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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自然法学说与社会契约论思想
Ⅰ.
(
16
世纪末
-18
世纪初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
概述
格劳修斯:近代自然法学说及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创始
霍布斯:
《
利维坦
》-
社会契约论国家观之典型代表
斯宾诺莎:自由主义社会思想的兴起
洛克:对国家权力的起源、运用和制约理论的探讨
一、近代自然法学说与社会契约论思想概述
人文主义者只是从经验和情感角度揭露和抨击“君权神授”,而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就是要完成从“君权神授”到“君权人授”的理论论证。其中突出体现不是“君权神授”而是“君权人授”的理论和学说,就是社会契约理论和与之相关的自然法学说。
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社会思想,主要表现在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中。
作为近代重要的社会思想理论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试图运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和商品交换中的契约关系来解释人类社会的生活特别是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
其基本思路是:人们早先生活在自然状态下,过着平等自由的生活,受自然法束缚,具有一系列的自然权利。后来,人们发现自然状态下也有种种缺点,有时甚至连人的生存都难以保证,因此为了自保,人们必须放弃自己原有的各种权利,把它集中起来交给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团,由这个人或集团来保护每一个人。这某个人或集团就成为了统治者,其他人就成为被统治者,于是一个具有强大权力的国家也就建立起来了。霍布斯称之为具有超凡力量的大怪兽
—“
利维坦”。
这种理论是一种试图用理性演绎的方法从人的本质和权力出发推导出国家的产生或起源的理论。不是从政治经济的发展出发去探索国家的起源的,甚至把国家看成是一种代表全人类的超阶级的,保护一切人利益的东西,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二、格劳修斯:近代自然法学说及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创始
雨果
.
格劳修斯(
1583-1645
年)出生于荷兰。
1625
年发表了著名的国际法巨著
《
战争与和平法
》
,成为资产阶级国际法的奠基人。他也是近代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以及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一)其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不同于人类法和神法,人类法和神法是导源于意志的法,自然法是导源于理性的法。
自然法产生的渊源
:
1.
它渊源于与人类理性相一致的原始习惯;
2.
它渊源于人类的本性;
3.
上帝的自由意志从间接的,终极的意义上讲也是自然法的渊源。
自然法的内容(自然权利说)是由一些权利和义务构成的:
1.
八条权利
(
1
)生存权。
(
2
)躯体不受侵犯权。
(
3
)自由权。
(
4
)支配权。其中对物的支配权叫财产权。
(
5
)平等权。
(
6
)对犯罪的惩罚权。
(
7
)守约权。
(
8
)转让权和结盟权。
(二)社会契约论思想
国家起源的过程分三个阶段:
1.
国家建立前的自然状态阶段;
2.
国家具体形成即自然状态被破坏以及社会契约的缔结的阶段;
3.
国家建立后的阶段。
在格劳修斯看来,自然状态是一个理想状态:
1.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支配低级自然物的权利;
2.
这些低级自然物为大家所公有,每个人都有一份;
3.
在人们已经有某物的情况下,他人不得用强力加以剥夺。
人们为什么要离开理想状态呢?格劳修斯把私有制的产生归咎于以下原因:
1.
人类要求过更好生活的欲望。
2.
由于人口的增多,人们居住的分散,以致造成不同地区的人们对财物不可能做到平均分配。
3.
由于道德原则和实际分配准则之间的冲突,阻碍了共同享有和平均分配。
随着财产的分配和私有制的产生,就需要订立社会契约来限制和约束自己以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
格劳修斯对订立社会契约有以下观点:
1.
要求订立契约,建立国家的是弱者不是强者。
2.
国家是私有制产生,强弱分化的产物,和上帝的命令无关。
不过在格劳修斯的思想中,他认为人们缔结契约以后把大部分支配自身的主权交给了君主。这是他不同于后来卢梭的主权始终在民的思想。但他也认为市民社会不是神法的产物,在市民社会中起作用的是人类法,依据人类法,人们应该具有反抗暴君的权利。
在什么情况下才有可能或才被允许反抗王权呢?格劳修斯列举了五种情况:
1.
在王权使国家陷入混乱,致使无辜民众大量死亡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反抗王权。
2.
如果那些依赖人民的王侯违反了法律和国家的利益,人们不但可以用武力反抗他们,而且有必要时可以处之以死刑。
3.
如果一个君主或王侯放弃他的王权或实际已经舍弃了权力,人们就可以像普通人一样对待他。
4.
如果君主把王位让给其他国家,或者使他的国家变成另一国的附属国,他就丧失了王位。
5.
如果国王打算毁灭他的全体国民,他就丧失了他的王国。
三、霍布斯:
《
利维坦
》-
社会契约论国家观之典型代表
霍布斯(
1588-1679
年)出生于英国威尔士郡。
1643
年他开始写作
《
利维坦
》
一书,
1651
年发表。在书中,霍布斯反对君权神授,宣扬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思想,主张社会契约论和绝对君权。
霍布斯认为研究公民哲学要解决一个方法问题。
他认为方法有两种:
1.
从原因出发求结果的方法,即综合的方法;
2.
从结果出发求原因的方法,即分析的方法。
研究公民哲学就要首先应用分析的方法找原因,然后再运用综合的方法加以表述。
从范畴的角度来看,公民哲学原则的分析过程是:“行为
”
-“
公正”
-“
法律”
-“
权力”(最高权力)
-“
个人权利”
-“
天赋人权”。
把这个分析过程倒转过来就是霍布斯的由自然状态说、自然权利说以及社会契约论构成公民哲学的最主要内容。
霍布斯描述了一个和格劳修斯完全不同的自然状态。它不可能是一个理想的状态,更不可能是人类金色的童年。而是令人可怕的、力图去改变的状态。
霍布斯把战争的原因归咎于人能力上的平等而又无法按照希望平等地共同占有之外,还归咎于人的三大弱点:
1.
竞争;
2.
猜忌;
3.
荣誉。认为私有制是国家建立之后的事。
理智提出了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和平条件就被称为自然律(自然律就是自然法)。
“自然律是理性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害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
霍布斯:
《
利维坦
》
,商务应书馆
1985
年版,
97
页。
根据霍布斯的叙述,这种自然律大致包含十四条法则:
1.“
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
2.“
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己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3.“
所订信约必须履行”。
4.“
接受他人单独根据恩惠施与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
5.“
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
六至十条是强调人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关系,以保证和平的实施的条款。
6.“
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宽容时,就应当恕容他们过去的罪行。”
7.“
在报复中,也就是在以怨抱怨的过程中,人们所应当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
8.“
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为、言语、表情、状态表现仇恨和蔑视他人。”
9.“
每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违反这一准则的就是自傲。”
10.“
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他不赞成其余每个人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
第十一至第十四条讲的是寻求社会公正的问题。
11.“
一个人如果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判时那么自然法就有一条诫条要求他秉公处理。”
12.“
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应当共享,数量允许时,应不加限制;否则就应当根据有权分享的人数按比例分享。”“不能分割,又不能共享,便以抽签方式决定,要不然就轮流使用,让第一次占有权以抽签方式决定。”
13.“
凡斡旋和平的人都应当给予安全通行的保证。”
14.“
争议各方应将其权利交付公断人裁断。”
为了使人们按照自然法行事,为了达到和平,就需要一种外在的、强制的力量。
霍布斯说:“这是因为各种自然法本身(诸如正义、公道、谦虚、慈爱以及总起来说己之所欲,亦施于人)如果没有某种权威使人们遵从,便跟那些驱使我们走向偏私,自傲,复仇等等的自然激情互相冲突。”霍布斯:
《
利维坦
》
,商务应书馆
1985
年版,
128
页。
“建立这种公共权力的唯一方法,就是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交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根据多数赞成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同上,
132
页。)
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
自然状态变为社会状态,自然法为人为法所替代。
霍布斯反对当时英国有些人提出的分权制。
霍布斯对平等和自由等问题的看法
1.
关于平等
(
1
)霍布斯认为有两种平等:一是人们处于自由状态中的平等,带来人们之间的战争。第二种是社会状态中的平等,这种平等的集中表现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
)“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表现为主权者个人或会议对各个等级的人平等施法;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在法庭面前所有的臣民地位一律平等。
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霍布斯还提出一种平等,那就是在征税方面的平等。霍布斯主张按人头征税。
“税收的公民则不依赖与财产的平等,而依赖于每个人由于受到保护面对国家所负债务的平等。”霍布斯:
《
利维坦
》
,商务应书馆
1985
年版,
269
页。
2.
关于自由
“自由一词,就其本义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霍布斯:
《
利维坦
》
,商务应书馆
1985
年版,
269
页。
霍布斯认为自由是和必然是相联的。“自由和必然是相容的。”自由和法律也是相容的。
由此看来,在他的“利维坦”中,自由并不包括政治上的自由,思想上的自由,自由被限制在一个小的范围了。但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思想家他不是一个封建专制制度的维护者,在强调绝对君权的同时他重视民众保护自身生命和安全的自由。
四、斯宾诺莎:自由主义社会思想的兴起
巴鲁赫
.
斯宾诺莎(
1632-1677
年)出身于阿姆斯特丹一个犹太人的家庭中。主要著作有
《
论神
.
人和人的幸福
》
、
《
笛卡尔哲学原理
》
、
《
神学政治论
》
以及
《
伦理学
》
。在社会思想上他是社会契约论的主张者,是追求政治自由,特别是思想自由的思想家。
斯宾诺莎的思想特征:
1.
把神和自然联结起来,形成为神与自然一体的“泛神论”的哲学本体论;
2.
把知识与道德联结起来,形成一种“知识
-
伦理说”,实则继承苏格拉底的思想;
3.
把神学和政治联结起来,形成“神学政治论”。
斯宾诺莎的
《
神学政治论
》
的核心就是关于自由的问题,而造成政治上,特别是思想上的不自由的原因在于神学偏见,在于专制制度。
(一)斯宾诺莎的社会契约论思想
1.“
三无五有”的自然状态。
“三无”:一无公认道德标准;二无人为的法律;三无财产所有权。
“五有”:
(
1
)生存权;(
2
)自由行事权;(
3
)自己辨别善恶的权利;(
4
)追求利益权;(
5
)私人报复权。
“
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全取其轻
……
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与公理之一。”斯宾诺莎:
《
神学政治论
》
,商务应书馆
1963
年版,
215
页。
因此,人们才会通过契约进入社会生活。
2.
社会契约就是相互放弃权利并把它转让给社会的大多数的契约,由此建立起来的社会就是国家。
“像这样坚定地建筑在法律与自我保存的力量上的社会就叫做国家。”
而在这样的国家的法律下保护着的个人就叫
“公民”
。
同上,
185
页。
3.
斯宾诺莎的社会契约论与以往特别是霍布斯是社会契约论有如下不同:
(
1
)斯宾诺莎没有把统治者排除在缔约者之外。
(
2
)人们在缔结契约时放弃的并非他们所具有的一切权利,他们所放弃的主要是私人报复权和判断善恶权。
“只要社会能将私人报复权和判断善恶的自然权利,收归公有,由社会自身执行,这样社会就有权力可以规定共同生活的方式,并制定法律以维持秩序。”
斯宾诺莎:
《
神学政治论
》
,商务应书馆
1963
年版,
185
页。
没有放弃并保留下来的权利,包括思想、言论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
3
)人们不是绝得地转让权利,即他对转让了的权利也还有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这样所有的人们仍然平等,与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无异。
(
4
)通过契约建立的国家形式,斯宾诺莎主张民主制,而非霍布斯的君主制。
“在所有政体中,民主政治是最自然的,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
斯宾诺莎:
《
神学政治论
》
,商务应书馆
1963
年版,
185
页。
因为:
①民主政治保留了人们的平等以及参与政治的权利;
②民主政治有利于实施合理的政令,而不利于不合理命令的实施;
③民主政治下人们还享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利,并未变为奴隶。
(二)斯宾诺莎思想最重要的特点是强调思想、言论及信仰的自由。
他认为必须给民众这样的自由,理由是:
1.
从被统治者来说这是他们的天赋权利。
2.
从统治者来说,他们不应该剥夺人们的思想和言论的自由。非但不可能而且不明智。因为:
(
1
)剥夺人们思想言论自由是违反人性的,甚至是灭绝人性的做法。
(
2
)剥夺民众的思想言论自由会扼杀科学和艺术,使他们得不到发展
(
3
)剥夺民众的言论自由,其结果有可能有利于坏人而不利于好人。
(
4
)剥夺人们的思想言论自由就有可能使人性发生变异,也就是说它可能使好人变坏。
“其必然结果是:人们每天这样想,而那样做,败坏了信义(信义是政治的主要依靠),培养可恨的阿谀与背信,因此产生诡计,破坏公道。”
斯宾诺莎:
《
神学政治论
》
,商务应书馆
1963
年版,
276
页。
但他也认为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那就是不能损害国家的权威。
“我们仍然不能否认言论可以有损于权威,正像行动一样,所以我们现在讨论的自由不能完全不给人民,无限度地给予这种自由则是极其有害的。所以,我们现在必须研究,究竟能够并且给予到多大限度而不危及国家的安宁或统治者的权势。”
斯宾诺莎:
《
神学政治论
》
,商务应书馆
1963
年版,
272
页。
(三)斯宾诺莎的自由学说的另一个特点是他把思想、言论及信仰的自由与行动的自由区分开来。
1.
在他看来,人们可以自由思想,自由表达思想,但是人们不能随意地按自己的想法去行动。也就是说统治者可以管人们的行动。
“统治者关于宗教的事务之权与世俗事务之权一样,只应管到行动,但每人都应随意思考,说他心里的话。”
斯宾诺莎:
《
神学政治论
》
,商务应书馆
1963
年版,
279
页。
2.
斯宾诺莎强调思想言论自由,并不完全否认民众思想的统一。他说:
“最坚强的统治是属于最能左右国民之心的统治者。”
斯宾诺莎的自由学说对以后的思想家是有巨大影响的。
(四)在世俗之权与宗教教会之权的关系问题,即神学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斯宾诺莎主张世俗之权至上论。
因为道德与法是在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之后才有的。是通过统治者的命令形成的。
五、洛克:对国家权力的起源、运用和制约理论的探讨
约翰
.
洛克(
1632-1704
年)出生英国商人家庭。只要著作有:
《
人类理智论
》
、
《
政府论
》
(上下篇)、
《
论宗教宽容
》
等。在社会思想上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理论,同时他也是资产阶级分权理论的倡导者。
(一)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1.
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
(
1
)洛克首先区分了自然社会和政治社会。
洛克认为真正的政治社会是那种有公共权力的社会。具有君主制的国家的社会还不属于政治社会,而属于自然社会。
(
2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处在一种平等关系中,人们享受平等的权利。但实际上这些权利是很不稳定很不安全的。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缺少法律、公正的裁判者、缺少公正的执行)。因此必须通过契约或协议建立起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
(
3
)在订立契约时人们所放弃的主要是这样两种权力:一种是自然法允许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另一种是有出发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
(
4
)他提出了“多数人决定一切”的社会政治原则。
(
5
)
Commonwealth
不仅仅是一般的民主共和制,而应该是实行三权(立法、执行、对外)分立的民主共和制。
(二)洛克对自由的看法
他认为人的自由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上级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的自由;另一种是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即政治社会中的自由。亦即人们在政治社会中所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之内的自由。
洛克强调人的生存自由。
(三)洛克关于财产权的思想
1.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就有了财产权。这时不存在对财产占有的不平等问题。
“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洛克:
《
政府论
》
(下),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
20
页。
2.
由于人口增多,资源有限,私人财产占有制产生。政府又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所有财产权加以固定,私有制也就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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