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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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9 发布

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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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旺担保公司 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 甲方:杭州鑫旺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______经销商__品牌车辆并通过甲方办理按揭贷款事宜,签订本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按揭车辆基本情况 ‎ 乙方决定购置汽车壹辆,并已自己选定上述供货商和车辆品牌型号(以下简称此车辆)。乙方就此委托甲方对附表一中的车辆办理按揭贷款,按揭车辆的合法手续和文件由乙方提供。对于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且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二条 按揭代办的申请、担保、抵押和使用 ‎ 1、甲方向乙方推荐、甲方认可的银行申请贷款,按揭贷款的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贷款银行、贷款年限、首付比例、贷款金额详见附表二。‎ ‎ 2、甲方同意为乙方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乙方同意将所购的车辆抵押给贷款银行。‎ ‎ 3、乙方同意上述贷款用以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车辆的部分购车款项,并同意及授权贷款银行直接将上述贷款转入甲方帐户,用于偿还已由甲方先期垫付给汽车供应商的相应款项。‎ 第三条 按揭贷款办理费用及代收规费 ‎ 鉴于甲方为乙方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代办了按揭手续,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担保服务费、按揭服务费、资信调查费及有关代收代付相关的费用,并缴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合同时付清。‎ 第四条 按揭贷款的资信审查 ‎ 1、乙方同意并自愿接受和配合甲方和贷款银行对其进行的与偿还贷款能力有关的资信调查。‎ ‎ 2、乙方承诺向甲方及贷款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资料及在调查时描述的情况完全真实、有效 ‎,没有隐瞒或虚构事实。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 3、按揭贷款的金额、贷款年限、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及利息以贷款银行的规定和实际发放为准。 ‎ ‎ 4、因乙方的资信未能通过贷款银行的审查,导致贷款银行不同意发放贷款的,乙方自行解决未付车款事宜。如甲方已收取了担保服务费、按揭服务费及有关代收费用的,扣除甲方为乙方代办按揭服务而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成本后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按实际收取的金额退还。‎ ‎ 5、在银行未发放贷款前,因乙方需要提前提车由甲方代乙方垫付车辆贷款的,在甲方未收到银行贷款前,该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收到银行贷款后,该车的所有权归贷款发放银行所有。‎ ‎ 6、甲方垫付车价款后,因乙方的情况未能通过贷款银行的审查,导致贷款银行不同意发放贷款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先期代为支付的车辆全部款项返还甲方。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的,乙方应将此车辆交给甲方或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方式收回此车辆,乙方特别授权甲方对甲方有权对此车辆进行变卖或其他方式的处理。如该此车辆变卖所得金额高于甲方先期垫付款项的,高出部分扣除甲方为乙方代办按揭所产生的服务和收回车辆,、变卖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和及成本等所有费用由后多余部分款项由甲方退还乙方;如变卖价格低于甲方先期垫付款项的,扣除甲方为乙方代办按揭所产生的服务和收回车辆,、变卖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和及成本等所有费用,不足部分甲方保留向乙方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五条 按揭车辆的上牌和抵押登记 ‎ 1、乙方按揭车辆必须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乙方同意由甲方协助办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约定并授权甲方在办理过程中由甲方持有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海关商检单、担保等所有车辆相关资料。‎ ‎ 2、鉴于甲方为乙方的按揭车辆协助办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由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车辆同意甲方代为支付上牌抵押费及有关代收代付的费用,(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二),并同意此款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付清全额支付给甲方。‎ ‎ 3、乙方承诺协助甲方在以下时间内(国产车:自放贷提车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口车:自提车之日起1个月内。)‎ 办妥所购车辆的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车辆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车辆保险单原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予甲方,并由甲方转交至贷款银行。‎ 国产车:自放贷提车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口车:自提车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办妥所购车车辆的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及未将相关资料全部交予甲方的,乙方同意须向甲方支付此车辆贷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 4、乙方自提车之日起,如在本条第3点款内容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所购车辆的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并未将车辆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车辆保险单原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予甲方的,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中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进行处理。‎ ‎ 5、乙方明确,自乙方提车之日起至完成办理此车辆抵押登记之日止,该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完成办理此车辆抵押登记后,该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贷款银行;在此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和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所有权。‎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 1、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及其他与本合同项下之银行按揭购车的相关的合同、补充协议的履约保证。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及其他与本合同项下之按揭购车相关的合同、补充协议的义务后,该保证金冲抵乙方应支付甲方的应付费用后,多余部分返还乙方。合同期内,因乙方未能按银行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对此履约保证金放弃收回权利。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扣罚履约保证金,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补足。如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乙方承诺放弃在此车辆分期偿还贷款期间对履约保证金利息所属的权利。(履约保证金数额见附表二)。‎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及事故处理 ‎ 1、本合同履约期间(按揭期间),乙方每年必须足额投保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必须投报保50万元以上,投保项目及投保金额详见附表三。‎ ‎ 2、本合同履约期间,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保险单原件交贷款银行保管。‎ ‎ 3、本合同履约期间,乙方同意由甲方推荐的保险公司对此车辆进行投保,保险费在每期保险到期前15天内由乙方把保险费交于甲方,由甲方向保险公司 支付相应保险费,如未交足部分须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造成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补足。‎ ‎ 4、本合同履约期间,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乙方应按保险有关规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迅速通知甲方,并提供出险原因报告及有关资料,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 5、本合同履约期间,任何保险责任和非保险责任事故的赔付结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 ‎ 6、本合同履约期间,因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造成车辆脱保或其他各种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按揭还款、垫付和逾期催缴费用 ‎ 1、乙方必须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要求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因乙方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导致甲方保证金或其他款项被贷款银行扣划造成垫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 ‎ 2、因乙方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导致甲方人员上门催讨的,上门催讨的交通费用和人员工资由乙方承担。上门催收的费用每次最少为200元,如实际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合计超过2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收取。‎ ‎ 3、因乙方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导致甲方垫付达到两期的,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额50%的违约金,乙方在三日内未支付的,视为同意甲方直接扣罚履约保证金50%的款项。‎ ‎ 4、因乙方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导致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甲方的损失及甲方为挽回损失而通过诉讼或其它途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 5、本条所述的所有费用,乙方承诺在费用发生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乙方未及时支付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扣除相应费用的,甲方有权在合同终止清算时向乙方进行主张。‎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和清算 ‎ 1、本合同如按约定条件履行完毕,本合同自动终止。‎ ‎ 2、本合同履约期间内,如车辆发生灭失的,乙方向贷款银行及甲方赔偿完毕,本合同终止。‎ ‎ 3、如乙方提前还清银行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 4、合同终止时,必须进行如下清算:‎ ‎ 乙方应向贷款银行偿还全部贷款,包含本金、利息和罚息等。‎ ‎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垫付资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上门催收费及其它应付的所有费用。‎ ‎ 甲方应向乙方返还本合同约定内应扣除的款项后的剩余金额。‎ ‎ 合同终止清算时,甲方不予返还所有已经收取的费用(除履约保证金和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的情形外)。‎ ‎ 5、清算完毕后,甲方将按揭车辆的购车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交还给乙方或出具证明由乙方直接向贷款银行领取。‎ 第十条 合同期限 ‎ 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还清银行贷款和甲方的所有债务之日止。‎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 ‎ 1、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擅自解除合同,甲方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后,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将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乙方。‎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连续在二个付款期内或在累计四个付款期内,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的;‎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办理车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的;‎ 乙方未按贷款银行和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办理按揭车辆续保手续的;‎ 按揭车辆因乙方原因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非法转让、变卖的;‎ 乙方有其它违约行为有可能给甲方或贷款银行造成较大的损失的。‎ ‎ 3、出现本条第2款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一次性偿还银行的所有贷款和甲方为乙方服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因乙方未能一次性还清银行的所有贷款导致甲方向贷款银行承担代偿责任的(不论是否通过诉讼、申请公证执行等法律手段),甲方的所有损失和为挽回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甲方以收回此车辆用以抵偿的措施。甲方为收回车辆和追偿债务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人力费等),由乙方承担,费用的金额按贷款余额的10%收取,但最低不低于一万元整。‎ ‎ 4、因乙方违约导致贷款银行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车辆的,乙方特别授权给甲方代为拿回存放在贷款银行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及相关的凭证。如乙方未按贷款合同按时还款的,同意并授权甲方对乙方的通信工具实行定位跟踪,由此放弃抗辩权。乙方自愿授权如车辆的评估等于或小于乙方的债务的,乙方特别授权甲方代为放弃和变更执行、和解、同意变卖车辆的权利;车辆评估价高于乙方债务的,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为准;双方协商以车抵债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必须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不足抵偿债务的,甲方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包括应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乙方追偿,及乙方拖欠甲方相关费用引起的纠纷等,双方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 ‎ 1、本合同附件: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抵押登记承诺书》、乙方与贷款银行所签订的《汽车借贷合同》、《抵押合同》等,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函》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2、甲、乙双方若发生联系方式地址、电话、手机等的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对方(甲方通过媒体公告视为有效通知)。否则,造成联系中断所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 3、本合同的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 1、本合同经甲方单位盖章、授权代表签名和乙方签名后即行生效。‎ ‎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附表一:按揭车辆情况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颜色 数量 生产厂家 车辆销售单位 车辆价格(元)‎ 备注 附表二:按揭费用清单 按揭银行 按揭期限 贷款金额 首付比例 首付金额 履约保证金 保险费 ‎ (预收) ‎ 抵押登记费 担保服务费 公证费 按揭服务费 银行卡年费 上牌抵押费 代收车辆附加税 资信调查费 代收上牌费 其他费用 代收上牌费 合计(大写)‎ 备注 附件三:按揭车辆投保情况 保险公司:‎ 投保项目 投保额 备注 车辆损失险 第三责任险 ‎(投保额需在50万元以上)‎ 车上人员责任险 全车盗抢险 ‎(投保额高于贷款额)‎ 不计免赔险 玻璃险 自然险 其他 保险费合计 ‎(预收)‎ 备注:续保是的投保金额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收费内容本人现予确认,无异议。‎ 乙方确认:‎ 日期