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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8 发布

石材定购合同范本(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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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定购合同范本(Word版)‎ 石材定购合同范本(Word版)‎ 石材定购合同范本(Word版)‎ 石材定购合同范本(Word版)‎ ‎ 石材定购合同范文1  甲方(供方):   地址: 电话:   乙方(需方):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订购的石材产品名称、单价及异形加工费详见如下:   石材异形加工费用为:   合同总价以乙方在订购单上确认实际订购数量乘以本合同约结算单价为准。   二、产品质量标准、交货时间:   1、甲方必须确保表面光洁度在80度以上(光面板),几何尺寸厚度按国际标准允许(±1.5毫米),确保大面积基本无色差。   2、交货时间以甲方收到80%预付货款之日起, 日通知乙方来厂验收。   三、验收、提货方式:   1、甲方负责装车,运费、卸车费用由乙方自理。   2、石材是天然产物,色泽花纹可能有差异,请客户在提货时当场验收。出厂后如有破损毁坏,甲方概不负责。   四、付款方式:   1、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支付甲方 元订金后,甲方安排技术人员上门实地测量所需石材尺寸。( 注:此订金冲抵最后一笔货款)   2、甲方测量尺寸填写订购单经乙方确认后,乙方预付货款(含加工费)80%后,甲方安排下料生产。   3、乙方验货签收后,付清余款,方可提货。(货款未付,一律不予提货)   五、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以任何理由不购买甲方石材的,视为乙方违约,订金不予退还。   六、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石材定购合同范文2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一、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产品价格等   1、产品名称:黑金沙大理石;   2、产品规格:见甲方附件;   3、产品厚度:25MM厚;   4、质量(技术指标):要求产品无色差、无色斑、无误差、无干裂、无杂纹、无蹦边掉角。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向甲方提供对石材的检测报告。乙方按照甲方所提供的规格尺寸进行加工制作,如乙方所加工石材尺寸与甲方所提供的规格不符,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产品价格:单价 元/㎡(含加工费、不含税);   6、产品数量:产品总数量约 ㎡;   7、总金额 元,大写 整。(按实际加工数量进行最终结算)   二、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乙方负责。   三、验收方法:北京西直河石材市场验收。   四、结算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付乙方石材定金5万元,石材加工完毕按实际数量结算。   五、交货规定   1、交货地点:   2、交货日期:   3、运 输 费:   六、甲方向乙方付款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正式合法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材料款,如提供虚假发票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单独承担。   七、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石材定购合同范文3  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采购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标的、数量、规格型号、价款等石材单价已包含开槽、倒角、切割、磨边、抛光、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等完成合同供货的所有费用。数量为暂定面积,具体结算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执行。   第二条质量标准:供方所供产品必须同时满足或不低于以下全部项质量要求。   2.1 供方提供石材样品,经采购方确认后封样。供方所供石材应与样品一致,有明显差异时,采购方有权提出异议。   2.2 所供石材外观及质量必须按《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JC205-92)优等品标准执行,表面光洁度达到90度以上。   2.3 所供板材全部采用大砂锯进口设备加工,自动抛光机抛光。供货方应按工程实际测量情况,绘制施工排版图,并对所供石材进行严格的色差控制,保证整体饰面无明显色差。   2.4 允许尺寸误差不超过以下标准要求:(1)厚度:±1㎜;(2)长宽度:-1.0~0㎜;(3)平面度:<1000㎜为±0.5㎜,>=1000㎜为0.8㎜;(4)对角线允许误差:0.4㎜。   2.5 物理性能要求:体积密度不小于2500kg/m³;吸水率不大于 0.7%; 抗压强度不小于60MPa;弯曲强度不小于8MPa;   2.6 其它技术要求及参数按照 执行。   第三条 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供货方对所供石材免费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两年,并将本合同所供材料样品保存两年,如有质量问题,供货方负责重新供料、切割、安装,发生费用或损失由供货方承担。供方还应随货提供石材的进口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所有石材的包装必须以适合运输、搬运、保管和减少损耗为宜,每块板材必须在侧面(非装饰面)注明与施工排版图对应的编号及尺寸,饰面和角部则应予以保护。   第五条 合同结算数量的计算:   5.1 所供石材结算量均按上墙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并在此基础上,由采购方补贴供货方百分之零点五的运输、搬运、铺贴施工损耗,超出损耗部分由采购方工程部主持分清责任,由供货方或施工方承担。   5.2‎ ‎ 合同结算数量的确认: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各方人员进行本合同石材实际供货数量的最终确认,经双方确认的数量为合同的最终结算数量。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除去采购方5.1条款的损耗补贴外,其余所有损耗均由供货方承担。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A 起转移,   A:收货验收合格;   B:收货验收合格且支付合格石材总价价款80%货款时;   C:其他: 。)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货方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交货时间:   8.1 交货地点:按序号 要求执行。   A:采购方 项目仓库;   B:采购方指定地点 。   8.2 交货期限:按序号 要求执行。   A:供方一次性完成供货,并于合同签订后 天内交货。   B:分批完成供货: 前第一批石材到货,分批交货及完成全部供货时间须与工程进度一致,按采购方工程部要求顺序供货。   第九条 货物的验收、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按如下方式进行。   9.1‎ ‎ 收货验收:采购方须在货到后立即清点包装数量及在3日内验收以下内容:   1)发货清单与收货数量是否相符。   2)外包装是否破损,程度如何。   3)收货规格是否与订货规格及箱单相符。若上述三项有不符之处,双方应立即确认,且供货方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9.2 加工过程中的验收:若在加工或去除包装过程中,采购方(或施工方)发现供方所供石材或规格、数量与订货单不符或存在较严重的其它问题,采购方应立即通知供货方进行妥善处理,若由于供方处理不及时而导致工程延误,由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   9.3 安装使用过程中的验收:对有些缺陷须在安装后方可进行验收或识别(如色差或性能或现场试验等), 若采购方(或施工方)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现这样的品质缺陷,则采购方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6小时内到达现场,在双方确认后,供方应立即无条件无偿提供补货,并负责重新安装。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每到现场 ㎡,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材料款的80%货款;完成全部石材供应,并经验收合格,支付至全部材料款的95%;三期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壹年后,无材料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额5%。   第十一条 权利保证: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标的物及标的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第十二条 风险转移:标的物自 C 起(A:货至现场落地时;B:收货验收合格后;C:工程竣工验收后。),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采购方,运输途中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第十三条 ‎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对可能发生的诉讼事宜适用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由采购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禁止商业贿赂:   (一)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谈判、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过程中,供方不得向采购方工作人员赠送物品、现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给予采购方工作人员好处或利益。   (二)若供方违反上述承诺,采购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署的一切合同,因合同解除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负责全部赔偿。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5.1 供方派驻现场指导员,进行现场业务培训、配合货物验收、接洽供货时间等 ,服务费优惠不计。   15.2 石材防护剂的使用与否由采购方指定。如使用则采用江苏润石牌,价格(含防护剂、人工费)为底面加四侧面 元/㎡(按底面积计算);表面保护剂为 元/㎡。   15.3 采购方延期付款按延期支付部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付供货方损失。双方约定:所有石材货款的受款单位为上海福泉石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15.4‎ ‎ 供方承诺:如因运输、原材料、加工生产等供方原因造成货物迟延交付,则向采购方支付壹万元/天的罚金;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罚金不足以抵付采购方损失的,则由供方承担因迟延交付或不能交付(迟延超过20天视为不能交付)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15.5 供货方须在合同签订后45个连续日历天内将本工程所需荒料全部运抵上海工厂,并按计划在一周内加工成工程板,否则需向采购方支付5000元/天的赔偿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采购方执 伍 份,供货方执 壹 份。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