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借款合同(Word版)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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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5 发布

信用借款合同(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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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六条 在借款方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诉讼须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其他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用借款合同2   农信借用字[ ]第号   贷款人:   借款人: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大写):   (四)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六)还款方式:   第二条 借款人承诺:   (一)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三)向贷款人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及账户等资料;   (四)接受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五)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六)法定代表人变更、法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及注册资本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   (七)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体制变更时,必须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第三条 贷款人承诺: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三)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   第四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签订展期协议后,方可延长还款期限,但贷款利率要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国家规定,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计收万分之x利息;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   (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四)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三)至(七)项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   (一)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违约金;   (二)贷款人违反第三条(三)项,借款人有权予以拒绝;违反第三条(二)项的,借款人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投诉。   第六条 贷款人按本合同规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收。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签约地点 信用借款合同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银行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   种类   利率   期限_______年____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 额   年 月 日 金 额   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入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___________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 章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 款 人   贷款人____________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签 章   (或授权代理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证 人   (1)   (2)   (3)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用借款合同4   编号:______年[________] 字______号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小写)。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一,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二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三章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 _________期。_________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 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良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甲方:乙方:日期: 信用借款合同5   甲方:借款学生   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丙方:受托机构 (丙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特别约定条款,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签订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约定书就;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借款期限:本合同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同)起,至年 8月31日止。本合同不展期。   第二条 账户开立 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贷款发放和回收,户名:;帐号: 。   第三条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年至 年每年12月21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年(贷款最后一年) 8月31日偿还贷款本金 元。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读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二条 账户用途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 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所附回执单(附件1)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由甲方及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   甲方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报到日期(下称“规定报到日”)及时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20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达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规定报到日之后30日内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方是在校生的,应在新学年报到后20日内向丙方寄出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9月30日之前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丙方在收到合同回执单后,审查、汇总后报乙方,乙方审批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进行两次划付: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划至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   2.以合同回执单所载甲方(借款学生)欠缴学费和欠缴住宿费合计金额(以下简称“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为判断依据,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就读学校账户。具体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等同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的贷款,剩余贷款甲方(借款学生)可以用于支付生活费;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小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不足费用由甲方自付。   (三)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学生)账户和甲方就读学校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办理上述划付事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还款方式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甲方应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五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以下简称“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之日为止。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最后一年8月30日)。甲方在校学习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承担。   当甲方(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甲方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二)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三)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   1 / 2   甲方应提前30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四)甲方(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甲方(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财政贴息,甲方(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七条 合同变更   (一)当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资助中心报乙方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二)当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三)甲方(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丙方。经乙方同意后,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条 甲方陈述和保证   (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在本合同第一部分项下第二条指定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在甲方(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 甲方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借款学生)死亡的;   2.甲方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甲方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3.甲方(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4.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甲方(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   6.甲方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 7.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偿还贷款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同意乙方、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以及甲方贷款违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上述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甲方对此无异议;   (八)甲方保证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丙方职责   (一)接受乙方委托受理甲方贷款申请,对甲方的借款资格及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按乙方要求组织签订本合同、对甲方本人亲自签订本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负责对甲方(借款学生)回执单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合同回执单进行审查,将合同回执单汇总后上报乙方;   (三)协助乙方完成对甲方的贷款发放;协助代理结算行将丙方或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在乙方过渡账户中资金及时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和甲方(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四)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回收(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台帐;   (五)及时通过甲方共同借款人或就读高校对甲方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代表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督促其清偿借款;   (六)按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有关数据,协助乙方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基层   金融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   2.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时:   (1)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1-7项情形而未及时、如实告知乙方的;   (3)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3-7项情形;   (4)甲方隐瞒还款能力或有还款能力而拒绝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将违约情况告知甲方(借款学生)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共同借款人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   3.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4.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条所述职责,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进行协商或自协商开始后60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经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后,转让事宜方能生效。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本合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生效:   1.各方签字盖章;   2.丙方收到本合同所附合同回执单并审查通过;   3.本合同经乙方审批通过。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一)甲方(含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已提请甲方、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丙方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甲方、丙方已对本合同有全面、准确的理解。   (二)本合同所附回执单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出于审慎原则,乙方已提示甲方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挂号信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合同回执单。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本合同签字各方特此声明并确认其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其在本合同上签字、捺印或盖章为其接受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 方:乙方(合同专用章): 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借款学生: 共同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捺印) (签字、捺印)   日期: 日期:日期: 日期: 信用借款合同6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乙方因信用卡还款,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按次收取,借款额的1.5%)   二、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   本次借款手续费为:   乙方必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还清甲方。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三、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四、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按次收取,借款额的1.5%,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按天加收利率0.5%。   五、权利义务   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电话:   乙方签字:电话:   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用借款合同7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1 信用证:由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出通过________________通知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信用证。 2.贷款金额、币种和用途   2.1 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3.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______个月。   4.利息与费用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 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4 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收。   5.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5.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1.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5.2 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6.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6.2 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6.3 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6.4 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5 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6 保证按本合同2.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7.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7.1 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运出商品。   7.2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7.3 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别的金融机构议付。   7.4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7.5 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破产。   7.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8.违约的处理   8.1 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8.2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对违约金额处以20%~50%的罚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c.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d.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其他   9.1 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为止。   9.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3‎ ‎ 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2份,签约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授权人:______________(签字)   借款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授权人:______________(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信用借款合同8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 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 ‎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信用借款合同9   贷款人:   借款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 (大写) (四)借款期限:自年月月日止。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五)贷款利率: (六)还款方式:‎ ‎ 第二条:借款人承诺:   (一)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攘自改变借款用途;   (三)向贷款人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珍、损益珍及所有开户行、账号等资料;   (四)接受贷款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五)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六)法定人代表人变更、法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及注册资金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   (七)因实行承包、租凭、联营、股份制造、分立、被兼并(合并)、产权有偿转让、对外投资等体制变更时必须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第三条:贷款人承诺   (一)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二)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   (三)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第四条:借款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签订展期协议后,方可延长还款期限,但贷款利率要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2、 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款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3、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按挤占挪用处理,此期间对挤占挪用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4、违反本合同第二条(二)至(七)项,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款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款到期的贷款。 (二)贷款人违约:   1、贷款人不能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2、违反第三条(二)项时借款人有权拒绝,违反第(三)项时,可向人民银行投诉;   第六第 贷款到期收回贷款或依照本合同条五条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纠纷 1、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 2、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促裁解决。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贷款人各待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起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