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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8 发布

2020精选亮化工程合同范本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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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亮化工程合同 ‎  亮化工程合同 ‎  项目名称: 亮化施工项目 ‎  签约日期:‎ ‎  发包方 : (以下简称甲方)‎ ‎  承包方 : 深圳市艾浦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 ,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 ‎  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  一、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亮化施工项目 ‎  二、 项目需要的亮化材料 ‎  见亮化材料清单及报价 ‎  三、合同金额 ‎  1、合同总额人民币 小写:元 大写:‎ ‎  ( )‎ ‎  2、合同总额包括:亮化材料及零配件的购置和安装、工程实施、运输保险、装卸、质保 ‎  期售后服务、建筑安装发票。(详情请见附件详单及效果图)‎ ‎  3、不含税费及增项;‎ ‎  四、安装地点、施工要求、工期及验收 ‎  安装地点:甲方项目指定地。‎ ‎  施工要求:光源产品及设备货物进入施工场地入库后由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存放,乙方自行 ‎  负责保管,施工及提货由乙方自行安排。乙方施工过程中,相关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 ‎  须提供施工环境及施工现场的电源接口。‎ ‎  工期:合同生效后天内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  验收标准: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效果图进行施工,验收以整体亮化调试完毕为准 ‎  验收:乙方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后,向甲方发出书面验收通知,甲乙双方共同派人 ‎  员到场,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共同填写验收报告并签字,验收工作应 ‎  在日内完成。如无双方共同认可的理由,甲方在设备正常运行两周内仍未派人员参加 ‎  验收,视为甲方放弃验收权,则乙方的单方验收报告即为有效。‎ ‎  五、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变动后工程项目所增加的成本由甲方承担)‎ ‎  2. 不可抗力;‎ ‎  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  4.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  5.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  6. 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情况。‎ ‎  六、安装与调试 ‎  以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和响应承诺的前提下,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最佳状态且双方均认为满意。‎ ‎  七:付款方式 ‎  1. 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合计¥‎ ‎  2、货到甲方项目所在地,验收施工前,支付合同总额的,合计¥‎ ‎  3、无违反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的 %,合计¥元。‎ ‎  八、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  1. 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从验收交付之日起为两年。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 ‎  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现场安全操作及必要的维护保养培训。‎ ‎  3. 乙方须提供常设8小时热线服务和长期的免费技术支持。对甲方的服务通知,乙方在接报后必须及时响应及尽快处理完毕。若主要设备的故障需更换,乙方必须免费提供相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或采取应急措施解决,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业务。‎ ‎  4.乙方保证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  九、违约责任 ‎  1、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或验收,并有权顺延付款;‎ ‎  2、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且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时,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日按付款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  4、乙方未能按约定施工日期完工,应按合同总价款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 ‎  十、争议的解决 ‎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所产生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货物质量的检查鉴定,统一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辖属的相关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质量技术标准时,鉴定费由委托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  2、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十一、不可抗力 ‎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  十二、合同生效 ‎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  十三、乙方应提供的资料内容 ‎  1、中国境内制造的产品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 ‎  2、关键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  十四、其它 ‎  1、本项目材料清单、增项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 ‎  2、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  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二份,任何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  5. 本合同共计四页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  6. 双方均已对以上各条款及附件作充分了解,并明确理解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权责。‎ ‎  篇二:亮化工程合同书 ‎  亮化工程合同 ‎  项目名称:青州市新城片区路南景观工程 ‎  签约日期:2013年10月28日 ‎  甲方:(发包方)青州市鸿博森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鑫磊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  一、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青州市新城片区路南景观工程 ‎  二、项目需要的亮化材料 ‎  见亮化材料清单及报价 ‎  三、合同金额 ‎  1、合同总额人民币小写:518万元,大写:伍佰壹拾捌万元整。‎ ‎  2、合同总额包括:亮化、监控、喷灌及安装、强电、弱电;‎ ‎  3、不含税费及增项。‎ ‎  四、验收标准与要求 ‎  1、交付验收标准 ‎  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由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交付前的保管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  2、货物为原厂制造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合同。‎ ‎  3、包装标准为原厂制造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合同。‎ ‎  五、安装地点及工期 ‎  工期,合同生效后7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  七、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70%;‎ ‎  2、货到甲方项目所在地,验收施工前,支付合同总额的25%;‎ ‎  3、无违反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的5%。‎ ‎  八、安装与调试 ‎  以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和响应承诺的前提下,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最佳状态且双方均认为满意。‎ ‎  九、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  1、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从验收教付之日起为年,保修期终身(质保期满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2、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非人为因素现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何期限相应顺延。‎ ‎  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现场安全操作及必要的维护保养培训。‎ ‎  4、乙方须提供常设24小时热线服务和长期的免费技术支持,在甲方所在地设有长期稳定售后服务机构(办事处),对甲方的服务须知,办事处机构在接报后8个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处理完毕。若主要设备的故障在48小时内仍未处理完毕。乙方必须免费提供相间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或采取应急措施解决,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业务。‎ ‎  十、违约责任 ‎  1、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或验收,并有权顺延付款;‎ ‎  2、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且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时,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  十二、争议的解决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所产生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货物质量的检查鉴定,统一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辖属的相关检测机构送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质量技术标准时,鉴定费由委托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  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  十三、不可抗力 ‎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  十四、合同生效 ‎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  十五、乙方应提供的资料内容 ‎  中国境内制造的产品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 ‎  关键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  十六、其它 ‎  本项目材料清单、增项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 ‎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荐下的义务。‎ ‎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  5、双方均已对以上各条款及附件作充分了解,并明确理解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权现。‎ ‎  甲方:青州市鸿博森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鑫磊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电话:‎ ‎  2013年10月28日 ‎  篇三:亮化工程合同书[(成搞)‎ ‎  亮化工程合同书 ‎  工程名称:水墨林溪1~5#栋楼体亮化工程 ‎  甲 方:长沙楚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乙 方:湖南创合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  发包方:长沙楚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承包方:湖南创合广告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  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将1~5#栋楼体亮化工程交乙方承包,为明确双方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同意以下合同条款:‎ ‎  第一条、工程概况 ‎  1、工程名称:水墨林溪1~5号栋楼体亮化工程。‎ ‎  2、工程地点:长沙天心区木莲西路水墨林溪 。‎ ‎  3、工程内容范围及要求 ‎  楼顶及女儿墙采用LED洗墙灯、LED投光灯光源方式。‎ ‎  4、工程正式开工日期:2016年 05 月 20 日始。‎ ‎  5、工程竣工交付日期:2016年 06 月30日止。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0 天(如 遇风、雨等恶劣天气影响,工期顺延)。‎ ‎  6、质量等级:合格。‎ ‎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  1、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产品均采用台湾进口晶元发光芯片,防水等级IP65,要求制作:安全、牢固、美观。‎ ‎  2、 颜色要求:黄色。‎ ‎  第三条、工程预算造价及支付方式:‎ ‎  1、工程制作费,税金等一切费用,总价款计人民币¥320000.00 元,大写 叁拾贰萬圆整,后期增项或减少项以实际为准。‎ ‎  2、支付方式:‎ ‎  A. 合同签订后,即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须支付百分之30%合同款计¥96000.00元。‎ ‎  B. 制作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七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的百分之67%合同款计¥214400.00元。‎ ‎  C. 剩余工程款3%做为质保金,计¥9600.00 元.质保期贰年,质保期满七日内付清。‎ ‎  第四条、合同文件及解释 ‎  1、本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条款、合同条件。‎ ‎  2、当双方对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经过协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可由仲裁机构裁定。‎ ‎  第五条、合同标准和适用法律 ‎  1、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及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  2、适用标准、规范: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及现行施工规范、标准。‎ ‎  第六条、双方职责 ‎  1、甲方主要职责:做好乙方进场前应由甲方完成的准备工作(提供临时水、电及其他配合工作)。‎ ‎  2、乙方主要职责:乙方在施工期前完成所有准备工作,并制定施工工艺、质量管理等以确保施工质量。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乙方在完成所有工作后,交予甲方验收。‎ ‎  第七条、施工图 ‎  1、乙方负责设计效果图一套。‎ ‎  2、电路分布图一套。‎ ‎  第八条、检查和返工 ‎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单必须在施工结束后十天,送交甲方,甲方按隐蔽工程验收单要求,及时检查、验收。甲方代表及委托人员,要求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负责,否则由乙方承担。‎ ‎  第九条、工程质量 ‎  1、甲方要求乙方的施工质量达到合格等级,各系统的技术数据均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  2、对达不到合同规定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  3、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请有关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 ‎  4、须符合任何国内所定之工程与电气安装工程标准。‎ ‎  第十条、合同价款 ‎  合同价款在下列情况之下可以调整 ‎  1、甲方及乙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  2、甲方及乙方代表确认的变更或工程协商。‎ ‎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  1、本合同自签定之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甲方支付完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  第十二条、关于验收 ‎  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三天内,甲方组织正式验收,甲方在完工后三天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  1、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4、5款规定按时制作、安装完成,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  2、甲方如无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该项目合同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  3、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等指标达到相关规定。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倾倒、扭曲变形、开裂等问题,乙方应承担返工。 第十四条、因工程所产生的责任的承担 ‎  1、在本项目的制作、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的劳动操作规范进行生产,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劳动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  2、由于商标、肖像、广告词及其他因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  第十五条、售后服务 ‎  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制作的工程项目,物料丢失及人为损毁乙方不负责保修。‎ ‎  2、如出现保修之范围,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作出维修安排答复,12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处理。‎ ‎  3、保修期(两年)结束后,若甲方需要乙方负责对本系统的长期维护保养,服务费另行商定。‎ ‎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阻止并妨碍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中本协议义务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其它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罢工、骚乱、政府原因等。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在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以及受影响方需采取的措施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协商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最大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