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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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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有什么
特征: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 租金是融资的对价,不是使用租
赁物的对价。
1 、出卖人的义务
(1) 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 ( 与买卖合同不同 );
(2) 向承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 ;( 与买卖合同不同 ) 。
第 239 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
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享有与受
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 240 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
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
出租人应当协助。
2 、出租人不承担的义务
(1)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维修义务 ;
(2)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侵权责任 ;
(3)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除非依赖出租人技能确
定租赁物或干预选择。
第 247 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
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 246 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
害或者财产损害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 244 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
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
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 、租期届满租赁物归属 ( 第 250 条 )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
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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