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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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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监理劳动合同范本
在合作中, 作为监理方, 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下面是装修监理
劳动合同范本,为大家提供参考。
业 主(甲方) :监理单位(乙方)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
收规范》以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过双方协商一
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银行** 分行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
2 、工程内容: ** 银行** 分行开发区支行室内外改造装修、土建、
消防、空调、水电工程
3 、工程造价: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合同价
4 、合同起止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二条:公司委托代表
** 中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 分公司派驻毕立华监理工程师为驻
工地代表。
第三条: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有国家注册工程师资质 (包括土建、 装饰、
水电等)
第四条:监理费及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工程合同价的 1.76%计算工程监理费。
2 、进场七日内支付 30%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
付监理费至 95%,如有罚则约定范围的相应扣除工程监理费用,工
程决算完毕监理费余款付清。
第五条:监理的义务权力
1 、监理的义务:
1.1 、监理参与业主装饰工程设计方案制定、施工设计图审定、
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决算等工作的整个流程范围,
并明确赋予其职权和工作要求;
1.2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
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3 、协助业主办理消防、质监等有关开工手续,并代表业主组
织工程分部和竣工验收整理存档工作;
1.4 、监理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注重信息、新工艺、新
材料, 应运用合理的技能, 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水平相适应的咨
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证地
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5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
低成本的原则, 向设计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议, 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 延长工期, 应当事先取得业
主的同意;
1.6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对本工程的有关任何意见和要
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提出,由监理研究处臵意见,
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业主和有关方发生争执时, 监理根据自己的职
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等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
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7 、出具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2 、监理的权力:
2.1 、装饰工程中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
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2.2 、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实用、美观、经济的
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
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2.3 、装饰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
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2.4 、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5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
要求及厂家质量标准的材料、 设备, 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 返工,
施工方取得监理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工、 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
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业主作
出书面报告;
2.6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
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期限的确认权。
第六条:业主的义务及权力
1 、业主的义务
1.1 、业主应向监理提供项目文件及资料,并负责装饰工程的所
有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1.2 、业主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1.3 、业主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情况的领导、常驻代表,负责与
监理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和领导,要提前通知监理;
1.4 、业主应当授予监理的监理范围和权利,及时通知已选定的
设计方、施工方,并在与设计、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理。
2 、业主的权利
2.1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
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2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公司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公司
业务范围的专项报告,并加盖公司合同章。
第七条:罚则约定
1 、工程施工期内,监理方必须常驻工地,如有违反,甲方有权
拒付监理费。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
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 、监理单位(派出监理人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
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设计方、 施工方或配套
方索取钱财,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与业主利益冲突的任何
活动。
第八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及解释权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进行变更。
3 、合同项下不发生任何业务或业主提出终止要求的情况下本协
议终止。
4 、本合同依据《合同法》 、《** 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 省室内装饰施
工监理规程》享有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协商或调解不
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业 主: (签章)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分行
甲方代表: (签章)
监理单位: (签章)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 分公司
乙方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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