解释】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涉外票据外因素主要表现在下三个方面:(a)法律关系主体中至少有一方是国外的自然人(b)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外国(c)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发生在国外第十章保险法第一节保险与保险法概述【名词解释】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行为。【多选】保险由三要件构成:(1)特定危险存在(2)多数人参加(3)损失补偿。【多选】保险的分类:(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n(2)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3)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4)原保险和再保险;(5)单一保险和共同保险。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多选】保险法的原则:(1)自愿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5)近因原则;(6)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原则。第二节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多选】保险合同的特征:(1)射幸性(2)有偿性(3)附和性(4)诺承性。【多选】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人(2)投保人(3)被保险人(4)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辅助人:在保险合同不是主体,但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起辅助作用。【名词解释】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名词解释】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祛收取佣金的人。【多选】保险合同的订立具体的程序是:(1)投保;(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费率及支付保险费办法;(3)承保;(4)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多选,案例分析】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订立合同时危险已不存在;(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3)恶意的复保险;(4)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6)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的。【多选】投保人的义务:\n(1)缴付保险费义务;(2)告知义务;(3)防灾减损义务;(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6)保险事故发生的施救义务;(7)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生效条件:(a)行为主体合格(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合同内容合法【多选】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多选】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1)投保人任意解除(2)保险人法定解除保险人义务:(a)订约说明义务(b)及时签单义务(c)赔偿保险金的义务(d)承担支付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e)保密义务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而保险标未发生变化。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体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发生变化。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消灭。保险合同终止原因:(a)因期限届满而终止(b)因协议而终止(c)因解除而终止(d)因保险人履行全部赔偿而终止(e)因保险标发生部分损失且保险人给予赔偿后而终止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名词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简答】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标的表现为特定的物质财产\n(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的合同。(3)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趣过保险价值【多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类型是:(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2)责任保险合同(3)信用保险合同(4)保证保险合同等。【名词解释】代位求偿权:是指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后,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简答】代位求偿权成立的要件。(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2)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已给付赔偿金为前提。(3)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在理解代位求偿权时有几个问题注意:(1)代位求偿权的适用(2)被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的后果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名词解释】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简答】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体现为人格化的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3)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的保险利益。(5)保险费不得强行请求。(6)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的类型:(a)人寿保险合同(b)健康保险合同(c)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单选】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指基于保险合同享有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人【多选、案例分析】人身保险合同中值得注意的特别条款:(1)保险费交付的宽限期条款。(2)复效条款。(3)不可抗辩条款。(4)年龄误告条款。\n(a)解除合同(b)调整保险费(5)自杀条款。(6)不丧失价值条款。第五节保险业。【名词解释】保险公司:是指投资人以营刺为目的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a)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b)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c)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d)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e)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设施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的营业场所(4)调整业务范围(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保险公司可以基于以下原因而解散:(a)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的事由出现(b)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c)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定行为规则。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1)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法定性规则(2)保障最低偿付能力规则(3)风险控制规则(4)保险资金合理运用规则【单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多选】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1)对保险业的经营者监督管理;(2)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等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3)对保验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督管理。(4)对保险公司财务监督管理。(5)对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6)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7)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监督管理。\n第十一章海商法第一节海商法概述【名词解释】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多选】海商法具有如下特征:(1)国际性;(2)综合性;(3)技术性;(4)制度特殊性。海商法主要内容:(1)海上运输管理法(2)海上运输法(3)海事法(4)海上保险法(5)海事纠纷解决法第二节船舶【名词解释】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简答】船舶的特征。(1)能够在海上航行或移动。(2)具有一定的规模。(3)具有商业目的。(4)具有不动产性。【名词解释】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简答】船舶抵押权设定的条件:(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是船舶(2)船舶所有人是有权设定抵押权的主体。(3)船舶抵押权设定的形式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4)船舶抵押权设定的程序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单选、案例分析】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1)在同一船舶上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叔,按照同一顺序受偿。(2)在同一船舶上同时存在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时,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3)在同一船舶上同时存在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n【名词解释】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特征:(1)法定性(2)优生性【多选】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等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也是规定海上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当事人为承运人与托运人(2)合同的内容是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3)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多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1)提单(2)航次租船合同(3)多式联运合同。【单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其在形式上,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多选,案例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法定的情形下可以解除,法定的情形主要是:(1)托运人于开航前解除合同。(2)承运人、托运人开航前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简答】承运人的义务:(1)提供适航的船舶。(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在约定的期间、地点将货物完好地交出。(3)不得绕航。(4)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a)损害赔偿责任(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c)承运人责任限制(d)责任免除【多选】承运人的权利:(1)收取运费和亏舱费(2)滞期费请求权\n(3)共同海损费用的请求权(4)留置权(5)责任限制权利。【多选】托运人的义务:(1)提供约定的货物。(2)危险货物警示。(3)正确申报办理货物运输手续。(4)塞付运费或其他费用。(5)收受货物。【多选】托运人的权利:(1)按合同约定取得装船舱位并取堡提单数权利。(2)取得货物的权利。(3)取得赔偿权。第四节提单【名词解释】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简答】提单的法律性质:(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多选】提单的种类:(1)依是否装船,提单可以分为:(a)已装船提单(b)收货备运提单。(2)依提单正面悬否有不良批注,提单可以分为(a)清洁提单(b)不清洁提单。(3)依提单上记载的运输方式的不同,提单可以分为(a)直达提单(b)联运提单(c)多式联运提单。(4)依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时间不同,提单可分为(a)预借提单(b)倒签提单。(5)依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记载方式不同,提单可以分为(a)记名提单(b)指示提单(c)不记名提单。《海牙规则》1921年9月起草,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主要内容:(a)货物的范围(b)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c)责任期间:钩至勾钩(d)承运人免责(e)运人赔偿责任限额\n《维斯比规则》1977年6月23日生效(1)提高了承运人(2)明确了集装箱准则条款(3)明确了不得否认原则,加强了提单的证据力(4)明确了侵权之诉不排合同之诉(5)扩大了责任主体,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力《汉堡规则》1992年11月1日效力:(a)确定承运人的完全过失责任原则(b)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c)提高了赔偿限额(d)对活运物和舱面货作了明确的规则(e)明确了保函的效力【单选】目前海运中影响最大、适用最广的国际公约为《海牙规则》。第五节租船合同与海上拖航合同租船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船舶所签订的一种海上运输合同租船运输:是指通过运输合同来约束和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多选】租船合同的种类包括:(1)航次租船合同(2)定期租船合同(3)光船租船合同。【名词解释】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简答】海上拖航合同的特征。(1)海上拖航合同是承拖方利用自己的拖船及动力将被拖物系于拖船上。(2)海上拖航合同是在正常情况下,即被拖物处于安全状态下,被拖方与承拖方订立的合同。【简答】承拖方的义务。(1)提供合同约定的适航的船舶。(2)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起拖,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3)按合同约定的地点将被拖物交付被拖方或其代理人。【简答】被拖方的义务。(1)及时提交被拖物。(2)如果需要应积极配合承拖方。(3)保证起拖港、中途港、目的地港都是安全港(4)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n第六节船舶碰撞与海难救助【名词解释】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简答】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1)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2)碰撞必须是船舶之间的碰撞。(3)碰撞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单选】无过失的船舶碰撞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单选】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平均负赔偿责任。【名词解释】海难救助:是对在海上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海难救助:是指救助方和被助方就海难助达成协议,由救助方对海难财产救助,由被救助方支付报酬协议。【筒答】海难救助的构威要件:(1)海难救助的地域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2)救助的对象是《海商法》中所定义的船舶、财产。(3)救助的对象必须遭遇海难。(4)海难救助行为必须是来自于遇难船舶本身或其他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外在力量。(5)海难救助必须有效果。【多选】海难救助的种类包括:(1)纯救助。(2)履行法定义务救助。(3)合同救助。【名词解释】海难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多选】下列情况下救助方无权请求救助报酬:(1)救助人命。(2)无权获得救助款项的行为。(3)违反被救助方的意愿。(4)救助方的过失或欺诈。第七节共同海损【名词解释】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n【简答】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1)船货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同一航程中。(2)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3)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必须是有意的活动结果。(5)采取的措施必须合理、有效。【多选】共同海损的范围包括(1)共同海损牺牲(a)船舶牺牲(b)货物牺牲(c)运费牺牲(2)共同海损费用。(a)救助费用(b)避难港费用(c)代替费用(e)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和垫付的手续费第八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事故责任人依法在一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的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意义:(1)是保障海运的稳定发展(2)是鼓励海上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a)责任限制的主体(b)责任限制的债权范围(c)责任限额(d)责任限制基金及其效力【多选】享受责任限制的主体主要是:(1)船舶所有人(2)船舶承租人(3)船舶经营人(4)以及他们的受雇人员、代理人,及责任保险人。第九节海上保险合同【名词解释】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n【简答】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则。(1)绝对诚信原则。(2)不得违反担保原则。(3)可保利益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5)近因原则。【多选】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1)依保险标的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1)货物保险合同(2)船舶保险合同(3)运费保险合同。(2)依保险价值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1)定值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3)依保险期间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1)航次保险合同(2)定期保险合同。(4)依保险方式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1)流动保险合同(2)预约保险合同。(5)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否一致进行划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1)足额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多选】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1)投保人要保(2)保险人核保(3)保险费报价(4)签发保险条(5)签发保险单(6)缴纳保险费。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2)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的解除有两种:(1)合法解除合同(2)违法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转让:是指货物起运后,在运输过程中,被保险人将合同让与第三人,而由受让取代被保险人地位的法律行为。【多选】海上保险合同转让又分为两种情况:(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2)船舶保险合同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a)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名称(b)保险标的(c)保险价值(d)保险金额(e)保险期间【名词解释】委付:\n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如果要索赔损失必须将标的物可能的余值转移给保险人,即对该标的物进行委付。【简答】委付的条件。(1)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2)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即以保险标的整体委付。不能部分委付。(3)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4)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能生效。(5)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代位求偿权:是指损失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代位代偿权的条件:(a)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b)保险人受损失后未向第三人取得索赔(c)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d)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简答】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1)适用情况不同。(2)权利转让不同。(3)保险人获得的金额不同。(4)保险人是否承担义务不同。\n下面内容为赠送的工作总结范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工作总结怎么写:医院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一年里,我在院领导、科室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1、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医院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医学教,育网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以病人中心”的临床服务理念,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立足本职岗位,踏踏实实做好医疗服务工作。\n向各位局领导以及全体教职工进行述职,请予批评指正。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我校一年来,秉承“质量是生命,师德是灵魂,公平是民心, 安全是保障”的教育理念,以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标准化学校建设为突破口,以“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为学校发展目标,团结一心,攻坚克难,大打翻身仗,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实现了“质”的飞越。 在全体教职工的努力下,我们基本完成了《XX年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的德育管理、教学管理、两基、师训、标准化学校建设、特色学校建设、艺体卫、财务管理、捐资助学、组织工作、信访监督、工会及团队、行风建设、安全、政务等xx项工作任务。3、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能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严谨,视病人为上帝,始终把他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能及时准确的完成病历、病程录的书写,对一些常见疾病能独立诊断、治疗。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遇到问题能在查阅相关书籍仍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虚心的向上级医生请教,自觉的做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结合,从而提高了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n 二、主要亮点 1、确定和生成了“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的学校发展 目标。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是指教育必须遵循规律,脚踏实地,摒弃功利思想,拆掉空中楼阁,不折腾。努力让学校教育贴着“地面”,接受地中之气。更多的关注学校教育与师生愿望、诉求、发展的最佳契合点,使教育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丰润土壤,根植于新中国教育的优秀经验,根植于中国的国情,根植于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全体师生在学校教育中真正快乐成长、幸福成长、茁壮成长,创建一个全“新”的学校。 2、在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中,全校上下戮力同心,攻坚克难,目前,已经顺利通过省级验收,并被评为市级先进,推荐省级先进。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迎接近期到来的省教育督导室的复检。在九月二十一日是的检查验收中,验收组的袁主任用感动、惊奇来形容他的心情,给予我校有内涵、有特色、有发展的高度评价,当场决定推荐我校为省级先进学校。 3、德育工作我们重点抓住“诵弟子规孝行天下”德育主题 教育活动,开展“孝道”教育,传递“正能量”。“一周一行”已经成为我校的一个传统,一大特色。学生为父母长辈洗脚洗头、端茶倒水,做家务等,使孩子们从小就懂得感恩,并带动父母及全社会孝敬自己的父母长辈,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学校收到家长反馈信息四百余件。我们编写了《诵弟子规\n做小孝星》校本教材,已经投入使用。学校自编了“孝亲操”,得到市督导室领导的首肯。(述职报告 )我们把感恩教育延伸到了校外,全校师生长期照顾无儿无女的抗美援朝老军人卢爷卢、卢奶奶,定期看望,送去生活用品,全体男教师为其捆玉米秸秆等,老人给学校送来了锦旗。主题读书活动成果显著,我校吴彥川同学被选为我县唯一一名优秀学生进京领奖。学校设立朵朵爱心基金,全体师生每年募捐一次,用于救助校内外的弱势群体。 4、努力构建以培养学生自学能力为主的“构建自主学习的高效课堂”教改活动,一年来,举行了上下学期各两个月的教改展示课活动,天天展示,天天评课,使我们的教改取得了可喜欢的成果。曹红军的快乐课堂、王玉荣的自信课堂、周杰的高效课堂、宋永亮的激情课堂已经形成了鲜明教学风格。教学管理上,我们强化“规范”这一主旨,越是常规的工作,我们越是强制规范。学校实行查课制度,一年来,仅我参与的查课就进行了五次。4、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医院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n医生的天职就是治病,这些基本工作我这么多年来一直在进步,虽然质变还是没有发生,不过相信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我就会迎来自己的质变和升华。我在不断的提升我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我相信只要我做到了这一切,我就会迎来一个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