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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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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方合同号: 出租方合同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承租方):
发票开票信息:
名称:
账号:
开户行: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出租方):
账号:
开户行: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发票类型:
发票指定联系人: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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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设备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设备
序号
设备
名称
设备
型号
数量
技术
状况
泵送单价
元/方 (不含税)
税额
价税合计
(元/方)
司机
数量
备注
1
注:以上单价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税率为 。以上单价为综合单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日常维修保养、大修折旧、日常修理、油料、设备安拆、进出场费用、保险及附属油料等所有为保证机械正常运转的一切费用。
第二条 工程项目名称、设备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
使用地点:
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以甲方实际使用时间为准,准确的进场时间以承租方通知为准,租赁起始时间自乙方机械进场开始工作为准。如其中一方需提前终止租赁,则应提前3天通知另一方;承租方如需继续租用,则应在合同期满前半个月签订续租合同。如出租方未提前通知承租方而擅自撤离承租方工地,则承租方有权不予结算租赁费。
(一)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计算。结算时需出租方提供正式发票及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二)租赁设备在安装、保管、使用和进退场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支付租赁时,出租方必须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否则承租方扣减租赁费的20%作为发票保证金。
第四条 承租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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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方应在租赁物进场前5日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出租方详细的进场时间地点和其它具体细节。
2.承租方将所租赁的设备纳入本单位的管理范围内,有关规章制度必须及时发到出租方操作人员手中。
3.承租方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非承租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出租方负责;非承租方原因造成设备故障事故,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进行赔偿。
5.承租方负责租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资金支付。
第五条 出租方工作
1.按照承租方的要求如期完成租赁设备的进场,按照设备维修保养手册要求按期保养维修,确保设备状况完好。
2.出租方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承租方的指挥和安排,对于失职和违章操作,承租方有权通知出租方换人,出租方应立即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工作。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具有操作设备的相关从业资格。
3.出租方在承租方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设备外表标识,必须遵守承租人的有关规定。
4.向承租方提供有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和负责办理机械检测和安全使用手续,提供设备相关资料以及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必须保证各项手续齐全。
5.出租方负责在安装、保管、使用、进退场等过程中租赁设备的安全,购买并办理执行本合同而投入的设备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第三责任险。
6.出租方按承租方要求做好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所有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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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非承租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出租方负责;非承租方原因造成设备故障事故,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进行赔偿。
8. 出租方操作手应每日严格填写承租单位派发的租赁设备签认单(机械设备运转记录)。机械设备运转记录应工整填写,定期将此单交承租方单位签认,做为设备结算考核的一部分,并以此单计算租金,无此单不予结算。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
9.出租方应对操作手等人员严加管理,出租方如私自倒卖柴油,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罚款直接在租赁费中扣除,发现第二次除扣除出租方该设备一个月的租金的同时将直接清退操作手或设备。(实际情况不适用的可删除此条款)
10.出租方需提供的技术资料:乙方需提供机械购销合同、生产厂家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定期检验报告、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和其他备案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乙方保证本机械的各项手续、证件齐全,如因手续或证件不全引起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其他证明材料:乙方需提供操作人员上岗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 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
1.租赁设备配备操作手1-2名,由出租方负责聘请或雇佣。其工资、食宿等由出租方负责承担(如承租方提供操作手的食宿,应从出租方租金中扣除该费用)。
2.租赁设备在租赁期由承租方负责日常燃油(或电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租方是否负责燃油),由出租方负责燃油(或电力)外的其他辅助材料,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租赁设备在安装、保管、使用和进退场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出租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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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租方应编制在租赁设备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计划,保证有足够的配件库存,按计划进行维修保养,及时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配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以便保证能够正常运转,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5. 如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设备停用(含故障停机),允许停用时间累计为2天/月,如果一个月中因故障停机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清退出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不能按期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设备,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逾期超过10天的承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出租方提供的租赁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要求,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承租方有权选择继续使用该租赁设备或解除合同;
3.出租方不按期派人协助承租方对租赁设备进行验收、调试、安装,致使租赁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出租方有权选择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出租方须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对于解除合同的,出租方限5天移除,否则承租方有权移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端,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xx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如遇不可抗拒力(战争、自然灾害等),出租方有权停止计算租赁费,期间造成的设备损坏及人员伤害,双方各自承担己方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价款支付完毕后合同自动失效。本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三份,出租方一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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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章): 出租方(章):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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