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复习资料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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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30 发布

房产合同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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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3分,共15分)二、填空题(共25空,每空1分,共25分)三、简答题(共7题,每题6分,共42分)四、案例分析(共2题,每题9分,共18分)房地产合同综合题(标※号的为重点掌握)第一章*1、房地产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协议。2、房地产合同的特征P3房地产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房地产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房地产合同处于国家严密的管理控制之下3、按合同订立的不同阶段,对房地产合同进行分类P5房地产开发类合同、房地产交易类合同、物业管理类合同4、调整房地产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P10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率高于本级和下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同等,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指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特别规定的与一般规定不同的,使用特别规定,新规和旧规规定的不一致,使用新规;法律之间对于新规和旧规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中,对新规和旧规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又有权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裁决第二章1、房地产合同的订立原则P12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2、要约:一方当事人向特定当事人发出意思表示,希望和该特定当事人订立房地产合同,这一行为被称为要约。3、要约要产生法律效力,就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要约的目的应明确,即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都不是要约。(2)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即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并且这些内容不能发生歧义。(3)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这一表明既意味着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要受其要约的约束,负有与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又意味着要约人的意思表示一旦和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n*要约邀请是邀请者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要约是缔约的必经程序或阶段,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之一。一旦要约被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处于订立合同前的准备阶段,不是缔约的必经程序和方式。只有受邀请者向邀请者发出要约,并经后者承诺,合同才能成立。(2)要约的目的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只是邀请者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3)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即要约人的意思表示要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最基本和明确的含义。要约邀请的内容不需具备要约的这一要件,只要邀请者邀请或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为此,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就会产生法律效力,要约人要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要约。而要约邀请处于缔约前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受邀请者向邀请者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邀请者也可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后者便享有承诺的权利。因此,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而且应当向要约人作出。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特定的人为受要约人,其具有承诺资格;如果要约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不特定的人为受要约人,这些人均具有承诺资格。承诺既可以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又可由其代理人作出,但不能由第三人作出。(2)承诺应当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有效期限是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到期未予承诺的要约即行失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一种新的要约。如果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为此,我国《合同法》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承诺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导致合同不成立。(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即承诺原则上必须是受要约人无条件的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一旦作出,意味着受要约人已同意了要约的内容并导致合同成立。如果受要约人更改的是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原则上并不妨碍承诺的效力。6、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指合同订立程序完成的地点。正确了解合同成立的地点,对于及时解决当事人合同纠纷,确定诉讼管辖地和法律的适用,具有重大的意义。7、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P23(1)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8、房地产合同的成立P20合同法成立是指双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就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9、房地产合同成立的条件P20在主体上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n10、房地产合同成立的时间P20A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B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C当事人采取新建,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D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债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E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以武,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签订合同租赁合同,但承租人已交纳定金并出租人接受的,租赁合同成立。第三章1、房地产合同成立、生效、登记之间的关系P25A房地产合同生效即房地产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合同自成立时的生效。对于大多数房地产合同而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相同,当儿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B区别:a两者的目的不同:合同成立是要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只要体现当事人意志,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生效解决的是合同效力的问题b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成立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生效主要考虑行为人否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c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一般既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的后果除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表现为得承担行政和刑事上的责任2、已经成立的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一是有效合同;二是效力待定合同;三是无效合同;四是可撤销合同。*3、房地产合同生效的要件P27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生效的时间可以从下列几种情况来确定和判断:(1)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合同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3)合同自所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4)合同自所附生效期限届至时生效5、效力待定的房地产合同的主要原因P35A限制民事行为人订立的房地产合同B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房地产合同C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房地产合同*6、无效的房地产合同产生的原因P31(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n(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5)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第四章1、房地产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有哪些?P58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让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赤炎履行债务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房地产合同的解除形式P57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3、承担房地产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P61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解除合同4、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5、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难以对待给付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暂时拒绝自己的给付。*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第五章*1、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2、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3、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4、合同担保,是指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由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措施。5、合同担保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合同担保的从属性,即合同担保是双方当事人为保证已订立的合同能全面适当履行而设立的,担保的发生是以所担保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担保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n(2)合同担保的可变性,即合同担保是随着所担保的合同得到履行而失去担保的法律效力,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者保证人,只有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时,才需承担责任,因此,担保责任并非一定要实现。(3)合同担保的自愿性,即合同担保必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需要第三人作保时,不定期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担保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担保;如果保证人要求提前解除担保关系,则应得到债权人的同意。*6、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提供保证的第三人为保证人。7、保证的方式、两种方式的区别P41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任之前,保证人对债权人是否有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该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该权利。8、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9、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前,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P4910定金的种类P49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11、担保有五种形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属于信誉担保,或称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是物的担保。定金属于金钱担保。12、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其他担保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3、抵押担保的范围《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4、抵押权的实现顺位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15、担保物权并非绝对优先,存在优先的法定例外:(1)未受清偿的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优先权;《破产法》第132条;(2)建筑工程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3)船舶、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22条、第25条;(4)担保品上的承租人权利;《物权法》第190条;(5)国家税收权;\n(6)划拨土地的出让金优先补偿权;(7)司法费用的优先权;(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权。16、物权法分三种情况厘清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一是当事人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实现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以自己的物作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担保物受偿,担保物不能满足债权的,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第三人提供的物作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章*1、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2、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之间的关系。(1)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3)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4)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的适用规则如下:首先,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n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①原则上不并存;②就高不就低;③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最后,定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3、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P73A和解:是指由合同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自行和解解决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方式。和解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己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委托的律师出面进行B调解:房地产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双方请求第三人出面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分为: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C仲裁: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D民事诉讼:房地产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协议,因此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解决第七章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P100(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条件(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合法获取的;(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缴清;(3)投入土地的开发建设资金不少于总投资额的25%或已完成“七通一平”的基础设施建设;3、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P83协议,招标,拍卖*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P121土地使用权买卖土地使有权交换\n土地使有权赠与土地使有权继承其他方式第八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际并非合作开发有哪几种类型?*2、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如何处理?第九章1、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体系(1)我国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最初是1983年5月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赋予了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权利。(2)在1983年底,国务院又颁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成为新中国以后第一部保护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规范私房交易的法规。(3)从1988年《宪法》修订以及之后的《土地管理法》修改,我国房地产立法进入新阶段。这一阶段的特征在于,在保留必要的划拨取得方式外,创立了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并使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可转让、可继承、可抵押、可出租的一种财产权利,继而创立了可流动转让的房地产,形成今天的房地产市场。(4)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中国境内的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5)建设部、土地管理部门等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等,基本上是围绕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展开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颁布1995年起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它是迄今为止房地产单行立法中规格最高、效力最高的一部法律。为实施该法建设部陆续颁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也有涉及房地产问题的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商品房销售条件:关于商品房交易,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发商销售房屋,必须已经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手续。在销售房屋时,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必须能够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n第十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2、在哪些情形下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十一章1、房屋赠与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或有效授权的人与受赠人签订的无偿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的合同2、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3、办理公证应注意的问题P304A赠与人必须领有市房地产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尚未领取该证的,不得办理房地产赠与合同公证B如房产已作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房地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明示同意,不得赠与他人C房产为多数人共同共有时,必须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才可赠与D赠与人的异地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进行假赠与真买卖来逃避债务和国家税费E赠与合同可以附有条件,其条件是否可能,合法等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P346(1)审查主体资格是否合格(2)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详细约定租赁物的具体情况(3)租赁合同中写明租赁期限(4)在合同中约定好租赁期内的维修与装修工作(5)在合同中约定好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6)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房租包含的内容(7)房屋租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有关的禁止情规定5、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法律特征P311(1)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以房地产作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2)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3)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6、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P361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总称。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2)、哪些情形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二章1、物业管理公共契约的概念P379\n(又称为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公约,入住公约),是指约束业主行为,规定业主行为准则的法律文件,它是规定业主有关物业使用,修缮,管理等方面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守则2、物业管理公共契约的特征P379A物业管理公共契约主体是全体业主B物业管理公共契约作为物业区域内全体野族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由业组大会论,审议通过的,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C物业管理公共契约每个业主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的结果D物业管理公共契约不仅及于同意订立该公共契约的业主,而且约束不同意公共契约条款内容的少数业主,公共契约订立后方取得业主身份的人以及特定继受人3、物业管理公共契约的订立原则P380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协商原则参考公共契约示范文本原则4、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或开发商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有关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约定支付管理费用的合同,其效力仅及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5、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概念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人按约定支付管理费用的合同。6、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P410(1)注意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备案(3)明确物业委托管理事项(4)细化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5)合理界定物业管理服务费(6)强化对房屋修缮基金的管理案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物业管理类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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