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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3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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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复习资料第一次形成性考核时间:学习完教材第一至第三章之后。题目:勤政监督与廉政监督有何不同?应怎样完善我国的勤政监督?考核形式:小组讨论(个人事先准备与集体讨论相结合)。要求每一位学员都提交讨论提纲,提纲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的讨论提纲。2、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教师根据每一位学员的讨论提纲以及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给每一位学员评分。要求能够谈出自己的观点,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第二次形成性考核时间:学习完教材第四至第六章之后。考核形式: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撰写一份调查报告。(1500字左右)考核要求:1、选择一个比较熟悉的问题。2、综合运用教材相关章节的理论、知识和方法。3、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收集资料,可以查阅有关文献,咨询专家,可以到网上搜索资料,也可以发调查问卷或召开座谈会等,但必须注明资料来源。凡资料详实、来源清楚的至少可以得及格分;凡资料不实,来源不清的为不及格。4、不得抄袭,抄袭者成绩为不及格。第三次形成性考核时间: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考核形式: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撰写一篇小论文。(1000字左右)考核要求:1、选择一个具有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2、综合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和方法。3、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收集资料,可以查阅有关文献,可以到网上搜索资料,但必须注明资料来源。凡资料详实、来源清楚的至少可以得及格分;凡资料不实,来源不清的为不及格。4、不得抄袭,抄袭者成绩为不及格。第四次形成性考核时间:学习完教材第十至第十一章之后。本次考核的题型与期末考试一致。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组织腐败2、议行合一二、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监督主体( )行使监督权,是保证监督效果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2、决策腐败就是( )以恶意的动机实施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 )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在动力。70\n4、( )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5、( )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6、中国古代( )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7、( )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8、廉政监督的惩戒方式分为三类:一是精神惩戒,二是物质惩戒,三是( )惩戒。9、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的监督,从内容上可以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从过程上可以分为( )与监督权实施。10、人大代表通过审议、()、讨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决定、法律草案,对政府和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包括( )。A、依法监督原则 B、大事监督原则 C、集体行使职权原则 D、事后监督原则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其( )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进行实施。A、派出机构 B、常设机构 C、各专门委员会 D、日常办事机构3、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 )。A、政协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 B.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外部监督C、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 D、国家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4、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机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A、加快政治民主化建设 B、加强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C、提高民主监督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D、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5、舆论监督的功能包括( )。A、导向功能 B、监视功能C、促进功能 D、威慑功能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简述我国行政效能监察的三个阶段。2、简述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3、简述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五、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试述党内监督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途径。2、试述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答题要求1、名词解释这类题目是考核对重要概念的准确记忆。答题时应回答概念的核心内容并适当解释。示例:行政监察答案: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2、填空这类题目是考核知识面,考核对课程基本知识点的掌握。示例:人民代表大会执法监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审判机关和( )的司法活动进行的监督。答案:检察机关70\n3、多项选择这类题目是考核知识面以及一定的判断、分析能力。正确答案不止一个,多选或少选均不能得分。示例:以监督过程为标准,可将监督划分为( )A、事前监督 B、事中监督 C、事外监督 D、事后监督答案:ABD4、简述题这类题目是考核对基本知识、基础理论的掌握,答题时注意:(1)要点;(2)对要点的简要阐释。简答题一般只要将要点回答出来即可,必要时可作简要阐释。 示例:简述刑事抗诉的特征。刑事抗诉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抗诉的监督性,即刑事抗诉是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2分)2)刑事抗诉的专门性,即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刑事抗诉职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2分)3)刑事抗诉的特定性,即刑事抗诉的对象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2分)4)刑事抗诉的程序性,即刑事抗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2分)5)刑事抗诉对审判的制约性,即刑事抗诉一经依法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审或再审,阻止判决、裁定的生效或执行。(2分)5、论述题这类题目是考核对基本知识、基础理论的掌握以及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答题时注意:(1)要点;(2)对要点的阐释。(3)必要时理论联系实际。示例:试述民主党派监督的特征。民主党派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民主党派监督在主体上具有特定性。在中国大陆,民主党派指除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政党,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只有民主党派作为监督主体实施的监督才是民主党派监督。(4分)2)民主党派监督是非权力监督,这种监督对被监督主体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协商式、建议式的监督,而不是强制式的权力监督,但民主党派的监督在实践中仍具有相当大的政治约束力。(4分)3)民主党派监督是在我国特定的政治制度之下多党合作的体现。民主党派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的地位,改进政府的工作,完善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4分)4)民主党派监督是集体的理性监督。这一特征意味着,民主党派监督不是个人的感性行为,而是集体的理性行为,是各民主党派以参政党的名义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不直接诉诸于社会,不直接公诸于群众,而是首先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进行内部的协商,直接与党政领导部门进行接触。(4分)5)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高层次、高质量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民主党派监督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组织性,具备政治联盟、合作议事、共同协商的特点,在监督中着眼于重大事项,着眼于大政方针和法律的贯彻实施,着眼于深层次问题。(4分)70\n另外,论述题中包含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核,没有标准答案,可以畅所欲言。遇到案例分析题时,一般应注意:(1)用所学理论进行分析;(2)分析时抓住重点,结合案例的情况进行分析;(3)言之有理,论之有据;(4)分析过程逻辑一致,前后呼应,能自圆其说。学术界对某些问题的看法或有不同。同学们在答题时要先考虑教材的观点,除答案例分析题时可自由发挥外,回答论述、简答等类问题时如有不同见解,应先列出教材上的观点,然后再表达自己的见解。第一章 监督学概述一、名词解释1.监督——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2.监督的功能——监督的功能是指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本身所具有的、普遍存在并起决定作用的惩戒、制约、参与、预防、促进和反馈等功能。在监督过程中,各项功能共同发挥着作用,形成整体性的功能体系,有效地发挥监督的作用。3.事前监督——事前监督是指在某种公共管理活动开展之前,监督部门围绕公共管理主体的决策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事前监督工作主要体现为分析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可靠性。事前监督是一种宏观的、高层次的监督检查,如何构建一个参与决策的监督机制是实施事前监督的关键。4.事中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对监督对象在执行政策,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也叫跟踪监察。其基本的管理理念是过程管理理念,即过程决定行为的最终的结果。其主要形式是现场监督和跟踪监督。监督部门参与到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在参与中实施监督。5.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也称之为结果监督。是对公共管理行为完结以后进行的监督活动,是对公共管理行为结果的监督。通过事后监督可以总结经验教训,建制堵漏,评估政策效果的优劣,事后监督还具有较强的鉴戒功能。二、填空题1.(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在动力。2.寻租腐败是指为获得低于市场价格的公共资源所进行的(权钱交易)活动。3.设租腐败是指(公共管理主体)出自主观恶意通过形式合法的方式设定管制,以从寻租者处获得回报的行为。4.(组织)腐败产生的根源是既得利益集团交易的结果。5.决策腐败就是(公共管理决策者)以恶意的动机实施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6.监督学是研究监督的各种理论、制度以及监督实践,并揭示监督的发展(规律)的综合性社会学科。7.国际上对腐败最简洁的定义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三、多项选择题1.勤政监督就是对公共管理的效能要素实施有效的监督,其基本标准是(ABD)。70\nA、经济性B、效率性C、合法性D、效果性2.按监督行为的实施与监督客体的行为发生的时序关系,监督模式可划分为(ABD)A、预警监督模式B、过程监督模式C、事后监督模式D、反馈监督模式3.按监督的演化过程,监督模式可以分为(ACD)A、现行模式B、以往模式C、目标模式D、过渡模式。4.按监督关联结构划分,监督模式可以分为(ABC)A、集中监督模式B、分散监督模式C、分层多极监督模式D、单层单极监督模式。四、简述题1.简述腐败行为的基本特征。(1)腐败主体的特定性。即其主体范围仅局限于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和能够利用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2)腐败行为的谋利性。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它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在动力。谋利包括为己谋利和为特殊关系人谋利。(3)腐败行为谋取利益的客观性。客观性主要是指腐败行为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4)腐败主体主观故意性。腐败主体在实施腐败行为时是知道其追求利益的行为将对他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仍然积极实施之。2.简述腐败产生的根源。腐败的产生是处于不同地位的多种复杂原因造成的:(1)全能政府导致腐败。(2)分权不到位导致腐败。(3)民主参与机制不健全导致腐败。(4)制度变迁中监督制度供给不足导致腐败。(5)心理的异化导致腐败。五、论述题1.监督的内涵包括哪些方面?1)监督主体属性方面,表现为其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监督主体由三方面主体构成。一是法定监督主体,二是授权监督主体,三是委托监督主体。2)内容特征方面,监督内容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廉政与勤政的情况。廉政情况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勤政情况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施政行为是否具有高效能。3)形式特征方面,监督是一种“整体性”的监督活动。所谓整体性,包含三方面:一是监督主体的整体性。二是监督模式的整体性。三是监督过程的整体性。2.试述监督的特征。1)从监督权的渊源――委托性监督权渊源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出发,提出了国家主权应当属于人民的主张,从而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利奠定了基础。2)从监督主体--多元化70\n监督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化,决定了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监督主体多元化的意义在于对监督权分置和违法违纪行为细分的基础上,实现对监督对象的无缝隙监督;但由于监督主体多元化,也易于出现相互牵制,监督效能降低的现象。3)从监督客体――权力性监督客体是指监督权所指向的对象的公共管理行为。公共管理行为的核心是公共权力,监督公共权力主要是遏制公共权力的私人性,遏制公共权力私人性异化的核心策略是分权,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以权力制约权力。4)从监督目的――公益性公共利益是指为某个民族、国家、阶级、集团所共同享有的政治经济利益,公共利益在主体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5)从监督内容-双重性监督的内容是指两方面内涵,即廉政监督和勤政监督。6)从法律地位-独立性监督主体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保证监督效果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而相对独立性又取决于监督主体的领导体制问题。相对独立性重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监督主体依法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活动所需的人员、经费、技术手段和信息等不受任何监督对象的制约和影响。3.试述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的原则是监督活动中最主要、最普遍运用的原理和准则,贯穿于监督的始终,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1)独立、客观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客观性是指监督活动必须坚守以数字和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性是指监督机关的独立和监督人员的独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运用公认的监督标准实施监督。(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3)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监督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中,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对任何监督对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规和纪律的特权。(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这是监督机关实施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教育是基础,惩处是保证。(5)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是监督机关在办理所有监督事项中都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它要求监督机关必须把履行职责与目标实现统一起来。(6)监督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的基本保证。(7)全面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性原则是指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是否全面地把握和考虑监督的范围和目标。4.试述依监督主体划分的不同类型监督。(1)执政党监督。执政党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为保持党的性质,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在党员之间、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依据党章和党内其他重要法规,所进行的检查督促活动。同时,党对公共权力也具有广泛的监督权力。(2)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公共管理的情况实施的监督。70\n(3)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等。(4)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是指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5)社会民主监督。社会民主监督是指非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对公共管理活动的监督。社会民主监督是凭借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凭借国家权力或政治权力。政协、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及公民个人对公共管理的监督,构成了社会民主监督。5.试述依权力控制模式划分的不同类型监督。(1)权力控制权力。该模式的核心是分权,使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法律效力高的权力监督法律效力低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主体之间的监督与制约。 (2)权利制约权力。以公民的权利阻止政府滥用权力。公民的制约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结社权、知情权、救济权等。(3)道德约束权力。道德的制约机制的作用在于通过学习与教育的方式培养政府官员内心的道德力量,增强他们抵御外部不良诱惑的能力,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一、名词解释1.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是指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国家是人民让渡自己的权利交由国家统一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国家只是人民主权的委托管理者,人民拥有最高主权并通过立法权来表达“公意”,对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2.议行合一理论——议行合一理论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理论简单而言就是为了防止专制和权力被滥用,在政体组成要素职能分工基础上,建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理论。三权分立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4.多元民主理论——多元民主理论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国家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社会中存在着大量利益各异的自治社会组织和集团与国家共享权力,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和影响政治决策的制定,从而制约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实现控制。多元民主理论的监督机制是公民通过利益集团参与政治活动,从而打破国家作为唯一权力中心的垄断和单边控制,建立社会制约权力的双边控制机制,从而实现新型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5.协商民主理论——70\n协商民主理论是指在多元社会条件下,为了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直接政治参与而建立公共协商机制。在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可以通过与政府官员之间就政策等问题进行对话与讨论,最后达成共识,从而赋予立法与决策的合法性。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要素为协商与共识,其承认协商在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协商过程对于公共决策制定、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必要性。二、填空题1.孙中山的监察权独立思想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察权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二是监察权的独立还表现为对(最高统治者)行使监察权。2.(“党政分察”)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察思想中的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3.“弹惩一体”的监督思想是孙中山(“弹惩一体”)思想的发展和深化,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发挥监察效能的有效措施。4.(三权分立)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5.(多元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三、多项选择题1.中外监督思想在有关监督目的、形式与手段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与观点。主要表现为(ABC)。A、不同的监督动因B、不同的监督形式C、不同的权力制约机制D、监督权是否独立2.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建立民主共和国的革命实践中,提出了(BCD)的监督思想。A、法治主义B、监察权独立C、党政分察D、弹惩一体3.新中国建立后,针对党和国家机关中的腐败现象,毛泽东领导开展了(ABC)的斗争。A、反贪污B、反浪费C、反官僚主义D、反享乐主义四、简答题1.简述监督思想、监督理论、监督实践之间的关系。监督思想是人们在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维而产生的有关监督活动的主张与观点。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完善的结果,是相关主张与观点经过长期联系实际的论证、推理、演绎、归纳之后所形成的对监督活动的基本解释和系统化的原理,可以用来解释并指导监督实践。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国家,行使具有强制力的权力开始,就产生了监督。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基于不同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以及社会文化等因素,形成了不同的监督思想,建立了不同的监督理论。这些监督思想与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监督职能、目标与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论述,对监督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简述中国当代监督思想。(1)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监督思想;(2)依靠群众的监督思想;(3)把反腐败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4)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是监督工作基础;(5)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党的高级干部;(6)专门的监督机构实施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是关键;70\n(7)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反腐倡廉建设遇到的矛盾和问题;(8)“兢兢业业和干干净净”的从政思想。五、论述题1.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1)监督辅政思想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政治家和思想家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督辅政的思想。监督辅政思想认为,监督是维护统治,巩固政权,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只有通过实施和加强监督才能够有效防止和反对腐败,从而稳定统治。监督辅政思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表明了腐败对政权的严重危害性;二是指出监督是防止和反对腐败,巩固统治的必要手段。监督辅政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统治者、政治家和思想家对监督职能的正确认识,重视监督在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监督职能的根本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开始不断探索监督制度的建设与完善。(2)君臣并提思想君臣并提思想阐明了我国古代的监督对象,即强调君王和官吏都应该受到监督,以保证统治的稳定、长久和繁荣。君主与官员作为封建国家统治结构中的两大组成部分,其腐败行为都会危及政权统治,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督形式对二者实行监督。君臣并提的监督思想对我国古代监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君臣并提的监督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对于最高统治者进行监督的理念,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次,君臣并提的监督思想表明了我国古代的监督对象与范畴,认识到了君主和官吏在实施统治、治理国家过程中的紧密关系,以及对于王朝兴衰的重要影响。再次,君臣并提的监督思想对我国古代监督制度影响深远。对我国古代谏诤制度和监察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3)监察权权重而独立思想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监督思想是我国古代重视监督、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指通过提高监督的主要实施者——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地位、加强其权力、维护其独立性,以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主张,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我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设置、领导体制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4)监督专才思想监督专才思想是指对监察官员进行严格的选拔、任用、考核与奖惩,确定监察官员在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与条件,从而保证由专业人才实施监督,以实现监督职能的高效运转;同时强化对监察官员本身的监督考核与奖惩,以实现对监督权的监督与制约。监督专才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对于专业人才的重视,并表现出重视监督权制约的先进理念。2.试述西方监督思想。(1)政治原罪思想政治原罪思想是基于“人性恶”和“权力恶”的假设提出的,“人性恶”假设认为人本身就有贪婪利禄的本性,“权力恶”70\n的假设认为权力具有作恶和滥用的自然本性,权力会产生腐败,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必须建立权力约束机制,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2)法治思想法治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服从法律的统治;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三是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统治者行使权力的边界才能够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四是防止腐败必须实行权力制约权力,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法治主义的监督思想为三权分立制衡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来源,也成为很多国家宪法至上原则和有限政府理论的直接基础,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所表达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服从法律,以法监督,以法制约等主张也成为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3)自由主义监督思想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认为,由于权力的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包括古典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和新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两个方面。古典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为出发点,从界定政府角色与职能的角度阐述了其监督主张。其主张“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是一种“必要的恶”,应将政府的职能范围限制在最小的范畴,政府只应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新自由主义思想继承并发扬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摒弃了古典自由主义中不合理的因素,重新审视政府的角色定位,认可国家在维护自由权方面的作用。同时仍然坚持国家权力具有侵犯公意的危险,所以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约束。而对政府权力监督的有效办法就是建立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力监督,即强化行政监察权的监督作用。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权力行使边界的角度,提出其权力约束的主张,对西方国家的监督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第三章 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一、名词解释1.一台三院——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2.都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3.谏诤——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4.香港廉政公署——70\n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二、填空题1.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比较具体,简明易行,监察程序严格,主要的监察法规是隋的《司隶六条》和唐的(《六察法》)。2.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3.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得到了较大发展。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监察院)。4.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最高长官为廉政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5.在当代台湾的监察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监察院的监督,另外(立法)院和行政法院也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三、多项选择题1.汉代继承秦的御史制,进一步发展了监察法规。其中包括(ABC)等。A.御史九条法B.刺史六条问事C.刺史六条察吏D.《巡察条例》2.元代的监察法规包括(ABD)等。A.《宪台格例》B.《监察御史失察法》C.《察司合察事理》D.《行台体察等例》四、简答题1.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70\n五、论述题1.试述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进。为了达到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官吏的目的,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职权。(1)弹劾权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权之一。监察权关在监察百官的行政活动中,凡发现公卿百官有违法渎职失职行为或贪污贿赂、政策违失者,监察官则可行使弹劾权,直接向皇帝举劾,以整饬吏治和纲纪。(2)纠举权这也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权之一。对于官吏的一般违法失职行为,没有必要在皇帝面前弹劾的,监察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就是纠举。纠举权是弹劾权的简化形式。(3)检查权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的首要步骤,主要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的方式来检查中央和地方被监察部门及其官吏。(4)调查权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在监察过程中就特定事项有调查的权力,这是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力。(5)一定的司法权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另一主要职权,通常是通过多方面的途径来实现的。一是对法制的监督。二是对审判的监督。三是直接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6)侦破权监察机关在检查和调查的过程中,具有搜查、拘捕、审问等强制权力。(7)建议纠正政事权监察机关具有建议和纠正政事的权力。(8)谏诤君主权谏官监察官有直言纠正君主言行和违失的权力,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又—重要职权。(9)考察与举荐官吏权中国古代监察官有考察和举荐官吏的权力。(10)审计权中国古代对财政的监督也主要由监察机构完成。(11)监察礼仪权监察机关负责监察各项政务活动中的礼仪。这是古代监察机关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力。2.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1)秦朝开创监察机关独立与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秦王朝建立后,为了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与军事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监察机关——御史府。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御史府的最高监察官,总管全国的监察。一般的监察官员为御史。对地方郡县两级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则由御史府派御史监郡,监察的重点是郡太守和郡尉。秦朝法律规定,御史大夫与主管行政的宰相、掌军事的太尉一起,并称为“三公”70\n。御史大夫的地位与宰相、太尉同等,而且御史府与宰相府是并立的。监郡御史对御史府和皇帝负责,同郡的行政、军事长官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可见,在秦朝创建监察机构时,就已确立了监察机关实行独立自成系统的管理体制。(2)两汉中央多重监察与地方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西汉前期因袭秦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基本上是由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府负责,这种监察在机构上是单一的。从西汉中期开始,对中央及其官员的这种单一监察逐渐转变为多重监察,即由三个互不统属的监察机构同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实施监察。一是御史府。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府除负责对地方郡国的监察外,其主要职掌是监察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二是丞相司直。丞相司直虽是主管行政机关丞相府的官员,但却只掌监察,不理行政。丞相司直一般不负责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而是专司纠举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三是司隶校尉。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京师附近诸郡长吏,住京贵戚及进京述事的郡县吏员使者等,皆在其监察之内。东汉中央的监察机关为两个系统。一是御史台,亦称兰台寺、宪台。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中丞,东汉御史台在官员设置及其职掌上与西汉御史府大抵相同,但东汉御史台及其官员在名义上皆隶属少府。二是司隶校尉,专司监察,除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外,“无所不纠”还负责监察京师洛阳附近一州之七郡。为强化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汉武帝在元封五年(公无前106年)下诏将全国分为十三州刺史部,也即十三个监察区,由中央的御史府向各州派一名刺史为监察官,负责一州的监察事务。西汉中期,在设置十三部刺史监察郡国的同时,在郡一级置督邮一职,负责对县级官吏的监察。督邮和刺吏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督邮对郡太守负责。东汉地方监察机构除沿袭西汉置刺史和督邮外,又在县一级设廷掾为监察官。使地方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备。两汉中央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和军事机构之外,实际上由皇帝亲自领导,而地方所置的十三州刺史部,也属于中央御史府的垂直领导,地方郡国长吏无权插手。这种垂直领导的体制经两汉四百余年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3)魏晋南北朝的多重与多级相结合的监察体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实行多重监察体制。如曹魏政权中央的监察机关就是多重的四个监察系统。一是御史台。二是司隶校尉。三是尚书左丞。四是校事。孙吴政权为御史台、丞相司直,校事和弹曲四个监察系统。弹曲的监察职任及权势与校事相似,颇为显赫。刘蜀政权为御史台,司隶校尉两个监察系统。这一时期,地方为三级监察体制。这种多重、多级的监察体制,弊多利少。(4)隋唐中央监察机关单一化与地方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隋朝鉴于魏晋南北朝在中央实行多重监察的弊病,遂设立单一的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置御史大夫一人为台长。御史台的地位很高,与分掌政府行政的尚书、门下、内史等省并立。对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在隋文帝时未成定制,炀帝时建立司隶台,“掌诸巡察”。隋末,将司隶台并入御史台,由御史台派刺史巡察郡县。唐朝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台长;御史中丞二人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御史台的地位,与政府掌行政的尚书、中书和门下三省并立。对地方州县及其官吏的监察,在唐太宗时,将全国划分为十道监察区。由御史台派巡察或安抚、存抚之使巡行州县。唐玄宗时,改十道为十五道,各置采访使,检察非法。(5)宋朝中央台谏职责合一与地方他官兼领监察的的多重体制70\n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和谏院两大并立的机构。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一人为台长。御史台下属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谏院置左、右谏议大夫各一人,居谏官之首。宋朝之前历代的台谏,各有其责,职责分明。而宋朝中央尽管御史台与谏院机构并存,却开创了台谏职责合一的先例。御史、谏官职权相混,主纠弹的御史许言事,主规谏的谏官许纠弹。而宋朝之所以形成台谏职责合一的局面,主要是赵宋王朝的君主鉴于唐末五代君弱臣强,导致长期藩镇割据和混乱局面的教训,为巩固其统治就必须加强皇权专制,削弱宰执大臣的权利,这就需要加强台谏的职权,使台谏再有言事权,又使谏官再领纠弹权,在中央形成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用手中所握有的纠弹、言事之权,以遏制宰执大臣擅权。宋朝对地方各府州县及官吏的监察,则背离汉唐之规,既不设专门的监察机关,又不置专职的监察官,而是采取由地方它官兼领的多重监察体制。这种多重监察体制,在澄清地方吏治上存在许多弊病。如兼领监察的长官各有其本职,再兼领监察之职,非但顾此失彼,又必然出现互为推诿、上下勾结之弊。而且兼职的监察官借巡按州县之机,与贪官相勾结,这就使宋朝地方的吏治愈来愈腐败。
(6)元朝提高中央监察机关的地位与地方沿袭汉唐的垂直领导体制元朝于世祖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年),在中央建立御史台,开创了台谏机构合—的先例。即不再专设谏官和谏院,其谏职由御史台监察官兼行,元朝的御史台与“总政务”的中书省、“秉兵柄”的枢密院,并立为中央三大重要机关之一。元代御史台所设的机构也与历代不同,为殿中司和察院。殿中司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朝廷重大朝会百官的班序,凡属违反朝会礼仪和纪律者均予以处罚。察院负责纠察各级官吏。元朝在地方重建监察机构,为行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元朝从中央到地方所建立的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比汉朝地方的十三州刺史部和唐朝的十道(后改为十五道)监察区,更趋科学和严密,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对各级官吏实行有效的监察。(7)明清两朝的监察体制更趋完善明朝中央监察机关为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为加强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又另置六科给事中专察中央政府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政务及官吏。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为长官。明朝在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上,也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在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吏,即浙江、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十三道。对地方掌行政的十三个布政使司和掌军事的十六个都指挥使司的行政、军务及其官吏实施监察。二是以十三布政使司的行政区划,置十三个提刑按察司,掌司法与监察,以监察为主。清代的中央监察机关起初是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并立,自雍正以后,六科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行省、府、州、县及其官吏。各道的御史除掌稽核该省刑民案件和纠弹任务外,并稽察中央各部门事务及其官吏。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原来的十五道增至二十道。第四章 当代中国监督运行机制一、名词解释70\n1.廉政监督——廉政监督是指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从政所实施的全面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的活动。2.效能监督考评——效能监督考评是指通过构建适用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效能监督考评评价指标体系,对效能监督对象进行的“考察”和“评价”。考察主要是听取评价,收集效能信息,并对效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是对效能监督对象的效能状态进行评估与确认的过程。3.引咎辞职——引咎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自身能力不足或认为其自身存在的职务过错行为已使其失去继续担任该公职的民意基础,从而主动向法定机构提出辞去其现任职务的申请并由后者依法对此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和自责行为。4.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其意义在于通过把党政机关的所有事务和活动置于人民普遍的监督和关注之下,实现对权力运行的监控,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建立高效、勤政、廉洁、务实的政府。二、填空题1.从广义而言,监督运行机制包括两部分内容:廉政监督运行机制和(效能)监督运行机制。2.廉政监督的惩戒方式分为三类:一是精神惩戒,二是物质惩戒,三是(身份)惩戒。3.(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对犯有轻微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三、多项选择题1.效能监督的评价标准包括(BCD)。A.合理性B.经济性C.效率性D.效果性2.新时期效能监察工作以对效能监察的认识程度及效能监察的工作内涵的变迁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以下阶段(ABD)A、以执法监察全面统领效能监察阶段B、以重点开展企业效能监察为核心的效能监察阶段C、以重点开展政府机关效能监察为核心的效能监察阶段D、以效能建设为核心的效能监察阶段3.廉政监督的内涵可从以下方面加以界定(ABCD)A、廉政监督规范的三重属性B、廉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C、廉政监督内容的全面性D、廉政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四、简答题1.简述我国反腐倡廉的基本战略。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战略: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建立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1)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70\n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治标与治本是辩证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治标是严惩腐败行为,为治本创造条件;治本是从源头治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2)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抓好从严惩治,严肃查处腐败案件,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才能为注重预防创造前提条件。只有抓好预防,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2)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认识,尤其是党的反腐倡廉规律认识进入新境界的重要标志;是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从根本上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教育、制度、监督是一个有机整体,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深化改革是根本。教育侧重于教化,制度侧重于规范,监督侧重于制约,三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缺一不可。(3)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是指反腐倡廉应当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不宜延续权力监督权力的单一监督模式,否则一旦监督权受到掣肘,权力滥用也就很难得到有效遏制。2.简述廉政监督预警机制的功能。(1)预警功能。即通过确定一系列预警指标及判别标准实现对公共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廉政风险的预警。以公共权力运行机制为预警指标设定的核心,是构建廉政监督预警机制的关键。(2)实时监控功能。应当以制度为基础,以电子政务平台为工具,以充分真实的信息为依据,才能真正做到实时监控。(3)腐败风险预测功能。即依据预警指标的参数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概率,确定未来腐败发生的特点、领域和防范措施的选择。五、论述题1.试述廉政监督的具体预警制度。(1)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规定一定范围的国家公务人员在任职的一定时期内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以及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状况的制度。(2)廉政公积金制度。廉政公积金是一种有效的期权制度,公积金由政府和公务人员双方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存缴,如果公务人员在退休以前没有任何腐败记录,退休后就可以一次获得所存公积金。(3)政务公开制度。所谓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领导干部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5)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在各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的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6)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即通过信息网络实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自动记录和个案报备,使交易过程透明化,并对交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防止和减少幕后交易等违法违规操作,逐步形成信息防护屏障。(7)反洗钱制度。70\n(8)党内监督的询问和质询制度。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9)党的巡视制度。巡视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2.试述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和职务任期制度。(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为保证党政领导干部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防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求利益,而对其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干扰工作的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亲属回避。二是地域回避。(2)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是指党政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变换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岗位的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以下几种:一是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二是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三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四是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3)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是指规定干部在领导职位的任职届(期)数和任职年限,任职期满后必须退出现岗位、转任其他职务或免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制度。3.试述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1.首问责任制度。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询问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称责任人),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2.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下,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3.限时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当事人到行政管理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有关事务。4.办事预约制度。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5.否决报备制度。否决报备制度是指当事人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经办人员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否定不办。70\n6.失职追查制度。失职追究制是指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7.AB岗工作制度。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70\n第五章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一、名词解释1.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宪法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使人大监督更加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常设性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监督法律实施的经常性工作机构,临时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临时性工作的工作机构。2.人大代表质询——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即可书面提出质询案,在全国人大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地方各级人大开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二、填空题1.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即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这些国家机关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核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3.人大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监督对象是否遵守(宪法)及各种法律、法规的监督。4.人大(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5.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的监督,从内容上可以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从过程上可以分为(监督调查研究)与监督权实施。6.人大代表通过(审议)、修改、讨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决定、法律草案,对政府和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三、多项选择题1.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A.依法监督原则B.大事监督原则C.集体行使职权原则D.事后监督原则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其(CD)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实施。A.派出机构B.常设机构C.各专门委员会D.日常办事机构3.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全国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它拥有(ABC)A立法权B、对行政部门的组织权、领导权和监督权C、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D、司法权四、简答题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立法创新。(1)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形式。(2)创设了各级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70\n(3)确立了各级人大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监督制度。 (4)建立了全国人大对两院司法解释的违法审查机制。(5)首次明确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五、论述题1.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特征。(1)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自始至终向人民群众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代表人民群众的意愿行使职权。(2)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进行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具权威的监督。各级人大在本级政权组织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有权查处各种违宪、违法案件,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3)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式是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它的民主制表现为:1)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它是人民民主意志的体现。2)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它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全权机关。由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本地区重大事务的权力3)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中实行民主制。在讨论和决定任何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不是少数人说了算。4)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各级政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犯错误的行为有权纠正。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又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从而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真正当家作主。另一方面,它的集中制表现为:1)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2)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议各级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法规有权撤销。(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执政党监督的体现。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当然也包括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也是执政党监督的体现。(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有助于扼制腐败的发生和蔓延。人大要依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可以进行质询和询问,并且可以对专门的问题进行特别调查。对于各种违宪、违法案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查处;提出纠正意见,要求有关单位予以改正;或者直接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处理违宪、违法案件的决定。从而有助于扼制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6)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有利于促进和完善人大自身建设。人大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自身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2.试述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1)依法监督原则人大监督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法律监督,它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内容;判别监督对象行为的标准都是法律所规定的。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不是个人特权的运用,而是人大代表所体现的法定权利的运用和体现。(2)大事监督原则人大监督的大事原则包括两点:第一,人大监督的对象是全部国家事务。但人大监督的重点则是国家事务中的重大问题。从监督对象上看,主要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70\n的领导人员;第二,人大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对象违宪行为,违反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行为,领导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失职渎职等腐败行为的监督。对于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由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的权力行使中出现的问题,人大监督一般不应具体过问,在视察等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属于此方面的问题,应移交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3)集体行使职权原则人大监督不是个人行为(从某种意义上看人大代表监督也不是个人行为),而是集体行为。在人大代表的会外工作中,在视察、检查调查中,主要的工作目的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权的行使,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的。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4)事后监督原则不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还是人大代表的监督,都是对监督对象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或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的监督,从而它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中出现问题时进行监督。不违法、便不干涉。3.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这一监督从内容上可以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从过程上可以分为监督调查研究与监督权实施。(1)立法监督。立法监督(主要指宪法监督)是对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违反法律进行的监督活动。它主要是四方面的监督: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常务委员会行为是否合乎宪法、法律的监督;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制定的法规、法令以及命令、决定是否违反宪法、法律的监督;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是否违反宪法与法律的监督。第四,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否违反宪法、法律的监督;(2)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监督。这一监督包括三方面: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政策基本情况的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指导;第二,对司法人员的廉德、廉政、廉行状况进行监督,对有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司法人员给予处分;第三,对人大交给司法机关办理的重大申诉、控告等案件或事由,进行督促和检查;(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情况的监督,对行政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和越权的行为的监督。从反腐倡廉的角度看,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监督:(1)财政监督。即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与决算的监督。(2)对工作报告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法院与检察院的报告,是人大监督的重要部分;(3)对于严重官僚主义以及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等现象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一个了解情况与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人大监督分为二个阶段:70\n(1)监督调查研究。监督调查研究是一个了解情况,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阶段,其主要形式有:(1)听取工作报告。通过这一途径了解政府及两院的工作情况,了解成绩与不足,对存在的问题与缺点进行监督;(2)质询。通过对有关部门和机关的质询,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以督促和监督有关方面的工作;(3)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针对人大掌握的情况,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专题调查,进一步了解情况,以便于人大监督;(4)组织视察工作,定期对各方面的实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2)监督权的行使。监督权的行使是在监督调查的基础上,对已查清的问题、案件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过程。其主要形式有:(1)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修改、通过(包括不通过),达到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实际控制和监督;(2)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申诉和控告。并通过这种形式达到加强监督的目的;(3)撤销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4)罢免权。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便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考核、弹劾、撤换和罢免。4.试述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也可以自行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提出,都具有监督的性质和效力。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能,发挥监督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会内工作与会外工作。会外工作主要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总结正反方面的经验,会内工作主要是通过行使人民代表职责和权利,解决问题,纠正错误,维护国家、民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l)会外监督。人大代表会外监督工作主要包括视察、调查、人大代表持证视察。视察、调查是在各级人大或常委会的组织下集体进行视察和调查,这种方式往往是针对某些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集体视察和调查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并针对此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必要时由人大提出决议或命令,以达到监督作用。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是人大代表在会外期间遇到突发问题或选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时,通过持人大代表证件进行监督的形式。采取这种方法,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情况,有利于了解群众的疾苦,倾听群众的呼声,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配合、解决问题。(2)会内监督。人大代表会内监督主要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面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同时,进行监督工作。这一监督表现在参加代表大会会议,发表意见,参加表决。这既是代表权利的全面履行,也是监督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通过审议、修改、讨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决定、法律草案,对政府和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第六章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一、名词解释1.党员监督——党员监督是指共产党员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其他党内规章制度、党纪党规的要求,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务工作者以及党的组织所进行的评议、批评、检举、控告等制约、督促和控制活动。党员监督是党内监督的最基本形式。2.干部谈话制度——干部谈话制度,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调查性谈话和劝告性谈活的制度。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种重要方法。二、填空题70\n1.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的(常设)机关,实施党内监督是其主要职责之一。2.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既要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又要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实施监督。3.党员是构成政党的基本主体和力量源泉,党员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力量。三、多项选择题1.党代表大会监督的基本方式包括以下内容(ABCD)。A、听取和审议报告。B、提出批评、询问和质询。C、选举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D、提出和审理罢免案2、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方面的权力,包括对(ABD)的监督权,其监督属于组织监督的—种。A、党组织B、党员领导干部C、所有领导干部、D、一般党员四、简答题1.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党内监督的内容,就是党章所规定的对全党的三项基本要求、对党员的要求、党员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各项基本条件、党的组织制度、对党组织的要求,以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中的各项原则和要求。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1)对重大决策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是否切实发扬民主,严格按照科学决策程序办事,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符合实际、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2)对党员和党组织政治上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3)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原则。(4)对党的干部路线、人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任用干部方面,是否坚持任人唯贤,坚持干部德才标准,是否公道正派,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5)对党风、党纪状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保持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清正廉洁,是否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6)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地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否密切联系群众,有无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的行为。2.简述纪检机关的设置与管辖70\n(1)纪检机关的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分三级设置:中纪委及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地方各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的基层组织的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直属机关在工委下设立纪律检查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中央国家机关设立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中纪委和中央国家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直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还是纪律检查员,由工委决定;党的地方县级以上组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组织的派出机构如地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上级党组织的派出机构,党的地方组织直属机关设立党的直属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基层组织如相当于县级的企、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级以下党的基层组织,如乡、镇、城市街道中的党组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纪律检查员,由上级党委决定,党的总支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员。(2)纪检机关的管辖。第一、中纪委的管辖。中纪委领导党的地方各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对中央一级的党员干部实施监督。党章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中央委员会应立即受理;第二、地方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管辖。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第三、上级纪委对下级的管辖。党章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五、论述题1.试述纪检机关监督的基本内容(1)对重大决策的监督。即对重大决策的程序、内容实施监督。要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是否切实发扬民主,严格按照科学决策程序办事;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符合实际,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对重大决策的积极监督,保证政策、计划的制定和其他重大决议的形成,保证政策、计划和其他重大决议的正确性。(2)对党组织和党员政治上的监督。政治上的监督,主要是指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是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否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对党组织和党员政治上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核心的内容之一,也是各级纪检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3)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就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原则的情况,重点是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的情况,监督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是否充分发扬民主,是否遵守少数服从多数、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原则,有无压制民主、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况;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是否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有无分散主义倾向,有无损害党的团结统—的问题。(4)对党的干部路线、人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标准,提拔和使用干部;另—方面,要监督在提拔和使用干部工作中,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要提拔和使用的干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认真考察,按规定进行选举和任免。对于违反中央有关规定,任人唯亲,结党营私,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要认真检查处理。(5)对党风、党纪状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员是否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能否克已奉公、不谋私利、清正廉洁,能否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对于那些破坏党的优良作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必须加以监督,区别情况,严肃处理。70\n(6)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认真地、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无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必须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处理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2.试述纪检机关的监督权(1)纪检机关的保护权。纪检机关的保护权,就是保护所有党员的基本权利。党章规定了党员具有的权利:第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第二,在党的会议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第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第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第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第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第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第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2)纪检机关的惩处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党纪行为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如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如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四、贪污贿赂行为。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如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第七、失职、渎职行为。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如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70\n(3)纪检机关的监督权。《党章》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帮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这就界定了纪检机关的监督职权和监督范围。第一、监督、检查党的各级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落实情况;第二、监督、检查各级党的各级组织贯彻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情况;第三、监督检查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做坚决斗争;第四、监督检查“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和自由主义现象的发生和克服。监督和检查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人民的公仆,忠于职守,反对官僚主义的情况;第五、监督检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共产党人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本色,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情况,同党内腐败行为作斗争。(4)纪检机关的教育权。党章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规定。纪律教育是纪检教育的重心,在此基础上还包括着党风党纪教育,党规党法教育,传统作风教育,国法政纪、方针政策教育。但是,纪检教育不同于一般党内教育,有着自己的特点。纪检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对领导者的教育。党内纪律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3.试述纪检机关的监督处理监督处理,是指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对党内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对在党内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恰当处理,是增强党内监督效力的保障。党内监督处理的方式有:(1)批评教育。对监督中发现的党员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可不予处分的,应由有关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检查和纠正错误,以预防其犯更严重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可采取谈话批评、会议批评或通报批评等方式。(2)党纪处分。对在党内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党纪的党员或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恰当的党纪处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3)党内其他组织处理措施。对于在监督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党员,还可以区别情况,作其他组织处理:对犯有错误构不成党纪处分的党员,应责令其作出检查;对于犯有错误的党员。如其错误仍在延续,仍在损害党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勒令其停止错误行为并限期纠正;对于违反党的纪律,但错误情节较轻,可免于党纪处分;对于犯有错误.虽然错误情节较轻构不成党纪处分,根据其错误只应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但是不适宜继续担任原任职务的,可建议有关组织予以调离或免职;对监督中发现工作不称职,不负责任,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有关组织予以免职;对丧失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建议有关组织劝其退党。(4)建议重新选举。对于在党内选举中以弄虚作假或威胁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违背多数选举人意志或严重违反选举程序进行选举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进行纠正:由上级党组织宣布该选举无效,并组织重新选举。(5)建议党外组织处理。对于在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党外组织作出处理的,如需要撤销、免除犯错误人的党外职务。给予其他行政处分,采取其他行政组织措施等,可建议有关党外组织作出处理。(6)撤销或修正错误的决议、文件。对下级党的组织作出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违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决定,上级纪委可责令其撤销,并建议上级党组织予以撤销;如部分内容有错误的,可责令其修正错误的部分。70\n(7)提出完善制度或改进工作的建议。纪检机关在实施监督中发现的制度不健全或工作方面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完善有关制度或改进工作,有关组织应认真研究解决,并给予纪检机关以答复。(8)表彰鼓励。对在监督活动中自觉接受监督,模范地遵守党纪的党员或党组织,以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和监督权利,积极检举揭发党员、党组织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党员和群众,应给予表彰和鼓励。第七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一、名词解释1.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2.审查批准逮捕——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3.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4.刑事抗诉——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二、填空题1.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2.(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3.(审查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4.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实施负有特殊的责任。一方面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实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5.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均依法享有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都可以依法进行监督。6.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由三个方面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70\n三、多项选择题1.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如下特征(ABCD)A、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B、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C、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D、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2.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范围按审判程序分,包括(ABCD)的监督。A、一审B、二审C、再审D、死刑复核程序3.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ABD)A、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B、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C、行政监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D、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四、简答题简述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责。五、论述题1.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检查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包括侵犯公民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2)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中各种法律手段是否完备,有无错捕、漏捕情况,公安机关在立案、拘留、搜查、预审、羁押、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情况。70\n(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的决定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等。(4)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公安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2.试述贪污罪的认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界定(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贪污公共财物并非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贪污行为又未达到情节较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贪污罪也主要采用窃取、骗取财物的方法,因此容易混淆。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70\n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3)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3.试述受贿罪的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认定的具体问题(1)受贿罪的界定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受贿罪和以下行为的界限:①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的界限。合法报酬,是指行为人在法律、法规、政策和组织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为他人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和是否付出了劳务。获取合法报酬是付出劳务所得,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②受贿罪与接受馈赠的界限。馈赠是指亲友之间出于亲情与友谊而赠与的财物。受贿和接受馈赠表面上都是收受他人财物,有时很难区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赠与财物者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赠与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否则属于接受馈赠。③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主要看受贿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依照《刑法》的规定,受贿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均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受贿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因受贿给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受贿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等情形。如果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受贿情节一般的,不能以犯罪论处。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物方面有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70\n①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贪污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②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廉政制度,或者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有时容易与敲诈勒索罪相混淆。区别二者除了分析主体、客体的不同外,关键是看客观方面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还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索贿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人有求于己时,主动索要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则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4)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①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公司、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②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或者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2)受贿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收受干股、合作开办公司、委托投资理财、赌博、挂名领取薪酬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人、情人等。4.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所谓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l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事情,至案发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还的情况。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70\n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界定(l)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目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对于一般违反财经制度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客体和罪过形式相同,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点。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2)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 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违反特定款物专用制度,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5.试述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70\n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界定:(1)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构成犯罪,可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法》第397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条是对滥用职权罪的概括性规定,属于普通法条,适用一般滥用职权罪。对于某些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其他条文中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刑法》第403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7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这些法条属于特别法条,与《刑法》第397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在认定相关犯罪时,应正确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特别的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对于符合上述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应按滥用职权罪处理。6.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这种结果发生。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界定:(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工作失误,是指因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决策不当,因业务水平和能力所限对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处理的相关事务产生错误判断,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工作失误者本意是想把工作做好,但实际上事与愿违。这一点与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有本质区别。其次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分。(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有严重危害后果。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次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再次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70\n(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构成的主体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是出于过失;滥用职权罪是出于故意。其次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是以不作为或作为方式表现出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滥用职权是以作为方式表现出的胡乱、随意使用职权或逾越职权的行为。(4)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刑法》除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特别的玩忽职守犯罪。如《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9条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本罪与这些犯罪之间存在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对于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7.试述刑事抗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判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使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刑罚,对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虽然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实质上讲,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从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处;罪行的轻重与所处的刑罚相适应,以切实保护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法律手段。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抗诉的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由于刑事案件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以及司法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活动中,若发现并确认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必然阻断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引起对案件的二审或再审,从而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案件得以合法、正确的处理。刑事抗诉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抗诉的监督性,即刑事抗诉是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2)刑事抗诉的专门性,即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刑事抗诉职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3)刑事抗诉的特定性,即刑事抗诉的对象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4)刑事抗诉的程序性,即刑事抗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5)刑事抗诉对审判的制约性,即刑事抗诉一经依法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审或再审,阻止判决、裁定的生效或执行。70\n第八章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一、名词解释1.行政审判监督——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2.二审监督制度——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3.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4.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二、填空题1.(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2.审级监督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3.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权的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4.(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死刑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书面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不开庭审理。6.刑事二审如果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必须(开庭)审理。三、多项选择题1.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ABCD)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B、抽象政治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D、终局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ABCD)。 A、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B、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C、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D、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3.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上诉、抗诉案件,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ACD)A、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B、上诉不加刑C、依法直接改判D、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70\n4.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是(ABCD)A、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D、符合条件的当事人。5.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ABCD)A、过错责任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C、违法责任原则D、合理责任原则四、简答题1.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1)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2)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 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3)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力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4)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2.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制原则。(4)回避原则。(5)公开审判原则。(6)两审终审制原则。(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8)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9)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10)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70\n(4)不适用调解原则。(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3.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1)行为主体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2)侵权行为1)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行政职务行为是指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作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所作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之外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或其他违法责任,不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不予赔偿。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才发生赔偿问题。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和人身损害事实。物质损害,是指对财产权益的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公民身体的直接损害。(4)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五、论述题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还包括法院的内部监督,其中主要是审级监督制度。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是:(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70\n第九章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一、名词解释1.廉政监察——廉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2.效能监察——效能监察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组织的廉政与勤政,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效能管理组织对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整体性监察。3.审计——审计是指专门审计机关和其他受委托的人员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有关经济资料的真实、公允的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5.行政告诫——行政告诫是监督机关依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行政告诫书》的形式,对损害行政管理制度和秩序,情节轻微,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人和行政组织,进行的批评教育,督促当事人改正的一项行政措施。6.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属的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同时又是被处分人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二、填空题1.(行政)监察是指政府内专门监督机关对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活动。2.(绩效)审计的作用在于通过审计促进被审单位实现最佳投入产出关系,实现其资金运行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4.认定(行政)违法的作用主要在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三、多项选择题1.绩效审计的要点是(BCD)。A.项目的合法性B.计划和输入的经济性C.过程的效率性D.结果的效果性2.当前影响行政监察职能发挥的问题主要是(ABD):A、行政监察的组织机制和工作机制不健全B、行政监察立法难以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现实需要C、行政监察缺乏统一领导D、着力事后监督较多,着力事前与事中监督不够70\n四、简答题1.简述行政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行政监督机关的领导体制是指行政监督机关与其权力管辖范围之外的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行政监督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所构成的制度体系的总称。我国行政监督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督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监督业务以上级监督机关领导为主。行政监督机关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是适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需要的领导制度,是我国行政监督领导制度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这样的领导体制,有利于地方各级监督机构获得上级监督机关的强有力的业务指导,有利于获得本级政府从本地情况出发提出的要求,以及组织人事、物质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各级监督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但是,行政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消弱了行政监督机关的独立性。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行政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察体制可以有多种模式,最典型的就是垂直领导体制。就目前来看,我国各级行政监督机关仅是同级政府下属的一个常设机构,其法律地位与其它职能部门平列,很容易受到各种“横向”干扰,不能放开手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甚至出现监督主客体地位的倒置问题。2.简述执法监察的基本内容。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方面的问题。这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改革措施、重大方针政策得以顺利实施,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1)围绕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开展检查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2)围绕重大改革决策的贯彻落实开展跟踪监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项重大改革措施不断出台。保证各项政令的畅通,清除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推动改革深入和落到实处,是监察工作开展政令检查、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3)针对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监察机关把监督检查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服务经济建设的又一重要内容,针对一定时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治理。(4)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和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五、论述题1.试述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由基本职权和辅助职权两部分构成。基本职权是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核心,反映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辅助职权是为了使行政监察机关更有效地履行职责而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力。70\n基本职权包括:(1)检查权。检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但是,行政监察机关并不能对行政监察对象的所有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它只能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检查权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查阅、复制材料;2)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3)可以责令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2)调查权。调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的权力。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除可以采取检查权的各项措施之外,还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性的措施:1)暂予扣留、封存监督对象与案件有关的材料;2)责令保全与案件有关的监督对象的财物;3)责令监督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解释和说明问题;4)建议暂停监督对象执行职务;5)查询监督对象的银行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结。(3)建议权。建议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行政监察机关的建议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接受建议的行政监察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建议权的同时,还有权对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监察机关行使建议权不能超越其管辖的范围,行政监察机关对管辖范围以外的部门或个人的建议属于一般的工作建议,不具行政法律效力。(4)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监督对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根据行政监察对象的不同,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可以划分为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权和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辅助职权包括(1)查询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查询。(2)请求协助权。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3)奖励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2.试述绩效审计的作用和特点。政府绩效审计的作用(1)政府绩效审计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信息。(2)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绩效。政府绩效审计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使用各种公共资源,提高行政效率。(3)政府绩效审计能够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4)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责任性。政府绩效审计活动能够促使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政府绩效审计的特点:(1)审查范围的广泛性。由于政府部门的业务活动及其影响辐射面广,审计时涉及较多单位。绩效审计的对象既包括物质生产部门,也包括非物质生产部门,还有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等;应用范围也宽广得多,既包括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活动,也包括其他非经济范畴的管理活动。70\n(2)审计标准的多样性。政府绩效除了少数表现为直接的、显著的经济效益外,大多数表现为间接的、无形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衡量可运用价值指标,而社会效益难以从数量上概括,需运用定性标准。进行政府绩效审计时,需要考虑分析各个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具体情况,运用量化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3)审计方法的复合性。政府绩效审计不能仅仅采用传统的财务审计方法,还必须依据不同审计对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审计方案,选择不同的审计程序和方法。(4)审计过程的延续性。政府部门的计划、决策、项目或其他活动的延续时间长,有些活动的绩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表现出来。政府绩效审计必须开展后续审计。(5)审计结论的建设性。政府绩效审计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全面评价,揭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结论具有很强的建设性。3.试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区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项进行特定处理,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一种单方行政行为。(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该争议是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者严重不合理作为争议的客体。(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核心,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重点。(4)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合法即有效,违法即撤销,如果调解,必然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或者私权利的保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4.试述违法行政行为认定的标准。(1)事实根据不合法。包括没有事实根据主要事实不真实;主要事实不完整或者不连贯;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支持,缺乏可信度;主要证据不真实;主要证据不充分;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获取证据的方式和手段不合法。70\n(2)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的错误有:应该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该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彼条款;适用法律或法律条款不足,指应适用多部法律或多个条款时行政主体却没有完全适用;适用法律或法律条款时适用了无效的依据;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3)程序违法。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所构成的行为过程。根据其构成要素可以把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分为:步骤违法;方式违法(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采取法律的方式或方式适用存在欠缺);顺序违法(如先听证,后决定;先取证后裁决等);期限违法。(4)行政越权。在我国,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超越职权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可分为纵向越权和横向越权,都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越权。纵向越权包括下级擅自行使上级机关的法定职权和上级行使下级的法定职权;横向越权包括事务越权和地域越权。行政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在无委托情况下行使首长职权,可视为层级越权,若无层级关系,则可归为事务越权。(5)内容违法。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合乎法律上的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构成行政行为内容上的违法。内容违法包括:1)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没有法律依据。2)权力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超越法律设定的范围和程度,也称“裁量权的逾越”,主要是: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使用了法律没有规定的执法手段;超越法律规定的幅度设定或科处义务;超过法律规定的幅度授予权利;行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3)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6)滥用职权。主要表现有: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正确性;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同等性;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等。(7)行政失职。包括行政不作为违法和其他失职行为。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答复;过失未履行,是指行政主体由于某种主观上的过失而在法定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不正确履行;不适合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显失公正。第十章社会民主监督一、名词解释1.人民政协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政协组织及其成员对党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的、有组织的监督。它是政协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外部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更是国家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新闻传媒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3.特约监督员——特约监督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方式聘请的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包括特约监察员、教育督导员、税务监察员、审计员等。特约监督员是现时期实施民主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二、填空题70\n1.我国的社会民主监督包括人民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方式。2.社会民主监督的核心是监督权与监督方式的(民主)性。3.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在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一种具体体现方式4.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政党)监督,是民主监督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层面上的提升。5.(群众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党和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6.(信访)工作历来是中国党政领导机构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是领导机关应尽的义务。7.比信访更强烈和隐秘的群众监督是控告(申诉)。三、多项选择题1.我国的监督体系包括以下方面(ABCD)。A、人大监督B、行政监督C、司法监督D、政党监督。2.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ABCD)。A.政协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B.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外部监督C.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D.国家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3.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机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ABC)。A、加快政治民主化建设B、加强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C、提高民主监督规范化、制度化水平D、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4.舆论监督的功能包括(ABD)。A、导向功能B、监视功能C、促进功能D、威慑功能5、一般而言,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ABCD)。A、公开性B、广泛性C、时效性D、真实性四、简答题1.简述民主党派监督机制的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1)加快政治民主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民主监督的实行和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政治民主。所以党和国家除了不断加快经济建设,为民主监督提供经济前提外,还应该加快政治民主化建设。(2)加强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长期共存的参政党,其地位体现在参加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党地位是提高民主党派知情度、增强监督作用和权威的最根本要求。(3)提高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民主监督工作要做得实在而有成效,关键要有较高的规范化、制度化作保证。2.简述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与问题。虽然网络舆论监督对民主政治以及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显示出强大的舆论威力,但是它也存在着局限与问题。70\n(1)网络舆论代表民意的程度是有限的。网络舆论至多也只是代表了网民的想法。(2)与传统媒体相比,在信息真实性这一层面,网络媒体有着很大的差距。有些网站受商业利益驱使,在引导网络舆论发展的过程中,重经济利益,轻社会责任感,甚至明目张胆地做起违犯道德和法律的勾当。谣言的泛滥也成为舆论监督中一个很大阻碍因素,甚至于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严重。再从网民自身角度分析,如今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着很强的盲从性。(3)网民力量的薄弱。网络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比起平面、电视媒介来讲,它的力量和公众认同度,还局限在特定的群体,这个群体除了青年和知识分子以外,没有更多现实社会力量的参与和认同,这就使得网络媒介的作用大大减退。此外,网络媒介的受众和平面、电视媒介的受众相比,尤其是与报纸受众相比,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不确定性。这个受众群体,远远没有平面媒介受众那样的持久、固定和坚决,因此这个群体的声音和舆论,自然也就没有那样的力度。五、论述题1.试述社会民主监督的基本特征社会民主监督的基本特征是:(1)社会民主监督是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监督体系分成五大部分,即: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会民主监督。社会民主监督包括群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政协监督等。(2)社会民主监督的核心是监督权与监督方式的民主性社会民主监督的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其民主性。民主性体现为监督权来源的民主性与监督方式的民意性。监督权来源的民主性表现为社会民主监督的权利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和社会公众的授权,它体现为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监督方式的民意性是指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等方式参与到对监督对象的监督中。除社会民主监督之外的其他监督,其监督权均体现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符合公权力的基本属性。而社会民主监督更体现为协作性,而非强制性。(3)民主监督效力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涵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联系两权的中间环节的监督权是民主政治中公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提高权力监督效力是维护人民权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要求的一项紧迫而现实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涵。2.试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1)通过视察实现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视察团到各地视察,地方党政领导向视察团汇报介绍本地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视察团和委员根据自己在视察中所见所闻所感,向地方党政领导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意见和建议;对贯彻落实中央路线方针政策中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与地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提出改进措施等,发挥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70\n(2)通过提案实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广泛参与国是和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分布在各地、各行各业的委员可以利用提案这种灵活方便的形式,对国家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决方案。(3)政协委员应邀参加党政机关组织的廉政、执法、纠风等专项检查活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举报等。3.试述舆论监督的功能(1)导向功能舆论广泛影响人们的思想行为,左右局势的发展。正确的舆论、错误的舆论对人们的影响,对社会的作用截然不同,正确的舆论导向,会鼓舞人心,增强民族的凝聚力;若舆论导向失误,后果严重。舆论导向正确与否,至关重要。(2)监视功能舆论监督的发展历史表明,在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治理结构中,舆论监督都在传播信息,沟通情况的过程中,及时、真实、准确地传播信息,反映民情民意,从而监视着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发展。舆论监视,不仅对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务的决策起到了集思广益的作用,而且还通过及时、真实的信息反馈,反映决策实施中的变异和问题,督促偏差的纠正和方案的完善,从而促进了政府部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3)威慑功能舆论监督的一大特点是公开性,即将事物公诸于世。当前在反腐败的斗争中,通过曝光公开,可以将各种腐败现象及时地揭露出来,使之受到全社会的鄙夷、抨击和鞭挞,从而形成舆论监督的强大威慑力量。舆论监督虽无法律监督的强制性,但它的威慑力量常常是意想不到的巨大。第十一章国外反腐败与监督制度一、名词解释1.美国独立检察官——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等。为了保证独立检察官充分履行职责,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包括人事权、调查权、传讯权、汇报权和起诉权。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2.行政交谈制度——行政交谈制度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所谓行政交谈是指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当发现公务员违纪渎职时,行政交谈委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3.国民请求监察制度——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韩国实行了国民请求监察制度,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20岁以上的国民可以联名向监查院申请监察。二、填空题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辟了一个新的国际合作领域,是最为重要的反腐败国际性立法。2.前苏联人民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模式是一种国家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3.日本建立了各种名目的具有咨询和(监督)70\n职能的行政审议会,行政审议会一般由富有经验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和知名人士组成。三、多项选择题1.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国家之间的全球反腐败合作机制。其主要特点表现为:(ABCD)A、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组织建设和法律建设B、积极探索改革措施,注重预防腐败C、综合性反腐合作与专项性反腐合作相结合D、国际研讨与交流成为国际反腐合作的交流平台2.美国监察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ABC)A、监察长及其办公室具有较强独立性B、作为政府内设监督机构,与行政业务管理联系紧密C、监察工作人员专业性素质要求高D、选举监督是其工作的主要内容3.韩国宪法裁判所具有广泛的权力,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审查权主要包括(ABC):A、弹劾审判权B、权限争议审判权C、宪法诉愿的审判权D、审判活动监督权四、论述题1.试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共分为8章71条,分别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技术援助与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术语解释、适用范围以及保护主权等方面的内容,强调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但同时应当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预防措施,主要涉及预防性反腐败的政策和做法,具体包括预防性反腐败机构的建立,公共部门的各项用人制度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公共财政管理和公共报告,以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等方面,同时还强调了私营部门和社会在预防腐败中的参与。定罪和执法。此部分为《公约》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实体法的角度列举了有关腐败的罪名,还对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形态和腐败的后果作出了规定。并从程序法角度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管辖、起诉、审判和制裁,以及其间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国际合作,具体规定了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引渡的条件,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内容。资产的追回,主要内容是对腐败行为后果的财产处理。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机制,资产的返还和处分,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排等。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主要述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及有关腐败的资料收集、交流和分析等。《公约》的实施机制,规定了公约缔约国会议和秘书处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职能和作用,争端的解决方式,以及公约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等常规内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特点:70\n(1)透明度。《公约》中要求各国在反腐败过程中,保证各项预防性措施、政策和机构运作的透明度,以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开透明,降低腐败发生的机会。《公约》中对预防性腐败的政策和措施、反腐败机构以及公共部门用人制度等方面均作出了公开透明的相关论述。(2)国际合作。《公约》作为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除了在第四部分专门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内容外,《公约》的其他部分也以国际合作为基础,探讨了相关内容。(3)强调预防。建立腐败的预防机制是当今国际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内容,《公约》中强调了预防腐败的重要性,并用大量篇幅阐述了腐败预防合作机制和具体的预防腐败措施。(4)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公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现实需求。《公约》不仅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还制定了为了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序。(5)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合作。《公约》在总结各国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反腐败不仅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应当包括公部门以外的私部门和个人的支持与参与,并对私营部门和社会的参与及合作作出了规定。(6)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腐败行为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立法都已将其列入犯罪行为范畴,纳入刑法调整。同时由于腐败常常牵涉到巨大财产,给社会造成巨大浪费,因此《公约》在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规定了民事责任。2.试述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瑞典议会设有议会监察专员,其中一人为首席监察专员担任监察专员暑的行政长官,负责主持日常行政事务并协调各监察专员的工作和全员的活动计划、分工与预算调整等工作。但为了保证监察专员工作的独立性,首席监察专员不能指挥其他监察专员的工作,其作用范围仅限于必要的协调范畴。为了保证监察专员行使监察职能不受任何外界因素不当干扰,监察专员在人事、组织、经费等方面均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其人选必须是德高望重的高级法律专家中无党派、非政治性人物,且不能担任议员,不能在政界、商界兼职。根据瑞典宪法和法律规定,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是监督和视察中央及地方的行政和司法活动,重点监督和视察行政机关的活动,保障法律、法令的实施。议会监察专员的监察对象为中央、地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此外,还包括与行政机关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执行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共事务的雇员或私营企业等。内阁部长、大法官、议会和地方议会的议员、中央银行的董事等不在监察专员监察之列。为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瑞典法律赋予监察专员充分的调查权、视察权、建议权和起诉权。其调查权体现为监察专员有权根据公民的申诉或自己主动发现的线索对任何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调阅任何调查所需材料、文件等或举行听证会核实证据,有权参加行政机关和法院的任何会议,并在必要时要求检察官提供援助等,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监察专员的调查,否则会受到罚款等处分。监察专员还有权采取“突然袭击”等方式,在监察专员认为必要时对法院、行政机关、医院、监狱、军事机关等被认为有问题的单位或部门进行视察。在调查和视察之后,监察专员可以就所发现的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节、批评、补偿、改正或处分等方面的建议。对于调查或视察中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监察专员有权向法院对他们直接提起公诉。70\n对监察专员的工作考核主要依据监察专员向议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议会的宪法委员会对监察专员的工作直接进行监督。公民若对监察公署的公务行为不满,其救济途径是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申诉。宪法委员会也有权对被证明是不称职的监察专员撤销其职务。除此之外,社会舆论系统对监察专员的工作也起到制约作用。瑞典监察专员监督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监察专员设置的独立性与专职化瑞典监察专员制度强调人事、组织、经费的独立性,独立性大大加强了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另外,由议会任命专职人员进行监督,使监督工作专职化。也更加强化了议会的监督职能。(2)监察专员监察范围的综合协调性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监察专员不仅可以对法律规定的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还可以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跨部门、跨行业的问题进行综合监察和协调处理。与当今政府职能不断扩张,专业分工细化复杂的综合性监督需求相适应。(3)完善的监督系统保证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瑞典建立了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体系,议会监察专员监督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与其他监督体系的协调合作和相互制约。监察专员制度在监督系统的合力作用下,得以不断健全和完善。(4)先进的监督理念瑞典监察专员监督模式更注重预防和公民合法权利的恢复,强调防止侵权事件的再次发生和改革措施的采取。因此,瑞典监察专员监督模式与检察官和警察不同,其作用不在于检举犯罪行为使之被定罪,而更关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具体改革措施的采取。3.试述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1)权力双向制衡的监督模式美国的监督模式在权力的横向划分上,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既要彼此分立、独立,又要相互联系、制约。如国会通过立法权的行使实现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但是美国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并通过立法倡议权而对国会的立法权进行制约,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权对国会进行监督。国会可以通过人事任免权、财权、弹劾权的行使对执掌行政管理的总统进行制约与监督,法院也可以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及作出的行政处理等作为和不作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对行政权的使用进行约束与监督,但法官要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国会也有权弹劾联邦法官。可见,美国的横向监督体系是双向监督模式,强调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2)中央与地方松散的监督关系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权,因此美国纵向的权力监督关系较为松散。美国的行政监督权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行使,相互独立,其纵向分权的结果在行政监督方面则表现为,监督机构并不统一。联邦与州各自建立监督机构,二者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在机构设置上也不对口,彼此独立、各司其职。因此,美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体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行政监督机构布局分散,监督职能细化,监督主体多元。(3)选举监督、审计监督和道德监督为其监督的重要内容美国监督模式中,重视专向监督。美国联邦政府所建立的两个独立行政监督机构——70\n政府道德管理局和监察长办公室均突出了专向监督的特点,以道德规范(包括财产申报)和审计监督为两个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重点。同时在美国行政监督体系外,尤其重视对于政治高层人员选举中的资金来源、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监督,并通过联邦调查局、政府道德管理局、联邦选举委员会、总统行政办公室等机构对此实施监督。4.试述日本监督模式的特点。(1)监督职能实行细化分工日本不仅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监督体系,还建立了不同的监督机构,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实施监督,实行监督的专业化分工。日本的人事院仅对公务员范畴的选拔、任用、考核、晋升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但是触及刑法问题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来进行侦察并提起公诉,而行政评价局的监督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业务监督,其监督范围不涉及人员监督。(2)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主要目标的行政监督体制日本的监督模式中,突出检察机关的反腐肃贪职能,因此其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体制以效能监察为重点,即通过实施行政评价和检查,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绩效、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调查的结果向相关政府机关提出改革建议。日本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行政评价局的职能设置和监督方式则突出地体现这一特征。(3)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专家监督相结合日本的行政交谈制度是其独特的监督制度,表现了日本重视政府与社会的正式沟通,强化社会监督职能的特点。同时,日本的行政监督注重与专家监督相结合。日本行政评价局的政策评价机制以及行政审议会制度都突出体现了发挥社会各界代表和专家的政策咨询、调查与审议功能,提高公共政策质量,加大专家监督的特点。但是日本的监督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职能分工影响资源的共享性。如行政监察机关仅集中于行政业务的监督,与人事院和检查机关的行政人员监督脱节,资源难以共享,导致监督效率低下问题。其次,行政监察机关缺乏监督影响力。日本的行政评价局具有调查权、建议权和劝告权,却不具有处分权从而大大影响了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5.试述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1)注重对执政党的监督,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新加坡虽然长期实行一党执政,但却很注意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作用。新加坡政府每四年一次的多党参与的国会大选就是在野党对执政党进行监督的有效机制。执政的人民行动党还规定,党员议员每周必须有一天回到本选区体察民情,参加群众聚会,倾听民众呼声,接受选民监督。(2)赋予监察机关很大的权力,保证监察权的行使。新加坡的行政监察机关被赋予很大权力以增强监督职能的实施。如贪污调查局的调查权中规定,当有违反《刑法》或《防止贪污法》的行为,或者依据《防止贪污法》在调查期间证明有违反任何成文法的行为时,贪污调查局局长或特别侦查员无公诉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所授予的一切与警方调查相关的权力。在调查重大案件时,贪污调查局还享有特别调查权,不管任何其他法律中有任何规定,贪污调查局都可以调查任何银行存款、股票存款、购买帐户、报销单据或任何其他账目以及在任何银行的任何保险箱等。还有权要求被调查人详细说明其子女家属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每项财产的获得途径与准确日期,并有权要求任何人给予调查所需配合,否则被视为犯罪。搜查权体现为,如果贪污调查局相信在某一地方藏有罪证,即可授权特别侦查员或警官在必要时可依靠武力进行搜查,夺取或扣押任何相关的文件和物品。逮捕权,贪污调查局局长或任何侦查员,无逮捕证即可逮捕依照《防止贪污法》与犯罪有关的任何人,可逮捕已被控告的与任何罪行有牵连的或已收到他同任何犯罪有牵连的可靠情报或有理由怀疑与任何罪行有此种牵连的任何人。跟踪监视权,对所有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都具有暗中秘密跟踪监视的权力。70\n(3)惩戒与预防并重的监督体系新加坡对于贪污受贿的定罪与处罚非常严厉,在反腐败方面以严厉著称,其法律规定中体现出新加坡政府打击腐败的决心。同时,新加坡政府也非常重视腐败的预防,注重反腐败的宣传与教育,培养全社会的正义感。并通过行政改革措施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通过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措施,建立惩戒与预防、标本兼治的监督体系。70\n70\n70\n70\n70\n70\n70\n70\n70\n70\n70\n70\n70\n监督学案例新中国反腐败第一案1949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多年浴血奋战,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实现了民族解放,建立了人民共和国。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决定指出:“自从我们占领城市两年至三年以来,严重的贪污案件不断发生,证明一九四九年春季党的二中全会严重地指出资产阶级对党的侵蚀的必然性和为防止及克服此种巨大危险的必要性,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是全党动员切实执行这项决议的紧要时机了。再不切实执行这项决议,我们就会犯大错误。现在必须向全党提出警告:一切从事国家工作、党务工作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党员,利用职权实行贪污和实行浪费,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一切贪污行为必须揭发,按其情节轻重,给以程度不等的处理,从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判处各种徒刑、直至枪决。典型的贪污犯,必须动员群众进行公审,依法治罪”。在决定作出后,一场规模浩大的“三反”运动就此展开。“三反”运动期间,中央陆续收到各地报来的情况。1951年11月29日,华北关于天津地委严重贪污浪费情况的报告送到了毛泽东的办公桌。报告列举了前地委书记刘青山,副书记、专员张子善贪污腐化的事实。刘青山、张子善参加革命均已二十多年,他们在国民党血腥的白色恐怖下,在艰难的八年抗日战争和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战争中,都曾奋不顾身地为党和人民群众的解放进行过英勇的斗争。但是,刚一解放,他们就违反法纪,背叛了共产党人的信仰。与此同时,各地的情况也陆续上报到中央。在北京市属各机关和企业部门工作人员中,已发现贪污分子650人,贪污额15亿元。天津市12个公安分局中,仅一个公安分局就因受贿而将674个反革命分子释放或者取消管制,此分局的干部、警士收受过3514户商家的贿赂。西北局检察院、法院、纪检三单位已查出和受理的贪污案件共损失国家财产80余亿元。西南区从1950年1月到1951年7月,据不完全统计,贪污渎职案1400件,案犯3317名,共计盗窃国家财产110亿元以上,粮740余万斤,总计款200亿元以上。1952年12月,刘青山、张子善在河北保定被执行枪决。毛泽东曾指出,正因为他们两个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案例思考:权力腐败产生的根源是什么?依靠严刑峻法能否有效解决腐败问题?70\n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18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候选人约翰·亚当斯(时任美国总统)落选,民主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新总统定于1801年3月4日正式就职。为了日后联邦党人能长期控制司法机关,亚当斯在杰弗逊正式就职前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例如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成倍增加联邦法官人数、在哥伦比亚地区任命42名治安法官等。以上新增法官人选全由亚当斯总统提名,也全都是联邦党人。1801年3月3日,这些人选由参议院连夜批准,由亚当斯总统连夜颁发委任状。但是,由于时间过于匆忙,有些委任状并未发出,而3月4日新总统就上任了。新总统杰弗逊就职后,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委任状,以减少联邦党人对司法的控制,马伯里就是被任命为治安法官而又未拿到委任状的人之一。为此,马伯里与其他几个未拿到委任状的人一起,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执行部门颁发执行命令,发给委任状。因为,根据《司法条例》(美国国会1789年颁布)第1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不颁发委任状的原因,以考虑如何处理此案。但杰弗逊和麦迪逊对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法院极为轻视,认为在理论上,民选的代表即使不具有绝对的最高性,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否认司法机关有权向执行机关发布司法命令。此外,经过改选,国会已控制在民主党人手中,并且正在对上届国会通过的巡回法院法案展开激烈辩论。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最高法院处于两难地位: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的民主党屈服;如果颁发令状,杰弗逊和麦迪逊显然不会执行,从而贻笑全国。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部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1803年,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的手段摆脱了两难境地。首席法官马歇尔在他起草并经最高法院全体法官同意的判决书中,先是承认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他有权得到委任状,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由此而遭到侵犯,有权得到补偿。其后他却又说,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这样的执行命令,因为它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除对极少数案件有第一审管辖权外,只能审理上诉案件,因而《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是违宪的。最后,他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以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案例思考: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分析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思考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70\n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周腊成案周腊成系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巴公二村村民,1984年至2001年在该村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1994年至2001年5月间,周腊成利用职务之便,用其私有的三辆汽车在巴公二村村办集体企业“春城煤矿”拉煤卖煤,除私自将卖煤所得的460余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外,还指使“春城煤矿”矿长和会计采取瞒报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1400余万元。2003年5月,晋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偷税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行贿罪等7项罪名33起犯罪事实,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腊成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周腊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3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同年6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4项罪名,改判周腊成有期徒刑3年。一审认定的周腊成所犯7宗罪33起犯罪事实被陡减为4宗罪6起犯罪事实。在二审判决中,一审认定的且被告人周腊成也始终承认的“春城煤矿是巴公二村的集体企业”竟成了周腊成个人企业,并且认定周腊成拥有春城煤矿90%多的股份。更巧的是,二审判决周腊成的刑期自2001年6月25日至2004年6月24日,于是宣判当日周腊成即被释放。2005年2月,巴公二村80多名村民代表,在山西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到人代会信访组上访。接待村民上访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认为案情重大,依法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发现,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时认定周腊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依据“产权界定意见书”是虚假证据,巴公二村村民反映的问题属实。考虑到此案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遂将其列为重点督办案件,并以简报和口头通报的形式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反映了案件中存在的疑点,并经多次交涉后,山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下发督办函,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再审后可否对周腊成改判加刑仍不同看法。为统一认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查组就该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示,并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送达请示后,赶往最高人民法院汇报,最终得到了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一致的答复,认为可以加刑。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启动了再审程序。经过再审程序,2007年4月,周腊成被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非但如此,在二审中主办此案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孟来贵、郭文明均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刑。案例思考:当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应采取哪些措施改善人大监督?70\n阜阳腐败群案:一手遮天之祸王怀忠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三个因严重腐败而被处以极刑的省级以上高官。法院查明:自1994年以来,王怀忠在任阜阳市主要领导和安徽省副省长期间,索取、收受贿赂共计517万余元人民币。并对其拥有的价值48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此外,他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干预、打招呼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妻韩桂荣从中收受巨额钱款及两套别墅。以王怀忠为代表的“阜阳腐败群案”,揭示了诸多深层次问题。而关键是“一把手”一旦失控,因其一手遮天而营造出来的“一把手天下”,将给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灾难。1.长官意志扭曲干部选拔机制。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初,王怀忠担任亳县县委常委、区委书记时,就有人反映他乱搞男女关系,不按规矩办事。当地干部群众给他起了个绰号叫“王大胆”。王怀忠为了达到升迁的目的,极力揣摸领导的心思,迎合上级的心理。上级领导好大喜功,他就大吹特吹,伪造政绩;上级领导要抓典型,他就到处建立闪光点和形象工程。因此,尽管他名声一直不好,却靠着那套善于投机钻营、见风转舵的本领,一再被当做有能力的干部受重用。80年代初他成了全地区最年轻的县长之一,此后又担任县委书记、常务副专员、专员,直至升到阜阳市市委书记和安徽省副省长的高位。像王怀忠这样的人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提拔重用,原因就在于当地的各级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没有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2.家长独裁取代集体决策。王怀忠担任市委书记期间,在市委常委班子内部,一切大事都由他个人说了算。首先,他常把班子里正常的不同意见指责为“杂音”。他在班子里拉几个亲信,形成一股势力,使班子其他成员不敢发表反对意见;对于持不同意见的人,他既拉又打,软硬兼施,使其屈服;他经常欺上瞒下,推说是省里某领导的意思,使持不同意见的人不敢坚持。再不行,则采取冷落、孤立、打击手段,甚至恶人先告状,让上级领导出面批评。在使用干部上,不按原则、条件和程序办事,说用谁就用谁。对于一些明知有劣迹的人,只要是他的小圈子里的,或是给他送钱送物的,都最终得到提拔重用。在王怀忠的家长制作风影响下,不少区县“一把手”独裁的现象十分突出,在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上都是少数主要领导说了算。在有些领导班子中,只要谁对“一把手”持不同意见,就会被以“闹不团结”或“有杂音”的借口加以调整,以至谁也不敢违背“一把手”的意志。3.浩然民意不敌上级青睐。王怀忠以及阜阳腐败群案涉案人员,在被挖出前一直都是群众密集举报的对象。反映王怀忠问题的群众来信特别多,在安徽人所共知,王怀忠甚至在大会上扬言:“你们不是到处告我吗?告状又有什么用?你们告一次,我就升一级”!而反映各县领导的信件在王怀忠的压制下,更是得不到正常的调查处理。王怀忠在阜阳当政数年,乱纪无纲,随心所欲,把人的思想搞乱了,风气搞坏了,经济搞垮了。有能力、说真话的人受排挤,拍马逢迎、满嘴假话的庸碌之辈受重用,阜阳人一度普遍缺乏信心,甚至发出“阜阳没有共产党”的感慨。4.纪委监督受制“乌纱帽”。地方纪委没有独立办案权,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如果党委“一把手”不能坚定反腐败和一抓到底的决心,纪委的监督和查处案件的力度会大为削弱。同级党委“一把手”捏着纪委的“乌纱帽”,“一把手”的监督被虚置,这也是阜阳市县“一把手”成为腐败重灾区的原因。与王怀忠沆瀣一气的王汉卿、付红杰、张华琪等人的问题,早有确凿证据反映到阜阳市纪委,但因王怀忠的阻挠,不仅纪委的查案工作根本无力展开,而且腐败官员能逆着民怨步步高升。案例思考:监督党政“一把手”是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在这方面,我国应当有针对性地创制或者完善哪些具体监督制度?70\n解码香港廉政公署多年来,ICAC的经验一直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反贪领域的一个话题。那么,ICAC到底用什么方法遏制香港的贪污问题呢?1.超脱的权力。从“港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的名称看,专员就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委派,并对其负责的反贪“钦差大臣”。ICAC的权力来源非常清晰,即直接受制于行政长官,但行政长官本身又不过问它的具体事务,使它非常独立,它具有警察部门的权力,根据法律对贪污案件独立行使调查权。就权力运作程序而言,ICAC直属特首领导和指挥,不被任何横向的行政权力割裂,是一个纵向的、责任和权力非常清晰的反贪体系。曾在ICAC工作20多年并担任副廉政专员的郭文纬先生说:“有时候,会有官员找我们说情,但根本不用理他们,因为他们管不着我们”。这或许就是当初在设计ICAC这一制度模式时,并没有将其列入公务员体系的原因。这样,它虽然行使公权力,且从权力的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性权力,但香港公务员事务管理局却管不到ICAC。同时,ICAC的经费预算完全来自财政拨款,除接受审计署的审计和立法部门、独立机构的监督外,没有任何部门和官员可以卡住它的经费拨付。2.ICAC的“杀手锏”。提起ICAC的反贪业绩,就不能不说到30年前在香港实行的一项特殊反贪政策:任何政府雇员如果拥有与收入不相称的财产而又无法提出合理解释,即属违法;任何政府雇员未经行政长官许可而接受礼物或者一定数额的贷款,即使没有贪污动机的证据,也属违法。执法的高压对贪污行为产生了极大的威慑作用,ICAC也在不断强化这一观念:不要伸手,伸手必被捉!一方面是严酷的法律和“六亲不认”的ICAC,另一方面是优厚的待遇。对于公务员来说,除了廉洁守法,别无选择。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港英当局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现代化,逐步提高了公务人员的待遇。同时,从个人工资中拿出一小部分,连同政府承担的大部分,作为退休金一起存入专户,公务员退休时既可以一次性提取,也可以每月领取,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会因为退休而降低。但是,根据香港法律,公职人员一旦被判刑,所有的退休金都将被取消,即便是受到纪律处罚,也要被扣罚或者全部没收。与高薪制度相对应的是ICAC“零度容忍”的反贪政策。原副廉政专员郭文纬对“零度容忍”的定义是:无论大贪还是小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要处理。ICAC在严厉打击贪污腐败和进行制度设防的同时,并没有忽视宣传教育的作用。在记者所接触到的香港本地人士中,认为ICAC这30年来宣传教育的最大成果是彻底改变了香港人的观念,将诚信变成了一种大众文化。ICAC的经验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依靠严刑峻法打击腐败并不难,真正难的是设计一套让人无法腐败的制度,达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目的;其次,从观念上建立一种全民廉洁的社会文化,更不是几天几年所能做到的事情。3.制衡ICAC。如果单纯从权力架构上看,ICAC确实具有超乎寻常的权力,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为了防止它成为独立王国,制度设计者们为它量身定做了一整套监督程序和机构,包括四大委员会和一个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四大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由行政长官从社会各界的名流中选任的,与ICAC毫无干系。曾担任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温嘉旋先生对记者说:“监督委员会是完全独立的,为公共利益服务,与自己的利益没有关系,能够做到公平公正,监督廉署的权力”。除上述4大监督组织外,还有一个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负责处理针对ICAC人员的非刑事投诉。设计出这样的监督模式,既不会影响ICAC行使权力的超脱性,确保它始终是一个不受其他权力干预的独立反贪机构,同时,又能够时刻监督它,防止它滥用权力。案例思考:一个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必须包含哪些基本要素?70\n重庆市政协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大力推动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全覆盖2009年7月1日,重庆市政府在15个区县正式启动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后每年将增加10个区县试点,并将于2012年实现40个区县的全覆盖。这是重庆市政协提案大力推动的结果。早在1991年,重庆市就开始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被称为“老农保”。然而,当时的市﹑区县财政无补贴,多数农村集体经济无力补助,导致保险基金规模过小、保障水平过低,“老农保”举步维艰,部分区县甚至停止了该项工作。虽然重庆市在2007年选择了3个区县启动了“新农保”试点工作,但远水不解近渴,全市2349万农村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仍是悬而未决的难题。对此,市政协社法委通过在今年的全会上提交的提案,积极为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体系鼓与呼。该提案被列为重点提案,受到重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认真办理。市政府于5月25日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并于6月6日出台文件,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据了解,此次试点将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先创建机制、搭建平台,再逐步适时提高标准”的思路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设计。全市775万16到59周岁的农村参保人员按每年200元﹑400元﹑600元﹑900元四个档次,自愿选择缴费;全市368万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参保人员,按最低2400元﹑最高16200元的标准,自愿选择并实行一次性趸缴后,将按照缴费档次对应享受120元﹑140元﹑170元的月养老待遇。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透露,重庆市将国务院确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试点范围,从16岁以上农村居民扩大到城镇居民,增加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镇60岁以上无养老待遇人员,建立了城乡居民统一制度,在全国率先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全覆盖。案例思考:当前我国的政协监督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应采取哪些措施改善政协监督?70\n一种新的舆论监督形式:网络舆论监督2008年的两个网络监督案件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案件一是江西新余市政府赴美、加考察团案。2008年11月底,互联网曝光了江西新余市政府赴美国、加拿大考察团名为考察“人力资源和政府人事管理制度”,实为公款旅游的案件。从2008年4月15日开始的为期14天的“考察”,基本都是在各著名旅游景点内度过的,景点包括温哥华、多伦多、尼亚加拉大瀑布、自由女神像、珍珠岛、联合国总部、赌城拉斯维加斯等。旅行社团队结算单显示,全团11人共花去331946元,旅行社获利50198.20元。其中,美国的邀请函3240元/封,加拿大的邀请函2520元一份。案件在互联网曝光后,立即引起了江西省纪委的高度重视,省纪委会同新余市委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并通报了处理情况。通报指出:现已查明,新余市赴美、加人力资源考察团是一起借公务出国考察之名、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的违纪违规案件。新余市外事侨务办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虚报考察项目,骗取上级审批同意;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拆团报批;违规延长出国时间;非法侵占其他单位的机票打折款,将其纳入单位“小金库”,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经新余市委研究并报省纪委同意,作出三点决定:一是给予新余市赴美国、加拿大人力资源考察团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直接责任人刘忠平撤销新余市外事侨务办党组书记、主任职务的处分;免去主要责任人刘群新余市外事侨务办副主任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负有一定责任的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徐冬春党内警告处分。二是责令该团其他出国人员写出书面检查,所有人员上缴本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是收缴新余市外事侨务办非法侵占的其他单位的机票打折款,上交财政。案件二是南京江宁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案。2008年年末,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对媒体发表了“开发商降价亏本卖房子要受处罚”的言论。之后,周久耕在不同会议场合上抽的天价烟、戴的名表等被网友曝光,引发了社会舆论对周的行为的声讨,也启动了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周的行为的调查处理。经调查并在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周被免去了局长职务,开除党籍和公职,并因其涉嫌其他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例思考:网络监督如何与其他形式的监督形成互动,以提高监督的综合效力?70\n解读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政策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政策是众所周知的。新加坡政府认为,公务员的薪酬必须和他们的职务相称,公务员既然为国家事业做出贡献,就应该获得应有的报酬。政府强调用“接近市场价格”的办法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以使他们无需借助腐败而能过上一种与其社会地位相称的比较体面的生活。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在1973年、1979年、1982年和1989年连续4次上调,1989年上调以后的工资水平达到世界各国的最高数。目前,新加坡的部长一级的薪水是美国总统的8到10倍的薪水。新加坡总统月薪为39425新元(注:1新元约等于4.69元人民币),总理月薪为38275新元,部长为22100至27825新元,常任秘书为10715新元,政治秘书为6450新元,国会议员为4000新元。新录公务员月薪在3320新元到2350新元之间。此外,公务员还有医药福利和其他福利,如到政府医院和诊疗所看病,本人只需支付帐单的15%,孩子只需支付帐单的40%。特别是中央公积金制度,公务员每月可获得月薪33%的公积金,工作年数越久,储蓄就越多,一般在6位数以上。但是,新加坡实行“高薪养廉”这一措施时,都是与其它措施相结合的。如新加坡的肃贪倡廉措施,首要的一条就是依靠制度反腐败:(一)加强预防。明确规定公务员在向社会提供服务时,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使他们不致事前失误。(二)重视监督。对公务员的私人财产实行严密的监控。(三)实行严厉的惩罚制度。执法严厉,严刑峻法,执法一视同仁,惩罚不分官民。其次是建立高效能反腐机关,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是直属总理的专门的反腐败机关,高度的工作效率在东南亚颇负盛名。第三是严格官员的任用和考核,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新加坡特别强调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责任感。第四是保持政府机关工作的高效率,在行政程序上堵住产生腐败和漏洞。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前提和条件,才使得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对于保持政府公务员的为政清廉起到积极而有效的推动作用。案例思考: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政策为什么能取得成功?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