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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5 发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模板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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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XXXXX] 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xx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发包方) 承包人(全称):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 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XX 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 。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 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合同工期: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投标)价款 金额(大写) : (人民币) 3 ¥ : 元 其中: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元(大写: ) 暂列金额: 元(大写: ) 暂估价: 元(大写: )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为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部分之间不 一致的,则以下列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合同实施后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补充、修正、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及说 明等)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承包人所提供的技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 工进度控制表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合同附件 10、发包人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 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的内 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 4 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 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但补充 与修正文件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本协议书及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 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 : 承包人: 住 所 :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5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本第二部分内容如与国家颁发的版本不一致,以国家颁发的 版本为准。 6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 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 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 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 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 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 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 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 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7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 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 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 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 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 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 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 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 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 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 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 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8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 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 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 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 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 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 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 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 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 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 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 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 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 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 10 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 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 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 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 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 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 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 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 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 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 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 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 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 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 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 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 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 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 11 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 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 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 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 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 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 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 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项目负责人信息与投标文 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信息一致。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 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 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 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 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 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 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2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 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 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 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 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 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 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 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13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 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 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 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 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 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 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 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 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 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 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 14 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 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 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 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 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 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 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 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 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 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 常进行; 15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 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 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 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 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 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 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 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 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 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 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 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 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 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 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 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 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 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 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 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 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 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 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 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 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 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 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 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 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 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 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 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 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 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 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8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 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 织施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 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围蔽等安全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 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 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 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 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 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 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9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 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 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 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 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 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 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 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 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 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 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 20 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 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 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 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 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 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 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 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 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 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 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 21 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 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 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 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 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 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 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 22 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 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 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 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 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 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 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 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 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 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 23 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 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 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 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 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 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 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 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 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 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 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 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 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 议的约定处理。 24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 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 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 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 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 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 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 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 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 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 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 25 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 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 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 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 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 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 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 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 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 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 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 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 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26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 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 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 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 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 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 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 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 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 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27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 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 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 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 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 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 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 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 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 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 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 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 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8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 订分包合同。经发包人书面同意,部分专业工程可进行合法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 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 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 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 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 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 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 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 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 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 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 担: 29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 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 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 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 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 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30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 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 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 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 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 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 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 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 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 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 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 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 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 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 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 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 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 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实施后的补充协议;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 知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补充、修正、澄清文件、答 疑纪要及说明);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承包人所提供的技术(施工组织设 计)中施工进度控制表;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资料、技术要求;本合 同通用条款;合同附件;发包人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只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项目 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监理规范及合同通用条款的要求,对建设 33 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和各方 协调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及开工令、停 工令、复工令等,按监理合同、监理规范及合同通用条款的要求。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常驻现场代表 职权: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协调,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监理工 作的检查,行使发包人的权利、监督本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负 责与施工现场有关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经发包 人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负责人(相关信息必须与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信息一致) 7.1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及固话): ,职务:项目负责人 职权: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承包人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 义务和职责。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管理人员,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如自行更换,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 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内 各种障碍物清除的前期工作。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 求: 开工前,施工用水、用电接至施工场地边缘,在接驳点后承包人负责安装 独立的水表、电表,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施工场地内的水电管线,水电费按表 实际计量(每月抄表结算,并合理分摊损耗)后,按当地收费标准定期向发包人 34 缴交水电费用。如不缴纳或不按时交纳,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按现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由发包人 按有关规定办理。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协调处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1)协助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办理; (2)配合办理余泥排放手续; (3)协助政府部门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工作和工程档案资料归档。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中标通知书送达后 7 天内提供 总进度计划,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工程施工进度表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表,施 工过程中定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度计划、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材料进场计划、 下月进度计划等。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 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负责施工现场及现场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做好安 全施工的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要求全封闭管理,二十四小时保卫值班。对非施工 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其进入现场随意走动。由此发生的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配备空调的监理 办公用房不低于 10 平方。 35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涉及校园道路开挖的,需 到发包人的资产、保卫、后勤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使用前,工程成 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因承包人原因保护不当造成 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古树名木以及其他发包人需要保 护物品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与责任。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期间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符合广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标准要求。如施工工地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的 规定和要求,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工程竣工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 5 天内,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拆除临时建筑、 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运出华南理工大学校园外,且运至政府 指定排放点)。保证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洁,包括建筑物内地板、天花、内外墙、 门窗、洁具的清洁, 并以通过发包人验收合格为标准。如逾期不予拆除和清理, 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 证件;b.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占用部分道路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派出人员 对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c.红线范围内临时设 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经发包人同意,可协调红线外场地给承包人使用,红线 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费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应承担所占用红线范围外场地设 施、地下管网的保护和修复费用;d. 施工过程中所有文明施工所需设施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为确保文明施工,如承包人未能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发包人有 权另外委托队伍实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e.承包人应对施工范围内计划保 留的原有建筑物配套设施、管线等进行必要的保护。因承包人原因保护不当造成 的损坏,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与责任。f. 承包人须按《关于全面落实建 设工程平安卡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1078 号”文的要求为现场施工人 员办理平安卡,若经有关部门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其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6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中标通知 书送达后 10 天内,提供经深化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核, 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收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若因发包人原因而拖延,按监理工程 师、发包人签证顺延,但因工期顺延发生的间接费用不予增加。因承包人原因而 拖延工期,则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3.2 条规定执行。 13.2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要求按期完工。否则,工期每拖延一天支付违 约金 5000 元,违约金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的实际施工现场推进工 期与承包人所提供的技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控制表的单项工序出现 偏差超过 l/3 临界危险工期时,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 7 日内 尚无具体整改调整工程进度的应变措施,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有效的强硬措施介 入承包人的现场施工管理,以确保工程工期顺利推进,并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 的一切经济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广东省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站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任何部位进行中间验收, 并按照通用条款 17.1、17.2、17.3 执行。 37 19、工程试车 19.1 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安全施工 承包方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执行,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 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和施工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 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消防、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管线 设施等负全责。如因此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工伤、意外、人身或财产损失等, 由承包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方式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在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计算。 23. 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工程量偏差事件 工程变更事件; 现场签证事件; 合同价款调整超过总合同价款的±15%范围时,应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 (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因素、合同责任、 施工质量及安全的风险等。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本合同第 23.2.(2)条。 (2)本工程按照发包人统一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 计价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在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计算,当工 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 15%以内时,结算单价按中标综合单价不得 38 调整(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投标单价为准),执行原有中标综合单价。当工程量 清单项目中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 15%以外,其结算单价发包人保留按照本合同 “第 23.2(3)③条款”重新定价的权利;在工程结算时,对于不利于发包人的 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发包人保留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的合同专用条款“第 23.2(3)③条款”对其更正或二次定价的权利。 (3)中标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以外的工程项 目(含暂估价项目或因图纸修改变更等情况出现的工程变更),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中标的投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已有的 项目,综合单价按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执行,工程量按实结算。 ②中标的投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已有类 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 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 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 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发布的《广州 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 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市场上询价确定。 ③中标的投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既没有 相同也没有类似项目的,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房屋建 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 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 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的有 关计价标准(按施工时期)及结算文件为准,税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计算综合单 价。中标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中标下浮率=(招标控制 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按相应计算规则计算。 a)中标的投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没有 的项目发包人确定主材价格的办法:A、对于投标中已有的材料,按投标主材单 价(投标书中同一材料出现不同价格时,取其低者);B、对于投标书中已有的材 料,承包人在市场上未能采购到该材料的,若招标时发包人已提供参考品牌的, 由发包人在投标参考品牌中选定材料,主材价格按投标主材单价(投标书中同一 39 材料出现不同价格时,取其低者);C、对投标中没有的材料,按广州市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站颁布的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执行,《广州地 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由承包人、监理人、项目 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b)若投标书中列出的主要材料在规格、型号、厂家、品牌、颜色等方面不 能满足发包人使用要求的,若招标时发包人已提供参考品牌的,由发包人在投标 参考品牌中选定材料,主材价格按投标主材单价不变;若招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参 考品牌的,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市场上询价确定。 c)承包人必须确保所投标材料能按投标书承诺的规格型号、品牌、厂家、 产地采购并在本项目中使用。如届时未能采购到所投标材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 人处以占该项材料投标总价 10%的价款作为违约金,并有权指定承包人采购发包 人满意的产品,材料价格按本专用条款中规定进行结算。 d)设计变更、工程增减部分必须于该工程完成后一周内办理书面手续(变 更通知或签证),逾期未办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承认。工程部分项目取消或减少 工程量的,承包人在送审的结算资料中应如实提供,不得遗漏,否则视为不诚信, 若发生此类不诚信的事情,则承包人应支付该部分工程造价 10%的违约金。 (4)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或工作内容,有权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提供暂估价的主要材料或设备 及清单中漏项的或后来新增加的材料或设备进行厂家和价格的确定,主要材料设 备由承包人供货,结算时按实结算,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其它任何单价及 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5)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 计价表》或答疑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规格、暂定厂家和品牌等进行变更,变更后, 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办法、定额、利润率、投标时期的材料、暂定的 厂家和品牌所对应的招标控制价中材料价等,按工程中标价下浮率( )下浮 后退回变更部分的材料价格,按变更后所确定的材料规格、厂家和品牌等及招标 文件规定的计价办法、定额、利润率、相应施工时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 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 价,按发包人批复价)计价,中标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中 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其 40 它任何单价及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6)承包人分包本工程需取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拟分包队伍实 力、信誉、业绩及完成工程的能力有异议,有依法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 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取任何费用。 (7)本工程工期紧迫,专业工程交叉施工机会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各工 种、专业队伍之间以及可能出现的分包队伍的配合协作问题所需时间和费用,发 包人对此类事项只做联络协调,承包人不得据此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8)施工主要材料的供应:为避免施工主要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工程延误, 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采购、保管、运输、 进场见证检验、提供合格证明等)导致关键工序延迟 1 周,发包人有权选择由发 包人供货方式直至确定合格材料满足施工所需为止。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 拒绝,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就发包人提供材料事件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措施项目费结算时不作调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办法按《广 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 39 号),专款专用。 (10)材料检测费、试验费用等本项目预计发生的其他检测费用已含在投 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负责。 (11)算术错误的更正问题: A、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对发包人有利 的金额为准; B、经发包人算术复核后的承包人报价与其中标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 原则确定其最终合同价; C、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 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 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发包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 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 单价; D、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 41 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E、如果承包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估价、暂列金额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 金额填写的,由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F、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 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 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 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 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 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 量缺省或不填时,由发包人以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 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 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 G、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 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以本合同专用条款附件形式载明在结 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 订并下达开工令后支付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后的合同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元(大写: ); (预付款的支付流程按照学校相关部门要求办理。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 于实施本合同内容所需的施工机械、工程设备、材料及人员费用。) 扣回工程备料款的时间、比例: / 。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情 况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作为 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 42 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施工设 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 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 23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 的增加额。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量 60%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 后的合同价款的 25%。即人民币¥: 元(大写: );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量 100%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扣除暂估价、暂列金 额后的合同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元 ,(大写: ); 工程经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给发包人,学校相关部门完成结算审核,且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后, 凭全额发票付至工程结算价款(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应由承包 人交纳的各项费用等)的 100%; 工程结算价款的 3%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如未发生需要扣取保修金的情形, 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满后返还,不计利息。 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工程 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使用需求变化、工程量变化、主材变化、 工作内容变化等未知因素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较大时,发包人有权降低工程进度 款支付比例,以保证不会超额支付工程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 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43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 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不支付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 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须有权威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厂家的产品 合格证书,发包人有权将样品封存以备验收。发包人有对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 品质和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 发包人有权对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的暂定价、暂定厂家(品牌) 进行变更及价格的确定,结算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23.2 条结算。 本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生产厂家的合格证书及试 验报告,主要材料、设备等须提供样板,经工程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符合工程要 求,方可使用。如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若未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材料、设备品牌,并已用于工程中的合格品,一 经发现,视作承包人免费为发包人供货并安装。若材料和设备的品牌需要变更, 须报经发包人同意确认,并且所更换的品牌及质量等不能低于原品牌。 八、工程变更 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发出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应当按照指令实施 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后的 7 天内,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 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收到变更指 令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 44 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 当出现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要求及会议纪要中允许调整的项目时,承包 人须在发生后 3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包括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清单)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否则可视为承包人免费提供该项服务。 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 计价表》中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承包人有义务主动、及时书面 申报此部分项目内容,且需经项目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开展 施工。结算单价详见第 23.2 条款。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 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 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 场签证要求。对于如上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如果只涉及人工费按 110 元/工日计算。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 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前 15 日内提供 套竣工蓝图(含 CAD 电子版图纸),所需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内。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提供 本工程使用注意事项、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要求等相关资料给发包人。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批准的计划时间执行。 33、竣工结算 33.7 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的《结算送审资料 清单》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经发包人相关职能部门完成 结算审核,再报审计部门审计。发包人在确认结算价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工程 结算款。 45 工程设计变更使工程部分项目取消或工程量减少,承包人在送审的结算资料 中应如实提供,不得遗漏,否则视为不诚信,若发生此类不诚信的事情,则承包 人应支付该部分工程造价 10%的违约金。工程量增减的最终确认均须经发包人审 核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因承包人结算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结算审核和审计, 则审核和审计的时间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 核对意见后,在 15 日历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发包人提出的核对 意见已经认可,发包人结算审核完毕。 若承包人的结算送审价与经审定的最终结算价的净核减率(净核减额=承包 人送审的结算价-最终审定价,净核减率=净核减额/承包人送审的结算价*100%) 在 5%以上,则承包人须承担净核减额 10%的违约金。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停止 施工,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停 止施工,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约定工期要求(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 日历天)完工,若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负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0 元。逾期超过( 30 )日的,发包人并有权解除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送 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按剩余未履行合同价款的( 10 )%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6 工程验收时未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 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范或标准的合格等级或该工程未能通过发包人进行的项目 验收,承包人除按照相关质量标准进行返工,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返工费用外, 并按结算价的 2%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返工 一次后,仍未能通过验收,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约定采取第 (2) 种方 式解决: (1)请 广东省建设厅 调解; (2)向 发包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 包 施 工 单 位 为: 。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39 条执行。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按规定自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 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劳保金已含在 合同价款中,结算时按结算原则及有关规定调整。 47 41、担保 按通用条款第 41 条执行。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 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47、补充条款 47.1 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如下项目: 47.1.1 质量保证:工程验收时未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范或标准的合格等级或该工程未能通过发 包人进行的项目验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按结算价的 2%支付违约金。 47.1.2 工期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工期延误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35.2 条款的规定执行。 47.1.3 施工机械投入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承诺 的机械设备清单投入使用在本工程上,否则将按违约处理,并按合同价款的 10% 支付违约金。 47.1.4 按时退场保证金: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 5 天内退场,并 对现场进行相应的清理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47.1.5 档案保证: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档 案部门要求的竣工资料及份数,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本工程的档案原件 的,均按违约处理,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 1500 元。当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 48 档案并向广州市城建档案馆交付清楚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适用于政府监管 的项目)。 47.1.6 项目负责人及技术管理人员驻场保证: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承诺拟 派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派出相关人员并进驻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受 发包人每周不少于驻场 5 天的考勤,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对拟派人员进行变换, 若项目负责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驻场,每周考勤少于 5 天的,按违约处理,每次 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技术管理人员进驻现场时间少于合同工期的 80%,按违约 处理,并按中标价的 10%支付违约金。 47.1.7 开工保证:承包人要保证在中标通知书送达后 7 个工作日内做好施 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等资料报审,并办理余泥排放证(如有需要), 确保工程如期开工,否则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47.1.8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约见的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发包人 有权发函约见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法定代表人驻施工现场协调及安排工作, 直至工程保质、保量顺利推进。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见的,承 包人承担每人次 2 万元违约赔偿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见 累计 3 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 的违约责任。 47.1.9 甲定乙供材料(设备)采购:部分工程材料(设备)按规定由发包 人确定其品牌及价格,由承包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实施采购。发包人确定工程材 料(设备)供应商后 3 日历天内,承包人须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否则每延迟一天,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00 元。 47.1.10 材料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按本合同 23.2(3)③b、c 条款执 行。 47.1.11 结算资料真实性保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按本合同 23.2(3)③d 条款执行。 47.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履约保证金提交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人员设备退场完毕并移交相关竣工资料之日止,履约保证金应保证一直有效。履 约保证金有效期终止后 28 天内,发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包人。 47.3 如遇到工程的设计更改或增加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做好 49 工程量记录,承包人应在工程完成后一周内办理签证,过期不予签认。 47.4 承包人必须确保现场施工人员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务工证、暂住证和身份证,女工还应持有查 环、查孕证明等,如经检查发现证件不全,则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500 元,若经 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47.5 承包人应确保各施工班组有序和协调地工作,防止现场施工人员斗殴 和闹事,同时还应确保材料供应商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材料和向材料商支付材料 款,防止材料供应商因各种原因到发包人处进行闹事,凡出现上述等情况,每次 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直至终止合同。 47.6 承包人应确保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关于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如 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47.7 工程完工后 180 天内,发包人相关管理部门将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 安全、进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承包人的得分将被计入华南理工大学建筑施 工企业综合评价信息体系。发包人综合评价分数作为后续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 择优依据或评标过程中综合评审投标人的依据。 48、承包人承诺 无论发包人或监理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免除承包人对其 承包的工程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导致的,而 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也须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 工或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 承担。 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 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 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若甲供主材出现问题时由发包人、监理人共同 确定质量责任,若材料供应商或承包人仍有异议时,可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确 定。 承包人已知悉并了解《华南理工大学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全过程记录管理 50 办法》,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关处理。 本合同所涉一切款项的支付流程均按照发包人相关部门要求办理,承包人凭 正式有效发票收取预付款、进度款、工程款等一切款项。 发包人 : 承包人: 住 所 :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51 附件.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华南理工大学 (发包方) 承包人(全称): (承包方) 为保证[工程名称]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 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XXXXX]工程。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及投标时按承包 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的其他售后服务工作均属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 如下: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 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2 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6.白蚁防治免费保治期为捌年; 7.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在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保 证在接到通知 12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 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 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 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指定的本地维修联络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 址: 。 4.承包人承诺由于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和延误保修而造成业主损失的赔偿 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 3%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待竣工验收合格满贰年后,如无需要扣取质保金的情形,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金返还后,在保修期内发包人正常 使用情况下,如发生属本保修书规定范围的保修事项时,承包人应及时修理并承 担费用,否则,发包人可依法律途径追讨。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 署。 53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4 附件. 主要材料品牌选用表 序号 设备和材料名称 品牌或厂家名称 规格、型号等特殊要求 投标选用品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55 附件. 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移交资料情况 类别 序 号 资料名称 单位 数量 原件 复印 件 备注 承诺书 1 施工单位资料报送承诺书 工 程 结 算 书 2 施工单位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3 施工单位工程量计算书 (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 4 监理单位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5 监理单位工程量计算书 (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 6 中介机构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7 中介机构工程量计算书 (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 8 学校审核单位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9 学校审核单位工程量计算书 (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 招 投 标 文 件 10 招标文件 11 投标文件 12 中标通知书 13 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版 14 招标控制价及电子版 15 工程预(概)算批复文件 16 相关资金安排(批复)文件 17 施工组织设计 合 同 18 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 19 设计合同 56 资 料 20 监理合同 21 合同条款修改说明 图 纸 资 料 22 施工(招标)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23 图纸会审记录 24 设计变更 25 工程竣工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施 工 过 程 资 料 26 工程开工报告 27 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 28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 29 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30 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及电子文档 31 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证单 32 工程签证(含隐蔽工程) 33 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34 会议纪要 35 工程洽商记录 36 工期逾期情况说明 3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8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 39 城建档案 40 涉及税金等调整的工程款支付明细 41 资金使用涉及“三重一大”批复件 42 建设单位关于违约责任处理意见 其他 43 其它结算资料:《关于工程水电费情 况说明》《关于工程建设期说明》《关 于工程支付款情况说明》 移交记录 单位 单位 签名 签名 日期 日期 备注: 1. 粗体部分为必填项; 2. 资料提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另行补充; 3. 资料原则上要求为原件,若为复印件,建设单位应签名并盖骑缝章; 4. 施工单位承诺书主要体现为承包人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作出书 面承诺,并明确对施工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条款已充分知情; 5. 结算书建议分为原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内及清单外两部分,清单内部分按原工 57 程量清单顺序,原暂定价及清单外等新组价项目须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6. 若为书面投标,投标文件须有建设单位签名并盖骑缝章; 7. 施工图、竣工图按相关国家及行业规范绘制;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 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 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否则其费用在结 算时发包人有权不予考虑; 8. 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签证单、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等应分土建、安装 等专业整理装订,连续编号,附件完备。 58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59 附件. 工 程 现 场 签 证 表 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单位工程: 签证编号: 联系单编号 监理签收 甲方签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 证 内 容 附件共 页 附件 1:χχχχχ共 页 附件 2:χχχχχ共 页 项目经理(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 理 意 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建设 单位 意见 现场代表: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工程负责人: 年 月 日 造价 单位 意见 (如 有)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结算 部门 意见 结算负责人: 年 月 日 60 附 件 . 工 程 变 更 令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承包人全称) 由于 原因,现发出 工程变更令(内容见附件),请按照本变更令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若合同与本变更令不一致 的,以本变更令为准。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监理工程师联系。 变更内容见附件: 监理人(章) 监 理 工 程 师 日 期 审批意见: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