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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8 发布

高中文言文避讳现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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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文言文避讳现象研究吴伟伟南宋人岳珂在其著作《桎史》中记载了这么一件故事:承平时,国家与辽欢盟,文禁甚宽。辂客者往来,率以谈谑诗文相娱乐。元祐间,东坡实膺是选。辽使素闻其名,思以奇困之。其国旧有一对曰:“三光日月星。"凡以数言者,必犯其上一字,于是遍国中无能属者。首以请于坡,坡唯唯,谓其介曰:“我能而君不能,亦非所以全大国Z体,’四诗风雅颂',天生对也,盍先以此复之?”介如言,方共叹愕,坡徐曰:“某亦有一对,曰:,四德元亨利”使睢吁,欲起辩,坡曰:“而谓我忘其一耶?谨悶而舌;两朝兄弟邦,卿为外臣,此固仁祖之庙讳也。F吏出不意,大骇服。(卷第二“东坡属对"条)辽使提出的上联,难就难在“数字"与其所限定的“事物(名词厂的搭配。按照语法分析,出句是个同位词组,“三光口月星",换言之,即“(三)X'iA、B、C”,“口月星”是并列结构,可以写作“日月星”。对句也必须“结构相应”,构造同位词组“(非三N、0"(与X、A、B、C字面不同)。对此,苏东坡充分显示出了其敏捷的文思和过人的才识「讽^雅'“'颂''涵盖了《诗经》中各种不同类型的诗歌,而其中的“雅"又可分为“人雅''与“小雅",故可以统称为“四诗覽至于“四德元亨利",按照北宋理学家程颐解释《周易•乾卦》“乾,元亨利贞”的说法「阮亨利贞,谓Z四德。元者万物之始,亨者万物之长,利者万物之遂,贞者万物之成。”显然,苏东坡的下联在内容上是残缺的,有遗漏的,这正是辽使“睢吁,欲起辩”的原因。然而辽使最终恍过神来,“大骇服'',正是因为明白了苏东坡所运用的技巧——利用了宋仁宗的庙讳。宋仁宗,名赵祯。“祯"与“贞"属于嫌名,而这在宋代自然是要避讳的。庙讳,指皇帝本人及其父祖名字,在屮国的封建社会属于国讳,亦即举国臣民,甚至包括皇帝本人,都必须遵循的避讳,不能直接写岀或说出,而必须用其他字来代替。“避讳为中国特有之风俗,其俗起于周,成于秦,盛于唐宋,其历史垂二千年",避讳现象在中国古代非常地普遍,所谓“入竟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避讳的方式也有很多,如空字、缺笔、改咅等等,而用的最多的,是改字法。这也出现在高屮文言文屮,今查“苏教版"与“人教版”高中语文教材,存在避讳现象的文句列举如下:1•怨不在大,可畏惟人,载舟覆舟,所宜深慎。2.将有作,则思知止以安人。——以上魏徵《谏太宗十思疏》3.儿世儿年,標掠其人。4•秦爱纷奢,人亦念其家。5.使六国各爱其人,蜃阅跃芮儿皇骨尷窗挛莹翱瞰耍圮峯?\n——以上杜牧《阿房宫赋》6.以子之道,移之官理。7.我知种树而己,官理非吾业也。&吾问养树,得养人术。——以上柳宗元《种树郭橐驼传》以上8句按其避讳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两组。其中,第1、2、3、4、5、8句避唐太宗李世民讳,改“民"字为“人"字;第6、7句避唐高宗李治讳,改“治”字为理,字。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均为避唐代帝王庙讳。历代避讳制度,宽严各异,并无定制,但其立法制诏却有着共同的参照,那就是传统儒家经典中的礼仪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礼记》上的经文。《礼记》作为儒家“三礼"之一,在唐代列入“九经二到了宋代又列入“十三经",对中国古代思想文化产牛过深远的影响。其有关避讳的观点,收入《礼记•曲礼》的上下篇中,如《曲礼上》:“卒哭乃讳。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诗书不讳。临文不讳。庙中不讳。"(东汉郑玄注:“嫌名,谓音声相近,若禹与雨、丘与区也。偏,谓二名不一一讳也。孔子之母名峯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乂如《曲礼下》:“卒哭乃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既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于宫曰:’舍故而讳新。’自寝门至于库门。二名不偏讳。夫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唐代的避讳制度,自然也是借鉴和改进了Z前各朝代的避讳制度而形成的。相关的律令,在各种典籍屮有着明确的记载。对比三篇高中语文教材中的文言文,试分析如下:一、魏徵的《谏太宗十思疏》,写作于唐太宗贞观年间。其中的避讳之举,符合《唐律》的规定。如《唐律•职制律》云: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嫌名,谓若禹与雨、丘与区。二名,谓言征不言在,言在不言征之类。(疏议曰:普天率土,莫匪王臣。制字立名,辄犯宗庙讳者,合徒三年。若嫌名者,则礼云“禹与雨”,谓声嫌而字殊;“丘与区",意嫌而理别。“及二名偏犯者",谓复名而单犯并不坐,谓孔子母名徵在,孔子云“季孙之忧,不在颛臾二即不言徵;又云“杞不足徵",即不言在。此色既多,故云“之类"。)因其属于臣子向帝王进谏的文书,所以需要避当朝帝王的名讳。但是《唐律》实际上是在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修改而成的《永徽律》,所以对于唐太宗一朝并不完全适用,尤其“为名字触犯者”一条,我们可以找到的例子就有当时的大臣虞世南和李世勣名字中的“世”字,以及当时中央\n机构尚书省六部中的民部,其中“民”字并不避讳。而唐太宗自己对于这一点,也显得十分宽大,君臣相安无事。据《唐会要》卷二十三:武德九年六月,太宗居春宫总万几。下令曰:“依礼,二名不偏讳。尼父达圣,非无前旨。近代以来,曲为节制。两字兼避,废阙已多;率意而行,有违经诰。今其官号人名,及公私文籍,有-世'及,民’两字不连续者,并不须避。”所以当时所避讳的只是“世"“民"二字连用而已。而李世勣改名李勣,民部改称户部,则是唐高宗即位以后的事了。据《旧唐书?高宗纪》:贞观二十三年七刀丙午,改治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诸州治中为司马,别驾为长史,治礼郎为奉礼郎,以避上名。上以贞观初不讳先帝二字,有司奏Fh“先帝二名,礼不偏讳,上既单名,臣子不合指斥。’‘上乃从之。二、柳宗元《种树郭橐驼传》,写作于唐德宗贞元二十一年(公元805年)。文中对唐太宗与唐高宗庙讳均进行了改字避讳,改“民”字为“人”字,这在他日后的《捕蛇者说》当中也有体现,如“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同寸,改“治“字为“理"字。《礼记•王制》云:“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邙余太祖为不桃之祖外,大抵七世以内则讳之,七世以上则亲尽,迁其主于桃,而致新主于庙,其已桃者则不讳也。其时距离唐太宗为为六世,距离唐高宗为五世,故行文避讳。三、杜牧的《阿房宫赋》,写于唐敬宗宝历元年(公元825年)。依据是作者在《上知己文章启》文中所说:“宝历大起宫室,广声色,故作《阿房宫赋》。"文中有“儿世儿年,標掠其人"句,则“民"字已讳称“人”字,而“世"字似未避讳。按《唐会要》卷二十三:(唐高宗)显庆五年正月一日诏「'孔宣设教,正名为首。戴圣贻范,嫌名不讳。比见抄写古典,至于朕名,或缺其点画,或随便改换。恐六籍雅言,会意多爽;九流通义,指事全违。诚非立书之本。自今以后,缮写旧典文字,并宜使成,不须随义改易。”及《FI知录》卷二十三:《册府元龟》:“唐宪宗元和元年,礼仪使奏言:’谨按《礼记》S:既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于宫曰:舍故而讳新。此谓已迁之庙,则不讳也。今顺宗神主升衲礼毕,高宗、中宗神主上迁,请依礼不讳。‘制可。"文宗开成中,刻石经,凡高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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