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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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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供应合同
煤炭供应合同书
甲方: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石嘴山市伟源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 __ 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甲方决
定将本公司煤炭采购业务承包给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
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应概况:
1 、
2 、采购价格核算: 以当地实际市场价为依据, 每吨增加 2 元计算。
3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 、人工以及协调等其它产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运输款结算方式: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按照甲方指定场地堆卸原煤,由
乙方指定的统计人员持甲方的结算单据与甲方相关负责人员核对签
字认可后,到甲方财务办理结算。
三、甲、乙方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1. 甲方的责任:必须保证甲方公司全部原煤采办业务交由乙方
( 除甲方公司自己煤矿原煤 ) 。
2. 化验标准依甲方化验结果为准, 如偏差较大, 经甲乙双方协商,
选第三方化验作为最终结果。
3. 乙方供应煤炭吨位依煤矿出矿磅单为准。
四、其它条款:
1 、采办过成功,如对煤炭质量、吨位有改变时,甲方另行通知乙
方提前准备更改。
2 、在甲、乙双方合同生效后,乙方应积极联系甲方了解储存情况
提前准备。
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约定双方不准以欺骗、欺诈的方式给
对方签订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六、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各自遵守,如一方违约;按本合同总
数量总价格的 3%处罚,赔偿给守约方。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煤炭采购合同书
甲方(需方):繁丰皮革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根据 《中华人民 __ 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 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联系本项目实际情况, 甲方决定将本公司生产
锅炉用煤采购业务发包给乙方完成, 乙方同意承包供应。 为了明确双
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合同书:
一、 项目名称:繁丰皮革有限公司锅炉用煤采购项目。
二、 价格约定: 以当地市场价格为依据, 每吨(上、 下)浮动 元
计算。
三、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四、 质量约定:二类烟煤,发热量 4600 大卡/ 千克以上,挥发份
为 20%以下,灰份 30%左右,全水份 20%以下,含硫 1.5%以下。
五、 数量约定:按 xx 年耗量 2500 吨为基数。
六、 运输和费用责任:
双方在合同生效后,乙方按照甲方指定场地(甲方锅炉煤场)过
磅卸煤。乙方煤场至甲方煤场全部运费、装卸费均由乙方负责
七、结算方法:
乙方指定人员持甲方的验收单据,经甲方相关负责人核对签字
后,按期向甲方财务办理结算付款。
八、甲、乙双方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必须保证公司全部锅炉用煤采购业务交乙方承包供应;
(二)甲方应当按期向乙方支付用煤货款。
(三) 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提供数量足够、 质量合格的二类烟煤;
( 四 ) 甲方如发现乙方供煤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时, 可向乙方
送货(司机)人员提出采样检验,乙方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采样,并
在煤样封样袋(包)内签字认可;
(五)甲方将煤样送检时应通知乙方同行,乙方必须派员配合甲
方送检;否则 ,乙方则认定甲方煤样送检所获得煤质检验报告书为
准。 _关于煤炭供应合同。
九、其他条款:
合作过程中,甲方如对煤炭质量、吨位要求有变化时,应及时通
知乙方提前准备更改; 乙方也应该经常联系甲方了解储存情况, 以便
提前备货。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恪守信誉、保证本合同完全履行。如一方违约,按
照下列规定处罚,赔偿给守约的一方:
(一)数量违约:按本合同第五条所列的基数换算合同总金额 (年
基数*市场单价)的 5%处罚;
(二)质量违约:按本合同第五条所列的基数换算合同总金额 (年
基数*市场单价)的 10%处罚。
十一、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_关于煤炭供
应合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xx 年 月
日 签字: xx 年 日 月
1.3.1 市场价格波动在本合同规定的单价± 3 %以内的,合同价
格维持不变;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价格± 3 %的,合同价格按双方
共同书面约定的新单价结算。 1.3.2 仍执行本合同规定的单价。
1.4 货物产地:陕西西安、榆林、神木等地 。
第二条 交货期限、地点、计量 2.1 交货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 xx 年 3 月 25 日止,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量均
衡供货, 如供应计划有变应提前五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2.2 交货地
点: 新安县香江万基工业园区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 电 煤堆场。
乙方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到货的车数及时间 (须在甲方白天的工
作时间内),以便甲方安排卸货。货物自卸至甲方堆场后视为交付。
如乙方供货时间过于集中使甲方堆场不能满足卸货的, 甲方可通知乙
方暂停供货。
2.3 货物重量以甲方磅房出具的计量磅单载明的数量为准 (毛重,
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条 取样、检验方法、质量要求及结算扣款标准
3.1 取样:乙方将货物运到甲方堆场后,甲方质检部门应及时取
样。检验批次(仅指汽车运输)以 10 车为一组样(如当日供货不足
10 车的,以当天供货为一组样),按供应单位组成批样,实际操作
过程中以甲方电脑组样为准。甲方参照 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
GB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的规定取样制样。所取样品粗样 1 份,
经破碎后缩分为两份,一份由甲方留存,另一份送交制样室,由制样
室缩分后制成细样送交甲方研发部一份, 留存一份。 3.2 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3.2.1 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等级以甲方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结
果作为结算依据。 甲方检验的方法为: 全水分的测定参照 GB/T 211-xx ;
水分、挥发分、灰分的测定参照 GB/T 212-xx ;
发热量的测定参照 GB/T 213-xx ;硫的测定参照 GB/T 214-xx 或
者 GB/T 25214-xx ;灰熔融性的测定参照 GB/T 219-xx 。
3.2.2 货物必须无掺杂使假。 如经甲方目测货物中杂质 (指泥土、
矿石、木头等非煤物质)明显,甲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乙方须自费
运回货物。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中无雷管、炸药等危险性物品。
3.2.3 矸石按实测值进行扣除,对于表观检查中发现有超过 50
mm的大块煤矸石,甲方可采取单独扣重处理,采样时不再取入;对
在实际检测中未测出的矸石甲方按正常程序取样化验。
3.2.4 具体质量指标与扣款标准见本合同附件 (一) 长焰煤燃料
标准 。 3.2.5 如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 应于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
七 日内提出,如未于规定时间内提出视为认可该检验结果。复检按
照甲方《进厂原材料复检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办理(如甲方发现检
验结果有异常也可要求复检。)。检测费用由提出检测一方承担。鉴
于煤炭全水分的易挥发性致使样品难以保管, 乙方对此给予理解, 并
同意在发生质量异议时, 计算收到基低位热值时以甲方检验的全水分
为准进行复检。 3.3 乙方所供煤炭的产地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产地相
符。如经甲方检验乙方所供货物与约定产地不符的,甲方有权拒收、
退货,由此造成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结算时间、付款方式
4.1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4.1.2 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比例结算、 付
款:
4.1.1 乙方每供货达到 / 吨甲方预结算一次。 预结算完成后, 甲
方于甲方付款期内根据预结算单先预付乙方 / % 的货款(不含增值
税),剩余的 / %及增值税款于总结算完成且乙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次月甲方付款期内支付。 4.1.2 乙方完成供
货后, 甲方于甲方的付款期内与乙方进行结算, 结算后先支付全部结
算货款的 70 %(不含增值税)。剩余 30 %的货款连同增值税,在乙
方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50 天内支付。
4.2 甲方的付款期为每月的 15—25 日的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到期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予顺延。付款以现金或承兑的方式支付。
4.3 乙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实行运费、货物一票制,税率
为 17 %。如乙方延期出具或出具的发票有瑕疵,甲方可相应的延期
付款。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 甲方责任
5.1.1 按本合同第 2.2 条款的规定做好卸货准备; 5.1.2 按本合
同的规定及时组织取样和化验检测; 5.1.3 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法
及时结算、付款。 5.2 乙方责任
5.2.1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需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 元履约保证
金,合同履行完毕如乙方无违约情形,甲方不计利息如数退还;
5.2.2 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量和质量要求及时供货; 5.2.3
乙方组织运输车辆将货物安全运到甲方的卸货地点。 乙方送货车辆在
运输途中和进入甲方的卸货地点卸货时, 造成任何安全事故所产生的
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
5.2.4 必须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价格、数量保密;
5.2.5 保证货物无任何权利瑕疵,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
全额赔偿;
5.2.6 乙方承诺恪守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不以任何手段
或方式(如 __ 、内外勾结等)作假伪造,损害甲方利益。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
利息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合同期内,乙方实际供货量达到本合同约定供货总量的 95 %
及以上的视为完成供货数量,达不到的应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
5 %的违约金;乙方实际供货量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总量,超出部
分在约定供货总量的 5 %(含本数)以内的,甲方可正常结算。超出
部分在约定供货总量的 5 %以外的,甲方有权拒收、退货。也可对超
出部分每吨降低 15 元进行结算,并且甲方有权延期付款。
6.3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 5 %的
违约金,并且甲方也有权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另有特殊规定的依该规
定执行; 第 5.2.6 条款之违约行为适用本合同第 6.4 违约条款的规定) :
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②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
可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4 如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5.2.6 条款的约定,在计量、
取样化验等环节存在作假伪造嫌疑的, 乙方同意甲方暂停本合同项下
款项的结算,以便查明事实。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乙方同意将该
合同项下涉及弄虚作假、以 __ 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货
物无偿给予甲方; 如甲方愿意, 甲方也可选择只没收乙方的廉政保证
金。此外,给甲方造成额外损失的,乙方还须另行赔偿。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__ 提起诉讼。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
订地法院(省新安县 __ )管辖。 7.2 本合同附件 1 份,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7.3 本合同原件共 3 页,于 xx 年 2 月 25 日签
订于省新安县,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原件一式 四 份,
甲方执 三 份,乙方执 一 份,各份法律效力同等。
7.4
热电锅炉燃料标准(长焰煤)
煤炭购销合同
购货单位(需方): 供货单位(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 __ 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签
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单位数量、价格。
二、验收方法,交(提)货地点:双方现场取样,以需方化验为
准,如双方有异议双方进行复检,以需方计量为准。 三、运输方式
及费用承担:以双方协商为准。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现金或银行
汇票。 五、 违约责任: 违约方负责后果。 六、其他: 双方协商解决。
附则: 1、本合同依法签订, 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
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 应经双方协
商、依法另立协议。
2 、本合同二份,副本一份,送货一份
需方: 供方: 税号: 税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
号: 行号: 行号:
签订日期:
《xx 煤炭购销合同样本》 是由购销合同栏目精心为大家准备的,
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 ( 销售方 )
乙方( 购买方 )
根据《中华人民 __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
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
下协议:
第一条 煤炭品种、数量、价格
1.1 煤炭品种为 煤矿生产的 煤,数量以实际供应并验收的为
准, 长期供应, 但每月保证供应壹万叁仟吨以上煤炭, 发热量在 5200
大卡以上,硫 0.8 左右,挥发 6—15 个之间,水 10 个以下。粒度最
大不能超过 50mm。
1.2 价格: 发热量在 5200 大卡以上按 0.13 元结算, 每降低 100
大卡降低 20 元 / 吨。( 若煤炭掉价,乙方将提前六天通知甲方 )
第二条 煤炭质量
注:,煤质误差按国家标准执行,煤炭质量要求以商丘裕东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要求为准。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
3.1 交货时间:
3.2 交货地点: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厂
3.3 运输方式:火车运输及费用由甲方负责,货到夏邑火车站
后转汽车运输, 汽车车辆由乙方负责, 但运费每吨 30 元由甲方承担。
煤从火车站拉出以火车站的过磅为准。 甲方应给乙方到电厂的合理消
耗 ( 按国家标准 ) ,数量以电厂过磅为准。 如出现数量短少由乙方按价
赔偿。煤炭到火车站后,乙方保证三天运完 3000 吨,如不能运完,
在站内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但火车到站卸车费、装车费,站台费
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果油价变动,运费按市场价调整 ) 。
第四条 煤炭验收
4.1 煤炭交货后, 由上去裕东发电有限公司于三日内完成验收。
4.2 质量确认:双方同意以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厂的
检验结果为准。 ( 附数量单据 ) 检验结束后, 各种税收由甲方负责交纳。
第五条 货款支付方式
5.1 乙方收到甲方向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厂的交货验
收单据, 票据齐全后以银行国内信用证方式付清单据记载的全部煤炭
款。
5.2 信用证支付的条件如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全额的增值税发
票。电厂煤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过磅数量单据, 双方对上述单据验证可
盖章后三日内 (休息日除外 ) 。甲方只能划走这批煤的总额, 多余的资
金等下批甲方到货后, 符合上述条款可划付。 信用凭证到期不能履约
有乙方收回信用凭证。
第六条 保证方式
6.1 乙方应前期开具 元的银行信用证明交给甲方,甲方也应在
永城市的银行存入
元的保证金,双方同时到场共同签字才能取款。时间为 天。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如不能按约定的时间 年 月 日( 以银行国内信用凭证
使用期限为准 )供应数量、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煤炭,存入永成银行
的保证金 ( ) 元作为违约金归乙方所有,并承担违约责任。
7.2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
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除外。 (但必须有省级政府的证明 )
第八条
8.1 各种税收由甲方负担,甲方每吨付给乙方纯佣金肆拾元。
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商定可另行协
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9.1 双方发生争议的, 可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提请商丘市仲裁委
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综合说明:
1 、招标物资: 75t/h 锅炉冬季生产用煤煤炭
2 、招标单位: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
3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 、投标单位要求:
4.1 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区 (县 ) 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炭经营许
可证。
4.2 投标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二、招标内容:
1、煤炭数量: 6000 吨
3、煤质及其他要求详见附件 ( 煤炭购销合同 )
三、招标须知:
1 、适应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应于本招标内容中所叙述项目。
要求:
1.1 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
求提供投标方案, 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 以确保投标对
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2 如投标方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
标邀请中载明的传真电话以书面形式 ( 电传、 电报或传真, 下同) 通知
到招标方, 投标截止期前招标方收到客户任何澄清要求时将以书面形
式予以答复, 如有必要将以不标明查询的书面形式答复已领取招标文
件的每一投标方。
2 、如果投标方投标标价及产品质量均不能满足招标方的标底,
招标方有权拒绝全部投标,重新组织投标。
3 、开标前核验以下证件:
3.1 已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3.2 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
3.3 煤炭经营许可证
3.4 企业税务登记证
四、投标书的编制
1 、投标方编制投标书 , 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
逐项填写齐全,并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2 、投标书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一式陆份 ( 分别标以正本一份,
副本五份 ) ,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别,以正本为准。文字大写的数据与
数字表示有差别,以大写为准 ; 单价与总价如有出入,以单价为准。
投标标书应装入同一档案袋内,密封后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3 、投标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以本项目进行投标, 并附必要的
文字说明。
4 、投标方对所报价只能提出一个不变价格, 招标方不接受任何
选择价。
5 、投标书需打印,且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不应
有涂改增删处,如修改进,修改处须有法定代表人印章。
6 、如投标方有质量保证措施和给发标方提供的优惠条件, 应在
条件中说明。
7 、投标保证金: 5 万元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7.1 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
7.2 中投标单位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招标单位组织相关
单位核实。 其弄虚作假行为属实则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该单位的投标
保证金中列支。
8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完
毕后 7 日内无息返还。不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
五、资格证明文件:
1 、投标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__;
4 、煤炭经销许可证
六、投标书的递交
1 、投标方应把投标书装入信封内加以密封, 报价文件和资质证
明文件分开装订,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
2 、投标方必须在 xx 年 9 月 10 日 17 时前,将投标书送达到青
岛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物资供应部,逾期投标将不予受理。
3 、投标方送达投标书后,要求对投标书进行修改或撤回,必须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交招标方。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 ( 即废标 ) 。
4.1 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
4.2 投标书未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3 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格式编制填写,或内容
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
4.4 投标书逾期送达 ;
4.5 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 ( 以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为准 ),或虽参加会议但无证件或授权书者 ;
4.6 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的 ;
4.7 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 、
七、开标与评标
招标方于 xx 年 9 月 13 日 14 时, 在热电燃气总公司办公楼三楼
会议室进行公开开标。
八、评标原则
先进行资格审查,不通过者退出,然后再对入围单位的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 在投标书完整无缺,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要求和格式 ;
评标组通过打分分析后认为其能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上采用
最低价 1 家为中标单位。
九、中标通知
1 、评标结束后, 招标方将以书面形式发出 《中标通知书》 ,《中
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 因违纪查处依法取消除外 ) 。
2 、招标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向落标的投标方退还
其投标保证金,但不解释落标原因。
3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十、签订合同
中标方收到《中标通知书》,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签订供货合
同。供货期限自签定合同之日起 15 天。
附件: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 需方)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
乙方( 供方 ) :
-----------------------------------------------------------
-----------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 货 时 间数 量原 煤 产 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 15 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 ( 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
1 、收到基低位发热值: q.ar ≥ 5000kcal/ kg
2 、挥发份: vad 22 %—28 %
3 、全水份: mt ≤ 8 %
4 、含硫量: st.ad ≤ 0.7 %
5 、焦渣特性: 2—5
6 、灰份: aad ≤ 24 %
7 、粒度:粒度小于 3mm占 30%以下,大于 3mm占 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 5000 kcal/ kg 的基础上,定价
为 元 / 吨( 按 1 票结算 ) 。高于 5000 kcal/ kg 的价格见本合同第
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 、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 、煤炭到货后, 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 (或车内 )
取样化验。 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 甲方通知乙方进煤 200-300 吨进
行试烧。 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 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
中止该批合同 , 乙方损失自负。
3 、乙方批量供煤过程 (1) 汽车运输甲方每 500 吨化验一次,连
续二次不合格 , 中止执行合同 , 责任乙方自负。 (2) 火车运输到站后甲
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 确定是否接收 , 运输中每 500 吨化验一次 ,
连续二次不合格 , 中止执行合同 , 责任乙方自负。
4 、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
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
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 、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
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 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
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 、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5 万元的合同保
证金 ( 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 。
2 、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 因供
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 ( 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 。
3 、全水份大于 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 、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 4901-5000kcal/kg 之间,扣减 10 元 /
吨,在 4801-4900kcal/kg ,扣减 20 元 / 吨,低于 4800kcal/kg 拒收,
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 、收到基低位发热值 5000kcal/ kg---5500kcal/ kg 内, 每增
加 100kcal/kg ,价格上调 10 元 / 吨,在 5500kcal/ kg---5800kcal/ kg
内, 发热量每增加 100kcal/ kg,价格上调 5 元 / 吨,大于 5800 kcal/
kg 不再上调价格。
6 、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 0.1%,价格下调 5 元 / 吨.
7 、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 1%,价格下调 10 元 / 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 双方共同监磅。 如需外委称重,
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
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
黄岛区 __ 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 盖章 ) 乙方: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_________
需方( 甲方 ) :_________
供方 ( 乙方) :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 、煤炭产地及品种: _________
2 、数量及交货时间
2.1 交货期限: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2 交货日期指煤船在装港离岸之日。
2.3 合同数量: _________吨( 万吨 ) 。
2.4 计量: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
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3 、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
┌───────┬────────┬─────────
──┐
│质量项目 │ 标准规格 │ 拒收范围 │
├───────┼────────┼─────────
──┤
│低位发热量 │ ≥ mj/kg │ < mj/kg │
│(q ,ar) │ │ │
├───────┼────────┼─────────
──┤
│全水分 (mt) │ < % │ > % │
├───────┼────────┼─────────
──┤
│挥发分 (vad) │ % │ > % 或 > % │
├───────┼────────┼─────────
──┤
│全硫分 (st ,ad)│≤ % │ > % │
├───────┼────────┼─────────
──┤
│灰分 (aad) │< % │ > % │
├───────┼────────┼─────────
──┤
│固定炭 (fcad) │ % │ > % │
├───────┼────────┼─────────
──┤
│哈氏可磨系数 │≥ │ < │
├───────┼────────┼─────────
──┤
│灰熔点 (st) │> ℃ │ < ℃ │
├───────┼────────┼─────────
──┤
│机械杂质 │无三大块杂质 │ 有可见筛上块杂质 │
└───────┴────────┴─────────
──┘
3.2 质量任一项目指数处于 " 第 3.1 条 " 拒收范围, 参照本合同 "
第 9 条 " 规定执行。
4 、装运港及到达港
装运港: _________
到达港: _________
5 、收货人、交货地及方式
5.1 收货人: _________
5.2 交货地点: _________
5.3 按照到岸 ( 离岸 ) 方式交接。
6 、验收、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煤炭在装港离岸计量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在现场,对港、
航方计量交接工作的合法性实施监督。 煤炭在到达港的计量验收由收
货人在交接地点检测船舶水尺计算实载重量。
6.1.1 当验收实载数量与船舶货物交接清单实载量 ( 即港口公
估员与船方交接之数量 )之差额处于交接清单实载量± 0.5%范围时,
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2 当第 6.1.1 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 -0.5%范围时,
双方均有权提出、 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请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水
尺并计算实载量,商检结果的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 当第 6.1.1
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 +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
接验货数量。
6.1.3 结算数量 =验收数量
6.2 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 _________煤炭检测中心在到达港进
行煤炭的质量检验。
6.2.1 质检单位按照 "gb" 或 "iso" 标准, 在交货码头的输送皮带
上均衡采样,现场制样。甲乙双方和收货人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
是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 " 公平、公正、公开 "
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6.2.2 质检单位按照 "gb" 或 "iso" 标准在 " 第 6.2 条 " 所指化验
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6.2.3 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质检报告
出后 24 小时内提出,若双方协商一致,取留存样复检或送交货所在
地商检机构复验。复检与原检发热量偏差小于 120 大卡/ 千克、含硫
偏差小于 0.1 个百分点,则以原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 发热量
偏差大于或等于 120大卡/ 千克、 含硫偏差大于或等于 0.1 个百分点,
则以复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 、价格
7.1 结算价格 ( 一票含税 )= 离岸基本价 +质量调整价 +海运合同
价等
7.2 离岸基本价:质量符合 " 第 3.1 条 " 标准的,离岸基本价
_________元 / 吨( 含税 ) 。
7.3 质量调整价 =水分调整价 +发热量调整价 +硫分调整价 +灰分
调整价
7.3.1 水分调整价,以 10%为计价基点,每超一个百分点扣除
结算价款的 1%(即结算吨重的 1%)。
7.3.2 发热量调整价:以低位发热量 (q ,ar)=22.998mj/kg 为
计价基点,计算加、减价。
(1) 加价: 当 22.998mj/kg ≤q,ar ≤24.253mj/kg ,每上升 4.1816
焦耳/ 克(1 大卡/ 千克 ) 加价 _________元 / 吨,q,ar 高于 24.253mj/kg
的部分不加价。
(2) 减价:当 22.162mj/kg ≤q,ar
7.3.3 挥发分价格调整:挥发分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 1%,
价格下调 _________元 / 吨。
7.3.4 全硫分价格调整: 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 0.1%,
价格下调 _________元 / 吨。
7.4 海运运价:按照甲方与承运的航运公司协商确定的海运运
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构成部分。
7.5 合同签定的同时,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_________元的合同保
证金 ( 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 。
7.6 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
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
失,由乙方承担, 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 ( 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 。
8 、运输及费用承担
8.1 海运承运单位由甲方指定。甲乙双方提前 5 天以书面形式
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 甲方负责煤船的运输调度, 乙方应在船舶到
达装运港 24 小时前办妥煤炭装船手续,并负责办理煤炭装运船的靠
泊和受载事宜。
8.2 装船货物交接清单的交货单位必须与乙方单位名称一致。
8.3 港建费由乙方承担 ; 海运费由乙方支付, 甲方在结算时给付
乙方。
8.4 经甲乙双方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后,因乙方原
因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乙方承担,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加
方承担。
8.5 煤炭质量检验费由甲、乙双方均摊。
9 、拒收程序
9.1 煤船靠泊后,乙方、收货人和质检机构共同到场,由质检
机构抽样,现场制样后分三份,质检机构两份 (其中一份备查 ),收货
人一份。
9.2 由质检机构快速化验,结果作为是否收货的依据。
9.3 煤炭接卸过程中,发现煤炭质量有异,收货人亦可要求采
取 " 第 9.1 条 " 和 " 第 9.2 条 " 措施。
9.4 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 可提出并在 24 小时内完成留
存样的复检,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复检结果的败方承担。
9.5 抽检结果任一项参数处于 " 第 3.1 条 " 拒收范围,甲方均有
权拒收。
10 、风险及投保
煤船到达交货底前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按照吨煤离
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负担保险费,并负责发生事
故后的理赔工作。 甲方在 "第 7.1 条 " 的海运费的结算中对保险费作部
分补偿。
11 、履约权利与责任
11.1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完成 " 第 2.3 条 " 规定的基本供需数量。
11.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
改意见, 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 在双方
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并制作书面文件之前, 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
为成立。
11.3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书面指定自己的代理人, 经另一
方书面确认后, 代理其行使合同权利和完成合同项下义务, 但不能免
除合同项下责任。
12 、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 以每一船煤为一个批次进行结算。
12.2 煤炭验收完毕后, 乙方凭收货人开具的重量、 质量验收凭
证,船舶货物交接清单,质检机构检验单向甲方结算。
12.3 乙方须按结算价格 ( 到岸一票含税 ) 开具全额税控机版百
万元以上增值税发票。
12.4 自办理完结算票据之日起,甲方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付清
货款,但若乙方不按期付清海运费,则甲方顺延付款期。
12.5 乙方若委托第三方结算货款的权利, 委托书须经公证后生
效。
12.6 甲方将货款汇往本合同 ( 或经授权代理人 ) 所开具的增值
税发票指定账户。
1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3.1 甲乙双方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45 天通知
对方,并由双方采用书面形式 ( 包括文书、电报等 ) 达成协议。未达成
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3.2 甲乙双方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 应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做出答复 ; 双方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的时间
答复。超过规定 ( 约定 ) 期限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许。
13.3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 使一方遭受损失的, 应由责任方负责
赔偿。
14 、不可抗力
14.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 封锁、骚乱、保东、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甲乙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4.2 发生不可抗力后, 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详情,
尽力减少损失,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14.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5 、违约责任及索赔
15.1 乙方的违约责任:
15.1.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 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
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具体比例可由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
定。
15.1.2 逾期交货的, 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
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5.1.3 乙方所发煤炭品种、 规格、 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装车亏吨,
按有关规定处理。
15.1.4 因乙方煤炭机械杂质造成甲方设备事故带来的直接经
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5.2 甲方的违约责任:
15.2.1 中途退货, 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
违约金。具体比例可由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15.2.2 逾期付款的,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
向销弓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5.2.3 甲方不按期交付煤款和运费, 发生中止供货, 视为中途
退货,与上述一款同等处理。
16 、争议解决
16.1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 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
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 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 否则按逾期
付款处理。
16.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3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7 、通知
传递有关备货、船期、事故等信息时,双方应以传真或挂号邮
件的形式,按本合同指定地址传递。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19 、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
份。
甲方: 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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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