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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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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行政目的,后者是为了民事目的。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行政机关是行政合同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行政职权方面的权利义务需要由行政机关来享有和承担。
(2)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
(3)行政合同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
(4)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三、行政合同的分类
行政合同的种类有:
1.财产性的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效益而订立的合同。前者的
典型形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后者的典型形态是国家的订货合同。
2.管理性的行政合同
是指规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使为内容的合同。它的典型形态是政府特许权协议。政府特许是行政机关以合同方式授予当事人独占性权利。地方政府以吸引外资,吸引人才提供优越行政条件为目的,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订立的关于减免税收、简化行政程序等内容的合同,也属于管理性行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