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复习资料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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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30 发布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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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刑法学(1)期末复习题及答案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一个重要部门。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3刑法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4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其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5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6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7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在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8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的一项刑法基本原则。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其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它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10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11属地原则-也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12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13保护原则-也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14普遍原则-也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15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16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17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18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19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20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22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23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24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2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26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等。27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28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29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个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3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33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34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和状态。35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6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页脚....\n.37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38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9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40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4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4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43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44犯罪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45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46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47假象防卫-是指行为人对事实发生认识错误,把想象的或推测的实际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当成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假象防卫人主观上无损害他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有过失,符合过失犯罪要件的,构成过失犯罪。无过失,则不负刑事责任。48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49特别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50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而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51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5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53犯罪即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54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55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56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57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58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公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59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犯罪分子。60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61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69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70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71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刑罚的目的体现着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刑罚体系和刑罚种类的确立,也是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73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74主刑-也叫基本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以上主刑。75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76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77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78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79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她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80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即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页脚....\n.8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82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83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84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即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85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86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87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88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89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90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91数罪并发-是指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92限制加重原则-也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以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93缓刑-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不犯新罪,未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94刑罚执行-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95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96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97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98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99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必须追究的外,都不得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100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时效的制度。101时效延长-是指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102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1、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狭义的刑法学是仅研究实体刑法规范的学科。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即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最为严厉的强制性,刑法调整的范围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3、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阴影字除外的可以适当省略)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②以刑法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包括:1)当然解释:2)历史解释:3)扩大解释:4)限制解释: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2)罪刑实定化,即对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页脚....\n.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2)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立法上要平等;二是司法上要平等。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存在的前提。司法平等应该是:1、刑事司法公正;2、反对特权。14、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犯罪概念是犯罪内在特征与外在特征的高度抽象与概括。犯罪是违反我国刑法,应收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该原则的要求有:(1)定罪与量刑具有同等重要地位。(2)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概念。要排除封建刑法重刑主义的干扰,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切实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3)强调执法中的平衡与统一。及时完善刑事立法,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解释工作,系统编簒刑事判例,改进量刑方法。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即以适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1)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3)保护管辖权。(4)普遍管辖权。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关于时效的规定应当追究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案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时触犯刑法的行为。(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15、什么叫做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各种定罪量刑的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与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面上认识犯罪、总结规律、以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18、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2、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即遂的标准。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即遂的标准。4、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5、以发生某种特定的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区分的界限。6、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程度,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19、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页脚....\n.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16、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事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17、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的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基本形式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构成不作为要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2)、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20、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法》第17条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三个阶段。21、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1.生物学标准2.心理学标准(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2、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我国刑法中对生理功能缺陷者即聋哑人、盲人的刑事责任作了特殊规定,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23、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在于1.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影响定罪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影响量刑24、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的主观方面,亦可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按照刑法理论界之通说,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与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对立的统一(三)罪过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有着不同的结合方式25、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页脚....\n.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者区别: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在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必然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间接故意只有可能性认识一种)2.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3.在成立条件上,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成立的意义不同。(在直接故意情况下,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定罪;而间接故意只有在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26、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然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的特征是:(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应当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1)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对实际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也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2)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有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27、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不正确的认识。1.误无罪为有罪2.误有罪为无罪3.对定罪量刑的误认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情况,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不影响。1.对客体的认识错误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3.对行为的认识错误4.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5.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6.打击错误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情况,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不影响。28、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条件:第一、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前提条件,也是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客观基础和根据;第二、不法行为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第四、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即有正当的防卫意图。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第五、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的结果限度要件;29、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答: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利益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页脚....\n.成立紧急避险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第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第三、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第四、避险行为必须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利;第五、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第六、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害的合法权益的代价,必要限度主要根据危险的大小、危险对合法权益威胁的程度、避免危险的难易和损害的合法权益的性质等因素综合衡量。30、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罪有哪些类型?答: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类型:  (1)结果犯的既遂。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2)行为犯的既遂。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3)危险犯的既遂。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4)举动犯的既遂。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从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31、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答: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二人以上(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3)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4)共同犯罪的客体要件:同一犯罪客体32、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有哪些特征?(这题答案没有找到很标准的) 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其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对加重结果有预见可能性。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至于对基本犯罪持主观方面的过失时,能否成立结果加重犯,在理论上存在争论。我认为,对基本犯罪持过失时,也可能是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说,对基本犯罪没有理由限定为故意犯罪。从刑法规定来看,也存在对基本犯罪持过失的结果加重犯。  33、刑事责任有哪些特征?答:刑事责任既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刑事责任的个性特点,这些特征如下:一、刑事责任的应当性;刑事责任同犯罪一样,由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义务产生,它与犯罪同时确定和成立。二、刑事责任的代价性;三、刑事责任的严重性;。四、刑事责任的专属性;五、刑事责任是时效性。34、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论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法。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涉及对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我国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6条第1款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法律有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1)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的情况,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页脚....\n.  (2)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况,即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  (3)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即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4)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的情况.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国外犯有三种情况:一是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二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三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我国刑法针对这几种情况,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原则。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即以适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35、刑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也区别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各种不同的共同犯罪人,旨在准确辨别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人身危险性以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以便于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兼顾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1主犯的概念。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主犯的种类。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3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1从犯的概念。3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胁从犯1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完全受强制或欺骗的,不能认定为胁从犯。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实施犯罪意图的犯罪分子。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资料民诉的期间和期日:.页脚....\n.民诉的期间:1.申请回避:3日,可以复议一次,同样是3日。2.公告送达的界满期间:60日。3.诉前财产保全:①申请:48小时内答复②解除: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后15日不起诉的4.拘留:15日以下5.立案:①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6.不得起诉及其例外情况:①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不得离婚;②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除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受理;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例,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④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起诉或被告方起诉或6个月后原告方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7.立案后,法院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涉外的是30日);法院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8.上诉的期间:原审法院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涉外的是30日);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9.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10.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11.受委托调查的法院: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12.判决:当庭判决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13.审限:①普通案件,6个月审结;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③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14.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不得延长。15.上诉的期间:①不服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②不服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16.上诉案件的审限:①不服判决的上诉:3个月(二审立案之日后);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30日审结。17.特别程序:30日或公告期满后30日审结。18.选民资格:选举日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19.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为3个月。20.宣告死亡:①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期为1年);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21.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2年内提出。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14.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15.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16.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17.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1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19.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20.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21.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又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干作用的制度。比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23.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24.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25.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所谓依法公开审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页脚....\n.26.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27.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请求给予司法保护。28.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9.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30.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31.专属管辖: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称为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32.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33.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均属于裁定管辖。34.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35.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6.管辖权的移转: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它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37.管辖权的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38.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一切案件不论按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审理都适用合议制,以体现审判民主。39.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40.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对诉讼权利能力,既不能转让、取消,也不能限制、减少或增加,否则,即视为违法。41.诉讼行为能力:亦称诉讼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只有既有诉讼权利能力,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42.当事人的更换: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人或者应诉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称为当事人的更换。43.诉讼权利的承担:就是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新的当事人享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其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变化,就叫做诉讼权利的承担。44.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一起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两种类型: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45.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二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46.普通共同诉讼:是相对于必要共同诉讼而言的,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因为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属于同类型的诉讼标的。因此,在诉讼中可以共同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确定。47.诉讼代表人: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表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同于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同于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48.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49.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50.指定代理:人民法院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代为诉讼,称为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虽有法定代理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权时,为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是法定代理制度的一种补充。5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形成的代理。52.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53.本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54.反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55.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56..页脚....\n.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57.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58.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如物证的照片。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59.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60.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61.证据的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是谓证据的保全。62.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63.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法院执行送达职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64.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65.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66.财产保全: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保护性措施有以下两种:1、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67.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68.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69.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70.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起诉是原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前提。71.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原告的权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72.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请求。反诉是诉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73.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74.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如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75.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特定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76.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如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77.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78.审判监督程序:是具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问答题1、何为变更之诉,其特点是什么?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其特点是:(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是否变更或者对如何变更有争执;(2)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不是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3)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法律关系处于不变状态,法院变更判决生效后,其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变化。2、我国法院第二审案件的裁判有几种情况:(1)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作出依法改判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也可以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除少数情况可以由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外,一般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另外,由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也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仍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其判决和裁定为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上诉。(4)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上诉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径行依法作出裁定,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的审理,一律使用裁定。3.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需要在境外承认和执行的,应该如何提出申请?我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而是在外国,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我国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4.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一)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  (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3)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二)对事的效力是指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页脚....\n.(1)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4)按督促程序解决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  (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有关证券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三)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四)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之内具有拘束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起生效。5.什么是先于执行,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先于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8.什么是书证?如何审查和判断书证?以书面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和涵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书证。审查判断书证首先要查明书证是否伪造,其次,要查明书证是否是在某些人的威胁,利诱,欺骗的情况下所制作的,第三,要查明书证的内容是否准确无误,第四,要查明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上的必然联系,第五,复印件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不承认,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法院无法核实的,不具有证据的效力。9.原告和被告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被提起诉讼的人。(2)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被告是被认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人。(3)原告是主动提起诉讼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而应诉的人。1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人民法院2、当事人,第三人及代理人3、证人,鉴证人,翻译人等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案情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而展开的。2.人民法院与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1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权力性质。  3.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的又是统一的。12、诉的概念及诉的种类和诉的要素有哪些?(1)诉是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2)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请求,分: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2.给付之诉: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旅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或者提出给付请求付款,交货,赔偿损失,返还财物或者要求对方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3)诉的要素:  1.诉讼当事人:实体法律上确定的权利是主体的权利。  2.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3.诉讼理由: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13、诉权的概念和内容?(一)诉权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地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二)诉权的内容  1.诉权的主体是与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诉权的行使以诉讼行为的实施为外在载体,只有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才能实现民事诉权。  3.诉权是对于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权利,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4.诉权是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的权利。14、试述民事诉讼中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一、同等原则同等原则,亦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赋予非本国公民与本国公民同等待遇的原则。同等原则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所确立的原则,表现在司法上,不同国家的人作为诉讼当事人,都同等对待,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承担同样的诉讼义务,都同样受到司法上的保护。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实质上是一项反限制的原则,是在出现限制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项原则,没有发生限制的情况,就无所谓反限制,当然就不会有对等的措施。对等措施并不一定都是同限制的内容和方式同样的措施,而是相互对等的措施或者说是相互对应的措施,采取的措施应是有理、有利和有节的。三、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关系同等原则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公平原则,也是不同国家司法机关所尊重和推行的原则。但是,当同等原则被扭曲,或者遭受破坏时,基于维护平等互惠的原则,就需要相应的办法来恢复和维护平等互惠的关系,由此产生了另一个原则,即对等的原则。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对等原则是同等原则遭到破坏后的一项补救性的原则。对等原则的意义,是在于以对等的措施反对限制,维护公平,坚持同等的原则。.页脚....\n.15、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1)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2)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16、审判组织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是怎样的?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组织的关系,是业务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1)审判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3)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意见,审判组织应当参考。(4)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不同的意见的,可以申请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17、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措施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1)目的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检,法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实施,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实施的。(3)具体措施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措施,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18、起诉应具备的条件:(1)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的行为。(2)起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诉讼程序开始的前提。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有明确的被告,即应当明确指出侵犯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执的对方当事人,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问题及事实依据,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19、简述开庭审理的形式和地点?开庭审理的形式,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包括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开庭审理的地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在受诉人民法院内进行,也可以在受诉法院外适当的地点进行。21、什么是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有什么要求: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以下问题:(1)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扩大。(2)正确处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3)适用简易程序不能任意”简易”,要确保案件的质量。(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5)在适用简易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上,不能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24、诉讼代表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诉讼代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第一,本人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有相同的利益,第二,乐于为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服务,为全体或多数成员所信赖,第三,善意地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25、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1)程序的发动不同。二审程序的发动者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直接承受一审裁判中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不仅如此,二审程序的发动,既可以基于当事人一方不服裁判而提起上诉,又可以是因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判而分别上诉。(2)发动二审程序的上诉是针对一审裁判而提出的,不只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对实体权利义务认识或主张上的差异,在上诉上,既包含着上诉方对实体权利义务的主张,也包含着对一审法院所作裁判的部分或全部的否定评价。(3)二审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与一审程序有所不同,一审的审理范围不受当事人请求或主张的限制,而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此外,二审程序的审限,判决效力与一审程序也有明显差异。26、确定涉外诉讼管辖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约定管辖法院。(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争议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需要在中国解决,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7、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宣告公民死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有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通常情况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持续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3)须由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4)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由该公民最后离开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8、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是什么?审判监督程序与普通程序,二审程序相比较,具有下列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主要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2)发动的方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既有当事入提出申请,也有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或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引起的再审。(3)审理的重点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重点是发现并纠正已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4)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9、两审终审的内容是什么?两审终审的内容是指两审终审制构成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二是两个审级不同的裁判;三是两个审级之间的衔接。(1)两个审级的程序,不仅是指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而且是两个审级不同程序的不同作用,特别是第二审程序,其内容如何,决定着上诉审法院的职能,反映上诉制度性质,是重审制,复审制还是继续审理的制度。(2)两个审级的裁判,既包括不同审级可以作不同的裁判,又包括不同审级裁判的效力,凡是可以上诉的裁定和判决在上诉期内,都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裁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差异反映两个审级法院权能的差异,也决定着当事人在不同审级行使诉讼权利的差异。(3)两个审级的衔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裁判的上诉期间及提出上诉的方式;二是一审和二审法院之间诉讼文书的移交和诉讼案卷等的移送;三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判上的监督。3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页脚....\n.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就是法律事实,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类。(1)诉讼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固然能够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后果,如当事人依法起诉和撤诉,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违法行为也可能产生这样的后果,原告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诉讼法律关系也将消灭。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中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2)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时也会由事件引起,构成这类事件的情况主要有,当事人死亡,法人消灭等。31、如何理解支持起诉原则:(1)支持起诉的概念,在社会主义条件卜,当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他的法律上与其无利害关系的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有权支持受害者向人民法院起诉。(2)支持起诉的形式要件:一是支持者只能是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被支持者是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3)支持起诉的实质要件:一是加害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二是所支持者必须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3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什么?(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本法对哪些人适用,哪些人应受其约束,诉讼当事人不论其国籍如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即哪些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3)民事诉讼法的时间和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5、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是什么?诉权和诉讼权利,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诉权是诉的法律制度,确定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享有诉权的人进行诉讼,必须具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体现一定的诉讼权利。两者的区别是:诉讼权利是程序法上规定的从事诉讼活动的系列权利,而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法律所确定的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实体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实质,程序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形式。36、特别程序主要有那些特点:特别程序特点:(1)特别程序是几类不同审理程序的概称,每一不同类型的案型,各自独立地适用特别程序。(2)特别程序的发动,除选民资格条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3)特别程序案件中均没有被告,因而不存在反诉、调解等问题,也不存在与被告相关的其他诉讼程序。(4)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5)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6)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属于益关系人另行起诉。(?)特别程序的审结期限不同于其他程序。般民事权益争议,则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37、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辩论原则,贯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自己的辩论权,通过辩论、证明事实,维护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核实证据。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平等基础上的诉讼原则。当事人辩论的方式有口头与书面两种。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的,也可以是程序的。44.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公德为依据,以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思想疏导的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它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的特征。4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⑴调解民间纠纷;⑵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的情况。46。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⑴合法原则;⑵自愿原则;⑶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47.提起上诉的条件:⑴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⑵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②上诉期间,不服裁定10天;不服判决15天。③上诉状。48。二审程序的特点:⑴发动者既可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直接承受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不仅如此,二审程序的发动既可基于当事人一方不服裁判而提起的上诉,也可因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判而分别提起上诉。⑵发动二审程序的上诉是针对一审裁判而提出的,不只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对实体权利义务认识或主张上的差异。⑶二审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与一审程序有所不同。一审的审理范围不受当事请求或主张局限;二审法院的审理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49、二审的审理范围:⑴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应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不依据;⑵二审法院所进行的审查,既可以包括事实方面的审查,又可能是法律方面的审查。50。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⑴必须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⑵一般应采用开庭形式,不采用书面审;⑶既可在本法院进行,也可在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进行;⑷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三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51。上诉案件的裁决:⑴维持原判;⑵依法改判;⑶发回重审;⑷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定的上诉,上诉[是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径行依法作出裁定。52。终审裁判的法律效力:⑴是以最终审理程序审理终结后作出的裁判;裁判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⑵终审裁判是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确认。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不得以此诉讼标的重新起诉。⑶有给付内容的终审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3.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4类案件:⑴选民资料案件;⑵宣告失踪、死亡案件;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4、特别程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⑴适用于特殊类型的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另一类是非诉案件。⑵是一类案件一种审理程序,且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彼此之间没有联系,不能混合适用。⑶案件中均没有被告。⑷除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⑸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⑹实行一审终审。⑺如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权益争议,则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⑻除选民资料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外,其他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30日内审理终结。55、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页脚....\n.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⑴发生的原因不同。主要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⑵发动方式不同。既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各级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而直接提起再审,还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⑶审理的侧重点不同。主要是发现并纠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错误;⑷审理的对象不同。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56、当事人提出再审的条件:⑴再审请求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⑵理审请求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情形。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⑶申请再审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指当事人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57、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⑴程序的非诉性;⑵适用范围的特定性;⑶审查过程的简捷性;⑷程序的适用的选择性;⑸支付令的附期限、附条件性。自发出之日起15日内,债务人可以“清偿债务”,也可以“提出书面异议”。58、申请支付令的条件⑴申请的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⑵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⑶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⑷支付令的申请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59、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⑴异议只能由债务人提出。⑵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15日内。⑶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⑷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71.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⑴起诉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⑵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⑶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⑷审理的组织简便;⑸审理的程序简便;⑹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7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⑴适用这一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⑵适用这一程序的审级,只适用于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审和再审的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⑶适用这一程序的案件,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7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⑴同属于第一审程序,普通是简易的基础,简易是普通的简化。⑵应当在立案后,开庭前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程序来确定,可以适用普通的案件不一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普通程序。⑶简易可以转换成普通,而普通不能转成简易。⑷如果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由合议庭进行审查。74.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起诉的条件: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5、哪些案件不能起诉: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⑵有书面仲裁协议的;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⑷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⑸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⑹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76、法庭调查的顺序:⑴当事人陈述;⑵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⑶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⑷宣读鉴定结论;⑸宣读勘验笔录。77、法庭辩论的顺序: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⑵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⑶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⑷互相辩论。78、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异同:⑴概念上的区别;⑵情形不同;⑶后果不同。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特定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82、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⑴拘传。⑵训诫。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批评教育。⑶责令退出法庭。⑷罚款。个人1000以下,单位1000-3000。⑸拘留。15日以下。适用拘传的条件:⑴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⑵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⑶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⑷报院长批。83、司法拘留与刑事、行政拘留的区别:⑴目的不同。⑵适用的对象不同。⑶部门不同。⑷结果不同。84、民事、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⑴目的不同。刑事,是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人犯罪逃匿、毁灭证据或继续犯,依法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和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而民事,是以行为人实施了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为前提,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⑵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中能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而民事中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实施的。⑶具体措施不同。刑事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挽留和逮捕五种措施;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85、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⑴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⑵必须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不能俟起诉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86、先予执行和概念和条件及受案范围: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条件: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⑵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⑶行使权利的紧迫性;⑷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⑸须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受案范围: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⑵追索劳动报酬的;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87、法院调解的原则:⑴自愿;⑵合法;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88、调解书的效力: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⑴约束力;⑵执行力。89、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90、送达的方式:⑴直接送达;⑵留置送达;⑶委托;⑷邮寄;⑸转交送达;⑹公告送达。91、送达诉讼方书的特点:⑴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⑵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⑶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为的诉讼行为;⑷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92、级别管辖:.页脚....\n.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93、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和例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例外:⑴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⑵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⑶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⑷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94、特殊地域管辖: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95、协议管辖具备的条件:⑴在审级上,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⑵在案件类型上,只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⑶在表现形式上,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⑷在选择范围上,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⑸在管辖类型上,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96。支持起诉的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起诉的诉讼原则。 支持起诉条件:形式上的条件:  1.支持者只能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被支持者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2.必须是受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基于某种原因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质条件:  1.加害人的行为必须必须是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存在支持他人起诉的问题。  2.被支持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必须是因侵权行为,而使其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受害者。97.法定回避情形:  1.审判人员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在执行其职务时只能是一种身份,如果同时又是案件当事人,那就只能依法行使诉权,而不能以审判人民的资格行使审判权。  2.民事关系错从复杂。  3.审判人员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之中,与一定社会成员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  98.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独任制,由审判员决定。99.主管: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区别:主管解决的是法院同有关机关之间处理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处理等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100.确定管辖原则: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3.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 4.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案件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10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02。地域管辖的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标准确定受诉法院。  不就被告的原因: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  D.对正在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E.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人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的不同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实施侵权行为连续进行地3.专属管辖: 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人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协议管辖:  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移送管辖:  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的移转:.页脚....\n.  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异议:  当事人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审判组织:  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审判组织的形式:  1.独任制:  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  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重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论据不足,或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因而其合议庭组成与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上一样,发回重审的合议庭应另行组成。.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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