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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8 发布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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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Word 版)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 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 xx 有限 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 本已收阅。现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 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 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 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 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 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被 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 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 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 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 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李某甲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提 供相关的书面委托,被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 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 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此致    xxxxxx 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x    日期: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范文二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 84 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 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 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 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 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 20xx 年 4 月 24 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20xx 年 9 月 29 日万好置业将 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20xx 年 12 月 31 日万好置业 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 政部门于 20xx 年 4 月 15 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 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 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 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 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 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 年 12 月 10 日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范文三  答辩人(被告):景德镇某金融市场    被答辩人(原告);某银行下属信托公司    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无效    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下称《拆借办 法》)第七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 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 发《拆借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 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 月。”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 达 10 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无效。    2、合同约定的”拆借利率”条款无效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 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 10.98‰。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 15‰和 17‰,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同样无效。    依据《拆借办法》第九条规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为拆借资 金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最主要的条款。显而易见,本案拆借双方签 订的三份拆借合同,均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依据《合同法》 的规定,无疑属于无效合同。    二、被答辩人诉求赔偿”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无据    1、由于本案合同无效,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 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只需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将 本金归还对方,被答辩人诉求违法约定的”利息”于法无据。    2、合同既然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违反该合同也不构成 违约。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不在答辩人方面,答辩人已经归 还了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罚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对于复利:第一,同业拆借计算复利,没有任何法律或政 策依据;第二,因为合同无效,所谓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护,”复利” 更是无源之水,无从成立。    此外,由于被答辩人违法拆借,依据《拆借办法》等金融法规 规定,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且应受到”没收非法所 得”、”罚款”等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条款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而无效, 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被答辩人。答辩人既已归还全部本金, 被答辩人诉求”利息、罚息、复利”没有事实根据,更与法律相悖,请 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答辩人:景德镇某金融市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